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毒品交易
外观
(重定向自 加拿大刑法/罪行/毒品交易(附表二))
毒品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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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 的 管制药物和物质法 | |
选举/认罪 | |
选举 | 混合/可公诉(不同)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PI(可公诉) 高等法院陪审团 + PI(可公诉) |
简易处置 | |
可用处置 | 根据附表而异 |
最低 | 根据附表而异 |
最高 | 根据附表而异 |
可公诉处置 | |
可用处置(可公诉) | 根据附表而异 |
最低(可公诉) | 根据附表而异 |
最高(可公诉) | 根据附表而异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判决摘要 | |
贩运物质
5. (1) 任何人不得贩运附表 I、II、III 或 IV 中的物质,也不得贩运任何人声称或将其声称为上述物质的任何物质。为贩运目的而持有
(2) 任何人不得为贩运目的而持有附表 I、II、III 或 IV 中的物质。
– CDSA
为贩运目的而持有[1]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的必要要素外,检察官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 持有物质(了解、同意、控制)
- 必须了解该物质的非法性质
- 该物质是 CDSA 下的管制物质(分析证书、持有链、发现的量)
- 被告了解(或相信)该物质的性质
- 持有物质未经授权
- 被告打算贩运该物质
贩运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的必要要素外,检察官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 被告贩运了某种物质
- 该物质是附表 I 至 V 的管制物质
来源
- ↑ R. v. Chan, 2003 CanLII 52165 (ON CA), (2003), 18 C.R. (6th) 322 at 30 to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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