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互联网法/DMCA 安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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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千年版权法 (DMCA) 于 1998 年 10 月 28 日签署成为法律,修改了版权法,为与在线材料相关的服务提供者责任提供限制。版权法的新第 512(c) 节规定了对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指示下驻留在其控制或操作的系统或网络上的信息的责任限制,如果服务提供者已通过向版权局提供联系信息并通过服务提供者的公开可访问网站,指定了一名代理人来处理声称的侵权通知。
在第 512(c) 节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为在线服务或网络访问提供者,或其设施的运营者,包括提供数字在线通信传输、路由或提供连接的实体,在用户指定的点之间,提供用户选择的材料,而不会修改所发送或接收的材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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