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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美國憲法註釋

來自維基教科書,開放世界中的開放書籍
目錄 殖民時期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大部門 - 聯邦制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 分析和解釋


  • 截至 2002 年 6 月 28 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案件分析。
  • 由國會研究服務處,國會圖書館編制。



  • 美國政府印刷局
  • 77–500PS
  • 華盛頓 : 2004

對於編制此文件提供幫助,特別感謝

  • 蘭德爾·安德魯斯
  • 布倫達·托德
  • 安德魯·門德爾森
  • 約翰·巴托利

决议

引言

關於憲法形成的歷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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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形成的歷史說明


[憲法以序言開頭,之後是條款,條款又分為節,節再分為條。]

  •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完美的联邦,确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促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己和我们后代享有自由的福祉,特制定并颁布本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2]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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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立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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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立法权力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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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宪法授予的一切立法权力,均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3]

第二节 - 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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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的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议会人数最多的一个议院的选举人的资格。
  2. 任何议员候选人,如未
    1. 年满二十五岁,且
    2. 已成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七年,以及
    3. 在当选时,为其当选的州的居民,则不得担任议员。
  3. 众议员和直接税款应按各州人口比例在各州分配,各州人口数应通过将全部自由人(包括受雇服役期满的人员)加在一起,减去未纳税的印第安人,并加上其他所有人员的五分之三得出。[4]
    1. 人口普查应在美利坚合众国国会首次会议后三年内进行,并在以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具体方式由国会依法规定。
    2. 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三万人一名,但每个州至少应有一名议员;
    3. 在进行人口普查之前,新罕布什尔州应有权选举三名议员,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德岛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园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乔治亚州三名。
  4. 任何州的议员出现空缺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填补此类空缺。
  5. 众议院应选举议长[5]和其他官员,并拥有唯一的弹劾权。[6]

第三节 - 参议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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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举的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7]
  2. 参议员首次选举结果产生后,应尽力将参议员分成三等。
    1. 第一等参议员的席位应在第二年期满时撤销,第二等参议员的席位应在第四年期满时撤销,第三等参议员的席位应在第六年期满时撤销,以便每两年选举三分之一的参议员;
    2. 如果在任何州的议会休会期间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可以进行临时任命,直到下届议会会议,届时议会应填补此类空缺。
  3. 任何参议员候选人,如未年满三十岁,且未成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九年,以及在当选时,未成为其当选州的居民,则不得担任参议员。[8]
  4. 美利坚合众国副总统担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投票结果相等,否则无权投票。
  5. 参议院应选举其他官员,以及一位临时议长[9],在副总统缺席时,或在副总统行使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职务时担任参议院议长。
  6. (弹劾)
    1. 参议院拥有对所有弹劾案进行审判的唯一权力。
    2. 在进行审判时,参议员应宣誓或作证。
    3. 审判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时,首席大法官应主持;
    4. 除非出席的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否则任何人都不得被定罪。
  7. 弹劾案的判决
    1. 不得超过罢免公职和取消其在美利坚合众国担任任何荣誉职位、信托职位或盈利职位的资格
    2. 但被定罪者仍应根据法律承担责任并接受起诉、审判、判决和处罚。[10]

第四节 - 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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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由各州议会规定,但国会可以随时通过法律制定或修改此类规定,但参议员选举地点除外。
  2. 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会议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除非国会依法另行规定。[11]

第五节 - 众议院和参议院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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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每个议院应自行决定议员选举、资格和任期,每个议院过半数议员应构成法定人数,方可进行议事;但少数议员可以休会一天,并可以授权采取任何方式,并施加任何处罚,以强制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2. 每个议院可以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对成员的无序行为进行惩罚,并在三分之二议员同意的情况下,开除成员。
  3. 每个议院应记录其议事过程,并定期公布记录,但其认为需要保密的记录除外;任何议题的表决结果应根据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要求,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4.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个议院未经另一个议院同意,不得休会超过三天,也不得移至两个议院正在开会的地方之外的地方。

第六节 - 议员的报酬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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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议员和众议员因其服务应获得报酬,报酬由法律确定,并从美国国库支付。[12] 除叛国罪、重罪和扰乱治安罪外,他们在其各自议院开会期间以及往返议院途中,均享有免于逮捕的权利;对于他们在任一议院中的任何发言或辩论,他们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询。
  2. 任何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其当选期间,不得被任命为美国权力管辖下的任何民事官职,此官职在本期间内被创建或其报酬在本期间内增加;任何担任美国官职的人,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成为任一议院的议员。

