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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恐吓司法系统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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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司法系统参与者
s. 423.1 刑法
选择/辩护
检察官选择可公诉罪
管辖权省级法院
高级法院法官 + PI (I)
高级法院陪审团 + PI (I) (536(2))
可公诉罪处置
最高刑期14 年监禁
参考资料
罪行要素
判刑原则
判刑摘要

恐吓司法系统参与者或记者
423.1 (1) 无论是否有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第(2)款所述的行为,意图在以下情况下引发恐惧状态:

(a) 一组人或公众,以阻碍刑事司法管理;
(b) 司法系统参与者,以阻碍其履行职责;或
(c) 记者,以阻碍其向公众传达与犯罪组织有关的信息。

禁止行为
(2) 第(1)款所述的行为包括:

(a) 对司法系统参与者或记者,或其任何已知人士使用暴力,或毁坏或损坏上述任何人的财产;
(b) 威胁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进行(a)款所述的行为;
(c) 持续或反复跟踪司法系统参与者或记者,或其任何已知人士,包括在公路上以无序的方式跟踪此人;
(d) 反复直接或间接地与司法系统参与者或记者,或其任何已知人士进行沟通;以及
(e) 围堵或监视司法系统参与者或记者,或其任何已知人士的住所、工作地点、学校、营业场所或所在地。

...

处罚
(3) 违反本条的任何人均犯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

2001,c. 32,s. 11。


CCC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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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v. Michel, 2010 NWTTC 9 || 15 个月 || 对 B&E 的皇冠证人发送威胁性语音邮件;涉及酒精;认罪
  • R. v. Conway, 2005 CanLII 15449 (MB PC) || 15 个月 || 威胁缓刑官

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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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