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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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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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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能够提出辩护,可以免除他们可能被判犯下的罪行的刑事责任。

辩护通常分类如下

  • 正当理由:正当行为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但由于行为发生的外部环境而得到正当理由。(例如,自卫)
  • 借口:犯罪行为得到借口,是指被告人可能犯下了不希望发生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情有可原,处罚在道德上是不合适的。(例如,由于精神缺陷、胁迫造成的犯罪)
  • 肯定辩护:一种辩护,如果得到证实,即使所有罪行的要素都已构成,也将消除责任
  • 否定辩护:一种辩护,否定起诉方案件中一项或多项基本要素。

根据第 794 条,被告人有责任证明例外或借口

794 (1) 法律规定的任何例外、豁免、但书、借口或限定词,不应在起诉书中分别列出或否定。
(2) 证明法律规定的例外、豁免、但书、借口或限定词对被告有利的责任由被告承担,检察官除反驳外,无需证明该例外、豁免、但书、借口或限定词对被告不利,无论其是否在起诉书中列出。


刑法典


借口和正当理由“不否定犯罪意图,而是通过证明或借口原本构成犯罪行为的方式发挥作用”。[1]

  1. R. v. Hibbert, 1995 CanLII 110 (SCC), [1995] 2 S.C.R. 973 (SCC) 第 47 段

提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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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认定者能够考虑辩护之前,从而要求皇室以合理的怀疑消除辩护中的至少一项要素,辩护必须具有“现实性”。[1]

现实性测试的目的是防止“荒谬的辩护”提交给陪审团,这些辩护将“令人困惑,并会诱使陪审团做出不合理的裁决”。[2]

  1. R. v. Cinous 2002 SCC 29, (2002), 162 C.C.C. (3d) 129 (S.C.C.) 第 53-54 和 65 段
  2. R. v. Cinous, 2002 SCC 29, [2002] 2 SCR 3 第 8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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