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未出庭或出庭
出庭
未出庭或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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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45 of the Crim. Code | |
选举/认罪 | |
检察官选举 | 混合 |
简易判决 | |
可判决 | 无罪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刑期 | 6 个月监禁或 $5,000 罚款 |
最高刑期 | 2 年监禁 |
参考文献 | |
犯罪构成要件 判决原则 判决摘要 |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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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庭
(2) 任何人,
- (a) 在获准保释或在法官或法官面前签署保证金后,未经正当理由,而正当理由的证明责任在于其本人,未能按保证书的规定出庭,或者
- (b) 在法院、法官或法官面前出庭后,未经正当理由,而正当理由的证明责任在于其本人,未能按法院、法官或法官的要求出庭,
或未能按照法院、法官或法官的命令,视情况而定,自首,即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犯有可依简易程序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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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庭或未遵守传票
(4) 任何人被送达传票,并无正当理由,而正当理由的证明责任在于其本人,未能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果适用,到场进行《刑事罪犯身份识别法》规定的程序,或未能按传票规定出庭,即犯有
- (a) 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
- (b) 可依简易程序审理罪。
未遵守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诺
(5) 任何人被列入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诺,或在主管警官或其他治安官面前签署保证金,并经法官根据第 508 条确认,且无正当理由,而正当理由的证明责任在于其本人,未能按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果适用,到场进行《刑事罪犯身份识别法》规定的程序,或未能按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诺规定出庭,即犯有
- (a) 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
- (b) 可依简易程序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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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6) 出庭通知、出庭承诺或保证金对指控罪行的实质内容描述有缺陷,不构成正当理由,不适用于本条第 (5) 款。
– 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