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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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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殖民地时期美国政府 - 邦联条例下的美国 - 制宪会议 - 批准 - 三权分立 - 联邦制度 - 一般条款 - 权利法案 - 后来的修正案 - 立法部门 - 行政部门 - 司法部门

美国宪法将政府分为三个独立且不同的部门: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权力分立的概念指的是具有不同权力的独立部门。这一理论源于几位欧洲哲学家的著作。英国人约翰·洛克首先提出了这一想法,但他只建议将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离。法国人夏尔-路易·德·蒙泰斯几厄增加了司法部门。

理论上,每个部门都与其他部门平等。各部门相互制衡权力,并使用被称为 **权力制衡** 的制度。因此,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获得过多的权力和影响力,从而减少了暴政政府出现的可能性。

美国宪法序言用一般性语句阐述了这些目标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联邦,确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祉,并确保我们自己和后代享有自由的福祉,特制定并颁布本宪法,以供美利坚合众国适用”。

立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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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是立法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它还监督这些法律的执行,并检查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各种权力。国会是 *两院制* - 它由两院组成。一院是众议院,另一院是参议院。

众议院目前由 435 名成员组成。根据人口(每十年计算一次)分配给 50 个州的代表人数。每个州至少保证一名代表。分配到一名以上代表的州会根据州的程序规定,将自己划分为与分配的代表人数相等的若干个选区。每个选区的民众投票选举一名代表进入国会(只分配到一名代表的州选择 *全州* 代表 - 全州作为一个选区进行投票)。哥伦比亚特区和一些美国领地被允许选举代表进入众议院。这些代表可以参与辩论,并参加委员会会议,但不能在全院投票。每位众议院议员都将在偶数年重新选举,并被选为为期两年的任期。众议院由议长主持,议长由众议院议员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院是美国立法部门的上议院,拥有 100 名成员,远远少于众议院的 435 名成员。每个州选择两名参议员,无论该州的人口多少。宪法最初规定,州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 年第十七修正案批准后,参议员由州人口直接选举产生。与众议院两年任期相比,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此外,在偶数年,只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参加选举。制定这两院之间差异的原因是建国先贤的故意安排;参议院旨在成为一个更加稳定、严肃的机构,而众议院则更加顺应民意。

副总统是参议院议长,但只有在出现平局时才能投票。参议院还选择一名临时议长,在副总统缺席时主持会议(尽管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多数党议员轮流主持短时间会议)。

参议院和众议院都需要批准立法,才能使立法成为法律。两院在立法权力方面是平等的,但税收法案(与税收相关的法案)只能起源于众议院。然而,与任何其他法案一样,仍需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这些法案进行修改。

参议院拥有与条约和行政和司法官员任命相关的额外权力。这种权力被称为“建议和同意权”。总统任命法官和许多行政官员,以及批准条约都需要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为了对条约提供建议和同意,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必须一致同意。

虽然大多数投票只需要简单多数才能通过,但有时需要五分之三的参议员才能将法案提交表决。这是因为参议院规则规定,只要法案还在辩论中,就不能对法案进行投票,而且参议员对法案的辩论时间没有限制。参议员有时会利用这条规则对法案进行 *阻挠* - 也就是说,不断辩论法案,以至于无法对其进行投票。结束阻挠的唯一方法是五分之三的参议员投票支持一项终止辩论动议,从而结束所有辩论,并将法案提交表决。阻挠的使用往往存在争议。无论哪个党派占多数,都会将其使用称为“阻挠”,而另一方则将其视为对多数党的重要制衡。

