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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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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
342.1 (1) 任何人,以欺诈手段并无正当理由,

(a) 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任何计算机服务,
(b) 通过电磁、声学、机械或其他设备,直接或间接地拦截或导致拦截任何计算机系统的功能,
(c) 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导致使用计算机系统,意图犯下(a)或(b)项下的罪行,或与数据或计算机系统有关的第430条所规定的罪行,或
(d) 使用、持有、贩卖或允许他人访问能够使人犯下(a)、(b)或(c)项下的罪行的计算机密码

均构成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或构成可予以简易判决的罪行。


刑法典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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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