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判决/罪行/兽交
外观
兽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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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条,刑法 | |
选举/认罪 | |
检察官选举 | 混合罪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级法院法官 + 刑事起诉 (I) 高级法院陪审团 + 刑事起诉 (I) (536(2)) |
简易程序处置 | |
可用处置 | 无罪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刑罚 | 6 个月监禁或 5,000 美元罚款 |
可公诉罪处置 | |
可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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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罚 | 10 年监禁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判决原则 判决摘要 | |
评论 | |
DNA 主要指定罪行 SOIRA 指定罪行 | |
兽交
160. (1) 任何犯下兽交罪的人,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或属可判处简易程序罪。
强迫他人进行兽交
(2) 任何强迫他人进行兽交的人,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或属可判处简易程序罪。
在儿童面前或由儿童进行的兽交
(3) 不管第 (1) 款,任何在 16 岁以下的人面前进行兽交,或煽动 16 岁以下的人进行兽交的人,
- (a) 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并处以至少一年监禁;或
- (b) 均属可判处简易程序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减一天监禁,并处以至少六个月监禁。
R.S.,1985,c. C-46,s. 160;R.S.,1985,c. 19 (第三次增补),s. 3;2008,c. 6,s. 54;2012,c. 1,s. 15。
– 刑法典
- 有关性犯罪判决的一般原则,请参阅 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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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v. L.M.R.,2010 ABCA 286 (CanLII) - 1 年 - 一名非常年幼的女孩,她的阴道被一只狗舔过
- R. v. Black,2007 SKPC 46 (CanLII), 296 Sask.R. 289 - 1 年 - 也因儿童性侵犯罪和制作儿童色情制品罪被判处 4 年监禁。罪犯录制了一名女性被一只狗舔生殖器的视频,并刺激了这只狗。他智力有限,有恋童癖特征。
- R. v. J.J.B.B. 2007 BCPC 426 - 15 个月 - 罪犯在一段时间内性侵犯了 3 至 5 岁的侄女。他三次录制了两只狗舔她的生殖器的视频。
- R. v. Gibbon,2005 BCSC 935 -- 2 年 -- 也因持有和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罪 (2 年) 和性侵犯罪被判处监禁 - 被认定为危险罪犯
- R. v. Pye,2005 BCPC 355 (CanLII) - 2 年 - 罪犯在公共场合与狗发生性关系
2012 年 8 月 9 日,第 160(3) 条进行了修正,将处罚从无最低刑期的混合罪改为有最低刑期的混合罪,简易程序判决的最低刑期为 6 个月,可公诉罪选举的最低刑期为 1 年。简易程序选举的最高刑期增加到两年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