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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毒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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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交易
第 5 条管制药物和物质法
选举/认罪
选举混合/可公诉(不同)
管辖权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PI(可公诉)
高等法院陪审团 + PI(可公诉)
简易处置
可用处置根据附表而异
最低根据附表而异
最高根据附表而异
可公诉处置
可用处置(可公诉)根据附表而异
最低(可公诉)根据附表而异
最高(可公诉)根据附表而异
参考文献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判决摘要

贩运物质
5. (1) 任何人不得贩运附表 I、II、III 或 IV 中的物质,也不得贩运任何人声称或将其声称为上述物质的任何物质。

为贩运目的而持有
(2) 任何人不得为贩运目的而持有附表 I、II、III 或 IV 中的物质。


CDSA

证明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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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贩运目的而持有[1]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的必要要素外,检察官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1. 持有物质(了解、同意、控制)
    1. 必须了解该物质的非法性质
  2. 该物质是 CDSA 下的管制物质(分析证书、持有链、发现的量)
  3. 被告了解(或相信)该物质的性质
  4. 持有物质未经授权
  5. 被告打算贩运该物质

贩运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的必要要素外,检察官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1. 被告贩运了某种物质
  2. 该物质是附表 I 至 V 的管制物质

来源

  1. R. v. Chan, 2003 CanLII 52165 (ON CA), (2003), 18 C.R. (6th) 322 at 30 to 32

典型的动议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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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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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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