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兽交
外观
兽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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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60 of the Crim. Code | |
选举/认罪 | |
检察官选举 | 混合罪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级法院法官 + 预审 (I) 高级法院陪审团 + 预审 (I) (536(2)) |
简易程序 | |
可用的处罚 | 无罪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刑期 | 6 个月监禁或 5,000 美元罚款 |
可公诉罪的处罚 | |
可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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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期 | 10 年监禁 |
参考文献 | |
犯罪构成要件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 |
评论 | |
DNA 主要指定罪行 SOIRA 指定罪行 | |
兽交
160. (1) 凡犯有兽交罪者,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或属可处以简易程序判决的罪行。强迫他人进行兽交
(2) 凡强迫他人进行兽交者,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或属可处以简易程序判决的罪行。在儿童面前或由儿童进行兽交
(3) 尽管有 (1) 款规定,凡在 16 岁以下的人面前进行兽交,或煽动 16 岁以下的人进行兽交者,
- (a) 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监禁,并处以至少 1 年监禁;或
- (b) 均属可处以简易程序判决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两年减一天监禁,并处以至少 6 个月监禁。
R.S., 1985, c. C-46, s. 160; R.S., 1985, c. 19 (3rd Supp.), s. 3; 2008, c. 6, s. 54; 2012, c. 1, s. 15.
– CCC
除了时间、地点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检方还应证明以下内容
- 被告人与动物进行阴道或肛门性交
“兽交”通常要求存在性交,即阴道或肛门与动物进行性交。它不包括涉及生殖器触摸或口交的性行为。[1]
- ↑ R. v. Ruvinsky [1998] O.J. No. 3621 (“[我认为,]“兽交”是指男性或女性与动物进行肛交或阴道交。... 我认为我不应该将此罪行的定义扩展到包括生殖器触摸或舔舐。这项责任属于议会,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定义这种罪行。)
另见 R v M.C. [2002] JQ No 8055, 2002 CanLII 45200
2012 年 8 月 9 日,第 160(3) 条进行了修订,将刑罚从无最低刑期的混合罪改为有最低刑期的混合罪,简易程序判决的最低刑期为 6 个月,可公诉罪选举的最低刑期为 1 年。简易程序选举的最高刑期延长至两年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