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14-16 - 记录律师
正如 Martin Jones 和 Sasha Baglay 指出,“由合格律师代表难民申诉人,是加拿大难民确定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可用性和专业知识,为申诉人和整个过程的效率和合法性带来了重大好处。难民申诉人的代表,也是一项基本宪法和普通法价值的体现: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人,应该被允许获得代表,以确保有充分公正的听证。”[1] 以下部分概述了这项权利的轮廓、限制和实际情况。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edit | edit source]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 7 条规定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7.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the person and the right not to be deprived thereof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fundamental justice.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 10(b) 条规定以下律师权利:[2]
Arrest or Detention 10. Everyone has the right on arrest or detention ... (b) to retain and instruct counsel without delay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at right ...
宪章第 7 条和第 10 条都与难民程序中的律师权利有关
[edit | edit source]法院发现,第 7 条宪法权利与国内难民程序有关,其中包括“由称职和谨慎的律师代表的权利”。[3] 有关宪章第 10 条的讨论,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记录律师#在一个人尚未在委员会受理程序之前以及该人未被拘留的情况下,律师权利不适用。
加拿大权利法案
[edit | edit source]加拿大权利法案第 2(d) 条涉及律师权利:[4]
Construction of law 2 Every law of Canada shall, unless it is expressly declared by an Act of 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that it shall operate notwithstanding the Canadian Bill of Rights, be so construed and applied as not to abrogate, abridge or infringe or to authorize the abrogation, abridgment or infringement of any of the rights or freedoms herein recognized and declared, and in particular, no law of Canada shall be construed or applied so as to (d) authorize a court, tribunal, commission, board or other authority to compel a person to give evidence if he is denied counsel, protection against self crimination or other constitutional safeguards;
IRPA 第 167 条 - 律师权利
[edit | edit source]Right to counsel 167 (1) A person who is the subject of proceedings before any Division of the Board and the Minister may, at their own expense, be represented by legal or other counsel.
此条款的历史
[edit | edit source]1976 年的《移民法》承认了索赔人保留律师的权利,以及一项规定,即告知索赔人该权利。[5]
在哪些移民情况下,索赔人有权获得律师?
[edit | edit source]在加拿大移民法中,获得律师的权利仅适用于某些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一个人因与移民诉讼有关而被拘留或逮捕,以及一个人受移民和难民委员会诉讼管辖。[6]
IRPA 中的获得律师的权利适用于一个人受委员会诉讼管辖之时,而不仅仅是在听证会上。
[edit | edit source]该法第 167(1) 条规定,受委员会任何部门诉讼管辖的人员可以由法律或其他律师代表。因此,该法的这一条款将获得律师的权利与个人是否受委员会诉讼管辖联系起来。RPD 规则 1 规定,诉讼包括会议、申请或听证:加拿大难民程序/定义#“诉讼”定义的评论。在加拿大诉古铁雷斯案中,联邦上诉法院认定,申请人有权在提出索赔后但距离其IRB 听证会预定日期仅几周时,在与CBSA 官员的会谈中获得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被认为是受委员会诉讼管辖的,因此,根据该法第 167 条,他们有权由律师代表。[7]
加拿大法律中获得律师权利的这一范围似乎与国际法一致,国际法中关于代表权的规定特定于外国人出现在有权决定其驱逐出境的机构面前,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3 条所述。
合法地在某一缔约国领土内的外国人,只有依照法律作出的决定,才能被驱逐出境;除国家安全有重大理由要求外,应准许该外国人陈述反对驱逐出境的理由,并经有权机关审查他的案件,并为该目的由该有权机关或该有权机关特别指定的任何人或一些人代表他。[8]
如果一个人尚未受委员会诉讼管辖,并且没有被拘留,则获得律师的权利不适用。
[edit | edit source]一般来说,一个人没有权在会谈或听证前程序中获得律师,此时该人尚未成为委员会诉讼管辖对象,例如,在索赔被转交至委员会之前:加拿大诉伯穆德斯案。[9] 在加拿大诉巴里奥斯案中,索赔人要求在与在边境对其进行会谈的 CBSA 官员进行的首次会谈中由律师代表,但该请求被拒绝。在随后的RPD 程序中,索赔人要求排除该会谈中产生的证据,因为他认为,该证据是在违反其获得律师权利的情况下获得的。法院裁定,CBSA 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对索赔人进行会谈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获得律师权利,因为相关人员在被会谈时没有获得律师的权利,因为他们当时没有成为委员会的任何诉讼管辖对象。[10] 作为一般原则,联邦上诉法院指出,难民索赔人“没有权在与他们获得难民身份资格相关的会谈中获得律师”。[11]
但是,如果一个人在被询问时被拘留,并且不能自由离开,则上述结论会有所不同:陈诉加拿大案。[12]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在《权利和自由宪章》下的第 10(b) 条获得律师权利将适用。委员会可以提供违反获得律师权利的救济措施。例如,在陈诉加拿大案中,奥莱利法官裁定,IRB 不能依赖被拘留两天才被告知其咨询律师权利的中国难民索赔人做出的陈述。[12] 但是,这取决于确定个人是否已被逮捕。作为一般原则,在入境口岸的二次检查期间没有获得法律代表权的权利,因为该程序不构成逮捕,进而不会触发获得律师权利。[13]
获得律师权利包含哪些内容?
[edit | edit source]一旦索赔被转交至难民保护处以待确定,官员应告知记录律师任何拟议的检查,并为律师提供参加的机会。
[edit | edit source]在加拿大诉古铁雷斯案中,联邦上诉法院得出结论,如果难民索赔人在索赔表格或其他地方表明,难民保护处的记录中显示索赔人有记录律师,则官员(例如 CBSA 或 IRCC 官员)在索赔被转交至难民保护处以待确定后,对难民索赔人进行有关其难民索赔的检查,但没有告知记录律师拟议的检查,也没有为律师提供参加的机会,这将违反《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67(1) 条,并违反程序公正。[14] 在该案中,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了RAD 裁决,将该案退回RPD 以重新确定,并指示排除有问题的证据。但是,如果记录中没有此类文件,则违反此条款可能不构成推翻 IRB 裁决的理由,前提是听证本身是公正的。[15]
被拘留的个人有权获得获得法律咨询的必要帮助。
[edit | edit source]在切韦斯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被 RCMP 逮捕和拘留,并在对他发出驱逐令之前,多次受到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官员的讯问。据申请人称,官员们无视他要求见律师的要求,也没有给他提供任何替代方案。联邦法院裁决有利于他。法院裁定,官员们必须做的不仅仅是告知他获得律师的权利,他们还必须为他提供获得法律咨询所需的帮助。法院认为,官员们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包括等待值班律师到位,告知申请人他可以坚持等待值班律师到位,或者通过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其他代表。[16]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 167(1) 条规定,个人可以“自费”由律师代表。在实践中,大多数加拿大省份都有法律援助计划,确保难民申请人能够获得律师,即使他们无力支付律师费: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14-16 - 记录律师#某些省级法律援助计划提供与难民相关的服务。然而,这些计划可能会被取消,就像 1990 年代新斯科舍省取消了难民法律援助计划一样。这是因为,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的话来说,在加拿大,“不存在普遍的宪法赋予的法律援助权,而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权利”。[17]因此,没有加拿大案件表明难民申请人有权获得国家资助的律师。相反,联邦法院裁定,“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符合宪法规定 [并且] 律师权不是绝对的”。[18]
联合国难民署认为,难民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加拿大国家资助的律师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权利和自由宪章》第 7 条提出了可能性,即在特定情况下,其保护保障可能包括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的申请人的国家资助律师的隐含权利,因为保护索赔可能涉及与个人安全相关的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 7 条中“基本司法”的概念既涉及实质公平,也涉及程序公平。因此,联合国难民署一份讨论加拿大庇护程序的报告指出,当难民申请人不理解程序时,代表可能必不可少,以确保该程序是按照基本司法原则进行的。[19]学者 Sharry Aiken 等人还写道,“有强有力的论据表明,第 7 条保障难民申请人在难民听证会上有权获得律师”。[20]
在国际层面上,关于庇护程序中律师权的声明有很多。一方面,英国高等法院指出,国际法不要求向寻求庇护者提供法律建议和援助。[21]美国法院也没有接受关于为非公民指定律师是其在移民法庭获得公平听证权的宪法或法定论点的论点。[22]同样,加拿大法院裁定,国际法没有具体要求将法律顾问作为公平难民裁决制度实施的一部分。[21]
另一方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得出结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寻求庇护者得到适当的告知并确保其权利,包括申请庇护的权利,以及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23],并建议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3 条,各国应“在所有庇护程序中向寻求庇护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24]同样,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希腊未能为寻求庇护者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违反,特别是在特定情况下。[25]此外,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授予和撤销难民地位程序的最低标准程序指令》规定,在做出不利决定时,欧盟成员国的申请人原则上享有免费法律援助权,但成员国可以将此作为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例如,上诉或复议可能成功。[26]
美洲人权委员会指出,当为了有效维护《美洲人权和义务宣言》或特定国家宪法或法律下的基本受保护权利而需要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可能是必要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权利必须以赋予其适当效力的方式实施的原则。[27]它也源于享有法律面前的平等保护权。他们在关于加拿大难民确定制度的报告中指出,在决定是否为特定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可以适当地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其重要性、法律性质以及特定法律体系中的背景。[28]
律师是难民索赔程序中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的辩护不应受到国家限制。[29]聘请律师的个人有权让其与律师的互动受到律师 - 委托人保密权的保护,只要该保密权适用的要求得到满足。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170 - 程序#部门必须拒绝接受证据,因为接受证据将违反实质性法律规则,例如律师 - 委托人保密权。
联邦法院指出,“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辩护或由律师代表”。[30]虽然大约 90% 的申请人有代表参加听证会,[31]他们可以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索赔和听证。加拿大判例法明确指出,如果申请人没有以缺乏律师为由要求延期,那么委员会没有义务仅因为申请人没有律师代表就审议延期听证会的可能性。[32]正如难民上诉部成员 Atam Uppal 在一起案件中所裁定的那样,仅仅因为申请人没有律师代表,并且委员会驳回了索赔,并不意味着 RPD 剥夺了程序公平,或者申请人被剥夺了公平听证权。[33]相反,只有在给定情况下,缺乏律师代表导致申请人无法“有效参与”听证会时,才构成违反程序公平。[34]在存在某些因素的情况下,包括精神疾病、药物成瘾或低识字率,委员会可能负有更高的责任,在听证会开始时更深入地追查法律代表问题:[35] 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14-16 - 记录律师#如果申请人没有律师代表,并且明显不明白发生了什么,委员会应询问他们是否希望获得律师。
