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越狱
外观
145. (1) 任何人
- (a) 从合法监护中逃脱,或
- (b) 在被判处监禁的期限届满之前,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无合法理由(其举证责任在于其本人)而逍遥法外,
即构成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监禁,或构成可经简易程序审判的罪行。
– 刑法
- 事件发生地和时间
- 被告身份
- 被告当时处于合法监护之下
- 越狱情况
- 抓捕时间和日期
要构成监护,执法人员必须使用逮捕词语以及身体约束或被告对身体约束的服从。如果没有某种形式的身体约束,就无法构成该罪行。[1]
- ↑ R. v. Costain, 2011 ONCJ 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