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非法进入住宅
外观
非法进入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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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条,刑法 | |
选择/认罪 | |
检察官选择 | 混合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预审(I) 高等法院陪审团+预审(I)(536(2)) |
简易判决 | |
最高刑期 | 6个月监禁或5,000美元罚款 |
可公诉判决 | |
可用判决 | 无罪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刑期 | 10年监禁 |
参考资料 | |
罪行要素 判刑原则 判刑摘要 | |
非法进入住宅
349. (1) 任何人无合法借口,而该借口的举证责任在于该人,进入或在住宅内,意图在其中犯下可公诉罪行,即属犯下可公诉罪行,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或以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
推定
(2) 为本条规定之程序之目的,无合法借口进入或在住宅内之被告,于无相反证据存在时,即属其证明该被告意图在其中犯下可公诉罪行而进入或在住宅内之证据。
–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