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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宪法及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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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完美的联邦,确立正义,保证国内的安宁,提供共同的防御,促进公众福利,并保障我们自己和后代的自由的福祉,特此制定并建立本宪法,供美利坚合众国使用。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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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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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宪法所授予的一切立法权,应归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国会应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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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的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备其州议会中人数最多的议院的选举人资格。

凡未满二十五岁,未入籍美利坚合众国满七年,或在当选时并非其当选所在州的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众议员和直接税应按各州人口比例在各州之间分配,各州人口应按其所有自由人(包括按年限服役的受役人)的人数计算,不包括未纳税的印第安人,其他所有人员则按其人数的五分之三计算。 [已被第十四修正案第二节取代]

人口统计应在美利坚合众国国会首次开会后三年内进行,并在以后每隔十年进行一次,其方式由国会法令规定。众议员人数不超过三万人一名,但每个州至少应有一名众议员;在进行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举三名众议员,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德岛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园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佐治亚州三名。

如有任何州的代表出现空缺,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出选举令状,补选该空缺。

众议院应选举其议长和其他官员,并有权单独提出弹劾案。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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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选出的两名参议员组成,由各州立法机关选举[被第十七条修正案第一条取代],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

他们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后,应尽可能平均地分成三类。第一类参议员的席位将在第二年期满时被撤销,第二类参议员的席位将在第四年期满时被撤销,第三类参议员的席位将在第六年期满时被撤销,以便每两年选举三分之一;如果在任何州立法机关休会期间,由于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该州行政部门可以进行临时任命,直到立法机关下次会议,届时将填补这些空缺。[被第十七条修正案第二条取代]

凡未满三十岁、未满九年的美国公民、以及当选时不是其选举所在州居民的人,不得担任参议员。

美利坚合众国副总统担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投票结果相等,否则没有投票权。

参议院选举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职务时,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拥有对所有弹劾案的独家审判权。在审判时,他们应宣誓或确认。当审判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时,首席大法官应主持审判:任何人只有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判有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出免职和取消担任美利坚合众国任何荣誉、信托或利润职位资格:但被判有罪的一方仍应依法承担并接受起诉、审判、判决和处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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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立法机关规定;但国会可随时以法律形式制定或修改这些规定,但参议员选举地点除外。

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会议应于12月第一个星期一[被第二十条修正案第二条取代]举行,除非他们以法律形式指定不同的日期。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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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院应判定其自身成员的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每一院的多数应构成议事法定人数;但较少人数可以延期一天,并可以授权以每一院规定的方式和处罚来强制缺席成员出席。

每一院可以决定自己的议事规则,惩罚其成员的无序行为,并在三分之二同意的情况下,驱逐成员。

每一院应保存议事记录,并定期公布,但其认为需要保密的除外;每一院成员在任何问题上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应根据出席成员五分之一的要求记录在议事记录上。

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延期超过三天,也不得延期至两院正在开会的地方以外。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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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员和众议员应领取薪酬,其数额由法律规定,并由美利坚合众国国库支付。[被第二十七条修正案修改]他们在出席其各自议院会议期间以及前往和返回会议途中,在所有情况下,除叛国罪、重罪和扰乱治安罪外,享有免于逮捕的特权;对于在任何一院的任何演讲或辩论,他们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询。

任何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的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美利坚合众国授权的任何民事职位,这些职位是在该任期内设立的,或其薪酬是在该任期内增加的;任何担任美利坚合众国公职的人,在其任期内不得担任任何一院成员。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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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征税的法案应起源于众议院;但参议院可以像其他法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凡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应提交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如果他批准,应签署;如果他不批准,应将法案连同他的反对意见退回原议案院,该院应将反对意见全文记录在议事记录上,并继续重新审议。如果重新审议后,该院三分之二成员同意通过该法案,应将法案连同反对意见送交另一院,由另一院重新审议,如果该院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则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此类情况下,两院的投票均应通过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赞成和反对该法案的投票人员姓名应分别记录在每一院的议事记录上。如果任何法案在提交总统后十天(星期日除外)内未被总统退回,则该法案应与总统签署的相同,成为法律,除非国会因休会而阻止退回,在这种情况下,该法案不成为法律。

凡需要参议院和众议院同意的命令、决议或投票(延期问题除外),均应提交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在该命令、决议或投票生效之前,应经他批准,或经他否决,应根据法案的规定和限制,经参议院和众议院三分之二成员重新通过。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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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拥有以下权力:征收和征收税款、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以偿还债务,并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公共福利提供资金;但所有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在美利坚合众国范围内应统一;

