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加拿大刑法/罪行/恐吓司法系统参与者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恐吓司法系统参与者
s. 423.1 刑法
选举/认罪
皇家检察官选举可公诉罪
管辖权省级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陪审团(I)
最高法院陪审团+陪审团(I) (536(2))
可公诉罪处罚
最高刑罚14年监禁
参考文献
犯罪要素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恐吓司法系统参与者或记者
423.1 (1) 任何人不得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本条(2)所述的行为,意图在

(a) 一群人或公众中引发恐惧情绪,以妨碍刑事司法行政;
(b) 司法系统参与者中引发恐惧情绪,以妨碍其履行职责;或
(c) 记者中引发恐惧情绪,以妨碍其向公众传递与犯罪组织有关的信息。

禁止行为
(2) [废止,2015,c. 13,s. 12]

...


刑法

罪行证明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被告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时间
  3. 管辖权 (包括地区和省份)
  4. 是否实施了禁止的行为(无需在客观上取得成功)
  5. 被告是否知道受害者属于禁止的人员类别
  6. 该行为是否意图在禁止的群体中引发恐惧情绪,以妨碍他们在某些方面的行为。
  7. 没有合法授权

被告只需预见到,通过向司法系统参与者传达暴力威胁,很可能导致足以妨碍该官员履行其职责的恐吓行为。..[1]

  1. R. v. Armstrong, 2008 BCSC 1683; R. v. Chartrand, [1994] 2 S.C.R. 864 1994 CanLII 53

司法系统参与者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s. 2 ...
“司法系统参与者”是指

(a) 参议院、众议院、立法议会或市议会成员,以及
(b) 在刑事司法行政中发挥作用的人员,包括
(i) 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部长和负责某省警务的部长,
(ii) 检察官、律师、魁北克公证人协会成员和法院官员,
(iii) 法官和司法人员,
(iv) 陪审员和被传唤为陪审员的人员,
(v) 线人、潜在证人、传唤证人以及已作证的证人,
(vi) 在“治安官”定义的(b)、(c)、(d)、(e)和(g)款中所指的治安官,
(vii) 警队的民用雇员,
(viii) 参与法院管理的人员,
(viii.1) 25.1(1)条所指的公职人员和按其指示行事的人员,
(ix) 参与调查议会法案下的犯罪的加拿大税务局雇员,
(ix.1) 参与调查议会法案下的犯罪的加拿大边境服务局雇员,
(x) 联邦或省级矫正服务的雇员、假释监督员以及参与监督此类矫正服务下刑期执行的任何其他人,以及根据《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进行纪律听证的人员,以及
(xi) 全国假释委员会和省级假释委员会的雇员和成员;


刑法

威胁参与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皇家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能够预见到,通过传达暴力威胁,会导致足以妨碍该人履行其职责的恐吓行为。..[1]

  1. R v Armstrong 2012 BCCA 248 (CanLII)
  1. R. v. Cluney, 2008 SKQB 240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