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性干预
外观
性干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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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51 刑法 | |
选举/认罪 | |
皇室选举 | 混合 |
管辖权 | 省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PI (I) 最高法院陪审团+PI (I) (536(2)) |
简易处置 | |
可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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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 90 天监禁 |
最高 | 18 个月监禁或 5,000 元罚款 |
可公诉处置 | |
可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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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 1 年监禁 |
最高 | 10 年监禁 |
参考资料 | |
罪行要素 判决原则 判决摘要 | |
评论 | |
DNA 主要指定罪行 DO/LTO 主要指定罪行 | |
性干预
151. 任何人出于性目的,直接或间接地用身体的一部分或物体触摸 16 岁以下人士的身体的任何部位
- (a) 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14 年的监禁[1],并至少处以 1 年的监禁;或
- (b) 犯有可经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 18 个月的监禁,并至少处以 90 天的监禁。
...
R.S., 1985, c. C-46, s. 151; R.S., 1985, c. 19 (3rd Supp.), s. 1; 2005, c. 32, s. 3; 2008, c. 6, s. 54; 2012, c. 1, s. 11.
– 刑法
有关性侵犯的一般原则,请参阅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性侵犯
对于犯罪者处于信任地位,这是一个加重因素。信任地位不同于权力地位,将根据具体事实(包括犯罪者的行为)确定。[2]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处于信任地位的人与儿童发生性关系的量刑范围为 3 至 5 年。[3]
- ↑ 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C-46/page-34.html#docCont
- ↑ Audet 1996 CanLII 198 (SCC), [1996] 2 SCR 171
- ↑ R. v. W.W.M., [2006] O.J. No. 440, 2006 CanLII 3262 (ON CA) at para 14
加重因素
- 受害人的幼小年龄
- 受害人的脆弱程度(不善言辞、易受操纵、残疾)
- 各方之间存在明显的年龄差距
- 犯罪者处于对受害人的信任或权力地位
- 干预的方式(企图行为、亲吻、触摸衣服外、触摸衣服内、手指插入、口交、性交)
- 干预次数
- 每次干预的持续时间
减轻因素
- 未成年犯罪者
- 认罪(早认罪或晚认罪,节省资源)
- 以往记录(相关或不相关)
- 不得与受害人接触
- 不得与 16 岁以下人士接触
- 治疗/咨询
- 不得饮酒或吸毒(如果事实涉及这些情况)
2012 年 8 月 9 日,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将可公诉罪和简易程序审理罪行的刑罚分别从 45 天和 14 天提高到 1 年和 90 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