以美利坚合众国信誉借款;

规范与外国、各州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建立统一的归化规则,以及关于破产的统一法律,适用于美利坚合众国各地;

铸造货币,规定货币价值及其与外国货币的比价,并规定重量和计量标准;

规定对伪造美利坚合众国证券和流通货币的处罚;

设立邮局和邮路;

通过为作者和发明者在其各自作品和发现中提供有限时间的独占权利,促进科学和有益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庭;

定义和惩罚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宣战,颁发征用令,并制定有关陆地和水上俘获的规则;

征募和维持军队,但用于此目的的资金拨款不得超过两年;

提供和维持海军;

制定陆军和海军部队的管理和规章;

规定征召民兵执行联邦法律、镇压暴动和抵御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武装和训练,以及规定在美利坚合众国服役的民兵部分的管理,保留各州分别任命军官和根据国会规定的训练方法训练民兵的权力;

为了对所有州通过割让以及国会接受成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区域(不超过十平方英里)行使排他立法权,并且对各州议会同意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军火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的任何地方行使类似的权力;以及

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以执行上述权力以及本宪法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所有其他权力。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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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不得禁止任何现存州认为适宜接纳的人员的迁移或进口,直到一八〇八年以前,但可以对这种进口征收不超过每人十美元的税款或关税。

人身保护令的权利不得被中止,除非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需要中止。

不得通过追溯法或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

除按比例分摊于本宪法前述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外,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经第十六条修正案修改]

不得对任何州出口的商品征收税款或关税。

在商业或税收方面,不得通过任何法规对一个州的港口给予比另一个州的港口更高的优先权;同样,前往或离开一个州的船只也不得被迫在另一个州进港、出港或缴纳关税。

除经法律授权拨款外,不得从国库中支取任何款项;所有公共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定期公布。

美利坚合众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任何担任美利坚合众国任何有偿或信托职位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国家的任何礼物、报酬、职位或爵位。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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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联盟或邦联;不得颁发私掠许可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票据;不得将除金银货币以外的任何东西作为偿还债务的支付手段;不得通过任何追溯法或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损害合同义务的法案,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或出口征收任何关税或税款,但为了执行其检验法案而绝对必要的除外;任何州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关税和税款的净收入应归属美利坚合众国国库;所有此类法律应受国会审查和控制。

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有军队或战舰,不得与另一州或外国势力达成任何协议或条约,或参加战争,除非遭到实际入侵,或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而无法延误。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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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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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授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与同期当选的副总统共同选举产生,其方式如下

各州应按其议会指示,任命与该州在国会中享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数相同的选举人,但参议员、众议员或担任美利坚合众国有偿或信托职务的人不得被任命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其各自的州举行会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得与其本州居民相同。他们应列出所有被投票的人员及其各自的得票数,将此名单签字认证并密封,寄往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并向参议院议长转交。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场的情况下打开所有证书,然后计票。得票最多的人为总统,如果其票数超过所有任命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如果有多人获得超过半数的票数,并且票数相同,那么众议院应立即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他们中选举一人为总统;如果没有人获得半数票数,那么众议院应以同样的方式从名单上排名前五的人中选举总统。但在选举总统时,投票应按州进行,每个州的代表拥有一票;为此目的的法定人数应包括来自三分之二以上州的代表,至少需要半数以上州的同意才能选举产生。在所有情况下,在选举总统后,得票最多的选举人票数的人应为副总统。但如果仍有两人或多人得票相同,则参议院应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他们中选举副总统。

国会可决定选举人选举的时间以及他们投票的日期,该日期应在美利坚合众国各地相同。

除在通过本宪法时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出生公民或公民外,任何人都无权担任总统;同样,未满三十五岁或在美利坚合众国居住未满十四年的人也无权担任该职位。

如果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无法履行总统职权而无法履行总统职权,则副总统应接任总统,国会可以通过法律为总统和副总统因免职、死亡、辞职或无法履行职权而产生的情况制定条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的何种官员应代理总统,该官员应据此代理,直到障碍消除或选举产生总统。

总统应定期领取薪酬,作为其服务的报酬,此薪酬在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其任期内不得接受来自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州的任何其他报酬。