法院已经声明:“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它建立在所有当事人和律师在所有情况下都合理行事的基础上。”[36] 委员会没有义务告知自诉的申诉人,他们可以要求推迟听证。[37] 在审理涉及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的 IAD 决定的司法审查时,法院评论说:“一般来说,IAD 没有义务提出推迟,也没有义务在没有提出推迟的情况下不予推迟。”[38]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方已经尽职尽责,合理地行动,并且无法在听证会之前获得律师,并要求推迟听证会以获得律师,那么,对于小组拒绝该请求并继续进行听证会,可能是公平的。因此,可以从判例法中得出以下原则:尽管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获得律师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但如果以下因素存在,则拒绝个人通过不准予推迟而获得律师的可能性是可审查的:案件复杂,决定后果严重,以及/或者个人没有足够的资源 - 无论是在智力方面还是在法律知识方面 - 来妥善代表自己的利益。[39] 关于此以及小组在行使有关是否推迟事宜的酌处权时应考虑的规则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 RPD 规则 54 关于更改诉讼日期和时间的规定:加拿大难民程序/更改诉讼日期或时间。
如果申诉人没有律师代表,并且显然不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委员会应询问他们是否希望有律师
[edit | edit source]一般规则是,法庭没有独立的义务告知当事人在移民程序中可以使用或有权获得法律援助。[40] 用难民上诉分庭的话来说,法律规定,一般来说,“RPD 没有义务告知申诉人可以使用法律援助”。[41] 委员会也没有义务坚持要求申诉人获得律师;他们可以自行代表自己。[42] 在移民部门的情况下,以前在不可入境问题上,有权被告知有权获得律师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在 1992 年随着《移民法》的修正案而被取消。[43] 但是,在实践中,委员会发出的听证通知会告知申诉人他们有权获得律师代表。[44] 此外,委员会发布了申诉人工具包,该工具包提供给所有申诉人,其中包括加拿大法律援助办公室的清单。[span>45]
也就是说,法院注意到,“申请人如果没有律师代表,往往会迷失方向”,而律师“可以在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中产生重大影响”。[46] 联邦上诉法院已经声明,“如果没有代表,个人可能无法有效参与决策过程,特别是在面对更强大的对手(例如政府部门)时”。[47] 如果很明显无律师代表的申诉人没有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小组可能必须询问申诉人是否希望有律师。在 *Alvarez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发现,在法庭继续审理的情况下,即使申诉人当时没有正式要求推迟,法庭也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48] 法院得出这一结论,即使申诉人当时没有正式要求推迟听证会。法院观察到,如果存在某些因素,包括精神疾病、药物成瘾或识字率低下,那么委员会可能负有更大的义务在听证会一开始就更深入地追究法律代表的问题。[35] 关于这一原则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54 - 更改诉讼日期或时间#委员会自行采取的行动(ex proprio motu)。
在处理自诉的申诉人时,委员会可能负有更高的程序公正义务
[edit | edit source]在难民诉讼程序中,无律师代表的申诉人相对较少;例如,在 2011-2012 年,安大略省法律援助局为安大略省所有难民申诉人的 90% 提供了服务。[49] 从 2009 年到 2012 年,全国无律师代表的申诉人比例保持在相对一致的 12% 到 13% 之间。[50] 与加拿大其他地区相比,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历来无律师代表的申诉人比例较高,大约有四分之一的申诉人在难民听证会中没有律师代表。[51]
难民申诉人的代表被称为“对一项基本宪法和普通法价值的表达:即允许面临复杂法律诉讼且后果严重的个人获得代表,以确保有一个充分而公正的听证”。[52] 也就是说,RPD 之前的申诉人有权自行代表自己。[53] 判例法表明,RPD 欠这些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更高的公正义务。[54] 但是,这项义务的确切范围将取决于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复杂程度;如果申请人显然很复杂,这可能支持对所做程序选择的公正性。[55] 事实上,法院指出,自诉的申诉人并不总是或不一定有权获得更高程度的程序公正。[56] RPD 有积极义务确保申请人理解诉讼程序的性质以及要进行的听证会的关键方面。[57]
为此,法院对成员采取措施告知自诉的申诉人关于 RPD 程序以及国家文件包的存在和应用表示肯定。[58] 法院已经声明,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有权尽一切可能和合理的余地来全面陈述案件,并且应该放宽对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的严格和技术规则”。[59] 例如,在 *Turton* 一案中,联邦法院裁定,如果申诉人在听证会上没有律师代表,那么 RPD 有更大的义务指出正在讨论的问题,并解释要解决的案件。[60] 在 *Ghomi Neja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发现,当 RPD 无法以清晰的非法律语言解释“对申请人的严重后果”时,终止听证会程序不公正。[61] 同样,在 *Olifant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发现,当委员会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措施介绍不可信基础发现的严重性时,听证会不公正。[62] 在 *Clarke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得出结论,IAD 在没有告知自诉的申请人,她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提交更多材料(如部门规则允许的那样)时,行为不公正。[63]
话虽如此,即使个人是自行代理的,委员会的责任也有限:例如,委员会没有义务充当申请人的法律顾问,或代表他们提出论据。[64] 联邦法院援引了加拿大司法委员会的《关于自行代理的诉讼人和被告人的原则声明》,该声明认为,法院协助自行代理诉讼人的酌处权不包括纠正实质性法律缺陷。 [65] 在《Sundaram诉加拿大》案中,联邦法院指出,它“不准备将对官员有义务提供关于实践和程序的建议的责任解读到移民体系中。提供建议的情况与那些法院裁决中要求官员向潜在申请人提供必要表格的情况截然不同。人们有权获得政府表格;他们没有权利从RPD官员那里获得免费的法律建议”。[66] 换句话说,“委员会没有义务‘教’申请人关于其索赔涉及的具体事项的法律”。[67] 在IRB面前的索赔人有权自行代理,并且“他们不会因为没有律师而处于更好的位置”。[53] 然而,如果尽管进行了解释工作和法庭的善意,自行代理的诉讼人仍无法理解,那么法院认为,必须通过举行新的听证来纠正这种不公平。 [68]
有关公平听证权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被听取权和公平听证权。
律师的无能会导致什么情况下的听证不公平?
[edit | edit source]通常,有律师代理的索赔人更有可能成功
[edit | edit source]从统计数据来看,有律师代理的难民申请人比没有代理的申请人更有可能成功。几项研究表明,获得法律咨询与难民身份的承认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69] 例如,一项对埃及开罗的法律顾问进行的研究发现,在接受了法律咨询后,难民在接受联合国难民署面试后获得难民身份的可能性几乎是其他没有代理的寻求庇护者的两倍。[70] 在美国,Schoenholtz和Jacobs发现,获得法律援助的寻求庇护者被认定为难民的可能性是那些没有获得援助者的四到六倍。[71] 在这项研究中,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被发现可以提高获得承认的机会,无论难民的来源如何,在研究的每一个确定过程阶段都是如此。研究加拿大难民身份确定体系的研究人员也得出结论,聘请律师与难民诉讼程序中成功的机会增加有关:根据学者Sean Rehaag的一项研究,加拿大拥有律师代理的索赔人比没有代理的索赔人成功率高出约 75%。[72]
律师的职责是对案件进行判断,而不是提出客户要求的任何论点
[edit | edit source]在《Aghedo诉加拿大》案中,联邦法院得出结论,律师代表他们的客户提出的论点“非常薄弱,不应该提出”。[73] 这反映了律师的职责性质,以及他们有义务对选择提出的论点进行判断。在《Naqvi诉加拿大》案中,难民上诉部门得出结论,律师提出了“冷酷的论点 [这些论点] 试图将家庭暴力正常化、合理化和容忍”,该案的主题是上诉人是否因其过去的家庭暴力而被排除在难民制度之外,并将其定性为“令人担忧和不恰当”的论点。 [74] 在《Sachdeva诉加拿大》案中,法院指出,关于过去律师无能的指控“不应该轻易提出”,因为现任律师作为法院的官员,“应该谨慎地核实对前律师无能的指控是否属实,在向法院提出此类指控之前彻底调查此事,如果证据不足,则应撤回指控”。[75]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礼仪#律师将与其职责和职业义务保持一致。
律师行为的缺陷通常应归咎于其客户
[edit | edit source]选择接受代理的申请人“受其在过程中代表他们的人做出的陈述的约束;申请人有责任确保其陈述完整且正确”。[76] 有时,律师会采用一种不成功的说理方式,或在处理案件时做出战术决策,而其他律师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决定。联邦法院认为,一般规则是,你不应将律师的行为与客户分开。一般来说,法院认为客户对其律师的(不当)行为负责:“众所周知,一个人必须接受其选择律师的后果。”[77] 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尽管这可能很严厉,但客户必须承担雇用不称职律师的后果。 [78] 这一原则反映在每个索赔人作为索赔流程的一部分收到的《索赔理由》表格中的说明中,该表格指出“如果您有律师,您有责任确保您的律师遵守期限”。[79] 联邦法院认为,如果申请人“对[其]自己的申请[正在发生的事情]几乎没有兴趣”,则不应授予司法审查。 [80] 话虽如此,但如果律师的行为不称职到将缺陷归咎于客户是不公平的程度,则这一原则可能有所区别,如下一节所述。
如果律师的无能导致司法不公,则听证将不公平
[edit | edit source]正如法院在《Aluthge诉加拿大》案中所认定的,为了使申请人证明其代表的行为(即不称职)构成违反程序公正的行为,这将保证以律师不称职为由撤销一项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案例法中提出的三项测试。
1. 之前的代表的行为或疏忽构成不称职或疏忽;[81]
2. 发生了司法不公,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所谓的行为,原始听证结果很可能会有所不同;[82] 并且
3. 代表应收到通知并有合理的机会做出回应。[83]
这些分别被称为测试的绩效、损害和通知部分。 [84] 申请人有责任证明疏忽代理测试的所有要素,包括反驳代表行为称职的推定。 [85]
申请人有责任证明他们由律师代表,以及他们的代表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的专业帮助范围。[86] 加拿大难民局 (IRB) 在其关于被取消资格的移民和公民顾问学院成员的函件中指出,“代表客户意味着在您的 IRB 事务中提供任何帮助或建议,包括填写 IRB 表格、向 IRB 提供文件以及在您的听证会上代表您。” 至于证明申请人由律师代表,申请人还必须证明他们确实聘请了律师,或者合理地认为律师已同意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87] 请参阅以下披露义务,该义务规定个人在难民程序中由律师代表: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3 -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规则 4(4): 关于索赔人律师的信息包括律师所属机构的名称和颁发给律师的会员证号码。 作为一项政策问题,联邦法院裁定,如果律师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则没有理由容忍使用未经授权的“秘密”顾问。[88]
联邦法院指出,其处理律师或移民顾问不称职指控的协议不适用于其他专业人士,例如旅行社代表个人进行陈述的情况。[89] 相比之下,根据加拿大难民局的等效实践通知,该局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其应用于律师、移民顾问或其他有权在 IRB 程序中收费或其他报酬代表某人的个人。
本实践通知适用于当事人前律师是律师、移民顾问或其他有权在 IRB 程序中收费或其他报酬代表某人的个人。在其他情况下,分庭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本实践通知中的程序。[90]
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代表的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的专业帮助范围。[86] 此类指控非常严重,证明不称职的门槛很高。[91] 有一种强烈的推定,即前任律师的行为属于合理的专业帮助范围。[92] 因此,判定律师不称职的标准非常严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律师的不称职才会被认定为导致程序不公。[93] 申请人必须证明“极其不称职”,相当于剥夺了自然公正。[94] 他们的指控必须足够具体,并有明确的证据支持。[95] 指控是指未经证实的陈述或声明,因此支持此类投诉所需的证据应符合所有相关人员后果的严重性。[96] 律师不称职的证据必须是明确且无歧义的,情况也必须令人沮丧,以至于对索赔人造成的伤害非常明显。[91] 无意或诚实的错误不足以证明不称职。[97] 加拿大最高法院还指出,“事后的智慧在本评估中毫无用处。”[98] 用联邦法院的话来说,“战略决策可能会影响结果。战略决策涉及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当风险实现时,战略决策不会变得不合理或不称职的结果。”[99]
可以参考相关代表的专业标准来确定不称职,[100] 例如,加拿大的移民顾问一直受《移民和公民顾问学院》发布的《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尽管移民顾问可能没有像律师一样的法律培训,但判例法表明,他们仍然必须达到相同的胜任力标准。[101] 同样,在评估对部长代表的合理期望时,他们是否为律师并不重要。[102] 此外,用联邦上诉法院的话来说,遣返可能给个人带来的不可弥补的伤害“显然需要代表[难民]索赔人的律师保持高度警惕,并需要他们以最高的专业标准和尽职尽责的态度行事。”[103]
如果决策者不相信申请人已满足测试的第二部分,则决策者可以选择不详细评估与胜任力水平相关的测试的第一部分,该部分要求证明申请人因不充分的代表而受到损害。事实上,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应考虑分析的绩效部分”。[104]
以下是律师在难民程序中的一些主要义务,以及未遵守这些义务的案件说明
索赔人可能遭受迫害的影响,并可能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大多数索赔人对难民认定程序或《1967 年难民公约议定书》中规定的“难民”定义并不熟悉。存在语言障碍,因此需要口译员。律师的任务是在允许的提交索赔理由表格的时间范围内建立信任,并收集必要的证据和文件。[105] 在此背景下,以下是一些律师可能犯错的方式
- 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行事。[106] 相关专业标准通常要求代表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不得行事。例如,根据《ICCRC 职业道德规范》第 11.1.1(iii) 款,如果继续参与会使顾问陷入利益冲突,则必须退出作为客户代表。[107] 在Yanasik v. Canada案件中,律师表示,他没有在难民上诉司提出针对其客户前律师的论据,原因是与该律师有个人友谊;法院认定,这属于不称职的代理。[108] 在Zakeri v. Canada案件中,法院认定,律师在复制粘贴相同的索赔理由叙述方面存在不称职行为,这些叙述没有反映索赔人的故事,然后当部长介入指出这一点时,律师向索赔人提供了一些自私自利的建议,以保护自己免受进一步的专业不当行为指控,例如淡化和错误地描述部长提出的问题。[109] 另请参阅律师作为文件翻译员的行为,而他们在该问题上出现: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43 - 文件#翻译声明对文件有哪些要求?.