第七条 - 法案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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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征收税收的法案均应起源于众议院;但参议院可以提出修正案或与其他法案一样进行协商。[13]
  2. 凡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应呈送美国总统;如果总统批准,他应签署,但如果不批准,他应将其退回原提案议院,并附带其反对意见,该议院应将其反对意见详细记录在其议事录上,并继续重新审议。如果经重新审议后,该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通过该法案,则应连同反对意见一起送交另一议院,由该议院同样进行重新审议,如果经该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批准,则该法案应成为法律。但在所有此类情况下,两院的投票均应以“赞成”和“反对”来决定,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法案的人员姓名应分别记录在各议院的议事录上。任何法案如果在呈送总统后十天(星期日除外)内未被退回,则该法案应与总统签署该法案一样成为法律,除非国会因休会而无法退回,在这种情况下,该法案不应成为法律。
  3. 凡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同意才能生效的命令、决议或投票(休会问题除外),均应呈送美国总统;在该命令、决议或投票生效之前,应经总统批准,或者经总统否决后,应按法案的规则和限制,经参议院和众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条 - 立法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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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会应拥有权力
    1. 征收和收取税款、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14]
    2. 偿还债务,并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公共福利提供资金;但所有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应在美国范围内统一[14]
    3. 以美利坚合众国的信誉借款[14]
    4. 规范与外国、各州之间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贸易[15]
    5. 建立
      1. 统一的归化规则,[16]以及
      2. 关于美国破产的统一法律;[17]
      1. 铸造货币,规范货币及其价值,以及外国货币的价值,[18][14]以及
      2. 确定重量和衡量的标准;[15]
    6. 为惩罚伪造美国证券和流通货币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17]
    7. 建立
      1. 设立邮局[19]
      2. 以及邮路;[20]
    8. 通过为作者和发明家对其各自著作和发明提供有限时间的专属权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21]
    9.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庭;[22]
    10. 界定和惩罚
      1. 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和重罪,以及
      2.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23]
      1. 宣战,
      2. 颁发特许状和报复令;[24]以及
      3. 制定关于陆地和水域捕获物的规则;
    11. 征募和维持军队,但对军队的拨款不得超过两年;[25]
    12. 提供和维持海军;
    13. 制定陆军和海军部队的管理和规范规则;
    14. 为召集民兵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抵御入侵提供法律依据;
    15. 为组织、武装和训练民兵提供法律依据,并为管理在美利坚合众国服役的民兵部分提供法律依据,保留各州分别任命军官和根据国会规定的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
    16. 对由各州割让并经国会接受,成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任何区域(面积不超过十平方英里)行使全部事项的排他性立法权,并对由州议会同意购买以用于建造堡垒、军械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任何地方行使类似的权力;以及
    17. 制定一切必要且适当[26]的法律,以
      1. 执行上述权力,以及
      2. 本宪法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3. 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所有其他权力。

第九条 - 对立法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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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会不得禁止现存任何州认为适当的移民或进口人员,但不得禁止在公元一八○八年之前,但可对这类进口征收不超过每人十美元的税款或关税。[27]
  2. 人身保护令的权利不得被中止,除非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需要中止。
  3. 不得通过追溯法或事后法。[28]
  4. 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除非按比例征收本宪法先前规定进行的人口普查或统计。[29]
  5. 不得对从任何州出口的商品征收税款或关税。
  6. 任何关于贸易或税收的规定不得偏袒一个州的港口而损害另一个州的港口;任何航行至或从一个州出发的船舶不得被迫在另一个州入境、出境或缴纳关税。
  7. 不得从国库中提取资金,除非根据法律进行的拨款;并应定期公布所有公共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30]
  8. 美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任何担任美国有偿或信托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赠品、报酬、职务或称号。

第十条 - 对各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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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联盟或邦联;不得发放私掠许可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票据;不得以金银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支付手段;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利法、追溯法律或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也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2. 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或出口征收任何关税或税款,但为了执行其检验法绝对必要的除外:所有州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关税和税款的净收入,应归入美国国库;所有此类法律应受国会审查和控制。
  3. 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维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另一个州或外国缔结任何协议或条约,也不得进行战争,除非受到实际侵略,或处于不容缓的迫切危险之中。

