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互联网法律/ECPA
电子通信隐私法 (ECPA) 规定了访问、使用、披露、拦截和电子通信隐私保护的条款。该法律于 1986 年颁布,涵盖了各种形式的有线和电子通信。 存储通信法 是电子通信隐私法的一部分,单独讨论。
两项联邦法规管辖联邦刑事调查中的实时电子监控。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是窃听法,18 U.S.C. §§ 2510-2522,最初作为 1968 年综合犯罪控制与安全街道法案 (通常称为“第三章”) 的第三章通过 (并且通常称为“第三章”)。第二项法规是标题 18 的笔登记和陷阱和追踪设备章节 (“笔/陷阱法规”), 18 U.S.C. §§ 3121-3127, 它管辖笔登记和陷阱和追踪设备。
第三章和笔/陷阱法规并存,因为它们管辖对不同类型信息的访问。第三章允许政府获取传输中的有线和电子通信的内容。相比之下,笔/陷阱法规涉及与这些通信相关的地址和其他非内容信息的实时收集。参见 18 U.S.C. § 2511(h)(i) (规定使用笔登记或陷阱和追踪设备并不违反第三章); 美国电信协会诉 FCC,227 F.3d 450, 454 (D.C. Cir. 2000); Brown诉 Waddell,50 F.3d 285, 289-94 (第四巡回法院 1995) (将笔登记与第三章拦截设备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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