- 不诚实和坦诚:代表有义务对其客户诚实和坦诚。在 _杨诉加拿大_ 案中,联邦法院认定申请人的代表蓄意试图误导申请人:“代理人没有将程序公正信告知申请人,从而承认更新的 IMM5669 表格中错误遗漏,而是采取了蓄意步骤误导申请人和 IRCC。”[110] 这被认定为不称职。同样,在 _肖诉加拿大_ 案中,法院认定一名移民顾问在误导性地告知申请人该顾问已提交申请时违反了其诚实和坦诚的义务,但实际上并未这样做。[111] 律师也对出庭的审判庭和法院负有义务,在那种情况下篡改事实同样是问题。[112]
- 未在需要时获得指示:律师必须从客户处获得有关所有不属于代表明确或隐含授权范围的事项的指示。[113] 假设没有实际紧急情况要求律师在事先咨询的情况下代表客户行事,那么代表必须在每次决定之前考虑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应该征求客户的指示。即使是明显属于律师职权范围内的常规步骤也可能需要事先咨询,具体取决于情况,例如特定客户希望参与其事项的日常处理。[114] 此外,某些决定,例如客户是否会作证以及是否会提起上诉,必然需要事先与客户讨论。[113] 至于其他不太重要的决定,如果代表对是否应该咨询客户有任何疑问,那么最谨慎的做法是咨询客户。
- 明确委托范围:安大略省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准则第 3.2-1A 条要求律师诚实坦诚地书面告知客户将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程度和范围。该条款的评注进一步规定:“在有限范围的委托下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应注意避免以表明律师在全面委托下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方式行事。” 和“如果提供的有限服务包括在审判庭出庭,律师必须注意不要误导审判庭有关委托的范围,并应考虑审判庭实践规则或情况是否要求披露委托的有限性质。”[115] 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3 - 要提供的信息和文件#RPD 规则 4 - 申请人的联系信息。
建立申请人证据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edit | edit source]在入境口岸抵达时提出的难民保护申请通常涉及移民官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的初步面试。这些面试的记录通常会准备。会记录基本的个人资料信息和寻求难民保护的原因。与之后的书面文件(例如 PIF)或听证会上预计的证词之间的遗漏、不准确或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不利于信誉的调查结果,并且必须由律师尽早处理。如果可以获得入境口岸记录,则应获取这些记录。[116]
律师也对出庭的审判庭和法院负有义务,在那种情况下篡改事实显然是不妥的。[112] 律师或移民代表不应试图通过提供虚假证据或歪曲事实或法律来欺骗法院或审判庭,许多道德规则要求他们不应断言自己相信客户案件的公正性或优点,也不应断言自己相信提交的证据。[117]
妥善准备索赔理由表格
[edit | edit source]如果申请人有资格提出申请,该申请将被转交给 RPD。申请人必须填写一份表格来陈述申请的理由(索赔理由表格)。BOC 是申请人提供的最重要的文件,它必须包含广泛的个人数据和叙述,阐述所有据称的过去迫害事件和寻求国家保护的努力。妥善准备该表格需要律师(而不是翻译)进行仔细的提问,以确保表格的叙述部分完整、充分、清晰且内部一致。提交后,可以在听证会之前随时向 IRB 提供修订,但必须尽一切努力尽早进行修订。遵守 BOC 的程序和实质方面对申请人的信誉有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以下是律师可能犯的一些错误。
- 未能协助申请人准备文件:在 _加利亚诉加拿大_ 案中,法院认为律师的行为不称职,因为申请人“被留下来自己准备[他的 BOC 表格],没有关于表格应该包含什么[,] 以及 RPD 会在这样的叙述中寻找什么的指导。”[118] 在 _艾尔凯西诉加拿大_ 案中,法院认定律师的行为不称职,因为他们没有协助申请人准备个人信息表格。[119] 在 _扎凯里诉加拿大_ 案中,法院认定律师的行为不称职,因为他没有协助填写 BOC,而是将此任务留给了翻译,而翻译不是律师,即使他表现得像律师一样。[120] 但请参阅 _奥巴苏伊诉加拿大_ 案,该案中法院认定律师的行为不称职,因为申请人自己起草了简短的叙述,但律师随后审查了它并反复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在其叙述中添加其他细节(没有提供)。[121]
- 过失地向申请人提供明显错误的法律建议:在 _阿鲁特格诉加拿大_ 案中,法院认为律师的行为不称职,因为他们向客户提供了有关其移民表格上需要披露哪些内容的错误建议。[122] 在 _扎凯里诉加拿大_ 案中,法院认定律师的行为“极其不称职”,因为除其他外,他建议客户不要提交修订的索赔理由表格来更正其中的错误,理由是这会对他们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并且他们可以在 RPD 听证会之前提供澄清。[120]
- 没有认真仔细地起草文件:律师协会审判庭在 _加拿大上层律师协会诉霍霍茨_ 案中认为,以下情况表明律师在起草 PIF 叙述方面存在不称职行为:表格有许多拼写和语法错误,[123] 表格包含重大事实错误,[124] 以及缺少有关据称迫害行为的“谁、什么、何时、何地”的重要细节。[125]
- 未能将相关事实包含在索赔理由表格和叙述中:未能将相关事实包含在提交的表格中也可能构成不称职,例如在 _比什特诉加拿大_ 案中,联邦法院认为律师未能将所有相关信息包含在申请表格中是不称职的。[126] 但是,这种说法在 _巴伊格诉加拿大_ 案中被驳回,该案中法院认定没有迹象表明申请人声称其之前的律师忽略了所谓的证据。[127]
收集必要的证据
[edit | edit source]律师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帮助他们的客户(其中许多人对法律程序完全陌生)识别能够帮助他们陈述案情的具体信息。[128] 需要两类证据。第一类是个人文件。第二类是国情文件。有关这些文件之间区别的讨论,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 31-43 - 文件#如何判断文件是国情证据还是其他证据?。律师有义务确保必要证据得到整理和提交。在此背景下,律师可能会犯以下一些错误
- 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法院在Xiao诉加拿大案中裁定,满足截止日期是代表人对其客户的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129] 例如,加拿大移民顾问监管委员会职业道德守则第 6.1 节要求移民顾问始终尽最大努力满足所有适用的截止日期,并以有效的方式处理客户事务。[130]
- 未建议索赔人获取相关证据:在Sabitu诉加拿大案中,法院指出,律师可能有义务询问客户是否可以获取更多相关证据,因为律师认识到这些证据与申诉中必须确立的事项相关。[131] 联邦法院在Yang诉加拿大案中指出,移民代表在未提交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疏忽,即使申请人没有自愿提供这些证据。[132]
- 未向委员会提供重要证据:明显的证据缺失或未提交显然应该提交的证据,足以支持律师不称职的指控。[133] 在El Kaissi诉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结论,律师在未提交申请人提供给律师的佐证证据的情况下,行为不称职。[119] 在Mcintyre诉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结论,律师在未提交有关国情的重要证据,证明申请人(一名男同性恋者)将如何受到遣返影响的情况下,行为不称职。[134] 判例法发现,“由于代表人未能提交显然应该提交的证据,而逻辑无法解释为何未能提交这些证据”而导致不称职。[135] 法院在Discua诉加拿大案中得出结论,律师在未提交实际上掌握在其手中的高度证明性证据的情况下,行为不称职,尽管律师辩称这些文件是由IRB提供的(决定性因素是这些文件从未在听证会上作为证据提交)。[136]
案例法和法律意见的准备
[edit | edit source]索赔人的律师需要证明客户满足授予难民身份的法定先决条件。[137] 在此背景下,律师可能会犯以下一些错误
- 未能在委员会面前提出重要论点:律师必须对适用於其所承担的特定工作的基本法律问题或原则有足够的了解,使他们能够认识到有必要确定有关问题的法律。[138] 例如,在Satkunanathan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的前律师似乎误以为不可能在委员会面前提出特定论点,而实际上是可以的。法院认定,这低于对律师的期望能力标准,导致了不公平的听证。[139] 在Tesema诉加拿大案中,律师在向RAD上诉时没有任何意见陈述;联邦法院认为这是不称职的。[140] 在Kandiah案中,法院裁定,律师未就主要问题提出意见陈述可能构成不称职。[141] 在Tasdemir诉加拿大案中,律师的意见陈述未针对其所提交申请类型的相关委员会规则,也没有使用该规则的语言或提及成功完成此类申请的要求,法院认定这“远远达不到合格文件的要求”。[142]
- 未履行承诺:在Shirwa诉加拿大案中,律师承诺在听证会期间提出的问题上提交书面意见,但最终没有做到。法院认定,这是律师严重失职。[143]
- 提供对客户有害的错误法律意见:安大略省律师协会得出结论,一位律师在其客户的难民听证会上声称,其国籍国家的媒体报道不可靠或不可信,这未能为其客户提供服务。[144]
为索赔人准备听证会
[edit | edit source]与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一样,律师需要告知客户应期待什么 - 在这种情况下,RPD的程序,包括成员的质询 - 并准备客户的证据。由于难民申请人通常处于脆弱状态,因此这些职责尤为重要。准备工作通常需要一个耗时的过程,必须解决上面概述的主要问题。[145] IRB本身指出,索赔人的律师应通过审查问题和程序,为索赔人准备听证会。[146] 在此背景下,律师可能会犯以下一些错误
- 未能在听证会之前与索赔人会面进行准备:律师必须充分为客户准备难民听证会。[147] 在El Kaissi诉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结论,律师在直到听证会前才与客户会面的情况下,行为不称职。[119] 在Olah诉加拿大案中,索赔人从未见过他们的律师,律师依靠没有监督的口译员来完成工作;法院认定这是不称职的。[148]
- 未向申请人通报其案件的进展:职业行为准则通常要求律师在事项的各个阶段以及时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这种方式适合客户的年龄和能力。[149] 例如,未通知索赔人其听证会日期被认定为不称职。[150] 同样,未通知客户其申请被拒绝也被认定为不称职。[151] 在Zakeri诉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结论,律师在未告知索赔人部长干预其案件的程度的情况下,行为不称职。[120]
出席听证会
[edit | edit source]在任何此类听证会上,胜任的律师必须保护客户的利益,并确保将必要的证据完整公正地呈交给法庭。[152] 也就是说,正如联邦法院所指出的,“在涉及证人的听证会上,可能发生很多事情。律师可能需要迅速适应,在事后看来可能并不完全合乎逻辑,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可能是合理的。”[153] 在这种情况下,以下是一些律师可能犯的错误。
