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后来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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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权利法案以来,宪法已有十七项修正案。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解释为适用于任何由另一州的公民,或任何外国的公民或国民对其中一个州提起的诉讼或衡平诉讼。"
第十一修正案的通过是为了回应最高法院的案件《奇索姆诉佐治亚州》(1793),在该案中,法院裁定宪法赋予联邦法院权力审理本州公民或不同州公民或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州提出的诉讼。这确立了各州缺乏对其在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的豁免权。然而,第 11 修正案取代并推翻了最高法院的裁决,并确立了各州对来自其他州的公民或外国公民对它们提起的诉讼享有豁免权。
第十二修正案对选举总统的过程进行了微调。(参见第三部分,第二章的详细信息。)
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并禁止了美国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奴隶制。它还废除了并禁止了非自愿的劳役,除非是为了惩罚犯罪。
1868 年修正的第十四修正案旨在将权利法案的大部分内容扩展到各州,要求“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它本质上重申了,无论种族如何,所有公民都被视为平等。
其次,该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得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三,该修正案要求每个州对其所有公民提供平等保护——这一条款旨在防止歧视非裔美国人,尽管由于一些最高法院的裁决,该条款的影响几乎被完全取消。
第四,它取消了最初宪法中“其他人”(奴隶)在确定州官方人口时被视为五分之三人的规定,并规定所有人计入州人口。
第五,它规定,如果某个州以犯罪以外的理由禁止 21 岁以上男性投票,则该州在国会中的代表人数将减少。
第六,该修正案禁止任何参与叛乱(如内战)的人担任政府职务,除非国会经由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正式同意免除该人的资格。
第七,第十四修正案要求联盟(北方)在内战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均应视为有效并予以偿还,但邦联发生的任何和所有债务均属非法且无效,因此不得也不予以偿还。它还规定,在内战期间失去奴隶的任何人不得因失去奴隶而起诉政府。
第十五修正案通过禁止制定基于肤色、种族或曾是奴隶而剥夺某人投票权的法律,从而消除了少数族裔投票权的另一障碍。
第十六修正案使所得税合法化。它的通过是为了解决有关该问题的争议。曾经有一段时间,最高法院裁定该税是合法的,而在另一时间则裁定它是非法的。第十六修正案消除了所有疑虑。
第十七修正案规定,州的选民而不是州议会将成为参议员的选举人。但是,它保留了立法机构在选举举行之前临时填补空缺的权力。
第十八修正案颁布了禁酒令,禁止在美国销售烈性酒。它允许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同时对该问题进行立法。
第十九修正案赋予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投票权。
第二十修正案被称为“跛脚鸭”修正案。根据最初的宪法和第十二修正案,新当选的总统直到 3 月 4 日才就职。在共和国早期,选举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日期举行,并且旅行和通讯速度缓慢。然而,到 20 世纪 30 年代,选举统一在 11 月初举行,总统选举的获胜者通常在第二天早上就已明朗。这意味着新当选的总统必须等待四个月才能就职,让卸任总统成为“跛脚鸭”。
该修正案将新总统就职日期从 3 月 4 日提前到 1 月 20 日。新当选的国会的首日也被提前到 1 月 3 日,以便国会如果有必要可以选出总统或副总统。该修正案还要求国会每年 1 月 3 日开会,除非选择了其他日期。
该修正案还规定了几种涉及总统当选人和副总统当选人死亡或辞职以及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修正案是唯一废除或取消/无效先前修正案的修正案。第二十一修正案废除了第十八修正案,并在全国范围内结束了禁酒令,尽管它专门赋予各州权力,允许其在各自的边界内禁止销售、制造或分销酒精饮料。
乔治·华盛顿在拒绝寻求第三个任期时,为所有未来的总统树立了标准。直到富兰克林·罗斯福四次当选总统之前,这个标准一直被总统自愿遵守或由选民执行。为了恢复华盛顿的传统,该修正案将所有未来总统的任期限制在最多两届。
第二十三修正案赋予哥伦比亚特区的公民在总统选举中投票的权利。
第二十四修正案禁止因未缴纳人头税等税款而拒绝投票。南方各州曾利用人头税剥夺贫困非裔美国人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修正案为紧急情况(例如总统残疾但仍在世)提供了特殊条款。该修正案允许副总统和大多数内阁成员正式宣布总统无法履行其职责。如果是这种情况,则副总统将成为代理总统,直至总统宣布自己适合继续履行职责。如果副总统仍然认为总统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则他和内阁可以再次宣布总统的残疾。如果是这种情况,则国会必须召开会议以决定此事。总统将继续履行职责,除非国会经由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副总统和内阁的意见。
第二十六修正案规定,所有18岁或以上的人员不得因年龄原因被剥夺投票权。
第二十七修正案最初于1789年由国会提出,与权利法案同时提出。然而,直到1992年,它才获得所需四分之三州的立法机构批准。它规定,国会薪资变动不得在(众议员)选举发生之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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