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向儿童提供性露骨材料
外观
向儿童提供性露骨材料
171.1 (1) 任何人将性露骨材料发送、提供、分发或出售给
- (a) 年龄在18岁以下或被告认为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目的是为了促进犯下根据第153(1)款、第155条、第163.1条、第170条或第171条,或第212(1)、(2)、(2.1)或(4)款针对该人的罪行;
- (b) 年龄在16岁以下或被告认为年龄在16岁以下的人,目的是为了促进犯下根据第151条或第152条、第160(3)款或第173(2)款,或第271条、第272条、第273条或第280条针对该人的罪行;或
- (c) 年龄在14岁以下或被告认为年龄在14岁以下的人,目的是为了促进犯下根据第281条针对该人的罪行。
处罚
(2) 任何犯下第(1)款规定的罪行的人
- (a) 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并处以至少90天的监禁;或
- (b) 犯有可判处简易处罚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并处以至少30天的监禁。
推定
(3) 证明第(1)款(a)、(b)或(c)项提到的那个人被被告告知年龄在18岁、16岁或14岁以下,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证明被告相信该人年龄在该年龄以下。无抗辩理由
(4) 对根据第(1)款(a)、(b)或(c)项提出的指控,被告声称其相信第(1)款提到的那个人年龄至少为18岁、16岁或14岁,除非被告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确定该人的年龄,否则不构成抗辩理由。“性露骨材料”的定义
(5) 在第(1)款中,“性露骨材料”是指不属于第163.1(1)款定义的儿童色情制品,并且是
- (a) 照片、电影、视频或其他视觉图像,无论是否通过电子或机械方式制作,
- (i) 显示或描绘一个人从事或被描绘为从事明确的性行为,或
- (ii) 其主要特征是出于性目的描绘一个人的生殖器或肛门部位,或者如果是女性,则描绘其乳房;
- (b) 书面材料,其主要特征是出于性目的描述与一个人进行明确的性行为;或
- (c) 音频录音,其主要特征是出于性目的描述、展示或描绘与一个人进行明确的性行为。
2012年,第1章,第21条。
–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