第二条 -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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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选举、就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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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权力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2. 总统任期四年,与同期当选的副总统一起,按以下方式选举产生。
    1. 每个州应由其立法机关指定若干选举人,其人数等于该州在国会中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人数。
    2. 但是,参议员、众议员或担任美国信托或利润职务的人不得被任命为选举人。
  3. 选举人应在各自州举行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不应是与他们同州的居民。
  4. 他们应列出所有被投票人的姓名,以及每人的得票数;
    1. 他们应签署并证明这份名单,并将其密封后寄往美国政府所在地,寄往参议长。
  5. 参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面前打开所有证书,然后进行计票。
  6. 得票最多者当选总统,如果其得票数超过所有被指定选举人的总数的半数;
    1. 如果有多人获得多数票,并且得票数相同,那么众议院应立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他们中选出一位总统;
    2. 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票,那么众议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的五位最高得票者中选出总统。
  7. 但在选举总统时,投票应按州进行,每个州的代表有一票;
    1. 为此目的,法定人数应包括来自三分之二州的成员,并且需要所有州的多数票才能选出总统。
  8. 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票数最多的选举人应为副总统。
  9. 但如果仍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数相同,则参议院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他们中选出副总统。[31]
  10. 国会可以决定选举人的选举时间,以及他们投票的日期;
    1. 这个日期应在全美范围内统一。
  11. 除本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的自然出生公民外,任何人都不得担任总统职务;
    1. 任何未满三十五岁,且在美国居住未满十四年的人,也不得担任总统职务。
  12. 如果总统因免职、死亡、辞职或不能履行该职务的权力和职责而离职,则副总统应继任该职务。[32]国会可以依法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的免职、死亡、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宣布当时何人应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相应代理总统职务,直到该人恢复能力,或选出新的总统为止。
  13. 总统应定期领取薪酬,其薪酬在他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并且在他任期内不得从美国或任何州获得任何其他报酬。
  14. 在他就任之前,应宣誓或宣告如下:
    1. "我郑重宣誓(或宣告)我将忠实履行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职责,并将尽我所能,维护、保护和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33]

第二节 - 总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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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统为美利坚合众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并为各州民兵在被征召服役于美国时期的总司令;
    1. 他可以要求各行政部门主要官员就与其各自职务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2. 他拥有赦免和减刑的权力,赦免针对美国的罪行,但弹劾案除外。
  2. 他拥有与参议院协商并经其同意签订条约的权力,但必须得到出席参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1. 他应提名,并与参议院协商并经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所有其他美国官员,这些官员的任命方式在本宪法中未作其他规定,并且应由法律规定。
    2. 但国会可以依法将他们认为合适的低级官员的任命权赋予总统一人、法院或部门首长。
  3. 总统拥有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填补所有空缺职位的权力,授予在下一届会议结束时失效的委任状。

第三节 - 国情咨文、接见大使、忠实执行法律、颁发委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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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他应定期向国会通报国情,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措施建议;
    1. 在特殊情况下,他可以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如果两院在休会时间上发生意见分歧,他可以将两院休会至他认为适当的时间;
    2. 他应接见大使和其他公使;
    3. 他应负责保证法律得到忠实执行,
    4. 并应为所有美国官员颁发委任状。

第四节 - 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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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副总统和所有美国文职官员,应因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和不端行为而被弹劾并被判罪而免职。

第三条 - 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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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司法权的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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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权,应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制定和设立的若干低级法院。
  2. 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应终身任职,并应定期领取薪酬,其薪酬在他们任职期间不得减少。[34]

第二节 - 司法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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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权应延伸至所有根据本宪法、美国法律和根据其权力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条约产生的法律和衡平法案件;
    1. 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案件;
    2. 所有海事和航海管辖权的案件;
    3. 美国为当事人的争议;
    4. ——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争议;
    5. 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
    6. 不同州公民之间;
    7. 同一州公民之间,因声称拥有不同州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而产生争议;以及州或州公民与外国、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争议。[35]
  2. 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以及州为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拥有初审管辖权。
  3. 在所有上述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无论涉及法律还是事实,但国会可制定例外规定和规则。
  4. 除弹劾案外,所有犯罪的审判均应由陪审团进行;
    1. 并且审判应在犯罪发生地进行;
    2. 但若犯罪未发生在任何州,审判应在国会依法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三条 - 叛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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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美利坚合众国的叛国罪,仅指对合众国宣战或勾结其敌人,为其提供援助和安慰。
  2. 任何人不得因叛国罪而被定罪,除非有两位证人对同一公开行为作证,或在公开法庭上认罪。[36]
  3. 国会拥有宣布叛国罪处罚的权力,但任何叛国罪的定罪不得影响血统,也不得没收财产,除非在被定罪者在世期间。[37]

