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5000元以下欺诈
外观
欺诈
380. (1) 任何人以欺骗、虚假或其他欺诈手段,不论是否构成本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欺诈公众或任何人,无论是否已确定,以获取任何财产、金钱或有价证券或任何服务,...
- (b) 构成
- (i) 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
- (ii) 可处以简易程序审判的罪行,
只要罪行标的价值不超过五千元。
...
判决 - 加重情节
380.1 (1) 在不限制第 718.2 条一般性的前提下,法院对第 380 条、第 382 条、第 382.1 条和第 400 条所述罪行判决时,应将以下情况视为加重情节
- (a) 欺诈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 (b) 罪行对加拿大经济或金融体系或加拿大任何金融市场或投资者对该金融市场的信心造成不利影响,或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 (c) 罪行涉及大量受害者;以及
- (d) 犯罪者在实施罪行时利用了其在社区中的崇高地位。
不构成减轻情节的因素
(2) 如果犯罪者的工作、工作技能或社区地位或声誉与罪行的实施有关,或促成了罪行的实施,或在罪行的实施过程中被利用,法院不得将其视为减轻情节。2004 年,c. 3,s. 3。
...
社区影响陈述
380.4 (1) 为明确起见,为了确定对犯罪者的判决,或犯罪者是否应根据第 730 条被释放,关于第 380(1) 款所述罪行,法院可考虑由代表社区的人员做出的陈述,该陈述描述了由于实施罪行而对社区造成的伤害或社区遭受的损失。程序
(2) 陈述必须
- (a) 以书面形式准备并提交法院;
- (b) 确定代表谁做出陈述的社区;以及
- (c) 说明该陈述如何反映社区的意见。
陈述副本
(3) 法院书记员应在认定有罪后尽快向犯罪者或犯罪者的辩护律师,以及检察官提供陈述副本。2011 年,c. 6,s. 4。
– CCC
通常侧重于一般威慑。犯罪者再次犯案并不常见。[1]
- ↑ R. v. Paterson,
关键因素[1]
- 受害者的脆弱性
- 被告是否处于受信赖的位置
- 策划和复杂程度
- 损失的性质和程度
- 个人利益的程度
- 以往的不诚实记录
- ↑ 参见 R. v. Levesque (1993) 59 QAC 307 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