在总统就任之前,应宣誓或郑重声明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声明)我将忠实履行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职务,尽我所能,维护、保护和保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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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为美利坚合众国陆军和海军以及各州民兵(当被征召服役于美利坚合众国时)的最高统帅;总统可要求各行政部门主要官员以书面形式就其各自职务职责相关的任何事宜发表意见,总统有权赦免和减刑针对美利坚合众国的罪行,但弹劾案除外。

总统有权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签订条约,但需要出席参议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总统应提名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所有其他美利坚合众国官员,这些官员的任命在本宪法中未作其他规定,并且应由法律规定,但国会可以通过法律将他们认为合适的次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法律法院或部门首长。

总统有权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填补所有空缺职位,颁发在下一届会议结束时到期的委任状。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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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应定期向国会通报国情,并向国会推荐他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措施;总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召集两院或其中任何一院,如果两院在休会时间上意见不一致,总统可以将两院休会至他认为适当的时间;总统应接受大使和其他公使;总统应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并应为所有美利坚合众国官员颁发委任状。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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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副总统以及所有美利坚合众国文职官员,因被弹劾并被判犯有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和不端行为而被免职。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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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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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权,应归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设立的较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较低级法院的法官,应在其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其服务报酬,该报酬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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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应延伸至所有根据本宪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其授权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法律和衡平法案件;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案件;所有海事和航海管辖权的案件;所有美利坚合众国为一方的争议;所有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争议;所有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争议;所有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所有同一州公民因不同州的授予而声称土地的所有权的争议,以及所有州或其公民与外国国家、公民或国民之间的争议。

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以及州为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应具有初审管辖权。在所有上述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应具有上诉管辖权,无论是法律还是事实,但国会可制定例外和规定。

所有罪行的审判,除弹劾案件外,应由陪审团进行;该审判应在所犯罪行发生地举行;但如果罪行未发生在任何州内,则审判应在国会依法指定的地点举行。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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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利坚合众国的叛国罪,仅指对美利坚合众国发动战争,或依附于其敌人,给予其援助和安慰。任何人不得因叛国罪而被定罪,除非有两位证人证明同一公开行为,或在公开法庭上认罪。

国会应有权宣布叛国罪的刑罚,但叛国罪的定罪不得导致血统腐败或没收,除非在被定罪者有生之年。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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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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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州应对其他每个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给予充分的信任和效力。国会可通过一般法律规定这些法令、记录和诉讼的证明方式及其效力。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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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州的公民应享有各州公民的所有特权和豁免。

任何在某州被指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且为逃避司法而潜逃至另一州,并被发现于该州的人,应根据其潜逃地州的行政当局的要求,被遣送回该州,以接受其罪行的审判。

任何根据某州法律被拘留以提供服务或劳务,且逃往另一州的人,不得根据该州的任何法律或规定,免除其服务或劳务,而应根据其有权获得该服务或劳务的当事人的要求,被遣送回该州。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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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可将新州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设立或建立新州;不得将两个或多个州或州的部分合并成一个州,除非有关各州的议会和国会同意。

国会应有权处置和制定关于美利坚合众国领土或其他财产的所有必要规则和条例;本宪法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损害美利坚合众国或任何特定州的任何权利主张。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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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应保证本联邦中每个州的共和政体,并保护其免受入侵;在州议会或行政部门(如果州议会无法召开会议)的申请下,保护其免受国内暴力。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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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每当两院三分之二认为必要时,应提出修正本宪法,或应根据各州三分之二议会的申请,召集一个会议来提出修正案,该修正案在任何情况下,在经各州四分之三议会或各州四分之三的会议批准后,应有效地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具体取决于国会提出的批准方式;但任何在1808年前提出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第一条第九款中的第一款和第四款;任何州,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其在参议院的平等表决权。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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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宪法通过之前所承担的所有债务和所订立的所有承诺,对美利坚合众国在本宪法下的效力,应与在联邦宪法下的效力相同。

本宪法以及根据其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授权缔结的或将要缔结的所有条约,应为最高法,各州的法官应受其约束,尽管任何州宪法或法律中有相反规定。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以宣誓或保证的方式,承诺支持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任何美利坚合众国官职或公共信任的资格。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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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州的会议批准,对于在批准该宪法的州之间建立本宪法,应足够。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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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宪法于公元1787年9月17日,由出席会议的所有州一致同意签署,当时美利坚合众国独立12年。作为证明,我们在此签署自己的姓名。

[签名省略]

