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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伪证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伪证
131 条刑法
选举/认罪
检察官选举可公诉罪
管辖权省级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初审法官(I)
最高法院陪审团+初审法官(I) (536(2))
简易程序
可公诉罪处置
最高刑期14 年监禁
参考资料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伪证
131. (1) 除非第 (3) 款另有规定,任何人在法律授权的人员面前,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以书面宣誓、郑重声明或证词或口头方式,为误导而作出虚假陈述,明知陈述为假,即构成伪证罪。

视频链接等。
(1.1) 除非第 (3) 款另有规定,任何人在《加拿大证据法》第 46(2) 款项下提供证据,或根据《刑事事项相互法律援助法》第 22.2 条的命令提供证据或陈述,为误导而作出虚假陈述,明知陈述为假,无论该虚假陈述是否按照第 (1) 款以宣誓或郑重声明的形式作出,只要该虚假陈述是按照加拿大境外该人虚拟在场或被听到的地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手续作出的,即构成伪证罪。

同上
(2) 第 (1) 款适用,无论第 (1) 款提到的陈述是否在司法程序中作出。

适用范围
(3) 第 (1) 款和 (1.1) 款不适用于任何人按照法律特别允许、授权或要求作出的陈述。

处罚
132. 犯伪证罪的人,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

佐证
133. 除非证人证据在实质上得到牵连被告的证据佐证,否则不得仅凭一个证人的证据指控任何人犯下第 132 条规定的罪行。


刑法典

罪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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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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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时间
  3. 管辖权(包括地区和省份)
  4. ♰ 获取先前听证会证据
    1. ♰ 获取先前听证会记录
    2. ♰ 获得审判法官认证的记录
    3. ♰ 向被告发出打算提交记录的通知
  5. ♰ 证明听证会内容(通过原审法庭书记官)
    1. ♰ 先前听证会的管辖权、日期和时间
    2. ♰ 被告作为证人的身份
    3. ♰ 书记官为被告宣誓
    4. ♰ 被告对某事实进行了证词
      ♰ <所有文件已提交至法院>
  6. ♰ 先前听证会 #1 和先前听证会 #2 中的证词存在矛盾
  7. ♰ 被告当时知道证词存在矛盾
  8. ♰ 被告当时有意使证词存在矛盾

呈堂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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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先前听证会证据
    1. ♰ 先前听证会记录
    2. ♰ 传唤原审法庭书记官带回与审判相关的文件
    3. ♰ 向被告发出打算提交记录的通知
  2. ♰ 原审法庭书记官所持有的与审判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 133 条旨在禁止仅凭一个证人声称被告撒谎的证据而定罪。但是,如果案件完全是间接证据,检察官无需佐证证据。[1]

  1. R. v. Reyat 2012 BCCA 311 (Can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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