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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犯罪/机动车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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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盗窃
333.1 (1) 任何犯有盗窃罪的人,如果被盗财产是机动车,则构成犯罪,并应

(a) 在公诉程序中,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并且对于本款下的第三次或后续犯罪,处以至少 6 个月的监禁;或
(b) 在简易程序中,处以不超过 18 个月的监禁。

后续犯罪
(2) 为确定罪犯是否犯有第三次或后续犯罪,罪犯之前被判犯有罪的犯罪,无论其是否被公诉或以简易程序起诉,均被视为先前犯罪。

2010 年,第 14 章,第 3 节。

刑法典

如果存在足够的因素来确定控制和知情,则乘客可能会因拥有赃物机动车而被定罪。[1]

  1. 参见 R. v. T.A.K., 2005 BCCA 293 (CanLII)
    另见 加拿大刑法/占有#其他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