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加拿大难民程序/受审权利和公平受审权利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书籍,开放世界

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受决定影响的个人应有机会充分而公平地陈述其案情的原则,是程序公正义务的基础,根植于受审权利。[1] 简而言之,当事方有权在难民索赔裁决中获得合理的出庭机会,并且此类听证会必须公平地进行。公平听证要求意味着受影响的人员获得合理的机会来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回应他人提出的事实,以及决策者在做出决定时会真正考虑每个人告诉他们的事情。程序公正还存在一项通知要求,这意味着受决定影响的人员必须了解重要事项,并获得足够的信息才能有效参与决策过程。[2] 在考虑听证会是否公平时,关键问题是各方是否能够充分而公平地陈述自己的案情。[3] 以下是一些在这方面出现的考量因素。

难民程序中应有的程序公正程度很高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对于所有难民申请人来说,风险都很高。[4] 这一事实,以及宪章权利在委员会诉讼中发挥作用的事实,意味着应给予申请人的程序公正程度很高: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宪章权利在委员会诉讼中发挥作用的事实意味着应给予申请人的程序公正程度很高。这同样适用于难民休假程序。[5] 联邦法院认识到,根据第 1F(a) 条进行的程序中的风险可能更高,因为它们可能导致难民申请人被贴上“战争罪犯”的标签。[6] 关于这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意味着什么,已经确立,公平义务的要求是高度可变的,必须在个案基础上确定。[7] 一般规则是公平义务适用,但如果此类语言合宪,则该一般规则将让位于明确的法律语言或相反的必要含义。[8]

委员会必须为当事方提供出庭机会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听证通知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受决定影响的个人有权获得关于诉讼的充分通知。通知必须足以使当事方能够准备和陈述案情。这项要求已载入《难民保护法》:加拿大难民程序/170 - 程序#《难民保护法》第 170(c) 条 - 必须通知诉讼对象和部长关于听证会。一个相关的原则是在必要时提供延期,以便当事方能够准备和陈述自己的案情。[9]

关于部长,委员会必须在《难民保护条例》要求的情况下通知部长,这保护了部长获得听证权

  • 《难民保护条例》第 26(1) 条规定:“如果部门在听证会开始前认为,《难民公约》第 1 条 E 节或 F 节可能适用于索赔,则部门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长并向部长提供任何相关信息。”
  • 同样,第 27(1) 条规定:“如果部门在听证会开始前认为,索赔可能产生与加拿大难民保护制度的完整性相关的问题……则部门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长并向部长提供任何相关信息。”

难民保护部门未能根据要求告知部长,将导致部长有权参与的听证会不公正,并且由于部长的参与,索赔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10] 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保护条例》第 26-28 条 - 排除、完整性问题、不可接受和不合格,以更全面地讨论此问题。

当事方有权获得出庭机会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法案》第 170(e) 条规定,难民保护部门在任何进行的程序中,必须给予当事人和部长合理的机会来提供证据、询问证人并陈述意见。该规定与当事方有权获得听证权有关。加拿大最高法院已裁定,在难民情况下,基本司法要求在确定可信度问题时进行口头听证。[11] 此听证程序必须确保当事方有机会提供和回应证据并陈述意见。这与难民署的指导方针一致,即“正在接受个人难民身份认定程序的申请人必须有机会亲自提出其索赔”。[12]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声称获得难民保护的人都需要进行口头听证;例如,那些已经在其他地方获得保护的人的索赔没有被转交到难民局,因此,这些人被认为没有资格获得这种权利。[13]

例如,如果委员会在听证会上多次阻止一方发言,[14] 剥夺一方合理的机会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15] 拒绝接受证据,[16] 阻止一方传唤证人,[17] 或拒绝听取一方的陈述,[18] 这可能构成对获得听证权的剥夺,并构成对自然公正的违反。但是,必须考虑到关于传唤证人和提交文件的相关规则以及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拒绝此类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有关与听证会进行方式相关的公平考量因素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获得听证权和公平听证权#与听证会进行方式相关的公平考量因素

