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纵火
外观
纵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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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433 刑事法典 | |
选举/认罪 | |
检察官选举 | 可公诉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级法院法官 + 预审(I) 高级法院陪审团 + 预审(I) (536(2)) |
可公诉处罚 | |
最高刑期 | 5 年监禁(疏忽)14 年监禁(财产)无期徒刑(漠视)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 |
纵火 - 漠视人命
433. 任何人故意或鲁莽地用火或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无论该人是否拥有该财产,均属可公诉罪,可处无期徒刑,如果
- (a) 该人知道或对财产是否有人居住或占用持鲁莽态度;或
- (b) 火灾或爆炸导致他人身体伤害。
– CCC
纵火 - 财产损失
434. 任何人故意或鲁莽地用火或爆炸造成不完全属于该人的财产损失,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
– CCC
过失纵火
436. (1) 任何人完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财产,如果因明显偏离一个谨慎人防止或控制火势蔓延或防止爆炸所应采取的谨慎标准,导致该财产发生火灾或爆炸,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
不遵守预防法律
(2) 任何人被指控犯有本节 (1) 所述罪行,如果该人未能遵守有关防止或控制财产内火灾或爆炸的任何法律,法院可以据此推断该人明显偏离本节所述的谨慎标准。
– CCC
除了时间、地点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检察官还应证明以下每项罪行的内容
纵火 - 漠视人命
- 被告用火或爆炸造成财产损失
- 被告在造成损失时有意或鲁莽
- 被告要么
- 知道或对财产是否有人居住或占用持鲁莽态度;或
- 火灾或爆炸导致他人身体伤害。
纵火 - 财产损失
- 被告用火或爆炸造成财产损失
- 被告在造成损失时有意或鲁莽
- 该财产不完全属于被告
过失纵火
犯罪意图要求不包括证明主观上预见到点燃火灾后果的需要。 [1] 然而,检察官需要证明被告知道点燃火灾的“可能后果”。[2] 最低犯罪意图标准是鲁莽。 [3]
通常预计检察官需要提供专家证词来证明火灾是由被告造成的。 [4]
- ↑ R. v. Peters, 1991 CanLII 257 (BC C.A.)
- ↑ R. v. S. D. D., 2002 NFCA 18 (CanLII)
'c.f.' R. v. Buttar, 1986 CanLII 1163 (BC C.A.) - ↑ R. v. Brain, 2003 BCCA 70
R. v. Venn, 1991 CanLII 914 (BC S.C.) - ↑ 例如 R. v. Eng, 1996 CanLII 1598 (BC SC)
在权衡纵火专家证词时,法院应考虑:[1]
- 专家是否到过火灾现场
- 他是否在法庭上旁听了相关目击证词
- 被告专家是否对检察官专家证词存在错误理解
- 对火灾的替代解释的可信度
- ↑ R. v. Vieira, 2005 CanLII 41367 (ON CA)
例如见 R v Jonkman, 2012 SKQB 511 (CanLII)
持有纵火材料
436.1 任何人持有任何纵火材料、纵火装置或爆炸物以实施第 433 至 436 条所述任何罪行,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
– C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