- 未能在他们为记录律师的情况下出席听证日期。 未能出席听证会,尽管是记录律师并已收到听证通知,可能构成不称职。[154] 律师出席听证会,但反复在听证会期间睡着,也是令人担忧的。[155]
- 拒绝在提交申请符合客户最佳利益的情况下申请听证后证据。[144]
- 移民顾问必须知道何时适宜申请延期听证并有效地为此辩护。
累积理由
[edit | edit source]律师也因许多单独不构成不称职的行为和遗漏的累积影响而被认定为不称职。[156] 错误可能导致对申请人产生连锁或“滚雪球”效应,最终导致严重后果。[157] 正如法院在Fernandez v. Canada案中所述,“我不必发现任何一项令人震惊的行为来认定前律师不称职。我需要确定这些行为是否超出了合理判断的范围。”[158] 其中一个含义与在确定律师的行为是否低于要求标准时可以考虑哪些行为有关。决策者应考虑律师的“累积行为”,其中可能包括程序中先前步骤的行为,例如在重新开放申请之前放弃听证,这与审查机构的任务相一致,即考虑程序在考虑到所有情况下是否公平。[159]
2) 导致司法不公的偏见
[edit | edit source]仅仅证明申请人律师表现不称职是不够的,他们还必须证明,如果不是因为律师的职业失误,程序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160] 在这方面,检验标准是是否存在“原判决有合理可能性会不同”。[161] 这并不需要申请人证明,在可能性平衡的情况下,其前律师的不称职会影响有争议决定的结果,而只需要有合理的可能性(相当于严重可能性或合理可能性[162])。[163] 合理的可能性可以定义为“足以削弱对结果信心的可能性”。[164] 它“介于仅仅的可能性和可能性之间”。[165]
在确定律师的不称职是否导致司法不公,以至于原判决有合理的可能性会不同时,法院会查看律师的表现是否导致听证存在一些程序上的不公正,[166] 听证结果的可靠性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以其他方式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司法不公形式。[167] 在应用此标准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 律师的遗漏或失败是否与结果相关?
- 失败是否与决定性问题相关? 在Hannan v. Canada案中,一个申请人声称其前任律师因未向委员会提供特定文件而存在疏忽。联邦法院得出结论,该申请人“未能证明因其前任律师的所谓不作为而产生了重大偏见”,因为该文件与法庭决定的问题(在本案中,是内部航班替代方案的可用性)无关,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前任律师的所谓遗漏对程序结果没有影响”。[168]
- 情况类似的申请人是否成功? 也可以考虑情况类似的申请人的情况,以及如果他们的不称职不影响他们,他们的申诉是否成功。[169] 例如,在Discua v. Canada案中,法院评论道:“这是一个很棘手的情况,尤其是在考虑到RPD也拒绝了与梅希亚·博尼拉先生密切相关的申诉,尽管认定其国籍已获确认。”[169]
- 客户是否因任何程序问题而受到损害? 在Cubas v. Canada案中,法院得出结论,律师似乎因不必要地在难民上诉司(RAD)提起上诉程序而犯了错误,根据安全第三国协议,申请人无权提起上诉,但认为这并非构成违反自然公正的特殊情况,因为没有合理的可能性表明,如果不是因为这个错误,结果会不同。[170] 在Morin v. Canada案中,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裁定,代表上诉人的律师在诉讼期间受到加拿大安大略省律师协会的行政停职,并不能证明审判程序存在缺陷,因为没有迹象表明停职与律师以称职的方式代表上诉人的能力有关。[171]
- 错误是否影响了部长听证后的行为? 仅仅因为律师的客户在申诉中成功,并不排除律师不称职导致偏见的结论;在考虑结果时,可以考虑部长选择对决定提出上诉等结果,因为这会对客户造成偏见。[172]
- 申请人是否具体说明了他们如果得到机会将提交的额外可信信息? 在Obasuyi v. Canada案中,申请人辩称,律师在未安排翻译在场的情况下与他们会面讨论案件,存在疏忽。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如下:“尽管申请人关于[律师]在代表他们时没有做的事情的断言,但他们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如果得到机会,他们将提交什么额外信息。”[173] 同样,在该案中,法院指出“申请人辩称[律师]未能提供有关尼日利亚状况的充分文件证据,但他们没有指出他未能提交的具体文件。”[174]
- 申请人是否有过失? 另一个未能达到此标准的例子是Khan v Canada案,在该案中,法院得出结论,程序公正的违反应该仅在“存在[申请人]无过失或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175] 逻辑是,如果申请人谨慎行事,那么这个问题可能在更早的阶段得到解决。
- 申请人是否没有审查他们的申请? 在非难民移民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申请人应该对自己的申请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并在提交申请前审查申请以确保其准确性。[176] 这些申请人不能以没有审查自己的申请为理由,主张程序不公正。[177] 但参见Xiao v. Canada案,该案中法院认为“如果期望申请人仔细审查其代表的提交材料,那么聘请代表就没有意义了”。[178]
- 申请人是否审查了他们提交的佐证证据的说明? 在Twizeyumukiza v. Canada案中,上诉人辩称,他们的前律师不称职,因为他们疏忽了在RPD之前提交特定文件。[179] 然而,RAD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即使前律师没有告知申请人他们有义务提供该文件来证明联名申请人的身份,BOC表格也给了申请人机会了解他们有义务提供证明其身份的的文件” 在联名申请人确认她会阅读法语并理解表格内容的情况下。[180]
- 申请人是否监控了案件的进展并及时处理了任何缺陷? 要求申请人谨慎行事的原因是,问题可以在更早的阶段得到解决,例如,当申请人积极监控案件的进展,并在发现律师行为不当的迹象时及时更换律师时。[181] 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聆听权和公正聆听权#应尽早提出关于程序不公正的担忧.
- 上诉是否纠正了任何偏见? RAD上诉程序可能允许纠正RPD决策中的任何不公正。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聆听权和公正聆听权#RAD可以纠正RPD聆听期间发生的一些程序公正违规行为.
3) 必须通知代表并给予其合理的答辩机会
[edit | edit source]毫无争议的是,必须通知前律师其被指控不称职。[182] 当提供此类通知,并且代表没有反驳所提出的指控时,这可能会进一步支持发现代表疏忽的结论。[183]
有关在RPD之前提出此类论点的先决条件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RPD规则62(4):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62-63 - 重开申诉或申请#RPD规则62(4) - 对律师的指控. 另请参见IRB关于针对前律师指控的执业通知。[90]
当当事人没有遵守委员会关于该问题的执业通知,包括通知前律师时,委员会不应驳回前律师行为不当的论点。[184] 不遵守这些指南本身可能足以拒绝不称职的申诉。[185] 这样做并不构成需要独立通知的新问题。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AD规则第一部分 - 适用于向受上诉影响的人员提出的上诉的规则#需要通知的新问题是什么?. 然而,不提供此类通知并不允许小组忽视面前充分证明律师代理问题的证据。[186]
IRB的执业通知规定,打算对指控作出答辩的前律师必须在收到指控后不迟于十天向当事人、部门和部长(如果部长是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书面答辩。明确规定应直接向部门提供答辩的政策理由之一是,避免前律师向新律师提供答辩而新律师没有将其提供给决策者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其他情况下已经发生过。[187]
RPD规则14 - 成为记录律师
[edit | edit source]Counsel of Record Becoming counsel of record 14 (1) Subject to subrule (2), as soon as counsel for a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agrees to a date for a proceeding, or as soon as a person becomes counsel after a date for a proceeding has been fixed, the counsel becomes counsel of record for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Limitation on counsel’s retainer (2) If a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has notified the Division of a limitation on their counsel’s retainer, counsel is counsel of record only to the extent of the services to be provided within the limited retainer. Counsel ceases to be counsel of record as soon as those services are completed.
谁可以在委员会的难民诉讼程序中担任律师?
[edit | edit source]个人可以支付费用,由律师、律师助理、魁北克公证人或移民顾问代表。加拿大难民程序/91-91.1 - 代表或建议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该法案第91(2)(a)至(c)条。
一个人也可以由非上述专业人士代表。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完成的表格,请参见规则5(适用于难民申请人 - 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3-13 - 需要提供的信息和文件#RPD规则5 - 当律师不为报酬行事时的声明)和规则13(适用于已经获得难民身份的人 - 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3-13 - 需要提供的信息和文件#RPD规则13 - 当律师不为报酬提供代表或建议时的声明)。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由多名律师(共同律师)代表
[edit | edit source]当事人可以在IRB之前进行的诉讼中由多名代表(律师、移民顾问等)代表。这在Muhammad v Canada案中允许部长。[188]该案是移民部门审理的案件,也允许出现在RPD之前的申请人。[189] 实际上,这在对新代表进行培训时很常见,例如,实习律师与更有经验的律师共同担任律师。[190] 另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91-91.1 - 代表或建议#第91(3)条:实习律师.