此外,必须认识到,程序公正原则并不提供不受限制的受审权利,而是提供一个合理机会受审的权利。如果一方没有利用这一机会,或者其行为或疏忽导致其无法利用这一机会,程序公正不会自动赋予其再次受审的权利。[19] 此外,不应将这一原则解释为限制委员会的程序灵活性。委员会的程序“不应局限于一种仅依赖司法模式、阻碍创新的正当程序模式”。[20] 例如,IRB性别指南规定,“当联合程序的一方希望在另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该请求”。[21]Baig诉加拿大案中,法院维持了一项裁决,即RPD在未经未成年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询问成年申请人没有违反程序公正,因为主要申请人明确交换了意见,并同意未成年申请人缺席讨论非常敏感的问题。[22] 在该案中,RAD被认定为合理地认定RPD在确保诉讼程序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当时主席指南3:儿童难民申诉人:程序和证据问题方面保持警觉和敏感。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164 - 当事人出席和使用电信进行听证#听证可以当事人出席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实时电信的方式进行,但通常不应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当事人有权在没有造成严重偏见的不合理拖延的情况下进行听证

[edit | edit source]

当事人有权在没有造成严重偏见的不合理拖延的情况下进行听证。补救措施可能包括强制令,即联邦法院命令部落或其他行为人推进诉讼,或者滥用程序,其补救措施通常为撤销或驳回诉讼。以下内容涉及有关因拖延导致滥用程序的法律。

当对某项申诉的听证存在不合理的拖延,并给相关人员造成严重偏见时,可能违反基本公正。[23] 加拿大的法律可能为这种情况提供救济,即当拖延时间过长,以致于违反了社会公平感,构成“滥用程序”时。[24] 决策者作为其公平行事义务的必然结果,有权评估据称的滥用拖延。[25] 相关的拖延可能源于一方的行为(例如,当部长在提起撤销难民身份的申请方面存在拖延时),也可能源于委员会的行为(当申请已正确提出,但委员会在安排听证事宜方面存在拖延时)。对于是否构成滥用程序的拖延,尽管不影响听证的公平性,但仍存在三项检验标准

  1. 首先,拖延必须过长;[26]
  2. 其次,拖延本身必须直接造成重大偏见;并且
  3. 当满足这两项要求时,法院或法庭应进行最终评估,以确定是否构成滥用程序。当拖延明显对诉讼一方不公,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司法行政时,即构成滥用程序。[27]

由于拖延导致滥用程序的门槛很高。[28]

1) 过长拖延

[edit | edit source]

拖延是否过长应根据整体背景进行评估,包括程序的性质和目的、拖延的持续时间和原因、以及案件中的事实和问题的复杂性。[27]

涉及IRB移民部门的程序时,联邦法院认为,要使拖延被认定为在IRPA的特定条款下构成滥用程序,任何拖延必须是已经进行的行政或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并且当拖延先于程序开始时,则不构成滥用程序。[29] 虽然过去曾经[30],但该规则不再适用于RPD或RAD。在提交申请之前就可能因拖延而被指控滥用程序。[31] RPD可以决定,鉴于提交申请存在过长拖延,它是否会因审理该申请而构成滥用程序。[32] 这是因为RPD可能因审理此类拖延的申请而损害司法行政。[33] 移民部门可以考虑一方是否在提交申请方面存在拖延,例如部长是否在委员会提起撤销程序方面存在拖延。[34]Ganeswaran诉加拿大案中,RPD得出结论,即使没有证据或指控部长不诚实行事或采取某种精心策划的行动,部长在提起撤销难民身份申请之前大约九年的时间也构成了不可接受的拖延。[35] 相反,Ati诉加拿大案中的法院得出结论,Ati先生在其永久居留卡续签申请和入籍申请中对他在伊拉克的停留时间的错误陈述导致了六年时间的拖延,并且这种情况表明拖延并不过长。[36]

在提交申请后,委员会安排事宜方面也可能因拖延而被指控滥用程序。联邦法院承认,实际上,不可能在申诉人完善申诉之日起立即召开听证会;总会有时间间隔。[37]Seid诉加拿大案中,法院认为,在评估是否构成滥用程序时,RPD只能考虑与RPD之前行政程序相关的拖延,而不能考虑与其他程序(如入籍制度)相关的拖延。[38]Vera诉加拿大案中,联邦法院得出结论,从申请人寻求在加拿大获得难民保护到RPD最初听证和裁决该事宜大约六年的时间没有达到该门槛。[37]

当做出决定,但存在传递决定方面的拖延时,也可能出现拖延问题。在Singh案中,法院发现,从PRRA决定日期到决定传递日期之间的21个月没有违反程序公正。[39]

