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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犯罪/持有破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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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破门工具
351. (1)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其举证责任由其承担,持有任何适合于破门入室、机动车、金库或保险箱的工具,在情况下,可合理推断该工具已被使用或将被使用或已打算用于此目的,

(a) 构成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或
(b) 构成可经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

...
R.S.,1985,c. C-46,s. 351;R.S.,1985,c. 27 (1st Supp.),s. 48;2008,c. 18,s. 9。

持有用于破门入室硬币操作或货币兑换设备的工具
352.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其举证责任由其承担,持有任何适合于破门入室硬币操作设备或货币兑换设备的工具,在情况下,可合理推断该工具已被使用或将被使用或已打算用于破门入室硬币操作设备或货币兑换设备,构成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监禁。
R.S.,c. C-34,s. 310;1972,c. 13,s. 26;1974-75-76,c. 93,s. 28。


CCC

罪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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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时间、地点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检察机关还必须证明

  1. 被告人持有工具
  2. 这些工具适合用于破门入室
  3. 工具的用途与被告人针对的目标地点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即使是折断的刀,也可能被认定为破门工具,因为它可以用作撬开大门或抽屉锁的工具。[1]

  1. R. v. Charron, 2005 BCCA 607 (CanLII)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