将记录律师从一名律师更改为另一名律师
[edit | edit source]更改律师时,申诉人或受保护人必须遵守两条规则。首先,他们必须根据本规则(规则 14)和 RPD 规则 4(4) 的规定提供新律师的联系信息。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规则 4 - 申诉人的联系信息。其次,他们必须根据以下规则 16(1) 移除旧的记录律师。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记录律师#规则 16 - 移除记录律师
律师没有实质权利在难民局出庭。[191] 在Yari v. Canada案中,联邦法院在裁定移民上诉部门有权在规则沉默的情况下规范其自身程序时,指出“直觉上,难民局或其任何组成部门应能够规范其自身程序。它还应规范代表申诉人出庭的权利。”[192] 在Rezaei v. Canada案中,法院裁定难民局有权(通过主席的代表)暂停代表其他人出庭的代表。[193]
联邦法院指出,“委员会负有职责核实,代表其客户的个人是否根据法规获得授权,或者他们是否没有为其服务收取费用。”[194] 正如难民局所认识到的,这方面的职责在于保护公众并维护加拿大移民制度的完整性。[195]
在 2019-20 财年,全国法律援助预算的 5% 被分配给了移民和难民事务。[196] 六个省份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艾伯塔省、马尼托巴省、安大略省、魁北克省以及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 - 提供移民和难民法律援助服务。[197] 绝大多数难民保护部门的工作都集中在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的省份。[198] 一些其他省份,如新斯科舍省,过去也提供法律援助,但在 20 世纪 90 年代的预算削减期间取消了这些计划。[199] 同样,部长之前在其费用范围内为在入境口岸进行资格听证的申诉人提供“指定律师”,以避免处理申诉的延误;当资格决定的权力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从难民局转移出去后,这种做法就被放弃了。[200] 其他省份已经宣布结束难民事务的法律援助资金,然后再扭转方向。例如,2003 年 5 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司法部长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服务协会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声明在 2004 年 3 月 31 日之后将不再为移民和难民事务提供资金。[201] 这一决定后来被推翻了。[202]
2016-17 年,加拿大法律援助资助的大多数移民和难民事务由私人律师处理(84%),而 11% 由专业诊所处理,5% 由律师处理。[203] 各省的支出金额差异很大,移民和难民事务的数量也不尽相同。[203]
法律援助证书数量 | 总支出(美元) | 每张证书的支出(美元) | |
艾伯塔省 | 940 | 642,925 | 683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 1331 | 2,041,272 | 1533 |
马尼托巴省 | 354 | 259,807 | 733 |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 | 6 | 21,634 | 3605 |
安大略省 | 14716 | 30,880,850 | 2098 |
魁北克省 | 7040 | 3,033,283 | 430 |
据估计,全国超过 70% 的难民申诉人依赖法律援助。[204] 在 2019-20 财年,安大略省占所有难民法律援助证书的 56.5%,魁北克省占 31.2%。[196]
2016-17 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援助发放了 914 张新的移民和难民法律援助证书。[203]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服务协会授权 16 个小时用于案件准备,如果存在第二个成年客户,则允许额外 8 个小时,对于任何其他成年客户,则允许额外 4 个小时。律师还会因其在难民保护部门听证会上的时间获得报酬。LSS 将支付每个成年客户最多 10 个小时的口译服务,其他小时需要授权。[205]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公共利益倡导中心指出,这些小时费率“太低了,以至于接受这种委托的律师必须在时间和承诺上进行补贴,以确保充分的代理。”[206] 在 2013-2014 财年,批准了 82% 的难民申诉人申请的资金(424 份申请中的 348 份)。[207] 2013-2014 财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服务协会处理难民申诉的平均总成本为 2,062 美元,包括支付款项。[208] 同期,西部地区私人难民案件的平均律师费约为 4,000 美元。[209] 据说,对法律援助费用的这种限制导致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更有经验的律师[停止]庇护和移民法”。[210]
2016-17 年,艾伯塔省法律援助发放了 441 张新的移民和难民法律援助证书。[203] 大多数省份的证书主要由私人律师处理。艾伯塔省是唯一一个律师证书比例几乎与私人律师证书比例一样高的省份(55% 对 44%)。[203]
2016-17 年,马尼托巴省的法律援助机构颁发了 315 张新的移民和难民法律援助证书。[203] 在马尼托巴省,大部分案件准备工作由两名受薪律师助理完成,他们与马尼托巴省宗教间移民理事会合作。[211] 该省的法律援助费率为难民申诉工作提供的工时远远少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和艾伯塔省的费率。截至 2019 年,马尼托巴省的费率允许 13 小时的准备时间和第一次半天的听证会。[212]
安大略省法律援助
[edit | edit source]2016-17 年,安大略省的法律援助机构颁发了 14,716 张新的移民和难民法律援助证书。[203] 安大略省法律援助 (LAO) 为律师提供 5 小时的时间准备 BOC 表格,11 小时的时间准备难民听证会,再加上听证会的时间。LAO 将支付最高 10 小时的口译服务来进行案件准备,需要授权才能获得额外的服务时间。[213] LAO 为准备 RAD 听证会支付 16 个小时(如果 RAD 诉讼涉及口头听证,则额外支付 4 个小时和出庭时间),为申请司法复审的许可支付 15 个小时,以及为准备司法复审支付 15 个小时(准备时间和出庭时间合计不超过 27 个小时)。[214] 费率是在 2015 年 4 月制定的,支付金额不会定期增加以反映通货膨胀。[215]
魁北克
[edit | edit source]2016-17 年,魁北克省的法律援助机构颁发了 5592 张新的移民和难民法律援助证书。[203] 魁北克省通过其法律服务委员会 (CSJ) 为难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计划。该计划提供的法律援助证书报酬相对较低,过去曾因未能补偿律师的准备和听证前工作而受到批评。[216] 私人律师的报酬大约是卑诗省私人律师报酬的 1/4($430 对 $1533)。Thériault 断言,这导致了一种难民法商业模式的发展,在这种模式下,律师不会像平时那样投入大量时间处理案件。[217]
RPD 规则 15 - 要求撤销代理律师
[edit | edit source]Request to be removed as counsel of record 15 (1) To be removed as counsel of record, counsel for a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must first provide to the person represented and to the Minister, if the Minister is a party, a copy of a written request to be removed and then provide the written request to the Division, no later than three working days before the date fixed for the next proceeding. Oral request (2) If it is not possible for counsel to make the request in accordance with subrule (1), counsel must appear on the date fixed for the proceeding and make the request to be removed orally before the time fixed for the proceeding. Division’s permission required (3) Counsel remains counsel of record unless the request to be removed is granted.
规则 15(1):要撤销代理律师,律师必须首先向代理人提供一份撤销请求书的副本。
[edit | edit source]规则 15(1) 规定,要撤销代理律师,律师必须首先向代理人提供一份撤销请求书的副本,然后才向部门提供这份书面请求。在律师没有向部门提供发给代理人的撤销请求书副本的情况下,撤销代理律师的申请因不符合规则 15(1) 的要求而被拒绝是合理的。通常的做法是,律师会给他们的客户写一封信,说明他们终止代理协议的理由,然后将这封信连同撤销代理律师的申请一起提交给委员会。
委员会关于拒绝撤销代理律师请求的自由裁量权的评论
[edit | edit source]Lorne Waldman 在他的著作中指出,“规则没有规定委员会如何处理律师撤销代理的申请”。[218] 关于此问题的一些指导来自于现行规则的起草历史以及委员会对此的公开评论。在起草该规则并征求 IRB 对其反馈意见时,三位答复者对撤销代理律师的程序发表了评论。具体来说,答复者要求将规定代理律师在请求得到批准之前仍然是代理律师的规则改为说明律师在部门收到书面通知后即可解除代理。虽然 IRB 指出,如果及时向部门提出了请求,他们不太可能要求代理律师继续代理申请人,但 IRB 坚持认为,他们在适当情况下有权拒绝该请求,例如,如果批准该请求会阻碍诉讼的及时进展并造成不公正。考虑到这一点,该规则保留了其当前形式。[219]
RPD 规则 16 - 撤销代理律师
[edit | edit source]Removing counsel of record 16 (1) To remove counsel as counsel of record, a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must first provide to counsel and to the Minister, if the Minister is a party, a copy of a written notice that counsel is no longer counsel for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as the case may be, and then provide the written notice to the Division. Ceasing to be counsel of record (2) Counsel ceases to be counsel of record as soon as the Division receives the notice.