第四条 - 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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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充分信任与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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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州应给予彼此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充分信任与信誉。
  2. 国会可通过一般法律规定上述法令、记录和程序的证明方式及其效力。

第二条 - 特权和豁免、引渡、逃亡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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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州公民应享有各州公民的全部特权和豁免。
  2. 任何在某州被指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并逃脱正义,在另一州被发现的人,应根据该逃脱州的行政部门的要求,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州。
  3. 根据某州法律被强制服务或劳作的人,若逃到另一州,不得因该州任何法律或法规而免除其服务或劳作,但应根据有权要求该服务或劳作的人的要求将其移交。[38]

第三条 - 加入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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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会可接纳新州加入联邦;
  2. 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建或建立新州;
  3. 也不得在未经有关州的立法机构以及国会的同意下,通过合并两个或多个州或部分州来组建新州。
  4. 国会拥有处置和制定所有必要规则和条例,管理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的权力;宪法中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美利坚合众国或任何特定州的权利主张。

第四条 - 对各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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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利坚合众国保证联邦中每个州实行共和制政府,并保护它们免受入侵;
  2. 并且在州的立法机构或行政部门(当立法机构无法召开会议时)的申请下,保护它们免受国内暴力。

第五条 - 修正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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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每当两院三分之二认为有必要时,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或者在三分之二的各州立法机构的申请下,应召集一个会议来提出修正案,在任何情况下,当经三分之二的各州立法机构或三分之二的各州的代表大会批准后,上述修正案应作为本宪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完全效力;但任何在公元一八〇八年之前提出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第一条第九节第一、第四款;任何州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剥夺其在参议院中享有的平等投票权。[39]

第六条 - 债务、条约、宣誓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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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宪法生效前所承担的所有债务和承诺,在本宪法下对美利坚合众国同样有效,如同在邦联条例下一样。
  2. 本宪法以及根据本宪法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法律;
    1. 以及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的授权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所有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
    2. 各州的法官应受其约束,即使各州宪法或法律有相反规定也不例外。
  3.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以及各州立法机构的成员,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宣誓就职,支持本宪法;
    1. 但不得将任何宗教测试作为担任美利坚合众国任何职务或公共信任的资格。

第七条 - 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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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州的代表大会批准,就足以在本宪法批准的州之间建立本宪法。[40]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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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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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修正案 - 宗教、言论、出版、集会、请愿(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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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建立国教,
  2. 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41]
  3. 或缩减言论自由,[42]
  4. 或新闻自由;
  5. 或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以纠正错误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 - 拥有武器的权利(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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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对于一个自由州的安全至关重要,人民拥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43]

第三修正案 - 部队驻扎(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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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和平时期,任何士兵不得未经业主同意而被安置在任何房屋中,
  2. 在战争时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44]

第四修正案 - 搜索和扣押(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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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权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保障其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的安全,任何搜查令的签发,都必须基于合理根据,并得到宣誓或保证的支持,并且具体说明搜查的场所以及要搜查的人员或物品。[45]

第五修正案 - 大陪审团、双重危险、自证其罪、正当程序(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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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不得因资本罪或其他可耻罪而被判处死刑,[46] 除非经大陪审团的呈请或起诉,[47] 陆海空军或民兵在战争或公共危险期间实际服役时发生的案件除外;
  2.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面临生命或身体的危险;
  3.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作证指证自己,
  4. 任何人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5. 未经公正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用于公共用途。

第六修正案 - 刑事起诉 - 陪审团审判、对质权和律师辩护权(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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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所有刑事起诉中,被告享有权在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由法律确定,并
  2. 了解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3. 与对他不利的证人对质;
  4. 获得对他不利的证人的强制传唤程序,以及
  5. 获得律师辩护。

第七修正案 - 普通法诉讼 - 陪审团审判(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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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诉讼中,争议价值超过二十美元的案件,保留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由陪审团审判的事实,除按照普通法的规则外,不得在美国任何法院重新审议。[48]