从时间性的角度进行比较,联合国难民署关于难民身份认定程序正当程序的核心标准规定,“难民身份认定申请必须以尽可能及时和高效的方式处理”。[40] 然而,现实情况是,世界各地的庇护系统都存在着严重的延误;例如,在美国,平均而言,获得庇护救济的肯定性庇护申请者需要等待超过1000天才被授予庇护。[41] 同样,马来西亚的难民通常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官方身份认定程序,并被联合国难民署认定为难民。[42] 事实上,全球难民状况的平均持续时间现已达到20年。[43] 在加拿大,与加拿大境内庇护系统进行听证的时限通常比处理私人赞助的海外难民申请所需时间短得多——2001年,处理80%的此类海外案件需要长达17个月,到2005年这一数字增加到35个月,到2015年增加到54个月,[44] 尽管此后这些时间有所缩短。[45]

2) 重大损害

[edit | edit source]

仅仅是过度的延误不足以认定为程序滥用。还需要证明与延误直接相关的个人的重大损害。[46]Chabanov诉加拿大案中,联邦法院认为,11年的延误并未达到程序滥用标准,因为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延误造成的直接重大损害。[47] 联邦上诉法院在Torre诉加拿大案中指出,该案中的申请人没有构成程序滥用,因为他“必须做到的不仅仅是模糊地声称延误危及了他的身心健康,并削弱了他提交完整和充分辩护的能力,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些说法”,并且因为他“从未试图证明他因时间的推移而遭受了何种损害”。[48]Khan诉加拿大案中,法院指出,虽然2013年部长最初申请提交后到2019年难民保护司启动程序之间5年的延误乍一看似乎很显著,但没有证据表明延误在该案中是过度的,即在考虑有关对相关人员损害的具体证据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该延误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感。[49]

关于难民身份认定程序,文献中广泛讨论了等待听证对申诉人的精神创伤。庇护程序固有的不确定性会导致许多申诉人承受巨大的压力和焦虑。[span>50] 学者们强调了移民治理中缓慢和等待的后果。[span>51] 他们指出,等待会导致移民身份未定的人处于痛苦的悬而未决状态。对于在难民身份认定系统中滞留很长时间的申诉人来说,人们所说的“难民认定程序的毒害作用,包括身份不确定、制作文件证据、证明过去的创伤和难民种族歧视”[52] 都被认为是导致被称为“长期庇护申请人综合征”的病症的因素,这种病症的特点是无力感、抑郁症和身份危机。[span>53] 难民在“等待悬而未决”的庇护申请决定上的时间长短也会影响他们后来的经济融入——Hainmueller、Hangartner和Lawrence在2016年的一项研究发现,每增加一年的等待时间,后来的就业率就会下降4%到5%。[span>54]

在评估损害时,委员会和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包括:

  • 原始档案的销毁:Badran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辩称,在他提交的难民身份认定申请文件因委员会正常的文件保留和处置做法而被销毁后,他的终止程序开始了。难民保护司发现,这并非程序滥用,因为由于难民保护司能够考虑他对该申请的总结,因此无法获得难民身份认定申请文件并未对他造成损害。联邦法院对此表示赞同,并认为申请人必须证明的不仅仅是档案的销毁才能支持程序滥用论点。[span>55]
  • 证人不可用:Polgar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辩称,延误对他造成了损害,因为一名关键证人在可接受性听证之前去世了。鉴于Polgar先生有机会通过其他方式提交证据,移民局在这些情况下驳回了这一论点。[56]
  • 立法变更:Ganeswaran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辩称,他们在延误期间由于立法变更而被剥夺了程序保障。2012年,议会修订了《IRPA》第25条,规定在难民身份认定结果为否定的情况下,对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实施为期一年的限制。申请人辩称,他们可能在这为期一年的时间内面临驱逐的风险,并且在2012年立法修订之前,他们可以在不等待一年时间的情况下获得H&C申请。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在这些情况下,它不构成重大损害,因为对申请驱逐前风险评估的为期一年的限制不适用于难民身份被撤销的人。[span>57]
  • 申请人明显有意推迟诉讼:Singh诉加拿大案中,可能削弱对困难证据的认定因素包括申请人愿意通过放弃申请来进一步推迟诉讼,申请人申请延期以及他在终止听证安排之前在过渡时期保持沉默。[span>58]Polgar诉加拿大案中,移民局指出,申请人未将地址变更告知委员会是相关因素,部长提交的这一情况使申请人对召开听证的延误负有责任。[span>59]
  • 对儿童造成的损害:如果行政行为者过度的延误对儿童造成了影响,那么在评估延误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时,需要考虑他们作为儿童的脆弱性。[span>60]R诉Wong案(2018 SCC 25)中,首席大法官Wagner描述了那些在加拿大生活多年后面临驱逐风险的人所面临的“严重的人生改变后果”:“他们可能会被迫离开他们已经称之为家数十年之久的国家。他们可能会返回到一个他们不再有任何个人联系甚至不会说该语言的国家,如果他们在孩童时期移民的话。如果他们在加拿大有家人,他们和他们的家人将面临流离失所或永久分离。”[span>61]
  • 是否应该将能够在加拿大居住视为一项利益:这个问题在Ganeswaran诉加拿大案中得到了如下考虑:“主要申请人为了获得加拿大身份而虚报情况,部长在处理撤销申请方面的延误使她和她的孩子能够留在加拿大。这里复杂之处在于,利益和损害是相互关联的,并且成正比。如上所述,该家庭对加拿大的融入正是他们声称的损害的基础。该家庭对加拿大的融入程度越高,这可以被视为对他们的益处,他们因驱逐风险而造成的损害就越大。该家庭留在加拿大的利益不能与部长延误造成的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影响隔离开来。每一起案件都必须根据其自身的事实进行审查。在这些情况下,过度的延误导致申请人抱怨的损害,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对他们有利。”[span>62]

