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联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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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正是这样--一个由各州组成的联邦。每个州都有其独特的权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各州有权在所有事项上进行立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权力。联邦政府(即联邦政府)拥有自己的立法领域,如果联邦立法与州法律发生冲突,联邦立法优先。在这种情况下,各州必须服从联邦政府。另一种选择是,任何州都可以随时退出联邦,从而摆脱联邦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这种尝试在美利坚内战期间曾经出现过。
联邦制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双重联邦制,认为联邦和州是平等的;在这种联邦制观点下,联邦政府只有宪法明确赋予的权力,而各州保留所有其他权力。第二种观点是合作联邦制,认为联邦政府绝对高于州政府,联邦政府应该尽可能地扩展其权力。美国是一个既不完全符合任何一种定义的联邦。实际上,联邦制类型取决于当时执政者。无论如何,宪法防止联邦制向两个极端发展。
各州保留的所有权力被称为保留权力。那些专门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被称为列举权力。最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拥有控制权的事项被称为并发权力。
第十条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只有宪法明确赋予的权力,而各州控制所有其他事项。
列举权力涉及以下方面:
- 州际和对外贸易的监管
- 移民和公民身份
- 破产
- 砝码和度量衡
- 货币
- 版权和专利(授予作者和发明人与作品或发现相关的特殊权利)
- 海上犯罪
- 军队
- 宣战
- 控制哥伦比亚特区
- 联邦法院
- “必要与适当”- 必要与适当条款允许联邦政府制定法律,以便利用其他权力。例如,该条款允许政府监禁违反上述权力下制定法律的人员。
如前所述,各州对联邦政府未控制的所有事项拥有控制权。其中一些事项包括:
- 教育
- 警务保护
- 许可证
- 控制地方政府
- 为了保护和改善公众健康、福利、安全、道德和便利,对个人和企业活动进行监管。
一些权力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拥有的。这些包括:
- 运输
- 税收
- 制定和执行法律
- 设立法院
- 借款
- 为公共福利支出资金
- 以公正的补偿,将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目的。
- 特许银行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