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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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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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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如果能够提出辩护,可以逃避对他们可能被判有罪的罪行的刑事责任。

辩护通常被归类如下

  • 正当理由:正当行为是指构成犯罪但由于行为发生时外部环境的正当性而得到辩护的行为。(例如,自卫)
  • 借口:被告人出于某种不可抗力而犯下了不希望发生的犯罪行为,由于特殊情况,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在道德上是不合适的。(例如,由于精神疾病、胁迫而犯下的罪行)
  • 肯定辩护:一种辩护,如果得到证实,即使所有罪行要素都已成立,也能消除责任
  • 否定辩护:一种辩护,它否定公诉方案件的一个或多个基本要素。

根据第 794 条,被告人有责任证明例外情况或借口

794 (1) 法律规定的任何例外、豁免、但书、借口或限制,无论是在起诉书中列出还是否定,都不需要被列出或否定。
(2) 证明法律规定的例外、豁免、但书、借口或限制对被告人有利的责任在于被告人,而检察官则无义务证明这种例外、豁免、但书、借口或限制对被告人不适用,无论它是否在起诉书中列出,除非是反驳。


CCC


借口和正当理由“并不否定犯罪故意,而是通过证明或辩解本应构成犯罪行为来运作”。[1]

  1. R. v. Hibbert, 1995 CanLII 110 (SCC), [1995] 2 S.C.R. 973 (SCC) 第 47 段

提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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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认定者能够考虑辩护之前,从而要求公诉方在合理的怀疑之外反驳至少一个辩护要素,必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1]

现实性测试的目的是防止将“荒谬的辩护”提交给陪审团,这些辩护会“令人困惑,并会导致不合理的判决”。[2]

  1. R. v. Cinous 2002 SCC 29, (2002), 162 C.C.C. (3d) 129 (S.C.C.) 第 53-54 和 65 段
  2. R. v. Cinous, 2002 SCC 29, [2002] 2 SCR 3 第 84 页

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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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