有关更多讨论,请参阅

3) 程序滥用,使司法管理蒙羞

[edit | edit source]

一旦确定了过度的延误和重大损害,就需要进行最后的评估,以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程序滥用。决策者需要决定“延误是否对诉讼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以其他方式使司法管理蒙羞”。[63]

即使申请人证明了程序滥用,延期也仅仅是众多潜在救济措施之一,并且是一种酌情救济措施,并非总是适用。[64] 当寻求的救济措施是停止诉讼程序时,需要特别考虑:“只有在最明确的情况下,才会授予延期,即滥用行为属于严重程度范围内的最高水平。”[65] 为了基于程序滥用授予延期,决策者必须确信,“如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对行政程序公正性的损害将超过如果诉讼程序停止对立法执行的损害。”[66] Ganeswaran v. Canada 就是一个符合该标准的案例。

我认为本案中过度的延迟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并损害了司法行政的声誉。本案并未涉及复杂的案件事实或法律问题,因为在申请人索赔被接受后大约五周,部长便获得了确认存在严重虚假陈述的承认和证据。当时,一位移民官员还做了一个笔记,表明将进行休假申请。部长没有解释为何没有更早地进行,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对该案进行了任何处理。部长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没有进行任何处理,而未成年的申请人则在加拿大长大,然后在没有提供任何新信息,也没有解释时间安排的情况下,决定提出撤销其难民身份的申请,这损害了司法行政的声誉,是不可接受的。[67]

另见

在收到新证据之前延迟召开听证会或发布决定的请求

[edit | edit source]

有时,当事人会要求委员会延迟发布决定或推迟听证会,以便获取更多证据。

关于如何处理延期召开听证会的请求,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54 - 更改诉讼日期或时间#其他特殊情况以及有关这些情况是否符合特殊情况的考虑因素。其中指出,主席指南6:安排和更改诉讼日期或时间规定:“如果当事人要求更改诉讼日期或时间以获取文件,RPD通常会继续进行,并在听证会结束时确定是否有必要延期以获取和提供文件。”[68]

关于如何处理延迟发布决定的请求,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31-43 - 文件#请求提交听证会后申请人没有的文档不符合规则43的规定。法院认为,基本司法公正要求在知道申请人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关键文件的情况下,仲裁庭应推迟其决定。[69]

委员会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来照顾脆弱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人和不能理解诉讼性质的人,以及无代表的申请人。

[edit | edit source]

程序公正的权利包括能够有意义地参与裁决过程。[70] 委员会有义务采取特殊措施来照顾脆弱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人和不能理解诉讼性质的人,例如任命指定代表在听证会上代表他们的利益。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委员会的调查性任务#委员会必须确保对某些申请人提供协助以提出他们的主张

应尽早提出关于程序公正缺乏的担忧。

[edit | edit source]