参考文献
[edit | edit source]- ↑ 马丁·大卫·琼斯和萨莎·巴格利。难民法(第二版)。欧文法律,2017 年,第 328 页。
- ↑ 1982 年宪法法,1982 年加拿大法附录 B(英国),1982 年,c 11,s 10 <http://canlii.ca/t/ldsx#sec10> 2020 年 5 月 2 日检索。
- ↑ Mathon v Canada (就业和移民部长) (1988),38 Admin LR 193 at 208 (TD),如马丁·大卫·琼斯和萨莎·巴格利所述。难民法(第二版)。欧文法律,2017 年,第 314 页。
- ↑ 加拿大权利法案,SC 1960,c 44,s 2 <http://canlii.ca/t/j05x#sec2> 2020 年 4 月 17 日检索。
- ↑ 艾伦·纳什,国际难民压力与加拿大公共政策应对,讨论文件,1989 年 1 月,社会政策研究,第 42 页。
- ↑ 加拿大移民律师协会,让我们清理我们的行为,2024 年 5 月,<https://cila.co/wp-content/uploads/2024/05/CILA-Report-on-IRPA-Reform.pdf>,第 32 页。
- ↑ 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诉帕拉莫·德·古铁雷斯,2016 FCA 211 (CanLII),[2017] 2 FCR 353,第 51 段,<https://canlii.ca/t/gt6qj#par51>,2023 年 8 月 21 日检索。
- ↑ 联合国大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999 卷,第 171 页,可在以下网址获取:https://www.refworld.org/docid/3ae6b3aa0.html [访问时间:2021 年 8 月 3 日]。
- ↑ 《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诉贝穆德斯》,2016 年联邦法院第 131 号判决第 50 段。
- ↑ 《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诉巴里奥斯》(联邦法院,编号 IMM-59-19),奥赖利,2020 年 1 月 10 日;2020 年联邦法院第 29 号判决。
- ↑ 《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诉帕拉莫·德·古铁雷斯》,2016 年联邦法院上诉法院第 211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2017] 2 FCR 353,第 54 段,<https://canlii.ca/t/gt6qj#par54>,检索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
- ↑ a b 《陈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2006] 联邦法院判决第 1163 号,2006 年联邦法院第 910 号(联邦法院)。
- ↑ 奥博多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22 年联邦法院第 1493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77 段,<https://canlii.ca/t/jtgbv#par77>,检索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 ↑ 《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诉帕拉莫·德·古铁雷斯》,2016 年联邦法院上诉法院第 211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2017] 2 FCR 353,第 56 段,<https://canlii.ca/t/gt6qj#par56>,检索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
- ↑ 《达纳诉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紧急准备部)》,2024 年联邦法院第 402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22 段,<https://canlii.ca/t/k3b90#par22>,检索于 2024 年 4 月 5 日。
- ↑ 《切韦斯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2007] 联邦法院判决第 957 号(联邦法院),如马丁·瓦卢瓦和亨利·巴博在《联邦法院与移民和难民法》中所述,载于马丁·瓦卢瓦等编辑的《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50 年的历史》,多伦多:欧文法律出版社,2021 年,第 328 页。
- ↑ 《加拿大残疾人委员会诉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司法部长)》,2020 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第 241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95 段,<http://canlii.ca/t/j9c0x#par95>,检索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
- ↑ 《奥地利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2006 年联邦法院第 423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6 段,<http://canlii.ca/t/1n2qx#par6>,检索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
- ↑ 巴鲁特奇斯基,迈克尔,《加拿大庇护程序中缺乏法律代理的影响》,联合国难民署,2012 年 11 月 6 日,<https://www.unhcr.ca/wp-content/uploads/2014/10/RPT-2012-06-legal_representation-e.pdf> (访问时间:2020 年 1 月 19 日),第 13 页。
- ↑ 莎伦·艾肯等,《移民与难民法:案例、材料和评论(第三版)》,2020 年 1 月 1 日,艾蒙德出版社,ISBN:1772556319,第 187 页。
- ↑ a b 《加拿大难民委员会诉加拿大》,2007 年联邦法院第 1262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2008] 3 FCR 606,第 229 段,<http://canlii.ca/t/1tz0l#par229>,检索于 2020 年 3 月 22 日。
- ↑ 《C.J.L.G.诉塞申斯》,880 F.3d 1122 (第九巡回法院 2018)。
-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结论意见:法国”,联合国文件 CCPR/C/FRA/CO/4(2008 年 7 月 31 日)。
- ↑ 关于瑞士的结论意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联合国文件 CCPR/C/CHE/CO/3,2009 年 10 月 29 日,第 18 段;关于爱尔兰的结论意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联合国文件 CCPR/C/IRL/CO/3,2008 年 7 月 30 日,第 19 段。
- ↑ MSS 诉比利时和希腊,申请号 30696/09 (欧洲人权法院,2011 年 1 月 21 日)。
- ↑ 欧盟指令 2005/85,2005 年 12 月 1 日,官方公报 2005 L 326,13,<https://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5:326:0013:0034:EN:PDF> (访问时间:2020 年 5 月 3 日)。
- ↑ 参见一般而言,美洲人权法院,咨询意见 OC-11/90,第 30 段(涉及美洲人权公约项下的国内救济穷尽问题);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库里诉牙买加,委员会第 377/1989 号案件,联合国文件 CCPR/C/50/D/377/1989(1994 年),第 10、13 段(解释说,在维护权利所需的法律援助缺失,不仅构成对国内救济穷尽要求的豁免,而且构成对公正审判权的侵犯)。
- ↑ 美洲人权委员会,《加拿大难民认定体系内寻求庇护者的权利状况报告》,2000 年,美洲人权委员会,OEA/Ser.L/V/II.106,文件 40 修订版(2000 年),可在以下网址获取: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0ceedc72.html [访问时间:2020 年 8 月 18 日],第 127 段。
- ↑ 《进入我们》,倡导者,第 82 卷第 2 部分,2024 年 3 月,第 173 页。
- ↑ 《艾特·埃尔霍辛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20 年联邦法院第 1068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15 段,<http://canlii.ca/t/jc063#par15>,检索于 2021 年 1 月 6 日。
- ↑ 汉姆林,丽贝卡。《让我成为难民:行政司法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庇护政治》。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 年。印刷版。第 88 页。
- ↑ 《N.A.Y.T.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2012 年联邦法院第 225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克拉克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18 年联邦法院第 267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11 段,<https://canlii.ca/t/hqwnj#par11>,检索于 2024 年 10 月 5 日。
- ↑ 《X(重新审视)》,2015 年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52143 号判决(加拿大难民局),第 32 段,<http://canlii.ca/t/gkrv6#par32>,检索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
- ↑ 《李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15 年联邦法院第 927 号判决第 37 段。
- ↑ a b 《克拉克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18 年联邦法院第 267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11 段,<https://canlii.ca/t/hqwnj#par11>,检索于 2024 年 10 月 5 日。
- ↑ 《阿弗拉内诉加拿大(就业及移民部长)》(1993 年),64 F.T.R. 1 (联邦法院试庭部)。
- ↑ 《奥利凡特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22 年联邦法院第 947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17 段,<https://canlii.ca/t/jq0sf#par17>,检索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
- ↑ 艾哈迈德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22 年联邦法院第 1687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23 段,<https://canlii.ca/t/jtfn6#par23>,检索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
- ↑ 《梅尔维路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2004 年联邦法院第 1206 号判决第 25 段。
- ↑ 《西里尔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15 年联邦法院第 1106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15 段,<http://canlii.ca/t/gl9cx#par15>,检索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
- ↑ 《西里尔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15 年联邦法院第 1106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16 段,<http://canlii.ca/t/gl9cx#par16>,检索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
- ↑ 《坦迪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21 年联邦法院第 1413 号判决(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第 20 段,<https://canlii.ca/t/jljdd#par20>,检索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
- ↑ 《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诉查》,2006 年联邦法院上诉法院第 126 号判决第 60 段。
- ↑ 马丁·大卫·琼斯和萨莎·巴格莱。《难民法(第二版)》。欧文法律出版社,2017 年,第 323 页。
- ↑ 加拿大难民局,《申请人指南》,修改日期:2018-08-29 <https://irb-cisr.gc.ca/en/refugee-claims/pages/ClaDemKitTro.aspx> (访问时间:2020 年 5 月 13 日)。
- ↑ 《切尔瓦诺娃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12 年联邦法院第 525 号判决,第 64、67 段。
- ↑ 《希拉里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2011 年联邦法院上诉法院第 34 段。
- ↑ 《阿尔瓦雷斯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2010] 联邦法院判决第 1007 号,2010 年联邦法院第 792 号(联邦法院)。
- ↑ 伯格,马克,《2013 年移民要点演示》,加拿大律师协会移民大会蒙特利尔资料<http://www.cba.org/cba/cle/pdf/imm13_paper_berger.pdf>,第 33 页。
- ↑ 卑诗省公共利益倡导中心,难民改革与卑诗省律师获取权,2015 年 7 月 <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 (访问时间:2020 年 1 月 12 日),第 27 页。
- ↑ 卑诗省公共利益倡导中心,难民改革与卑诗省律师获取权,2015 年 7 月 <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 (访问时间:2020 年 1 月 12 日),第 3 页。
- ↑ Martin David Jones 和 Sasha Baglay。难民法(第二版)。Irwin 法律,2017 年,第 328 页。
- ↑ a b 雅各布斯诉加拿大(MCI),2007 FC 646,第 7 段。
- ↑ Nemeth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3 FCT 590(CanLII),233 FTR 301,[2003] FCJ No 776(QL),第 13 段
- ↑ Wysozki 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联邦法院,第 IMM-4958-19 号案件),Strickland,2020 年 3 月 31 日;2020 FC 458,第 38 段。
- ↑ Thompson 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2015 FC 808,第 12 段。
- ↑ Olifant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947(CanLII),第 18 段,<https://canlii.ca/t/jq0sf#par18>,检索时间:2022 年 7 月 26 日。
- ↑ Ait Elhocine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0 FC 1068(CanLII),第 25 段,<http://canlii.ca/t/jc063#par25>,检索时间:2021 年 1 月 6 日。
- ↑ Soares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7 FC 190,[2007] F.C.J. No. 254(QL),第 22 段。
- ↑ Turton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1 FC 1244,[2013] 3 FCR 279。
- ↑ Ghomi Neja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6 FC 78,第 13 段。
- ↑ Olifant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947(CanLII),第 19 段,<https://canlii.ca/t/jq0sf#par19>,检索时间:2022 年 7 月 26 日。
- ↑ Clarke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8 FC 267,第 13 和 19 段。
- ↑ Alvarez Valdez, Muvarak Antonio 诉 M.I.R.C.(联邦法院,第 IMM-560-20 号案件),Fothergill,2021 年 7 月 27 日;2021 FC 796。
- ↑ Yu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4 FC 1189(CanLII),第 14 段,<https://canlii.ca/t/k61w7#par14>,检索时间:2024 年 8 月 20 日。
- ↑ Sundaram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6 FC 291(CanLII),第 12 段,<http://canlii.ca/t/1mr2v#par12>,检索时间:2020 年 4 月 11 日。
- ↑ Ngyuen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5 FC 1001,[2005] F.C.J. No. 1244(QL),第 17 段。
- ↑ Kergeli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15 FC 475,第 16 和 18 段(CanLII)。
- ↑ Azadeh Dastyari,BA/LLB(荣誉一等)(悉尼),博士(莫纳什),Daniel Ghezelbash,BA/LLB(荣誉一等),博士(悉尼),海上庇护:船上难民身份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国际难民法杂志,eez046,https://doi.org/10.1093/ijrl/eez046
- ↑ 迈克尔·卡根,“边境正义:法律援助和难民署在埃及的难民身份认定”(2006 年)19 难民研究杂志 45,54。
- ↑ 安德鲁·肖恩霍尔茨和乔纳森·雅各布斯,“庇护代表现状:变革的想法”(2002 年)16 乔治城移民法杂志 739,740。
- ↑ 肖恩·雷哈格,“律师在加拿大难民认定系统中的作用:实证评估”,(2011 年)49 奥斯古德·霍尔法学杂志 71。
- ↑ Aghedo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FC 463(CanLII),第 40 段,<https://canlii.ca/t/jg0m0#par40>,检索时间:2021 年 7 月 5 日。
- ↑ Naqvi 诉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事务),2024 FC 144(CanLII),第 7 段,<https://canlii.ca/t/k2h2k#par7>,检索时间:2024 年 1 月 30 日。
- ↑ Sachdeva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4 FC 1522(CanLII),第 33 段,<https://canlii.ca/t/k71jm#par33>,检索时间:2024 年 10 月 1 日。
- ↑ Ahmed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0 FC 107,第 34 段。
- ↑ Williams 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1994 年),74 FTR 34(TD)。