众议院拥有弹劾联邦行政和司法官员的独家权力。根据宪法,官员可以因“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和不端行为”而被弹劾。参议院拥有审理所有弹劾案的独家权力,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定罪。宪法规定,被参议院定罪的任何人必须被免职。参议院还拥有禁止该人担任进一步联邦职位的权力。参议院不得对该人实施任何其他惩罚,但当事人仍可在法院接受审判。由于副总统(作为总统的继任者)在审判总统时会有明显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由首席大法官主持。有趣的是,没有类似的规定阻止副总统主持他或她自己的审判。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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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副总统和其他行政官员组成行政部门。这个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总统和副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产生,选举团是由选举总统目的而选举产生的一群人。我们可以稍后再详细讨论选举团。

总统任命几位 *部长* 领导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是涵盖广泛法律主题的机构 - 例如,农业部和司法部。几位部长(在司法部的情况下,是司法部长)担任总统的顾问,也是他们各自部门的首席官员。这群顾问被称为总统的 *内阁*。总统提名这些部长,以及其他重要的联邦官员,参议院对他们进行 *建议和同意*。

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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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必须解释美国法律。在进行这些解释的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发现某项法律违反宪法。如果是这样,法院就会宣布该法律违宪。因此,司法部门在确定国家法律方面也发挥着作用。

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建议和同意。法官人数和法院的具体结构由法律而不是宪法规定。

立法程序:法案如何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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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会两院都通过了一项法案,也许观察了每个议院的不同规则和程序,但最终文本完全相同,该法案将提交给总统。 立即,总统行动的10 天时钟开始计时。 这项计算中不包括星期日。

总统收到法案后,有多种选择。 流程的结果取决于他采取的路线。

  • 签署 - 如果总统签署法案,它将立即生效成为法律。
  • 否决 - 总统可以(如果他愿意)将法案退回它起源的议院。 该议院随后可以考虑总统的异议。 如果它希望无论如何通过该法律,它必须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再次通过该法案。 如果发生同样的事情,那么另一个议院将考虑该法案,也许会以相同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再次通过。 如果两院以所需多数票通过该法案,那么该法案将成为法律,尽管总统否决了它。 如果一院或两院未能提供足够的多数票,那么该法案将失败。
  • 不采取行动 - 总统可以选择对法案不采取任何行动。 如果总统在 10 天内既没有签署也没有退回该法案,那么该法案将成为法律,无需签署。
  • 口袋否决 - 口袋否决是绝对否决权 - 国会无法以任何多数票推翻它(尽管它可以选择重新通过该法案)。 口袋否决权发生在国会会议结束前。 如果法案在总统手中,并且他尚未签署或退回,并且 10 天的时限尚未到期, **并且** 国会休会(即,它决定在剩余的年度内不再开会),那么总统可以口袋否决该法案。

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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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任何政府部门变得过于强大,宪法起草者创建了一个权力制衡系统。 每个政府部门都对其他部门有制衡,而它本身也受到制衡。 复杂的系统可以概述如下:

立法的制衡

对行政部门的制衡

  • 推翻否决权的权力
  • 在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确认总统任命副总统的权力
  • 对行政活动征税和分配税收的权力
  • 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查
  • (参议院)批准条约的权力
  • (参议院)批准总统提名的权力
  • (众议院)弹劾,或指控联邦官员犯有贿赂、叛国罪或其他重罪
  • (参议院)弹劾审判

对司法部门的制衡

  • 设定法院规模和结构的权力
  • (参议院)批准总统提名的法官职位的权力
  • (众议院)弹劾
  • (参议院)弹劾审判

内部制衡

  • 通过法律需要两院的批准

行政部门的制衡

对立法部门的制衡

  • 否决权
  • 口袋否决权
  • 在国会尚未开会时召集国会特别会议的权力
  • 副总统担任参议院议长,主持参议院会议
  • 国会不能在总统在任期间降低总统的薪水

对司法部门的制衡

  • 提名法官的权力
  • 完全或部分赦免被定罪罪犯的权力

司法部门的制衡

对立法部门的制衡

  • 宣布法案违宪的权力
  • 国会不能在法官在任期间降低法官的薪水
  • 首席大法官主持总统弹劾审判

对行政部门的制衡

  • 宣布行政行为违宪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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