第八修正案 - 过度保释或罚款、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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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过度的保释金,不得征收过度的罚款,不得实施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49]

第九修正案 - 未列举的权利(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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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贬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修正案 - 保留给各州的权利(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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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保留给各州或人民。[50]

其他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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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修正案 - 对州的诉讼(179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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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合众国的司法权解释为延伸至由另一州的公民或任何外国的公民或国民对其中一个州提起的任何诉讼,无论该诉讼是法律诉讼还是衡平诉讼。[51]

第十二修正案 - 总统和副总统选举(18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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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选举人将在各自州内集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至少有一人不得是其所在州的居民;
  2. 他们在选票上将被投票者选为总统的人,并在单独的选票上将被投票者选为副总统的人,以及
  3. 他们将分别列出所有被投票者选为总统的人,以及所有被投票者选为副总统的人,以及每人的投票数,他们将签署并证明这些名单,并密封发送到美国政府所在地,交给参议院议长;
  4. --参议院议长将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场的情况下打开所有证明,然后计算选票;
  5. --获得总统票数最多的人将成为总统,#如果该票数为所有被任命选举人总数的多数;并且
  6. 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票,那么从总统候选人名单中票数最高的,不超过三人中,众议院应立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总统。
  7. 但在选择总统时,投票将按州进行,每个州的代表只有一票;为此目的的法定人数应包括三分之二州的成员或成员,并且所有州的多数票数将是当选的必要条件。
  8. 如果众议院在选择权归属他们后,在次年 3 月 4 日之前没有选出总统,那么副总统将像总统死亡或其他宪法性障碍的情况一样,担任总统。
  9. 获得副总统票数最多的人将成为副总统,如果该票数为所有被任命选举人总数的多数,
  10. 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票,那么从名单上票数最高的两人中,参议院将选出副总统;
  11. 为此目的的法定人数应包括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所有参议员的多数票数是当选的必要条件。
  12. 但任何在宪法上不符合担任总统职务资格的人,均不符合担任美利坚合众国副总统的资格。[52]

修正案 XIII - 废除奴隶制 (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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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除作为对当事人已被依法定罪的犯罪的惩罚外,在美国或任何受其管辖的地方,不得存在奴隶制或强迫劳动。[53]

第 2 条。国会拥有通过适当立法来执行本条的权力。

修正案 XIV - 特权和豁免权、正当程序、平等保护、代表名额分配、内战取消资格和债务 (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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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1. 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在其管辖范围之内的人,都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也是其居住州的公民。
  2.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
  3. 任何州不得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4. 也不得拒绝在其管辖范围内任何人的平等保护。[54]

第 2 条。

  1. 各州的代表名额应根据其各自的人数进行分配,计算每个州所有的人数,不包括未征税的印第安人。
  2. 但当选举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代表、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权利被该州任何 21 岁以上、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剥夺或以任何方式缩减时,除了参与叛乱或其他犯罪外,该州的代表名额基础应按此类男性公民人数占该州所有 21 岁以上男性公民总数的比例进行减少。

第 3 条。任何曾以国会成员、美国官员、任何州议会成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随后参与了反对宪法的暴乱或叛乱,或向其敌人提供帮助或安慰的人,不得担任参议员、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也不得担任美国或任何州的任何文职或军职。但国会可以通过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撤销这种取消资格。

第 4 条。

  1. 根据法律授权的美国公共债务,包括为支付镇压暴乱或叛乱的养老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不得受到质疑。
  2. 但无论是美国还是任何州不得承担或支付为帮助反对美利坚合众国的暴乱或叛乱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也不得支付任何因失去或解放任何奴隶而产生的索赔;但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索赔均应被视为非法且无效。[55]

第 5 条。国会拥有通过适当立法来执行本条规定的权力。

修正案 XV - 权利不得因种族而被剥夺 (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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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美利坚合众国或任何州剥夺或缩减。

第 2 条。国会拥有通过适当立法来执行本条的权力。

修正案 XVI - 所得税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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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拥有对任何来源的所得征税和收税的权力,无需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56]