修正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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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不得制定有关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也不得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也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以要求纠正不公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二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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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自由州的安全,必须拥有训练有素的民兵,人民保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三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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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平时期,未经屋主同意,不得将士兵安置在任何房屋内;战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安置。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四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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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权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侵犯,其人身、房屋、文件和财产应得到保护;除非有充分理由并由宣誓或证词支持,且特别描述了搜查地点以及要搜查的人员或物品,否则不得签发搜查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五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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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因资本罪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而被起诉,除非经大陪审团的呈文或起诉书,但陆海军的案件以及民兵在战时或公共危险期间的现役期间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的危险;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未经公正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用于公共用途。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六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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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以下权利: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由犯罪发生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审判,该地区应由法律事先确定;了解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与控方证人对质;强制传唤对己有利的证人;得到律师的帮助进行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七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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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诉讼中,如果争议价值超过20美元,则应保留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由陪审团审理的事实不得在美国任何法院进行重新审理,除非按照普通法的规则进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八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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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不得判处过高的罚款,不得施加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九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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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列举某些权利,不应被解释为否认或贬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十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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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未授予美国,亦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十一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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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权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任何针对一个州的诉讼,无论是其他州的公民,还是任何外国的公民或国民提起的诉讼。

1795年2月7日批准

第十二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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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应在各自的州内集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至少一人应与他们不在同一州居住;他们在投票时应在各自的投票单上写明所投票选的人为总统,并在单独的投票单上写明所投票选的人为副总统,他们应分别制作一份所有总统候选人和所有副总统候选人的名单,以及每人获得的票数,并签署并盖章,并将密封的名单寄往美国政府所在地,并寄给参议院议长;

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场的情况下,打开所有证书,然后计票;

获得总统票数最多的人应为总统,如果该票数为所有指定选举人的多数;如果没有一个人获得多数,则从总统候选人名单上票数最高的三个人中,众议院应立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应按州投票,每个州的代表有一票;为此目的的出席人数应为三分之二以上的州的成员,并且应以所有州的多数票为必要条件。如果众议院在赋予其选择权后的下一年3月4日之前没有选举出总统,则副总统应担任总统,如同总统死亡或其他宪法上的残疾一样。

获得副总统票数最多的人应为副总统,如果该票数为所有指定选举人的多数;如果没有一个人获得多数,则从名单上的两个最高票数中,参议院应选举副总统;为此目的的出席人数应为全体参议员的三分之二,并且应以全体参议员的多数票为必要条件。但任何按宪法没有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不得有资格担任美国副总统。

1804年6月15日批准

第十三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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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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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及其所有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地方,不得存在奴隶制或非自愿役使,但对经正当审判被判有罪的罪犯的惩罚除外。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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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应有权通过适当的立法来执行本条。

1865年12月6日批准

第十四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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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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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的公民,都是美国公民,也是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美国公民的权利或特权的法律;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除非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也不得拒绝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的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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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的代表名额应按其各自人口比例分配,计算各州所有人口数,不包括未纳税的印第安人。但当任何州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时,拒绝二十一岁以上且为美国公民的男性居民的投票权,或以任何方式缩减其投票权(参与叛乱或其他犯罪行为除外),则该州的代表名额应按该州二十一岁以上男性公民中被剥夺投票权的男性公民数与该州所有二十一岁以上男性公民总数的比例减少。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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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曾以国会议员、美国官员、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支持美国宪法,但随后参与了反对该宪法的叛乱或暴动,或为其敌人提供帮助或安慰的人,不得担任参议员、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不得担任美国或任何州的任何民事或军事职务。但国会可以通过两院三分之二的票数解除这种资格。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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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根据法律授权的公共债务(包括为支付镇压叛乱或暴动中的服务而产生的养老金和赏金的债务)的有效性不得受到质疑。但美国或任何州不得承担或支付任何因帮助反对美国的叛乱或暴动而产生的债务或义务,也不得支付任何因奴隶的损失或解放而产生的索赔;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索赔均被视为非法且无效。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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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拥有权力以适当立法的方式执行本条的规定。

于 1868 年 7 月 9 日批准。

第十五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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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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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先前服役状况而被美国或任何州剥夺或缩减。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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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拥有权力以适当立法的方式执行本条。

于 1870 年 2 月 3 日批准。

第十六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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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拥有权力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征税和收税,无需在各州之间分配,也无需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

于 1913 年 2 月 3 日批准。

第十七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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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议院由各州选出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位参议员有一票。各州的选举人应具备其州议会人数最多的议院选举人的资格。

