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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虐待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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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针对动物的罪行分为三种。一种是杀害和伤害动物的罪行(445),一种是虐待动物的罪行(445.1),还有一种是忽视动物的罪行(446)。

伤害或危及其他动物
445. (1) 任何人故意而无合法理由,

(a) 杀害、残害、伤害、毒害或伤害狗、鸟类或非牛类的动物,而这些动物是为合法目的而饲养的;或
(b) 将毒药放置在容易被狗、鸟类或非牛类的动物(为合法目的而饲养)食用的位置。

处罚
(2) 犯有本条 (1) 款规定的罪行的人,应被判处

(a) 可公诉罪,处以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或
(b) 可处以简易程序审判的罪行,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十八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R.S.,1985,c. C-46,s. 445;2008,c. 12,s. 1。

虐待动物
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445.1 (1) 任何人

(a) 故意造成或作为动物或鸟类的主人,故意允许造成对动物或鸟类的不必要的痛苦、折磨或伤害;
(b) 以任何方式鼓励、帮助或协助动物或鸟类搏斗或诱捕;
(c) 故意而无正当理由,向家畜或鸟类,或在圈养的野生动物或鸟类身上施用有毒或有害药物或物质,或作为这类动物或鸟类的主人,故意允许向其施用有毒或有害药物或物质;
(d) 促进、安排、进行、协助、收取费用或参与任何会议、比赛、展览、娱乐、练习、展示或活动,在这些会议、比赛、展览、娱乐、练习、展示或活动中,圈养的鸟类被用手、陷阱、装置或任何其他方式释放,以便在它们被释放时进行射击;或
(e) 作为任何场所的主人、占用人或负责人,允许该场所或其任何部分被用于本款 (d) 项所述的目的。

处罚
(2) 犯有本条 (1) 款规定的罪行的人,应被判处

(a) 可公诉罪,处以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或
(b) 可处以简易程序审判的罪行,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十八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未能尽到合理照管义务作为证据
(3) 为本条 (1) 款 (a) 项的诉讼目的,未能尽到对动物或鸟类的合理照管或监管义务,从而导致其痛苦、折磨或伤害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证明该痛苦、折磨或伤害是故意造成或故意允许造成的。
在场诱捕作为证据
(4) 为本条 (1) 款 (b) 项的诉讼目的,被告在场进行动物或鸟类搏斗或诱捕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证明其鼓励、帮助或协助进行搏斗或诱捕。
2008,c. 12,s. 1。


造成损害或伤害
446. (1) 任何人

(a) 由于故意疏忽,在动物或鸟类被驱赶或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害或伤害;或
(b) 作为家畜或鸟类,或圈养的野生动物或鸟类的主人或监护人,将其抛弃在困境中,或故意疏忽或未能为其提供合适的充足的食物、水、住所和照顾。

处罚
(2) 犯有本条 (1) 款规定的罪行的人,应被判处

(a) 可公诉罪,处以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或
(b) 可处以简易程序审判的罪行,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未能尽到合理照管义务作为证据
(3) 为本条 (1) 款 (a) 项的诉讼目的,未能尽到对动物或鸟类的合理照管或监管义务,从而导致其损害或伤害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证明该损害或伤害是由于故意疏忽造成的。
R.S.,1985,c. C-46,s. 446;2008,c. 12,s. 1。


刑法

罪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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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时间、地点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检察机关还应证明每项罪行的以下内容

杀害和伤害动物(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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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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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动物(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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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已经认识到,故意虐待动物是“可能对人增加暴力和危险性”的指标。[1]

议会通过了《修正刑法典(虐待动物)法》,SC 2008 c 12,修正了第 445(1) 条,提高了最高刑罚。这被解释为表明以前的刑罚“完全不足”,而且总体而言,刑罚应该提高。 [2]

  1. 联邦司法部,关于动物罪行的咨询文件,1998
    R v Clarke,[2001] NJ No 191 (NLPC)
    R v White, 2012 CanLII 43292 (NLPC)
    R v Brown [2004] AJ No 201 (ABPC) 第 31 段
  2. R v Connors, [2011] BCJ 168 (B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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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或危及牛(444)

  • 饲养斗鸡场(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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