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唆使和依靠卖淫所得为生
外观
唆使和依靠卖淫所得为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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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2 条刑法 | |
选举/认罪 |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PI (I) 高等法院陪审团 + PI (I) (536(2)) |
简易处置 | |
可用处置 | 无罪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判决原则 判决摘要 | |
唆使
212. (1) 凡是
- (a) 唆使、企图唆使或招揽他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在加拿大境内还是境外,
- (b) 诱骗或引诱非妓女的人进入公共淫秽场所,以进行性交或卖淫,
- (c) 故意将某人在公共淫秽场所藏起来,
- (d) 唆使或企图唆使某人成为妓女,无论是在加拿大境内还是境外,
- (e) 唆使或企图唆使某人离开他们在加拿大的通常住所,如果该住所不是公共淫秽场所,意图使该人成为公共淫秽场所的住客或常客,无论是在加拿大境内还是境外,
- (f) 在某人抵达加拿大后,指示或导致该人被指示或带走或导致该人被带到公共淫秽场所,
- (g) 唆使某人进入或离开加拿大,以进行卖淫,
- (h) 为牟取利益,控制、指导或影响某人的行动,以表明他正在协助、教唆或强迫该人与任何人或一般来说进行或从事卖淫,
- (i) 向某人施用或管理或导致该人服用任何药物、酒精、物质或物品,意图使该人昏迷或失去抵抗能力,以便让任何人与该人发生性关系,或
- (j) 全部或部分依靠他人卖淫所得为生,
犯有可公诉罪,可判处不超过十年的监禁。
依靠十八岁以下的人卖淫所得为生
(2) 尽管有(1)(j)款,凡是全部或部分依靠十八岁以下他人卖淫所得为生的人,犯有可公诉罪,可判处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最低刑期为两年。与依靠十八岁以下的人卖淫所得为生有关的加重罪行
(2.1) 不管(1)(j)款和(2)款,凡是全部或部分依靠十八岁以下他人卖淫所得为生,且
- (a) 为牟取利益,协助、教唆、怂恿或强迫未满十八岁的人与任何人或一般来说进行或从事卖淫,以及
- (b) 使用、威胁使用或企图使用暴力、恐吓或胁迫来对付未满十八岁的人,
犯有可公诉罪,可判处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但不得少于五年。
推定
(3) 有证据表明某人与妓女同住或经常与妓女在一起,或住在公共淫秽场所,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证明该人依靠卖淫所得为生,以用于(1)(j)款和(2)款和(2.1)款。罪行 - 十八岁以下的人卖淫
(4) 凡是在任何地方为报酬获取或与任何人联系,以期为报酬获取未满十八岁的人的性服务,犯有可公诉罪,可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最低刑期为六个月。(5) [废止,1999,c. 5, s. 8]
R.S.,1985,c. C-46,s. 212;R.S.,1985,c. 19 (第 3 次补充),s. 9;1997,c. 16,s. 2;1999,c. 5,s. 8;2005,c. 32,s. 10.1。
– 刑法典
- 有关性侵犯判决的一般原则,请参见 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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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使未成年人卖淫
- R. v. Johnson, 2008 SKQB 244--9个月--被告以金钱和工作为代价向原告提供性服务--被告是一名加油站经理,此前有干扰罪记录--持续了三年--性行为被录像,包括互相手淫和口交--还被判犯有制作儿童色情制品罪(3个月)
- R. v. Wasser (2007), 2007 CarswellOnt 4150--被告参与了与一名 15 岁女孩的束缚性行为,受一名 18 岁皮条客的唆使--被告是一名失业的训练有素的工程师
- R. v. L.D.W.,2007 SKCA 79 - 18 个月 -- 给予 7 个月减刑,被告以换取性行为为代价,提出开车带 17 岁受害者
- R. v. S. (G.E.),2007 MBCA 105 -- 1 年 CSO -- 被告通过互联网认识了原告,以提供笔记本电脑为代价,要求进行口交
- R. v. Whitefish,2007 SKCA 79 --18 个月--被告为与 15 岁的收养继妹发生性关系,出价 40 美元--被妻子发现,被告袭击妻子造成身体伤害
- R. v. Vanoirschot,2006 SKCA 130 -- 4 个月 --被告 61 岁,无犯罪记录--试图从 17 岁的妓女那里购买性服务未遂
- R. v. Aldea,2005 SKQB 461-- 12 个月 --
- R. v. Goohsen,2000 SKCA 37--4 个月 CSO--
- R. v. Kim, 2000 BCSC 1506--2.5 年--被告在一年的时间里,接送了 15 岁以下的年轻妓女,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然后威胁或袭击她们--有恋童癖倾向--2 年羁押减刑--还被判犯有性侵犯、袭击、威胁和其他罪行。
- R. v. Nathoo,1999 ABCA 60--90 天--卧底警官假扮 17 岁的女孩
- R. v. Maheu,1997 CanLII 10356 (QC CA),(1997),116 C.C.C. (3d) 361 (魁北克上诉法院)-- 12 个月 -- 教师邀请学生到家中,借钱,导致性活动。没有悔恨。
- R. v. Kowtalo,(1993),85 Man. R. (2d) 239 (马尼托巴上诉法院)-- 60 天 -- 涉及“街头智慧”受害者,无犯罪记录。
- R. v. M.A.R.,1990 CanLII 4257 (新斯科舍上诉法院)--各 6 个月--两次向 16 岁以下男孩招揽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