当任何州在参议院中的代表出现空缺时,该州的行政当局应颁发选举令状填补此类空缺:但任何州的议会可以授权其行政当局进行临时任命,直到人民按照议会指示进行选举填补空缺为止。

本修正案不得被解释为影响在该修正案成为宪法一部分之前选出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于 1913 年 4 月 8 日批准。

第十八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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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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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美国及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制造、销售或运输含酒精饮料,禁止将其进口或出口到美国及其管辖的任何领土。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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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和各州拥有执行本条的并发权力,可以通过适当立法的方式执行。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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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经各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之前,在本条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内无效。

于 1919 年 1 月 16 日批准。于 1933 年 12 月 5 日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废除。

第十九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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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性别而被美国或任何州剥夺或缩减。

国会应有权通过适当的立法来执行本条。

于 1920 年 8 月 18 日批准。

第二十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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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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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于每年 1 月 20 日中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于每年 1 月 3 日中午结束,如果本条未获批准,则上述任期将于当年结束;其继任者的任期自此开始。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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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应于 1 月 3 日中午开始,除非他们通过法律另行确定日期。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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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总统任期开始的规定时间,当选总统死亡,则当选副总统成为总统。如果在总统任期开始的规定时间之前未选出总统,或者当选总统未能宣誓就职,则当选副总统代理总统职务,直到总统宣誓就职为止;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未能宣誓就职的情况,宣布谁将代理总统职务,或指定代理总统的选拔方式,该人将按照规定代理总统职务,直到总统或副总统宣誓就职为止。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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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在众议院有权选择总统的情况下,如果任何被选中的总统候选人死亡,如何处理;以及在参议院有权选择副总统的情况下,如果任何被选中的副总统候选人死亡,如何处理。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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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和第2条将在本条修正案批准后第15天生效。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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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修正案除非在提交后七年内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无效。

批准日期:1933年1月23日

第二十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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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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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被此废除。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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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违反州法律的酒精饮料运输或进口到美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以供在那里交付或使用。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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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修正案除非在国会提交后七年内获得各州按宪法规定召开的宪法会议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无效。

批准日期:1933年12月5日

第二十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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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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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超过两次。任何曾担任总统职务,或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两年任期(该任期由他人当选总统)的人,不得再次当选总统。但本条修正案不适用于国会提出本条修正案时担任总统职务的人,也不妨碍在本条修正案生效时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职务的人在任期内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职务。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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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修正案除非在国会提交后七年内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无效。

批准日期:1951年2月27日

第二十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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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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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特区,作为美国政府所在地,应按照国会指示的方式,选出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人数相当于哥伦比亚特区如果为州的话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人数,但不得超过人口最少的州的人数。这些选举人应在州选出的选举人之外,但在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中,应被视为由州选出的选举人。他们应在哥伦比亚特区集会,并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规定的职责。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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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拥有权力以适当立法的方式执行本条。

批准日期:1961年3月29日

第二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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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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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在任何总统或副总统选举、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选举、参议员或众议员选举中的投票权,不得因未缴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收而被美国或任何州剥夺或缩减。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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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拥有权力以适当立法的方式执行本条。

批准日期:1964年1月23日

第二十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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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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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总统被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将成为总统。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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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该副总统经国会参众两院多数票确认后就任。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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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他不能行使总统职权和义务时,在他向他们提交相反的书面声明之前,这些权力和义务应由副总统以代理总统的身份行使。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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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副总统和行政部门主要官员中的大多数,或国会可能依法规定的其他机构中的大多数,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总统不能行使总统职权和义务时,副总统应立即以代理总统的身份承担总统职权和义务。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不存在任何不能行使总统职权和义务的情况时,他应恢复总统职权和义务,除非副总统和行政部门主要官员中的大多数,或国会可能依法规定的其他机构中的大多数,在四天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总统不能行使总统职权和义务。届时国会应决定此事,如果未在开会,则在 48 小时内为此事而集会。如果国会自收到后者的书面声明之日起 21 天内,或如果国会未在开会,则自国会应集会之日起 21 天内,以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决定总统不能行使总统职权和义务,则副总统应继续以代理总统的身份行使总统职权和义务;否则,总统应恢复总统职权和义务。

1967 年 2 月 10 日批准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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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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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 18 岁的美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年龄而被美国或任何州剥夺或限制。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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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拥有权力以适当立法的方式执行本条。

1971 年 7 月 1 日批准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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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报酬的法律,都必须在下次众议员选举后才能生效。

1992 年 5 月 7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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