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性剥削
性剥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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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条 刑法 | |
选举/认罪 | |
检察官选举 | 混合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PI (I) 最高法院陪审团 + PI (I) (536(2)) |
简易程序 | |
可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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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 90 天监禁 |
最高 | 18 个月监禁 |
公诉程序 | |
可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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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 1 年监禁 |
最高 | 10 年监禁 |
指定 | |
DNA 主要指定罪行 DO/LTO 主要指定罪行 |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判决原则 判决摘要 | |
性剥削
153. (1) 对年轻人处于信任或权威地位的任何人,或与年轻人处于依赖关系的任何人,或与年轻人处于剥削年轻人关系的任何人,以及
- (a) 以性目的,直接或间接地用身体的一部分或物体触碰年轻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或
- (b) 以性目的,邀请、劝说或唆使年轻人直接或间接地用身体的一部分或物体触碰任何人的身体,包括邀请、劝说或唆使的人的身体和年轻人的身体。
...
加拿大法律,1985,c. C-46, s. 153; R.S., 1985, c. 19 (第 3 次补充),s. 1; 2005, c. 32, s. 4; 2008, c. 6, s. 54.
– 刑法
对残疾人的性剥削
153.1 (1) 对精神或身体残疾人处于信任或权威地位的任何人,或与精神或身体残疾人处于依赖关系的任何人,以及以性目的,劝说或唆使该人未经其同意触碰其自身身体、劝说或唆使该人触碰其自身身体,或直接或间接地用身体的一部分或物体触碰任何其他人的身体,均构成
- (a) 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
- (b) 简易程序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八个月的监禁。
"同意"的定义
(2) 对于本条的“同意”,除第三款规定外,是指申诉人自愿同意参与有关性行为。
未获得同意的情况
(3) 对于本条,如果满足以下情况,则未获得同意:
- (a) 该协议是由申诉人以外的人的言行表达的;
- (b) 申诉人无法对该行为表示同意;
- (c) 被告人通过滥用信任、权力或权威地位来劝说或唆使申诉人参与该行为;
- (d) 申诉人通过言行表达了不愿意参与该行为;或
- (e) 申诉人在同意参与性行为后,通过言行表达了不愿意继续参与该行为。
第三款不构成限制
(4) 本条第三款的任何内容不应解释为限制未获得同意的具体情况。
对同意的相信并非辩护理由
(5) 如果被告认为申诉人同意构成指控内容的行为,则对于本条规定的指控,被告的辩护理由并非是其相信申诉人同意该行为,如果该信念是由于
- (a) 被告的
- (i) 自我诱发的醉酒状态,或
- (ii) 鲁莽或故意视而不见;或
- (b) 被告在当时已知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定申诉人是同意。
被告对同意的信念
(6) 如果被告声称他或她相信申诉人同意构成指控内容的行为,法官如果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并且如果陪审团相信该证据,该证据将构成辩护理由,则应在审查与确定被告信念真实性相关的所有证据时,指示陪审团考虑是否存在该信念的合理理由。
1998, c. 9, s. 2.
– 刑法
性剥削
除了时间、地点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检方还应证明
- 申诉人是年轻人(16 岁或以上,但未满 18 岁)
- 被告人对申诉人处于信任或权威地位,申诉人依赖被告人,或申诉人处于剥削关系中
- 被告人触碰了申诉人身体的某一部位
- 触碰是直接的(用被告人的身体)或间接的(用物体)
- 触碰是为了性目的
根据第 153(2) 条,本罪中的“年轻人”是指“年满 16 岁但未满 18 岁的任何人”。
被告人经营雇用申诉人的公司,并且比申诉人身材更高大,这本身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对申诉人拥有信任或权威地位。 [1]
教师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将处于信任地位。 [2]
- ↑ R. v. Caskenette (1993), 80 C.C.C. (3d) 439 - 被告人证词称其未定期在工作现场
- ↑ R v McLachlan, 2012 SKCA 74 (CanLII)
"剥削关系"的含义很大程度上由 (1.2) 条中规定的其他类型关系的范围决定。 (R. v. Anderson, 2009 PECA 4 at 67)
黑氏法律词典第 8 版中对"剥削"的定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词典将"剥削"定义为"为了自身利益而对他人进行不公平利用的行为"。 [1]
性剥削的推定
(1.2) 法官可以根据关系的性质和情况,包括以下情况,推断某人与年轻人的关系是否属于剥削年轻人:
- (a) 年轻人的年龄;
- (b) 该人与年轻人的年龄差距;
- (c) 关系的发展;以及
- (d) 该人对年轻人的控制或影响程度。
– 刑法
- ↑ R. v. Anderson, 2009 PECA 4 at 68
性侵犯并非包含罪行。剥削罪属于特定意图罪,需要比性侵犯更多主观证据。[1]
- ↑ R. v. Nelson (1989), 51 C.C.C. (3d) 150, Philp J. (Ont. H.C.)
2005 年,“一项修订刑法典(保护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和加拿大证据法案,S.C. 2005, c. 32 的法案”修订了 153(1) 并增加了 153(1.1) 和 (1.2)。该法案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生效。
2008 年,“打击暴力犯罪法案,S.C. 2008, c. 6”增加了第 153(2) 条。该法案于 2008 年 5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