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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越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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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1) 任何人

(a) 从合法监护中逃脱,或
(b) 在被判处监禁的期限届满之前,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无合法理由(其举证责任在于其本人)而逍遥法外,

即构成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监禁,或构成可经简易程序审判的罪行。


刑法

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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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件发生地和时间
  2. 被告身份
  3. 被告当时处于合法监护之下
  4. 越狱情况
  5. 抓捕时间和日期

要构成监护,执法人员必须使用逮捕词语以及身体约束或被告对身体约束的服从。如果没有某种形式的身体约束,就无法构成该罪行。[1]

  1. R. v. Costain, 2011 ONCJ 559

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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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