了解行政程序存在程序缺陷、影响或违规的当事人,必须尽快向行政决策者提出。必须给一审决策者一个机会在任何损害发生之前解决问题,尝试弥补任何损害或进行解释。当事人如果了解一审中存在程序问题,则不能像Nwokolo v. Canada案中所说,“躲在草丛里,然后在案件进入上诉法院后,突然跳出来。”[71] 相反,律师有责任提出异议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因为律师受托代表其客户的利益。[72]

这一要求源于普通法中的放弃原则,该原则规定当事人应尽早提出关于程序公正缺乏的指控,[73] 尽早提出,[74] 或者尽快提出。[71] 当事人未能尽早提出程序公正违反的指控,将构成默示放弃。[75]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即使在听证会中出现了程序不公正,也可以纠正。申请人必须尽早提出违反自然公正或对偏见感到担心的理由,其原因在Mohammadian v. Canada案中得到了阐述。

从司法经济的角度来看,有强有力的理由支持这一要求。如果允许申请人在面对已知的解释问题时保持沉默并获得对不利决定的司法审查,那么他们将保持沉默。这将导致听证会重复进行。更好的政策似乎是提供激励措施,使最初的听证会尽可能公平,并避免重复的诉讼程序。申请人应在可以合理地预期他们这样做的时候,第一次提出投诉。[76]

因此,当一个小组打断律师并向她提供理由,限制了她认为不相关的提问时,法院在Canada v. Tavares Carrera案中得出结论,成员“默许邀请[律师]解释她为何想问关于[成员认为不相关的主题]的问题”,而律师没有提出异议并阐述其提问的逻辑,这一事实支持了小组没有不公正行为的结论。[77]

也就是说,任何放弃的有效性都必须是自由的,并且完全了解与决定是否放弃相关的全部事实。[78] 正如联邦法院在Benitez v. Canada案中所认定的,尽早提出是指申请人了解相关信息时,并且可以合理地预期他或她提出异议。[79]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对公正裁决者的权利#对偏见感到担心的指控必须尽早提出

RAD可以纠正RPD听证会上出现的一些程序公正违反行为。

[edit | edit source]

如果发现没有遵守程序公正原则,通常会导致裁定该法庭的决定无效。 [80] 然而,当RPD采取了程序不公平的步骤(或有争议的是如此),例如没有提供机会就档案中文件的真实性提出意见,这种不公正可以通过向RAD上诉时提交意见和证据来弥补,[81] 如果上诉人有权向RAD提起上诉。 这与长期存在的原则相一致,即内部行政上诉可以纠正行政程序早期出现的公正性问题。 [82]

RAD上诉程序可能允许纠正RPD决策中的任何不公正行为,包括通过提交新的证据和意见。 [83]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RAD程序不足以纠正程序公正性违规,RAD必须下令重新开庭。 程序公正性违规是否需要RAD将案件发回RPD,将取决于该违规的性质及其对RAD面前的决定性问题的影响。 [84]

例如,在杨诉加拿大案中,RAD发现RPD未能向申诉人提出某些可信度问题,违反了程序公正性。 但是,鉴于RAD面前的决定性问题不是申诉人是否可信,而是即使可信,申诉人也未能证明存在前瞻性风险,因此RPD之前的程序公正性违反行为对RAD面前的决定性问题没有影响。 法院维持了RAD不将案件发回RPD的决定。 [85]

然而,在阿卜杜勒拉赫曼诉加拿大案中,RPD未能向申请人提供机会对RPD对其文件真实性的疑虑做出回应,从而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公正性。 然后,RAD依赖这一发现,并维持了RPD的可信度结论。 联邦法院认为,自然公正的违反行为并没有通过向RAD上诉时提交意见和新证据来得到纠正,因此得出结论,必须将案件发回RPD重新裁定。 [86] 另一个必须发回案件的常见例子是,当解释问题或律师的无能使诉讼受到如此严重的损害,以至于程序公正性要求重新裁定案件。 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110-111 - 上诉至难民上诉部#IRPA第111(1)(c)和111(2)条:难民上诉部可在特定情况下将案件发回难民保护部重新裁定。 但是,

当索赔的实质内容使得结果在法律上不可避免,即使存在问题或程序错误纯粹是技术性的并且不会导致实质性错误,RAD也可能不需要为程序公正性问题提供明确的补救措施。 [87] 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69-71 - 一般规定#RPD规则71 - 未遵守规则

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62-63 - 重新开庭索赔或申请#重新开庭后,索赔将是重新审理还是根据先前记录重新裁定?