- ↑ Jouzichin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1994 年),52 ACWS(3d)157,1994 CarswellNat 1592。
- ↑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索赔理由表格,2012 年 11 月版 <https://irb-cisr.gc.ca/en/forms/Documents/RpdSpr0201_e.pdf>,附录第 2 页。
- ↑ Khan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5 FC 833(Khan),第 29 段,引用Mussa 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1994] FCJ No 2047,第 3 段。
- ↑ Bisht 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2022 FC 1178(CanLII),第 24 段,<https://canlii.ca/t/jrbwm#par24>,检索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
- ↑ Pathinathar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3 FC 1225(CanLII),第 25 段,<https://canlii.ca/t/g2cdm#par25>,检索时间:2021 年 6 月 26 日。
- ↑ Aluthge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225(CanLII),第 22 段,<https://canlii.ca/t/jrnl0#par22>,检索时间:2022 年 9 月 21 日。
- ↑ Sidhu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776(CanLII),第 39 段,<https://canlii.ca/t/jxm62#par39>,检索时间:2023 年 9 月 7 日。
- ↑ Yanasik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FC 1319(CanLII),第 38 段,<https://canlii.ca/t/jl2k1#par38>,检索时间:2021 年 12 月 21 日。
- ↑ a b Aluthge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225(CanLII),第 36 段,<https://canlii.ca/t/jrnl0#par36>,检索时间:2022 年 9 月 21 日。
- ↑ Singh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981(CanLII),第 22 段,<https://canlii.ca/t/jz9z3#par22>,检索时间:2023 年 9 月 7 日。
- ↑ Singh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1135(CanLII),第 15 段,<https://canlii.ca/t/jzw2p#par15>,检索时间:2023 年 9 月 11 日。
- ↑ Afolayan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625(CanLII),第 33 段,<https://canlii.ca/t/jtlbt#par33>,检索时间:2023 年 7 月 9 日。
- ↑ a b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实践通知——针对前任律师的指控,修改日期:2018 年 9 月 10 日 <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rocedures/Pages/allegations-former-counsel.aspx> (访问时间:2020 年 4 月 13 日)。
- ↑ a b Mbaraga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5 FC 580(CanLII),第 25 段,<https://canlii.ca/t/gj06f#par25>,检索时间:2024 年 8 月 19 日。
- ↑ Satkunanathan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0 FC 470(CanLII),第 87 段,<http://canlii.ca/t/j65bj#par87>,检索时间:2020 年 4 月 17 日。
- ↑ Yang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15 FC 1189,第 15 段。
- ↑ Urbieta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815(CanLII),第 18 段,<https://canlii.ca/t/jpl5g#par18>,检索时间:2022 年 6 月 27 日。
- ↑ Aluthge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225(CanLII),第 38 段,<https://canlii.ca/t/jrnl0#par38>,检索时间:2022 年 9 月 21 日。
- ↑ Nunez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0 CanLII 15156(联邦法院),第 19 段。在线:<http://canlii.ca/t/44pq>。
- ↑ Zahid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214(CanLII),第 24 段,<https://canlii.ca/t/jmkgv#par24>,检索时间:2022 年 3 月 14 日。
- ↑ R 诉 GDB,2000 SCC 22,第 27-29 段,如Brown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2 FC 1305,第 55-56 段所引用。
- ↑ Sidhu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776(CanLII),第 41 段,<https://canlii.ca/t/jxm62#par41>,检索时间:2023 年 9 月 7 日。
- ↑ Xiao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FC 1360(CanLII),第 30 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30>,检索时间:2022 年 1 月 12 日。
- ↑ Bisht 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2022 FC 1178(CanLII),第 28 段,<https://canlii.ca/t/jrbwm#par28>,检索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
- ↑ 加拿大(公民与移民)诉塔瓦雷斯·卡雷拉案, 2024 CF 1224 (CanLII),第 13 段,<https://canlii.ca/t/k64rc#par13>,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查阅。
- ↑ 加拿大难民律师协会诉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身份), 2020 FCA 196 (CanLII),第 90 段,<http://canlii.ca/t/jblsl#par90>,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检索。
- ↑ 纳吉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13 FC 640 第 44 段。
- ↑ 安大略省高级律师协会诉霍霍茨案, 2015 ONLSTH 72 (CanLII),第 19 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19>,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检索。
- ↑ 恩塔克佩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 2002 FCT 978 (CanLII),第 9 段,<http://canlii.ca/t/1j1vw#par9>,于 2020 年 9 月 6 日检索。
- ↑ 肖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1 FC 1360 (CanLII),第 45 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45>,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检索。
- ↑ 雅纳西克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1 FC 1319 (CanLII),第 42 段,<https://canlii.ca/t/jl2k1#par42>,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检索。
- ↑ 扎凯里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3 FC 421 (CanLII),第 21-22 段,<https://canlii.ca/t/jwkhw#par21>,于 2023 年 7 月 2 日检索。
- ↑ 杨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19 FC 402 (CanLII),第 43 段,<https://canlii.ca/t/hzrhk#par43>,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检索。
- ↑ 肖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1 FC 1360 (CanLII),第 35 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35>,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检索。
- ↑ a b 迪亚基特诉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身份), 2024 FC 170 (CanLII),第 27 段,<https://canlii.ca/t/k2p18#par27>,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检索。
- ↑ a b 参见,例如,阿尔伯塔省律师协会,《行为准则》,客户指示,3.2-4,<https://documents.lawsociety.ab.ca/wp-content/uploads/2017/01/14211909/Code.pdf>,第 14 页。
- ↑ 阿尔伯塔省律师协会,《法律实践要点》,沟通:2.6:客户建议和指示,<https://learningcentre.lawsociety.ab.ca/mod/page/view.php?id=330>。
- ↑ 穆罕默德·霍赛尼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4 FC 1104 (CanLII),第 15 段,<https://canlii.ca/t/k60k0#par15>,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检索。
- ↑ 安大略省高级律师协会诉霍霍茨案, 2015 ONLSTH 72 (CanLII),第 20 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20>,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检索。
- ↑ 参见,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律师协会,《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律师职业行为准则》(BC 准则),第 2 章 – 法律职业标准,2.1-2(c),<https://www.lawsociety.bc.ca/for-lawyers/act-rules-and-code/code-of-professional-conduct/chapter-2-%E2%80%93-standards-of-the-legal-profession/#2.1-2> (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访问)。
- ↑ 加利亚斯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 [2013] F.C.J. No. 245, 2013 FC 250 (F.C.)。
- ↑ a b c 埃尔·凯西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 [2011] F.C.J. No. 1518, 2011 FC 1234 (F.C.)。
- ↑ a b c 扎凯里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3 FC 421 (CanLII),第 21 段,<https://canlii.ca/t/jwkhw#par21>,于 2023 年 7 月 2 日检索。
- ↑ 奥巴苏伊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2 FC 508 (CanLII),第 48 段,<https://canlii.ca/t/jnp0c#par48>,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检索。
- ↑ 阿卢特格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2 FC 1225 (CanLII),第 37 段,<https://canlii.ca/t/jrnl0#par37>,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检索。
- ↑ 安大略省高级律师协会诉霍霍茨案, 2015 ONLSTH 72 (CanLII),第 33 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33>,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检索。
- ↑ 安大略省高级律师协会诉霍霍茨案,2015 ONLSTH 72 (CanLII),第 34 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34>,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检索。
- ↑ 安大略省高级律师协会诉霍霍茨案,2015 ONLSTH 72 (CanLII),第 35 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35>,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检索。
- ↑ 比什特诉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紧急准备), 2022 FC 1178 (CanLII),第 30 段,<https://canlii.ca/t/jrbwm#par30>,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检索。
- ↑ 巴伊格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2 FC 1578 (CanLII),第 25 段,<https://canlii.ca/t/jt3ch#par25>,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检索。
- ↑ 辛格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4 FC 576 (CanLII),第 39 段,<https://canlii.ca/t/k46nv#par39>,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检索。
- ↑ 肖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1 FC 1360 (CanLII),第 34 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34>,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检索。
- ↑ 加拿大移民顾问监管委员会,《RCIC 职业道德规范》,2019 年,<https://college-ic.ca/ICCRC/Assets/Documents/CodeOfProfessionalConduct/RCIC%20Code%20of%20Professional%20Ethics.pdf> (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访问)。
- ↑ 萨比图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1 FC 165 (CanLII),第 88 段,<https://canlii.ca/t/jddfn#par88>,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检索。
- ↑ 杨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19 FC 402 (CanLII),第 41 段,<https://canlii.ca/t/hzrhk#par41>,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检索。
- ↑ 辛格诉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紧急准备),2023 FC 743 (CanLII),第 25 段,<https://canlii.ca/t/jxd8z#par25>,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检索。
- ↑ 麦克因泰尔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 [2016] F.C.J. No. 1373, 2016 FC 1351 (F.C.)。
- ↑ 瓜德龙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14 FC 1092,第 25 段。
- ↑ 迪斯库阿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3 FC 137 (CanLII),第 78 段,<https://canlii.ca/t/jv8l5#par78>,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检索。
- ↑ 安大略省高级律师协会诉霍霍茨案, 2015 ONLSTH 72 (CanLII),第 23 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23>,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检索。
- ↑ 中央信托公司诉拉弗斯案, [1986] 2 SCR 147, 1986 CanLII 29 (SCC),第 208 页。
- ↑ 萨特库纳塔南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0 FC 470 (CanLII),第 90 段,<http://canlii.ca/t/j65bj#par90>,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检索。
- ↑ 特塞马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2 FC 1240 (CanLII),第 9 段,<https://canlii.ca/t/jrrft#par9>,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检索。
- ↑ 辛格诉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紧急准备), 2023 FC 743 (CanLII),第 25 段,<https://canlii.ca/t/jxd8z#par25>,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检索。
- ↑ 塔斯德米尔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24 FC 1340 (CanLII),第 51 段,<https://canlii.ca/t/k6hsk#par51>,于 2024 年 10 月 2 日检索。
- ↑ 希尔瓦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 [1993] F.C.J. No. 1345, [1994] 2 F.C. 51 (F.C.T.D.)。
- ↑ a b 安大略律师协会,2021年6月1日,关于:Yaroslav Obouhov,2007年,多伦多(律师执照),<https://lso.ca/protecting-the-public/regulatory-meetings#june-1-2021-re-yaroslav-obouhov-2007-toronto-lawyer-licensee--4>。
