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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入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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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
348 条刑法
选举/认罪
皇室选举混合(非住宅)
可公诉(住宅)
管辖权省级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PI (I)
最高法院陪审团 + PI (I) (536(2))
简易判决
最高刑罚18 个月监禁或 5,000 美元罚款(非住宅)
可公诉判决
最高刑罚10 年监禁(非住宅)
无期徒刑(住宅)
参考文献
罪行要素
判决原则
判决摘要


入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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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1) 凡是

(a) 以意图在其中犯下可公诉罪为目的破门而入,
(b) 破门而入并在其中犯下可公诉罪,或
(c) 在
(i) 在其中犯下可公诉罪后,或
(ii) 以意图在其中犯下可公诉罪为目的进入该场所后,从该场所逃脱,

即属

(d) 如果该罪行是在住宅内犯下,则构成可公诉罪,可处以无期徒刑,以及
(e) 如果该罪行是在住宅以外的场所犯下,则构成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或经简易判决可判处刑罚。

...
加重情节 - 入室盗窃
348.1 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第 98 或 98.1 条、第 279(2) 条或第 343、346 或 348 条所述的罪行,罪行与住宅有关,判处该人刑罚的法院应将以下事实视为加重情节:犯罪发生时,住宅有人居住,并且该人在犯下罪行时,

(a) 知道或漠不关心住宅是否有人居住;以及
(b) 对人或财产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刑法

对于被指控犯有入室盗窃罪并且罪行性质较轻(例如单一事件、财产价值低、财产已追回)的初犯且品行良好的罪犯,缓刑可能是合适的。[1] 但是,如果发生了多起事件,通常的处罚是监禁。[2]

加重情节

  • 是私人住宅还是商业建筑;
  • 计划和复杂程度
  • 建筑物当时有人居住;
  • 罪犯知道或漠不关心建筑物是否有人居住;
  • 对人或财产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 财产损失

对住宅入室盗窃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对住宅以外的场所入室盗窃的最高刑罚是可公诉选举 10 年,简易选举 6 个月。

某些省份对住宅入室盗窃的基准刑期为 3 年。[3]

  1. R. v. Davenport [1977], 1 W.C.B. 176 (安大略上诉法院)
  2. Fry, [1981] O.J. No. 140 (C.A.) -- 9 个月同期
  3. R. v. McAllister, 2008 NSCA 103

入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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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芬兰,法院建议对住宅入室盗窃的刑期范围为 12 至 36 个月。[1]

  1. R. v. Walbourne, [2012] N.J. No. 171 (P.C.), per Judge Orr

辅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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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意 DNA 命令(二级指定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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