诉讼语言

[edit | edit source]

申诉人有权以其选择的加拿大官方语言进行诉讼。

[edit | edit source]

IRB的关于官方语言和英语和法语实质平等原则的政策声明规定,当事人的语言权利是实质性权利,不同于其程序公正性权利。 官方语言法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都为当事人以及以其他方式参与IRB程序的个人(例如证人和律师)建立了官方语言权利。 因此,IRB将独立于程序公正性考虑因素审查任何关于使用任何官方语言的问题或请求,尽管在审查程序公正性问题时仍可能考虑当事人的语言技能。 [88] 有关此权利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31-43 - 文件#申诉人无需以诉讼语言提供文件,只需提供英文或法文加拿大难民程序/官方语言法

申诉人有权在必要时进行口译。

[edit | edit source]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4条规定了在以另一种语言进行的诉讼中获得口译的权利,并且该权利被认为通常适用于RPD之前的诉讼。 口译应持续、准确、公正、胜任和同步。 有关此问题的讨论,请参见RPD规则19的注释: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19 - 口译员#口译的法律标准。 未能提供口译,或未能提供提供充分口译的口译,将意味着该程序不公平:科瓦奇诉加拿大[89]

以多种语言提供有关身份认定程序的信息

[edit | edit source]

学者们注意到,国家机关广泛传播关于资格标准、认定程序和与承认相关的权利的信息,以多种语言,这是一种最佳实践。 [90] 虽然这可能是一个国家最佳实践,但据作者所知,它并没有转化为加拿大法律下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14-16 - 辩护律师#申诉人缺乏辩护律师本身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听证会不公平

[edit | edit source]

申诉人的披露权和义务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RPD 受普通法和 IRPA 的约束,必须尊重自然公平和程序公正的原则。受审权利是自然公正的基本原则。受审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能够向决策者提交相关证据。[91]有关这方面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听证权利和受审权利#委员会必须为各方提供受审机会.

申诉人在其申诉理由表格中提供的信息必须完整: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3 -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RPD 规则 6 - 申诉理由表格。各方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供的文件在规则 7 和 34 中指定: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43 - 文件#各方何时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另请参见“各方将配合庇护程序并提供所有相关信息”,网址为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关于对申诉人和律师的合理期望的原则.

法院认为,如果法庭知道申诉人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关键文件,那么基本公正可能要求法庭推迟其决定。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43 - 文件#请求在听证后提交申诉人尚未拥有的文件不属于规则 43 的规定.

部长披露权利和义务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虽然部长没有义务成为诉讼的一方(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29 - 部长的干预#部长可以干预诉讼,但并非必须),但一旦部长干预并提供披露,其披露必须是“完整”的,不能有选择地披露: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43 - 文件#各方何时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在向 RAD 上诉时,规则和条例创建了一个沃尔德曼描述为“不对称”的制度,其中对申诉人“施加了严格的限制,而部长则拥有相当大的灵活性”。[92]例如,沃尔德曼指出,部长通常可以在任何时间提交文件,对要提交的证据类型没有限制,并且除了提交部长的上诉外,似乎不受许多时间线的限制。

委员会披露权利和义务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各方应在决策者做出决定之前获得完整记录,尽管可能存在一些允许的例外情况。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难民署认为,公平的庇护制度是指各方能够获得决策者面前的完整记录的制度。[93]基本公正要求委员会提供完整的信息披露,以便各方了解案件并履行其义务。通过这种方式,委员会通常必须披露其所依赖的文件,并为各方提供答辩的机会。[94]在分庭依赖不在记录中或不在 NDP 中的文件评估国情(并且实际上与记录中的文件相矛盾)的情况下,联邦法院裁定分庭的做法不公正。[95]另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委员会的调查职责#委员会应考虑最新的国情证据。总的来说,难民保护分庭表示,如果提交给小组的文件包含指向其他文件的超链接,各方可以预期 RPD 仅会考虑原始文件中的信息,而不会考虑其他链接的文件。[96]

公正也与信息披露的时机有关:在Moran v. Canada一案中,法院裁定,“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在听证会上将扣押的陈述与申诉人对质,违反了程序公正”。[97]Ola v. Canada一案中,法院裁定,RAD 在 RAD 之前未为申诉人提供对更新后的 NDP 中提供的信息做出答辩的机会,违反了程序公正。[98]Lopez Aguilar v. Canada一案中,联邦法院得出结论,在一方的索赔文件中存在外部证据(来自另一项相关索赔的叙述),并且成员在未给该方充分机会对证据做出回应的情况下讨论了这些证据,违反了程序公正。[99]另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听证权利和程序公正权利#申诉人应获得公平的机会对小组的担忧做出回应.

