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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附带命令/DNA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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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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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 命令是法院命令,允许某些执法人员采集人体物质样本,以便将罪犯的 DNA 记录添加到国家数据库中。在对罪行进行判决时,如果判决的罪行属于“主要指定罪行”(强制执行 DNA 命令)或“次要指定罪行”(可酌情执行 DNA 命令),法官可以发布 DNA 命令。

主要指定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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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主要指定罪行
487.051 (1) 法院应根据表格 5.03 发布命令,授权为法医 DNA 分析目的,从被判有罪、根据第 730 条被释放或根据《青年刑事司法法》或《少年犯法》被判有罪的人员那里采集合理需要的数量的人体物质样本,无论该罪行是在何时犯下,包括 2000 年 6 月 30 日之前,只要该罪行属于第 487.04 条中“主要指定罪行”定义第 (a) 款所指的主要指定罪行,且该人在被判刑或释放时满足条件。

命令——主要指定罪行
(2) 法院应根据表格 5.03 发布此类命令,针对被判有罪、根据第 730 条被释放或根据《青年刑事司法法》或《少年犯法》被判有罪的人员,无论该罪行是在何时犯下,包括 2000 年 6 月 30 日之前,只要该罪行属于第 487.04 条中“主要指定罪行”定义第 (a.1) 款至 (d) 款所指的主要指定罪行,且该人在被判刑或释放时满足条件。但是,如果法院确信该人已证明该命令对其隐私和人身安全的影响与其通过早期侦查、逮捕和定罪罪犯来保护社会和妥善执行司法而实现的公共利益相比极不成比例,则法院无需发布该命令。

1998 年,第 37 号,第 17 条;2002 年,第 1 号,第 176 条;2005 年,第 25 号,第 3 条;2007 年,第 22 号,第 9、47 条。


刑法典

根据第 487.04 条,“主要指定罪行”的定义为

第 (a) 款 第 (a.1) 款
  • 海盗行为,
  • 劫机,
  • 危及飞机或机场安全,
  • 夺取船舶或固定平台的控制权,
  • 使用爆炸物,
  • 参与恐怖组织活动,
  • 为恐怖活动提供便利,
  • 为恐怖组织实施犯罪,
  • 指示为恐怖组织开展活动,
  • 指示开展恐怖活动,
  • 窝藏或隐瞒,
  • 唆使,杀婴,
  • 贩卖人口,
  • 贩卖未满十八岁的人员,
  • 劫持人质,非法侵入住宅,
  • 恐吓司法系统参与者或记者,
  • 袭击国际受保护人员的场所、住所或交通工具,
  • 袭击场所,
  • 联合国或相关人员的住所或交通工具,
  • 爆炸物或其他致命装置,参与犯罪组织活动,
  • 为犯罪组织实施犯罪,以及
  • 指示为犯罪组织实施犯罪
第 (b) 款

1970 年加拿大修订法典第 C-34 章《刑法典》,其内容为 1983 年 1 月 4 日之前不时修订的内容

  • 强奸,企图强奸,
  • 与未满十四岁女性发生性行为以及与十四岁至十六岁女性发生性行为,

与弱智等人员发生性行为,

  • 对女性进行猥亵袭击,对男性进行猥亵袭击,
  • 严重猥亵行为,以及
  • 如果意图是实施第 (i) 款至 (vi) 款所述的罪行,则蓄意袭击

第 (c) 款

1970 年加拿大修订法典第 C-34 章《刑法典》,其内容为 1988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时修订的内容

  • 与未满 14 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
  • 与 14 岁至 16 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
  • 与继女发生性行为,
  • 严重猥亵行为,父母或监护人唆使发生污损行为,以及
  • 户主允许发生污损行为

第 (c.01) 款

1970 年加拿大修订法典第 C-34 章《刑法典》,
经 1980-81-82-83 年加拿大法令第 125 章[修订]

  • 性侵犯,
  • 使用武器进行性侵犯,
  • 威胁第三方或造成人身伤害,以及
  • 加重性侵犯]

第 (c.1) 款

《信息安全法》

  • 接近、进入等禁止场所,
  • 威胁或暴力,
  • 窝藏或隐瞒

第 (d) 款

  • 企图实施或(非出于第 487.05(1) 条的目的)密谋实施第 (a) 款至 (c.01) 款所述的任何罪行

只有在“该命令对罪犯的隐私和人身安全的影响与其通过早期侦查、逮捕和定罪罪犯来保护社会和妥善执行司法而实现的公共利益相比极不成比例”[1]时,才会拒绝采集样本。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质、侵犯的性质以及将受到侵犯的个人的情况”。[2]

  1. R.诉乔丹案,2002 年新斯科舍省上诉法院第 11 号判决第 59 段
  2. 乔丹案第 61 段

次要指定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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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要指定罪行”不同的是“次要指定罪行”,其定义为

第 487.051 条

...

