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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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除了规定联邦和成员国政府运作外,还规定了许多其他内容。
宪法自称为全国最高法律,包括美国法律和条约。任何州法律不得与最高法律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冲突部分将被宣告无效。但是,联邦法律凌驾于州法律之上,仅适用于联邦政府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时。
此外,宪法本身高于联邦法律和条约。如果这些法律或条约,或者总统颁布的任何行政命令,或者州法律,或其他类似于法律的法规与宪法发生冲突,法院可以宣布其违宪,该法律或法规将失效。请注意,这并非宪法明确规定的内容。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 1800 年代初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首次使用了司法审查,即宣告法律违宪的权力。
联邦和成员国官员宣誓支持和维护宪法。只有联邦总统的宣誓内容被明确列出,其他宣誓的形式留给相应的政府决定。尽管宪法提到了宣誓,但它明确禁止美国或任何成员国为了获得任何职位而要求进行宗教宣誓或遵守某种宗教。
宪法并非一成不变的文件。对它的修改被称为修正案。按照传统,修正案不会删除词语并插入其他词语。为了保持原宪法完整,修正案作为独立的条款添加到宪法末尾。
修正案的提议有两种方式,批准或通过也有两种方式。首先,修正案可以由国会提议。为了实现这一点,众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和参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必须投票支持该修正案。其次,修正案可以由宪法会议提议。如果三分之二的成员国向国会提出申请,国会必须召集此会议,然后由会议提议修正案。但是,宪法会议从未被召集过。
无论修正案的提议方式如何,它都必须得到四分之三成员国的批准。成员国批准修正案的第一种方式是通过立法机构。其次,可以召集州级会议来批准修正案。第二种方法只使用过一次。请注意,每个成员国不能决定使用哪种方法。提议修正案的机构(国会或联邦会议)将决定是立法机构还是州级会议来批准。
迄今为止,宪法已经进行了 27 次修正。前十条保证了人民和成员国某些已经存在的权利,因此被称为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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