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加拿大刑法/罪行/妨碍公务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妨碍公务
140. (1) 任何人故意误导,使警务人员开始或继续调查,则构成妨碍公务,方法如下:

(a) 作出虚假陈述,指控他人犯有罪行;
(b) 做出任何旨在使他人被怀疑犯有未犯的罪行或转移对自己怀疑的行为;
(c) 报告已发生但未发生的罪行;或
(d) 报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告知或使他人知晓本人或他人已死亡,而实际上本人或他人并未死亡。


刑法

另请参阅

  • "陈述" (第 118 条)
  • "警务人员" (第 2 条)
  • 第 585 条

罪行证明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被告人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时间
  3. 管辖区域 (包括区域和省份)
  4. 被告人通过言语、书面或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向警务人员传达信息
  5. 传达的信息是虚假的
  6. 该信息导致警务人员开始或继续调查
  7. 被告人意图使警务人员开始或继续调查
  8. 如果信息为书面形式,则存档该陈述

妨碍公务是指导致警务人员开始或继续调查。

"罪行" 可以指刑法典中的罪行以及具有惩罚性质的省级罪行。[1]

不需要进行证人审查来确定被告人对警务人员的陈述是否可采。[2]


  1. R. v. Howard (1972), 7 CCC 2d 211 (安大略上诉法院)
  2. R. v. Stapleton (1982) 66 CCC 2d 231 (安大略上诉法院)

另请参阅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