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加拿大刑法判决/犯罪/公害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公害
140. (1) 任何人明知故犯,意图误导,致使和平官员进行或继续调查,即构成公害,其行为包括:

(a) 做出虚假陈述,指控他人犯有罪行;
(b) 采取旨在使他人被怀疑犯有其未犯的罪行,或将怀疑从自身转移到他人身上的行为;
(c) 举报发生了一起没有发生的罪行;或
(d) 举报或以其他方式宣布或使人知悉自己或其他人已死亡,而事实上自己或其他人并未死亡。

处罚
(2) 任何人犯有公害罪,

(a) 构成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或
(b) 构成可予以简易判决的罪行。


R.S., 1985, c. C-46, s. 140;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19.


刑法典

辅助令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