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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判决/罪行/向儿童提供性露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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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儿童提供性露骨材料
171.1 (1) 任何人向以下人员传输、提供、分发或出售性露骨材料均构成犯罪:

(a) 年龄在18岁以下,或被告认为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目的是为了促进实施针对该人的153(1)款、155条、163.1条、170条或171条,或212(1)、(2)、(2.1)或(4)款的罪行;
(b) 年龄在16岁以下,或被告认为年龄在16岁以下的人,目的是为了促进实施针对该人的151条或152条,160(3)款或173(2)款,或271条、272条、273条或280条的罪行;或
(c) 年龄在14岁以下,或被告认为年龄在14岁以下的人,目的是为了促进实施针对该人的281条的罪行。

处罚
(2) 犯有(1)款所述罪行的人

(a) 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最低刑期为90天;或
(b) 犯有可经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最低刑期为30天。

推定
(3) 证明(1)(a)、(b)或(c)款中提到的该人被被告告知年龄在18岁、16岁或14岁以下,视情况而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证明被告认为该人年龄在该年龄以下。

无辩护
(4) 对(1)(a)、(b)或(c)款项下的指控,被告认为该款项中提到的该人年龄至少为18岁、16岁或14岁,视情况而定,并非抗辩理由,除非被告采取合理措施核实该人的年龄。

“性露骨材料”的定义
(5) 在(1)款中,“性露骨材料”是指不是163.1(1)款定义的儿童色情制品,并且是

(a) 照片、电影、视频或其他视觉表现形式,无论是否通过电子或机械手段制作,
(i) 显示一个人正在进行或被描述为正在进行露骨性行为,或
(ii) 以性目的描绘一个人生殖器或肛门区域,或者如果该人是女性,则描绘其乳房,其主要特征是描绘;
(b) 书面材料,其主要特征是为性目的描述与一个人进行露骨性行为;或
(c) 音频录音,其主要特征是为性目的描述、呈现或表现与一个人进行露骨性行为。

2012,c. 1,s.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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