但是,并非所有未能披露信息都要求撤销决定。只有当信息对决策者的调查结果至关重要时,未能披露信息才会对程序的公正性造成致命影响。[100]Afzal v. Canada一案中,法院接受,RPD 未能披露 POE 笔记是一项轻微的违反,因为笔记的内容在部长的干预通知中已准确列出,并且笔记未包含任何其他信息。此外,在该案中,RAD 通过向申诉人提供笔记并邀请其提交意见,纠正了违反行为。[101]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决策者可能掌握了一些信息,由于隐私或信息共享立法,这些信息无法披露给各方,并且如果无法对文件进行适当的编辑,则决策者在做出决定时不依赖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将不会是不公正的。[102]另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听证权利和程序公正权利#委员会不得依赖不在记录中或无法通过其他适当方式获得的证据.

许多涉及移民和签证官员决定的案例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从互联网获取外部证据。这种方法的典型代表是《曼西亚诉加拿大案》,该案认定,虽然必须在做出决定之前披露“外部证据”,但决策者不需要通知他们依赖的材料,只要该材料 (1) 对公众普遍可用,以及 (2) 不是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新的重大信息。在《阿希鲁诉加拿大案》中,对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凯恩法官指出,在最近对“新的重大”测试的应用中,法院采用了一种情境化方法,包括考虑决定的性质以及证据对决定的可能影响。[103] 这种情境化方法在《阿尔维斯诉加拿大案》中得到了体现,该案是对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决定的另一项司法审查,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在评估公平义务是否要求披露决策者已咨询的外部文件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i) 来源,包括其信誉;(ii) 文件的公开可用性以及申请人合理预期了解这些文件的程度;(iii) 信息的新颖性和重要性,包括其与其他证据的差异程度;以及 (iv) 决定的性质,包括申请人的指控和举证责任。[104] 联邦法院的裁决也认定,在某些情况下,PRRA官员不能因为依赖公开可用但未明确披露给申诉人的国家文件而受到批评。[105] 同样,在《皮萨罗·吉特雷斯诉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结论,公民和移民加拿大官员咨询了互联网上关于某个国家情况的公开文件,并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引用了这些文件,这并不构成违反程序公平义务。这是因为申请人清楚地知道正在考虑这个问题,这些文件很容易从互联网上获取,这些文件来自可信且已知的来源,并且申请人已经接受了相关信息的采访。[106]

目前尚不清楚上述允许引用外部信息的案例原则是否适用于RPD和RAD审理的案件。联邦上诉法院在涉及IRB的前身移民上诉委员会的一项裁决中认定,并非在所有决策者自行调查并未能事先披露调查结果的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违反程序公平义务。[107] 一些联邦法院的裁决认为,这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在《杜博-努尔诉加拿大案》中,法院认定,委员会独立获得的信息(用于识别特定点之间距离的谷歌地图搜索)无需在做出决定之前披露,因为它公开可用且不是新的信息。[108] 在《西莱恩-皮埃尔诉加拿大案》中,法院依赖这一标准得出结论,RAD发现表明迫害代理人已经死亡的新闻报道,并在评估申诉人的潜在风险时考虑这一点,并不构成违反程序公平义务。[109] 相反,在《比亚鲁加巴诉加拿大案》中,法院区分了上述《曼西亚诉加拿大案》系列案例,并认定,作为一个处理其面前出现的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准司法机构,委员会已经制定了明确的程序规则,如果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自己的调查并想依赖这些调查,他们有义务将其披露给当事人并给予他们答辩的机会。委员未能这样做构成违反程序公平义务,从而损害了整个流程。[110]

另请参阅以下关于该部门披露文件的RPD规则: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 31-43 - 文件#RPD规则 33 - 该部门披露和使用文件。司法认知也可以用来免除当事人必须证明无争议的事实。因此,鉴于可能被司法认知的事实性质,通常不需要事先披露。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 22 - 专业知识#IRPA 第 170 条:该部门可以注意到任何可能被司法认知的事实.

