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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法律/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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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是指发表关于他人的虚假陈述,损害其名誉。适用于一般书面出版物和人们写信的规则也适用于互联网上发布的材料。

注意:为了本文的目的,“John Johnson”是一个虚构的人物,用于此处示例,不指代任何同名的人。(这样我就不必因诽谤碰巧有相同名字的人而被起诉!)

诽谤可以是口头陈述,在这种情况下,它是诽谤。如果诽谤性陈述是书面的,则是诽谤。在一宗案件中已经认定,从书面材料中读出的口头陈述也构成诽谤。

由于互联网上的几乎所有材料都是书面的,因此大多数关于互联网的诽谤索赔都构成诽谤。像播客中的材料这样的声音录音可能构成诽谤。

为了使法律上可以对据称的诽谤性陈述提起诉讼,必须满足某些条件。

  • 该陈述必须不实。根据美国法律,真实陈述是针对诽谤指控的绝对辩护。在英国,某些真实陈述仍可能构成诽谤。
  • 该陈述不得有特权。如果有人重复来自警察报告、法庭诉讼或其他公开文件的材料,即使该陈述不实,该陈述也是有特权的,不可起诉。此外,重复陈述对象所做的陈述也是有特权的,例如,如果约翰在轻率的评论中说他是虐童者(“我是一个虐童者,是的,没错。”),有人重复该陈述,约翰不能因说该陈述而起诉此人,因为约翰本人是该陈述的来源。此外,某些法律明确排除对互联网上发布的第三方评论的责任。
  • 该陈述必须是事实性质,而不是意见。如果你说某人是“世界上最糟糕的作家”或“一个毫无价值的人”,这些都是主观的意见陈述,不可起诉。公开称某人为虐童者、同性恋、私生子或任何其他可以证明的陈述,如果该陈述为假,则构成诽谤行为。
  • 该陈述必须发布。这意味着除陈述对象外,其他人必须看到该陈述(以及除陈述对象向他人展示之外)。如果你发送一封私人电子邮件给某人,说他们患有艾滋病,这是不可起诉的,因为它没有被发布。如果你将电子邮件发送到邮件列表或将其发布到 USENET 新闻组,如果它是假的,则它是可起诉的。
  • 该陈述必须以某种方式损害其声誉。关于某人的陈述,该陈述倾向于让人们不想与他们交往(“你听说过约翰·约翰逊是虐童者吗?”)、指控他们犯了罪(“我听说约翰·约翰逊抢劫了一家银行并杀害了一名警察。”)、或指控他们患有“令人厌恶的疾病”(“你知道约翰·约翰逊患有艾滋病吗?”)是诽谤性陈述的例子。称某人为来自火星的访客或外星人不会构成诽谤,因为它不会以某种方式损害其声誉。
  • 该人必须是个人,或者如果是“公众人物”,则该陈述要么是在陈述者明知或应该知道该陈述为假的情况下做出的(“对真相的鲁莽漠视”),要么是恶意做出的。称你的隔壁邻居为骗子可能是可起诉的;称在当选后突然有很多钱的政治家为骗子可能不是可起诉的。
  • 该陈述必须可信。例如,有一个著名的案件,一家杂志刊登了一则明确标明的模仿广告,声称一位知名牧师与他的母亲在户外厕所发生了性关系。虽然该陈述是假的,通常是诽谤性的,但由于承认没有人会认真相信该陈述是真的,因此它不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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