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判决/罪行/经营色情场所
外观
经营色情场所
210. (1) 任何经营色情场所的人均犯有可公诉罪,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
房东、住客等
(2) 任何
- (a) 是色情场所的住客,
- (b) 被发现,没有正当理由,在色情场所内,或
- (c) 作为业主、房东、出租人、租户、占用者、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场所负有管理或控制权,明知故犯地允许该场所或其任何部分被出租或用于色情场所的目的,
犯有可由简易程序判处罪行的罪行。
判决通知应送达业主
(3) 任何人被判犯有本条(1)项下的罪行,法院应将该判决通知送达该人被判犯有罪行的场所的业主、房东或出租人或其代理人,该通知应载明它是根据本条送达的。
房东收到通知后的义务
(4) 任何人收到本条(3)项下的通知后,没有立即行使他可能拥有的权利,终止被判有罪的人的租赁权或占用权,此后任何人被判犯有本条(1)项下的罪行,涉及同一处所,收到通知的人应被视为犯有本条(1)项下的罪行,除非他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该罪行再次发生。
R.S.,c. C-34,第 193 条。
将人运送到色情场所
211. 任何明知故犯地带走、运输、指示或提出带走、运输或指示任何其他人到色情场所的人均犯有可由简易程序判处罪行的罪行。
R.S.,c. C-34,第 194 条。– CCC
- 有关性犯罪判决的一般原则,请参见 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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