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开设公共淫窝
外观
开设公共淫窝
210. (1) 凡开设公共淫窝者,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房东、房客等
(2) 凡是
- (a) 公共淫窝的房客,
- (b) 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被发现身处公共淫窝,或
- (c) 作为业主、房东、出租人、租户、占用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负责管理任何场所,明知故犯地允许该场所或其任何部分被出租或用作公共淫窝,
均属可判处简易判决罪。
判决通知书送达业主
(3) 当某人被判犯有本条(1)款规定的罪行时,法院应将判决通知书送达被判有罪的人所涉场所的业主、房东或出租人或其代理人,通知书应包含该通知书是根据本条送达的说明。
房东在收到通知书后的义务
(4) 当收到本条(3)款规定的通知书的人没有立即行使其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以终止被判有罪的人的租约或占有权,并且此后任何人在同一处所被判犯有本条(1)款规定的罪行时,收到通知书的人应被视为已犯有本条(1)款规定的罪行,除非他证明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该罪行再次发生。
R.S., c. C-34, s. 193.
将人运送到淫窝
211. 凡明知故犯地带走、运输、指示或提出带走、运输或指示任何其他人前往公共淫窝者,均属可判处简易判决罪。
R.S., c. C-34, s. 194.– CCC
检察官必须证明:[1]
- 被告的行为,其性质,对个人或社会造成了伤害或存在重大伤害风险
- 该风险以一种破坏或威胁破坏宪法或其他基本法律中反映和正式认可的价值的方式出现,即
- 使公众成员面对严重干扰其自主权和自由的行为;或
- 使他人容易受到反社会行为的影响;或
- 对参与该行为的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并且
- 该伤害或伤害风险的程度与社会正常运作不相容。
- ↑ R. v. Labaye 2005 SCC 80 (CanLII), [2005] 3 SCR 728 at para. 62
伤害的类别不是封闭的清单。[1]
- ↑ Laba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