- ↑ 加拿大上议院律师协会诉 Hohots, 2015 ONLSTH 72 (CanLII),第24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24>,于2023年8月29日检索。
- ↑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CRDD 手册,日期:1999年3月31日,在线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331073416/https://www.irb-cisr.gc.ca/en/references/legal/rpd/handbook/hb01_e.htm>(访问日期:2023年11月9日)。
- ↑ 加拿大上议院律师协会诉 Hohots, 2015 ONLSTH 72 (CanLII),第5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5>,于2023年8月29日检索。
- ↑ Olah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16 FC 316,第11段。
- ↑ 加拿大上议院律师协会诉 Hohots, 2015 ONLSTH 72 (CanLII),第28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28>,于2023年8月29日检索。
- ↑ Gulishvili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部),2002 FCT 1200。
- ↑ Bisht 诉 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部),2022 FC 1178 (CanLII),第30段,<https://canlii.ca/t/jrbwm#par30>,于2022年9月15日检索。
- ↑ 加拿大上议院律师协会诉 Hohots, 2015 ONLSTH 72 (CanLII),第25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25>,于2023年8月29日检索。
- ↑ Sidhu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3 FC 776 (CanLII),第32段,<https://canlii.ca/t/jxm62#par32>,于2023年9月7日检索。
- ↑ N'Takpe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部),2002 FCT 978 (CanLII),第10段,<http://canlii.ca/t/1j1vw#par10>,于2020年9月6日检索;Diakité 诉 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身份),2024 FC 170 (CanLII),第27段,<https://canlii.ca/t/k2p18#par27>,于2024年10月1日检索。
- ↑ Sheikh 诉 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1990 CanLII 13057 (FCA),[1990] 3 FC 238,<https://canlii.ca/t/gcs9w>,于2024年5月18日检索,第246-247页。
- ↑ Memari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部),2010 FC 1196,第64段。
- ↑ Bisht 诉 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部),2022 FC 1178 (CanLII),第32段,<https://canlii.ca/t/jrbwm#par32>,于2022年9月15日检索。
- ↑ Tapia Fernandez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0 FC 889,第43段。
- ↑ Tasdemir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4 FC 1340 (CanLII),第57段,<https://canlii.ca/t/k6hsk#par57>,于2024年10月2日检索。
- ↑ Ruiz Lopez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1 FC 390 (CanLII),第74段,<https://canlii.ca/t/jfr5p#par74>,于2021年5月17日检索。
- ↑ Yang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15 FC 1189,第16段。
- ↑ Twizeyumukiza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4 FC 974 (CanLII),第30段,<https://canlii.ca/t/k5vm9#par30>,于2024年7月19日检索。
- ↑ Sabitu, Alabi Adam 诉 M.C.I. (F.C., no. IMM-7880-19),Annis,2021年2月23日;2021 FC 165。
- ↑ R. 诉 T. P.,2002 CanLII 49360 (ON CA),第21段,<https://canlii.ca/t/1vbfd#par21>,于2022年10月26日检索。
- ↑ Singh 诉 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部),2023 FC 743 (CanLII),第38段,<https://canlii.ca/t/jxd8z#par38>,于2023年6月28日检索。
- ↑ Mahadjir Djibrine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0 FC 1036 (CanLII),第40段,<http://canlii.ca/t/jbhtg#par40>,于2020年11月25日检索。
- ↑ R 诉 GDB,2000 SCC 22,第27段,如Tapia Fernandez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0 FC 889 中所引。
- ↑ Hannan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1 FC 155 (CanLII),第25段,<https://canlii.ca/t/jd7hp#par25>,于2021年3月17日检索。
- ↑ a b Discua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3 FC 137 (CanLII),第77段,<https://canlii.ca/t/jv8l5#par77>,于2023年9月23日检索。
- ↑ Castellar Cubas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3 CF 292 (CanLII),第28段,<https://canlii.ca/t/jvxxp#par28>,于2023年7月2日检索。
- ↑ Morin 诉 加拿大,2005 FCA 52。
- ↑ Bahredar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2 FC 1577 (CanLII),第20段,<https://canlii.ca/t/jt418#par20>,于2022年12月5日检索。
- ↑ Obasuyi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2 FC 508 (CanLII),第45段,<https://canlii.ca/t/jnp0c#par45>,于2022年5月10日检索。
- ↑ Obasuyi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2 FC 508 (CanLII),第46段,<https://canlii.ca/t/jnp0c#par46>,于2022年5月10日检索。
- ↑ Khan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部),2005 FC 833,第24段。
- ↑ Falsafi, Mahmoudreza 诉 M.C.I. (F.C., no. IMM-10457-23),Ngo,2024年9月17日;2024 FC 1458。
- ↑ Malhi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3 FC 392 (CanLII),第19段,<https://canlii.ca/t/jwbjd#par19>,于2023年6月27日检索。
- ↑ Xiao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1 FC 1360 (CanLII),第48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48>,于2022年1月12日检索。
- ↑ Twizeyumukiza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4 FC 974 (CanLII),第26段,<https://canlii.ca/t/k5vm9#par26>,于2024年7月19日检索。
- ↑ Twizeyumukiza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4 FC 974 (CanLII),第37-38段,<https://canlii.ca/t/k5vm9#par38>,于2024年7月19日检索。
- ↑ 关于此论点被提出但未成功的一个例子,见:Xiao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1 FC 1360 (CanLII),第47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47>,于2022年1月12日检索。
- ↑ Mahadjir Djibrine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0 FC 1036 (CanLII),第18段,<http://canlii.ca/t/jbhtg#par18>,于2020年11月25日检索。
- ↑ Enye 诉 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部) 2021 FC 481,第10段。
- ↑ Jaramillo Escobar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3 CF 1379 (CanLII),第43段,<https://canlii.ca/t/k0nsj#par43>,于2023年12月4日检索。
- ↑ Sachdeva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4 FC 1522 (CanLII),第19段,<https://canlii.ca/t/k71jm#par19>,于2024年10月1日检索。
- ↑ Yanasik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1 FC 1319 (CanLII),第36段,<https://canlii.ca/t/jl2k1#par36>,于2021年12月21日检索。
- ↑ Sachdeva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24 FC 1522 (CanLII),第18段,<https://canlii.ca/t/k71jm#par18>,于2024年10月1日检索。
- ↑ Muhammad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13 CanLII 96687 (CA IRB),<http://canlii.ca/t/gfhm7>,于2021年1月5日检索。
- ↑ X(重审),2010 CanLII 98036 (CA IRB),<http://canlii.ca/t/frq60>,于2021年1月5日检索。
- ↑ X(重审),2011 CanLII 100717 (CA IRB),第11段,<http://canlii.ca/t/g7s02#par11>,于2021年1月5日检索。
- ↑ Rezaei 诉 加拿大 (公民身份与移民部),[2003] 3 FC 421 (TD),第49段。
- ↑ Yari 诉 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2016 FC 652,第46段。
- ↑ Rezaei 诉 加拿大 (公民身份与移民部),2002 FCT 1259 (CanLII),[2003] 3 FC 421 (TD)。
- ↑ Domantay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8 FC 755.
- ↑ 关于加布里埃尔·巴赞在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面前的行为,2022 CanLII 50884 (CA IRB),第 16 段,<https://canlii.ca/t/jprvq#par16>,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检索。
- ↑ a b Smith, Craig Damian, Sean Rehaag 和 Trevor Farrow。2021。难民的司法获取:法律援助和律师质量如何影响加拿大庇护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多伦多:加拿大移民与融合卓越研究主席,难民研究中心,加拿大民事司法论坛。第 15 页。
- ↑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法律援助办公室列表,<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legal-concepts/Pages/legal-aid-office.aspx>(2020 年 1 月 30 日访问)。
- ↑ 美洲国家组织人权委员会(IACHR),关于加拿大难民确定系统内寻求庇护者人权状况的报告,2000 年,美洲国家组织人权委员会,OEA/Ser.L/V/II.106,文件 40 修订版(2000 年),可在以下网站获得: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0ceedc72.html [访问日期:2020 年 8 月 18 日],第 123 段。
- ↑ Martin David Jones 和 Sasha Baglay。难民法(第二版)。Irwin 法律,2017 年,第 320 页。
- ↑ David Vinokur,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 30 年的变革,CIHS 公报,第 88 期,2019 年 3 月,<https://senate-gro.ca/wp-content/uploads/2019/03/Bulletin-88-Final.pdf>(2021 年 5 月 13 日访问),第 7 页。
- ↑ Catherine Dauvergne,评估加拿大新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在全球背景下的情况,2003 年 41-3 阿尔伯塔法学评论 725,2003 CanLIIDocs 127,<https://canlii.ca/t/2d8f>,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检索,第 733 页。
- ↑ Francois Crepeau,外国人与正义的权利:9·11 事件后的后果,难民观察通讯,<http://refugeewatch.org.in/RWJournal/25.pdf>(2021 年 6 月 26 日访问),第 1.2 项。
- ↑ a b c d e f g h 加拿大司法部,“加拿大法律援助,2016-17”,在线:<https://www.justice.gc.ca/eng/rp-pr/jr/aid-aide/p1.html#table17>(2021 年 7 月 11 日访问)。
- ↑ 加拿大广播公司。2019 年。“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的削减将导致听证延迟,移民和难民委员会警告,”CBC 新闻,7 月 16 日。在线:www.cbc.ca/news/canada/toronto/refugees-legal-aid-ontario-1.5213558。
- ↑ 法律服务协会,移民关税,2012 年 12 月,可在网上获得:法律服务协会,<http://www.lss.bc.ca/assets/lawyers/tariffGuide/immigration/immigrationTariffDec2012.pdf>(2020 年 1 月 15 日访问),第 1 页。
- ↑ BC 公共利益倡导中心 (BC PIAC),难民改革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律师获取,2015 年 9 月,<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2020 年 1 月 12 日访问),第 26 页。
- ↑ BC 公共利益倡导中心 (BC PIAC),难民改革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律师获取,2015 年 9 月,<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2020 年 1 月 12 日访问),第 28 页。
- ↑ BC 公共利益倡导中心 (BC PIAC),难民改革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律师获取,2015 年 9 月,<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2020 年 1 月 12 日访问),第 20 页。
- ↑ 加拿大律师“2014 年律师费调查”(2014 年 6 月),第 37 页。
- ↑ John R. Campbell,律师、法官、国家专家和官员在英国庇护和移民法中的作用,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在线发布:2020 年 3 月 31 日,国际法学期刊,DOI:https://doi-org.ezproxy.library.yorku.ca/10.1017/S1744552320000038(2020 年 4 月 4 日访问),第 10 页。
- ↑ 加拿大政府司法部,移民和难民法律援助成本驱动因素最终报告,2002 年 <https://www.justice.gc.ca/eng/rp-pr/other-autre/ir/rr03_la17-rr03_aj17/p9.html#ftn116>(2020 年 4 月 15 日访问)。
- ↑ CBC,马尼托巴法律援助希望赋予非律师权力来辩护难民索赔,2019 年 1 月 2 日 <https://www.cbc.ca/news/canada/manitoba/legal-aid-manitoba-advocates-refugee-claimants-1.4952641>(2020 年 4 月 15 日访问)。
- ↑ Acton, Tess,理解难民故事:律师、口译员和加拿大难民索赔,2015 年,法学硕士论文,<https://dspace.library.uvic.ca/bitstream/handle/1828/6213/Acton_Tess_LLM_2015.pdf?sequence=7&isAllowed=y>,第 52 页(2020 年 1 月 23 日访问)。
- ↑ Berger, Max,移民要点 2013 年演示,加拿大律师协会移民会议蒙特利尔材料 <http://www.cba.org/cba/cle/pdf/imm13_paper_berger.pdf>,第 32 页。
- ↑ 安大略省法律援助,关税和计费,<https://www.legalaid.on.ca/lawyers-legal-professionals/accounts-billing/tariff-billing/>(2023 年 8 月 30 日访问)。
- ↑ Hathaway, James C.,重建信任:关于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信息收集和传播基本司法审查的报告,难民研究中心,出版商: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1993 年 12 月,第 76 页。
- ↑ Pierre-André Thériault,安顿法律:对加拿大难民安置系统决策和司法审查的实证评估,2021 年 4 月,博士论文,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https://yorkspace.library.yorku.ca/xmlui/bitstream/handle/10315/38504/Theriault_Pierre-Andre_2021_PhD_v2.pdf>(2021 年 7 月 10 日访问),第 318 页。
- ↑ Waldman, Lorne,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实践,马克姆,安大略省:LexisNexis Butterworths,2018 年,ISBN 9780433478928,ISSN 1912-0311,<https://search.library.utoronto.ca/details?5022478>(2020 年 4 月 1 日访问),PDF 第 1725 页。
- ↑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RPD 规则监管影响分析声明,修改日期:2018 年 7 月 4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act-rules-regulations/Pages/RiasReir.aspx>(2020 年 1 月 3 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