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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强行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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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进入
72. (1) 当一个人以可能导致违反治安或对违反治安的合理恐吓的方式进入处于他人实际和平占有的不动产时,该人即构成强行进入。
无关紧要的事项
(1.1) 就本节 (1) 的目的而言,一个人是否有权进入不动产,或者该人是否有意占有不动产,均无关紧要。
强行拘留
(2) 当一个人实际占有不动产而无正当理由,并且以可能导致违反治安或对违反治安的合理恐吓的方式,对抗有权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人,拘留该不动产时,该人即构成强行拘留。
法律问题
(3) 一个人是否处于实际和平占有或实际占有而无正当理由,均为法律问题。
R.S.,1985 年,c. C-46,s. 72;R.S.,1985 年,c. 27 (第 1 次增补),s. 10;1992 年,c. 1,s. 60(F)。
处罚
73. 凡犯强行进入或强行拘留罪者,应判处

(a) 可依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或
(b) 可公诉的罪行,并处以不超过两年监禁。

R.S.,1985 年,c. C-46,s. 73;R.S.,1985 年,c. 27 (第 1 次增补),s. 11;1992 年,c. 1,s. 58。


刑法典

辅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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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10 条 禁止使用枪支(酌情)

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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