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同意或安排对儿童的性侵犯
外观
注意:此罪行尚未生效。
协议或安排 - 对儿童的性侵犯
172.2 (1) 任何通过电信方式与他人达成协议或安排实施以下行为的人均构成犯罪:
- (a) 根据第 153(1) 节、第 155 节、第 163.1 节、第 170 节或第 171 节或第 212(1)、(2)、(2.1) 或 (4) 节,针对另一个人,该人实际年龄或被告认为其年龄未满 18 周岁;
- (b) 根据第 151 节或第 152 节、第 160(3) 节或第 173(2) 节或第 271 节、第 272 节、第 273 节或第 280 节,针对另一个人,该人实际年龄或被告认为其年龄未满 16 周岁;或
- (c) 根据第 281 节,针对另一个人,该人实际年龄或被告认为其年龄未满 14 周岁。
(2) 根据 (1) 款犯下罪行的人,
- (a) 犯下可公诉罪,并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刑期,最低刑期为 1 年的监禁;或
- (b) 犯下可判处简易处罚的罪行,并处以不超过 18 个月的监禁刑期,最低刑期为 90 天的监禁。
(3) 证据表明 (1) 款 (a)、(b) 或 (c) 项中提到的那个人被被告告知其年龄未满 18 周岁、16 周岁或 14 周岁,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被告认为该人年龄未满该年龄。
(4) 对 (1) 款 (a)、(b) 或 (c) 项所述罪行的指控提出辩护理由,被告认为 (1) 款中提到的那个人实际年龄已满 18 周岁、16 周岁或 14 周岁,不是辩护理由,除非被告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确认该人的年龄。
(5) 对 (1) 款 (a)、(b) 或 (c) 项所述罪行的指控提出辩护理由,
- (a) 被告与之达成协议或安排的人是警官或在警官指示下行动的人;或
- (b) 如果被告与之达成协议或安排的人是警官或在警官指示下行动的人,(1) 款 (a)、(b) 或 (c) 项中提到的那个人并不存在。
– CCC
- 关于性侵犯判决的一般原则,请参阅 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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