命令——被判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和次要指定罪行


(3) 法院可以根据检察官的申请,并在确信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根据表格 5.04 就以下人员发出此类命令。

(a) 任何时候因精神障碍而被判对罪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 2000 年 6 月 30 日之前犯下的罪行,如果该罪行在做出判决时是指定罪行;或
(b) 任何时候被判罪、根据第 730 条被释放或根据《青年刑事司法法》或《青年罪犯法》被判犯有罪行的人,包括 2000 年 6 月 30 日之前犯下的罪行,如果该罪行在该人被判刑或释放时是二级指定罪行。

在决定是否发出命令时,法院应考虑该人的犯罪记录,该人是否曾因精神障碍而被判对指定罪行不负刑事责任,罪行的性质,犯罪发生的相关情况以及此类命令将对该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造成的影响,并应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1]

被归类为“二级指定罪行”的罪行包括

(a) 本法中可由起诉书提起诉讼的罪行——或为了适用第 487.051 条,由起诉书提起诉讼——最高刑期为五年或五年以上监禁……

(b) 《受控药物和物质法》下列任何条款规定的罪行,可由起诉书提起诉讼——或为了适用第 487.051 条,由起诉书提起诉讼——最高刑期为五年或五年以上监禁

[列出以下罪行:贩运物质和意图贩运而持有、进口和出口以及生产物质]

(c) 本法下列任何条款规定的罪行……[列出以下罪行:越狱和无正当理由在外逍遥法外、允许或协助越狱、营救或允许越狱、协助战俘越狱、猥亵行为、在事故现场未停车、刑事骚扰、发出威胁、袭击、袭击警官、非法闯入非住宅房屋、非法在住宅房屋内、恐吓]……

(d) 《刑法典》下列任何条款规定的罪行,其内容为 1990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现行内容:[列出纵火、放火烧其他物质]

(e) 企图实施或(除为了第 487.05(1) 款的目的以外)阴谋实施

(i) (a) 或 (b) 款中提到的罪行——为了适用第 487.051 条,由起诉书提起诉讼,或
(ii) (c) 或 (d) 款中提到的罪行;


《刑法典》

根据第 487.051(3)(b) 条,只有在检方提出申请并且法院“确信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的最佳利益,发出[DNA 采集令]……就……(b) 被判罪……犯有罪行……的人……发出,如果该罪行在该人被判刑或释放时是二级指定罪行”的情况下,才能对二级罪行发出 DNA 采集令。

由于条款措辞的缘故,如果检方没有提出申请,法院无权对二级罪行寻求 DNA 采集令。[1]

  1. 类似条款在 R 对 R(BE) 2005 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第 420 号判决书的第 20 至 22 页中得到了类似的解释。

二级指定罪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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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伪造护照 (57)
  • 在飞机上携带爆炸物或武器 (78)
  • 违反爆炸物监管职责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 (80)
  • 为危险目的持有武器 (88)
  • 携带隐藏武器 (90)
  • 未经授权持有枪支 (91)
  • 明知持有未经授权而持有枪支 (92)
  • 持有限制性或禁用枪支以及弹药 (95)
  • 武器贩运 (99)
  • 意图贩运而持有武器 (100)
  • 伪证 (131)
  • 意图误导而提供相互矛盾的证据 (136)
  • 伪造证据 (137)
  • 妨碍司法公正 (139(2))
  • 扰乱公共秩序 (140)
  • 监狱越狱 (144)
  • 兽交 (160)
  • 酒后驾车和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80 毫克/100 毫升驾车 (253)
  • 拒绝提供呼气或血液样本 (254)

注意:此清单不完整

样本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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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056

...

样本收集
(5) 根据第 487.051、487.055 或 487.091 条获得授权采集人体物质样本的警官,可以在加拿大受令或授权人所在的任何地点采集样本。

谁采集样本
(6) 样本应由对该人或样本采集地点拥有管辖权的警官——或在其指示下行动的人——采集,该警官应具备采集样本的培训或经验。

1998 年第 37 号法令,第 17 条;2000 年第 10 号法令,第 16 条;2002 年第 1 号法令,第 179(E) 条;2005 年第 25 号法令,第 6 条;2007 年第 22 号法令,第 13 条。

警官报告
487.057 (1) 从某人身上采集人体物质样本或指示非警官采集样本的警官,应在采集样本后尽快根据表格 5.07 制作书面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

(a) 根据第 487.05 条签发搜查令或根据第 487.055 或 487.091 条授予授权的省级法院法官或该省级法院的其他法官;或
(b) 根据第 487.051 条发出命令的法庭。

报告内容
(2) 报告应包括

(a) 样本采集的时间和日期的说明;以及
(b) 采集的人体物质的描述。

报告副本
(3) 应其他警官的要求采集样本或指示采集样本的警官,应向其他警官发送报告副本,除非该其他警官有权采集样本。

1998 年第 37 号法令,第 17 条;2000 年第 10 号法令,第 17 条;2007 年第 22 号法令,第 14 条。


《刑法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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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