修正案 XVII - 参议员选举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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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由来自每个州的两名参议员组成,由该州的人民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有该州人数最多的立法机构选举人的资格。[57] 当任何州在参议院的代表产生空缺时,该州的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来填补这些空缺:但规定,任何州的立法机构可以授权其行政当局进行临时任命,直到人民按立法机构指示通过选举来填补这些空缺为止。本修正案不应被解释为影响在本修正案成为宪法一部分之前选出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修正案 XVIII - 禁酒令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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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本条修正案获得批准一年后,在美国及其所有属地内制造、销售或运输烈性酒,以及将其进口到美国或将其出口到美国,均被禁止,无论其目的为何。[58]

第二条。国会和各州应拥有执行本条修正案的权力,可通过适当的法律来实施。

第三条。除非在本条修正案提交各州七年内,由各州议会依照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本条修正案无效。[59]

第十九条修正案 - 女性选举权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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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美国或任何州剥夺或限制。国会应有权通过适当的法律来执行本条修正案。

第二十条修正案 - 总统任期和继任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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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中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应于每年一月三日中午结束,如果本条修正案没有获得批准,他们的任期将在这些日期结束;他们的继任者的任期应从那时开始。[60]

第二条。国会每年至少要集会一次,会议应在每年一月三日中午开始,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指定不同的日期。[61]

第三条。如果在总统任期开始的指定时间,当选总统已去世,则当选副总统将成为总统。如果在总统任期开始的指定时间之前没有选出总统,或者当选总统未能就任,则当选副总统将代理总统,直到总统就任;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未就任的情况,宣布由谁代理总统,或者选出代理总统的方式,该人将相应地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或副总统就任。[62]

第四条。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如果众议院从其中选择总统的任何人员去世,以及如果参议院从其中选择副总统的任何人员去世,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第五条。第一条和第二条应在本条修正案获得批准后,于下一个十月十五日生效。

第六条。除非在本条修正案提交各州七年内,由至少四分之三的各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本条修正案无效。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 废除禁酒令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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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美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 hereby repealed.[63]

第二条。违反各州法律,将烈性酒运输或进口到美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以供在这些地方交付或使用,是被禁止的。

第三条。除非在本条修正案提交各州七年内,由各州按照宪法规定举行的会议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本条修正案无效。[64]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 总统两届任期限制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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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任何人不得被选举为总统超过两次,任何曾在总统职位上任职的人,或代理总统职务超过两年(该任期是选举了其他人为总统的任期),不得被选举为总统超过一次。但是,本条修正案不适用于国会提出本条修正案时担任总统职位的人,也不妨碍任何人在本条修正案生效的任期内担任总统职位或代理总统职务的人,在本任期剩余时间内继续担任总统职位或代理总统职务。[65]

第二条。除非在本条修正案提交各州七年内,由至少四分之三的各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本条修正案无效。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 哥伦比亚特区总统选举权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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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构成美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照国会的指示,任命

一批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人,其人数等于特区如果是一个州的话,在国会中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人口最少的州的选举人数量;这些选举人应补充各州任命的选举人,但就总统和副总统选举而言,应被视为由一个州任命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并履行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规定的职责。

第 2 条。国会拥有通过适当立法来执行本条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 人头税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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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美国公民参与任何总统或副总统的初选或其他选举,总统或副总统的选举人选举,或参议员或众议员选举的权利,不得因未缴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美国或任何州剥夺或限制。[66]

第 2 条。国会拥有通过适当立法来执行本条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 总统继任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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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如果总统被免职、去世或辞职,副总统将成为总统。[67]

第二条。如果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该副总统将在参众两院多数票通过后就任。[68]

第三条。如果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表示自己无法履行总统职务,则在总统向他们递交相反的书面声明之前,副总统将代理总统,履行总统的职务和权力。

第 4 节。每当副总统和行政部门主要官员中的多数或国会依法设立的任何其他机构中的多数,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认定总统不能履行其职责,副总统应立即以代理总统的身份承担总统的权力和职责。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认定无不履职情况,他应恢复总统的权力和职责,除非副总统和行政部门主要官员中的多数或国会依法设立的任何其他机构中的多数,在 4 天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认定总统不能履行其职责。随后,国会应决定该问题,如不在会期,则在 48 小时内为此目的集会。如果国会,在收到后一份书面声明后 21 天内,或,如国会不在会期,在国会应集会后 21 天内,以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票确定总统不能履行其职责,副总统应继续以代理总统的身份履行相同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总统的权力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 18 岁投票权 (197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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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节。年满 18 周岁的美国公民享有投票权,不得因年龄原因而被合众国或任何州剥夺或限制。

