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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敲诈勒索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世界开放书籍
敲诈勒索
s. 346 的刑法
选举/辩护
检察官选举可公诉罪
管辖范围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预审 (I)
高等法院陪审团 + 预审 (I) (536(2))
可公诉罪处置
可用处置有所不同
最低4、5 或 7 年监禁 (枪支)
最高无期徒刑
参考资料
罪行要素
判决原则
判决摘要
评论
DNA 主要指定罪行

敲诈勒索
346. (1) 凡是在没有合理理由或借口的情况下,且出于获取任何东西的意图,通过威胁、指控、恐吓或暴力,诱使或企图诱使任何人(无论该人是否是受到威胁、指控、恐吓或施加暴力的对象)做任何事或导致任何事发生,即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
(1.1) 凡犯敲诈勒索罪者,均属可公诉罪,处以

(a) 如果在犯罪过程中使用限制性枪支或禁用性枪支,或者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任何枪支且犯罪是为了一个犯罪组织的利益、按照一个犯罪组织的指示或与一个犯罪组织相勾结,处以无期徒刑,最低刑期为
(i) 初犯,五年;
(ii) 二犯或再犯,七年;
(a.1)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枪支,处以无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四年;以及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处以无期徒刑。


再犯
(1.2) 在确定第 (1.1)(a) 款中所指的被判罪人是否犯有二犯或再犯时,如果该人在早先被判犯有下列任何罪行,该罪行应被视为早先罪行

(a) 本节所指罪行;
(b) 第 85(1) 或 (2) 款或第 244 或 244.2 节所指罪行;或
(c) 第 220、236、239、272 或 273 节,第 279(1) 款或第 279.1 或 344 节所指罪行,如果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枪支。


然而,如果在被判犯有早先罪行之日与被判犯有正在判决的罪行之日之间已经过去了 10 年(不计任何羁押时间),则不应考虑早先罪行。
仅限定罪顺序
(1.3) 为了第 (1.2) 款的目的,唯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定罪顺序,不应考虑犯罪顺序或任何罪行是否发生在任何定罪之前或之后。
保留
(2) 威胁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本节所指的威胁。
R.S.,1985 年,C-46 章,第 346 节;R.S.,1985 年,第 27 章(第一补充),第 46 节;1995 年,第 39 章,第 150 节;2008 年,第 6 章,第 33 节;2009 年,第 22 章,第 15 节。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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