第 2 节。国会拥有权力以适当的立法执行本条。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 国会议员薪酬 (199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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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服务报酬的法律,在进行一次众议员选举之前,不得生效。[6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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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宪法序言不制定任何法律。它仅仅陈述了建立宪法的理由。].
  2. 文本
  3. 第一条第一节注释
  4. (对各州征收直接税的要求已由第十六条修正案废除,该修正案授权征收直接所得税。)
  5. [请注意,宪法没有要求议长必须是众议员,尽管他一直都是。]
  6. [1799 年,在审理参议员威廉·布隆特的弹劾案时(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弹劾案),参议院驳回了该案,裁定只有行政和司法官员才能被弹劾。]
  7. [第十七条修正案取代了上述条款,要求州人民选择参议员。]
  8. [参议院有权判断其成员的资格。参议院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执行 30 年的资格要求。1806 年,29 岁的亨利·克莱就职,1816 年,28 岁的阿米斯特德·梅森就职,1818 年,28 岁的约翰·伊顿就职。1934 年,当时 29 岁的拉什·霍尔特同意等待 6 个月后再宣誓。参议院默许了这一要求,裁定 30 年的年龄要求仅适用于宣誓就职的时间。]
  9. [拉丁语,for the time being。]
  10. [被弹劾定罪的行政官员将自动被免职。
    参议院也可以禁止这种行政官员担任未来的职务。
    在司法官员的情况下,参议院有四种选择。
    首先,它可以不施加任何惩罚。
    其次,它可以免除法官的职务。
    第三,它可以禁止法官担任未来的职务。
    第四,它可以同时免除法官的职务并禁止他或她担任未来的职务。
  11. [第二十条修正案将对 12 月第一个星期一的引用更改为 1 月 3 日。]
  12.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禁止国会议员薪酬变动在进行一次众议员选举之前生效。]
  13. [在实践中,“拨款法案”,或授予政府服务和行动资金的法案,也起源于众议院。这种做法起源于英国,根据传统,下议院提出所有收入或拨款法案,而上议院甚至不修改它们。]
  14. a b c d 财政部
  15. a b 商务部
  16. 国务院
  17. a b 司法部
  18. 汇率
  19. 邮政局
  20. 交通部
  21. [本条款允许美国授予版权和专利。]
  22. 第一条法院。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纽伦堡国际法庭。
  23. 国际法
  24. [特许状 是授权个人代表颁发国对另一个国家进行报复的授权,几乎总是通过海上,并且是私掠船。报复是一种实际的报复行为,但没有达到宣战的程度。]
  25. [对“两年”的引用基本上已经过时;拨款现在每年进行。]
  26. [《必要与适当条款》,也称为《弹性条款》,允许国会制定与其其他权力相关的法律。]
  27. [制宪会议授权奴隶贸易持续到 1808 年。在 1808 年的第一天,国会利用其宪法权力禁止了奴隶贸易。]
  28. [剥夺公民权法案是指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宣布某人犯有罪行的立法。追溯法是指追溯性地使一项行为违法的法律。]
  29. [第十六条修正案基本上废除了这一条款。]
  30. [国会每年通过拨款法案,为政府项目提供资金。]
  31. [第十二条修正案将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分开,但仍然使用相同的选举人。该修正案要求选举人分别为每个职位投票,而不是将副总统职位作为总统选举的第二名。此外,该修正案还改变了国会两院在没有人获得多数选举人票的情况下选择总统或副总统的方式。]
  32.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澄清了前述声明,指出“在总统被免职、死亡或辞职的情况下,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33. [乔治·华盛顿创立了在宣誓时加上“愿上帝帮助我”的传统。]
  34. [良好行为被解释为终身。]
  35. [第十一修正案禁止联邦法院在一个人起诉一个州时行使管辖权,除非该州同意。]
  36. [叛国罪是宪法中唯一定义的罪行。]
  37. [血统腐败是指因一个人自己的罪行而惩罚其家人的行为。]
  38. [第十三条修正案通过禁止奴隶制使本条款毫无意义。]
  39. [从未召集过制宪会议来提出修正案。只有在第二十一修正案的情况下,才召集过会议来批准修正案。]
  40. [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佐治亚州、康涅狄格州、马萨诸塞州、马里兰州、南卡罗来纳州和新罕布什尔州是第一个批准(按上述顺序)宪法的九个州。在宪法生效后,弗吉尼亚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和罗德岛州批准了宪法。]
  41. [禁止国会建立宗教的条款也被解释为适用于行政和司法部门。]
  42. [言论自由的解释是,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就意味着普遍的表达自由。]
  43. [“民兵”在当时的语言中与军队不同。它指的是普通人口中所有能服役的男性,大约 14 到 60 岁。民兵被用作拥有(拥有)和携带(携带或使用)武器(枪支)权利的理由。]
  44. [“驻扎”指的是食物和住房。]
  45. [最高法院裁决,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在审判中排除。但是,如果警察认为一个真正有缺陷的搜查令实际上是合法的,那么“出于善意”获得的证据不一定要排除。]
  46. [“资本或其他可耻罪行”指的是可处死刑、终身监禁或一年或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
  47. [大陪审团是由陪审员组成,通常比普通陪审团(审判陪审团)中的传统 12 名陪审员人数多,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判。]
  48. [诉讼的引用适用于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但如今大多数诉讼是在州法院提起,只在联邦法院上诉时审理。]
  49. [第八修正案中的文字直接取自 17 世纪的英国权利法案。]
  50. [最初,国会提出了 12 项修正案,而不是 10 项。通过各州批准的十项修正案成为权利法案。一项修正案根本没有得到批准,而另一项修正案在 200 多年后才得到批准,成为第二十七修正案。]
  51. [根据宪法,最高法院对涉及各州的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然而,国会认为法院在乔伊斯姆诉佐治亚州一案中对佐治亚州做出不利裁决时滥用了这一权力。国会迅速通过了修正案,以防止联邦法院审理针对各州的案件。请注意,对“另一州公民”的引用在司法解释中被扩展到正在被起诉的州的公民。]
  52. [第十二修正案改变了选举团选择总统和副总统的方式。有关原始系统和所做更改的解释,请参阅第二条的注释。
  53. [对犯罪的惩罚的引用并不使奴隶制合法化。它只允许在惩罚时进行非自愿的劳役。]
  54. [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权利法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但对“公民权利或豁免”的引用被法院解释为将权利法案的某些部分扩展到各州本身。一些修正案,例如第二修正案,尚未“纳入”,或扩展到各州。]
  55. [第十四修正案第四条基本上规定,联盟的债务将由政府偿还,但邦联的债务将不会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偿还。]
  56. [在此修正案之前,国会必须根据各州的人口,在各州之间分配或划分税收。根据这项修正案,这项要求被取消,所得税合法化。]
  57. [这项修正案规定,各州的参议员将由各州人民选举,而不是由各州立法机构选举。]
  58. [第十八修正案开始了禁酒时代。]
  59. [第十八修正案为以后的修正案设定了先例,为各州的批准设定了七年的期限。]
  60. [在第二十修正案之前,任期从三月开始。然而,这造成了“跛脚鸭”问题——那些在 11 月没有赢得连任的总统,但仍在位 4 个月,几乎没有民众授权做出重要决定。]
  61. [宪法将国会的会议日期定在 12 月。本节规定国会更早开会——而不是更晚,正如人们经常假设的那样。]
  62. [第二十五修正案对第三节做了一些修改。]
  63. [第二十一修正案是唯一一项废除另一项修正案的修正案。它结束了禁酒时代。]
  64. [第二十一修正案是唯一一项由各州的会议而不是立法机构批准的修正案。]
  65. [第二十二修正案是在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四次竞选总统(并获胜)之后通过的,违反了乔治·华盛顿制定的总统只连任两届的先例。]
  66. [南方各州利用人头税来阻止贫困的非洲裔美国人投票。这些法律的直接条款及其漏洞通常为白人提供豁免。]
  67. [在第二十五修正案批准之前,情况仍然如此,但由于宪法缺乏类似于第一节提供的明确性,情况很模糊。]
  68. [本节在 1970 年代被使用过两次。当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在水门丑闻期间辞职时,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提名杰拉尔德·福特为副总统,国会确认。当尼克松辞职,他成为总统时,福特提名尼尔森·洛克菲勒为副总统,国会确认。从那以后,第二节没有被使用过。]
  69. [第二十七修正案与权利法案同时提出,但直到提出 200 多年后才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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