小组可以进行调查,但委员会对调查程序和披露方式有规定

[edit | edit source]

小组可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披露到记录中。在进行任何调查时,RPD应遵循《难民保护部门程序信息收集和披露指南》。[111] 这些原则适用于该部门承诺如何收集有关索赔的信息,包括RPD将通过透明且标准化的程序收集信息,以确保决策的公平性。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委员会的调查职责#委员的调查和查找事实的权力.

即使不是当事人,部长也有权在难民上诉部门获得一定程度的披露

[edit | edit source]

难民上诉部门发布了一份名为《当部长不是上诉当事人时向其提供上诉完善后的文件》的执业通知。该通知规定,该部门将向部长提供其从难民上诉人处收到的所有证据和书面意见,无论这些证据和意见是否对RAD的任何通知或请求做出回应。[112] 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 1 - 定义#对“当事人”定义的评述.

法院命令重新确定的记录

[edit | edit source]

在1999年法院命令重新审理政策生效之前,IRB传统上将法院命令重新审理理解为重新审理或从头审理的要求。它从重新审理案件文件中删除了所有文件证据,除了原始或管辖权文件、法院的命令和理由外。IRB还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由除做出原始决定的决策者以外的决策者重新审理案件,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这种情况在1999年发生了变化,当时IRB在引入法院命令重新审理政策后,采用了一种更灵活的程序来进行法院命令重新审理。该政策被称为“法院命令重新审理政策”,最后一次更新于2013年。IRB指出,“该政策的指导原则[是]确保使用先前听证会中的证据不会导致对偏见的合理疑虑,也不会影响被听取的权利。” 该文件现在被称为IRB《法院命令重新审理政策》。[113]

简而言之,该政策规定,如果法院认定原始听证存在自然正义的剥夺,并提供具体指示,IRB将遵守这些指示。如果法院未提供具体指示,且未认定原始听证存在自然正义的剥夺,则重新审理案件文件中必须包含该政策第 5.1 节中规定的文件,即

  • 管辖权文件(例如:上诉通知、移交RPD、可接受性听证请求或拘留审查请求);
  • 法院的命令和任何理由;
  • IRB的原始决定(如果有)及其理由;
  • 行政文件(例如:出庭通知);
  • 先前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
  • 先前听证会的任何笔录(如果可用);以及
  • 原始文件中的其他证据。

在所有情况下都包含法院的命令和任何理由,符合判例法,“毋庸置疑,案件被退回的行政法庭必须始终考虑审查法院的决定和结论,除非新的事实需要不同的分析。”[114]

另见

RAD 裁定的重新确定记录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与上述联邦法院退回事项类似,一旦事项从 RAD 退回 RPD,则应遵循 IRB 中规定的程序,即《难民上诉部门裁定的重新确定政策》。[115] 有关 RAD 在退回 RPD 时可能提供的指示的讨论,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110-111 - 上诉至难民上诉部门#IRPA 111(1)(c):难民上诉部门在将事项退回重新确定时,可以向难民保护部门提供其认为合适的指示

知悉所要满足的案情和答辩权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为了确保诉讼程序可访问且易于理解,预计 RPD 小组将确定索赔中所涉及的问题,如果小组没有认定某个法律问题正在发生,则如果小组随后以该为由驳回索赔,则该小组将犯错。此外,当通过逆向提问进行听证(即委员会先提问,索赔人律师随后提问)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不再控制程序,委员会承担更大的责任确保在听证会上提出决定索赔的争议。[116] 因此,当小组没有告知索赔人国家保护是索赔中的一个问题,然后以索赔人没有反驳国家保护可用性的推定为由驳回索赔时,小组的行为是不公正的。[117] 一般来说,委员会小组在听证会开始时提出这些问题就足够了;例如,RPD 没有义务在 RPD 听证会之前提出 IFA 和拟议地点,因为在听证会开始时提出就足够了。[118]

该原则的例外是,有些问题被认为始终是每个索赔中的争议问题,不需要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包括可信度,[119] 身份,[120] 和索赔的客观依据。[121] 也就是说,法院仍然认为,在相关的情况下,应告知索赔人身份是一个问题,以及需要提供具体文件或其他佐证证据。[122] 同样,当小组列出一系列令人关注的问题,但没有将索赔的客观依据列为令人关注的问题时,小组在以索赔人没有证明其索赔的客观依据为由驳回索赔时犯了错误。[123]

当小组认定一个问题时,例如根据难民公约第 1E 条的排除可能,委员会不必告知索赔人所有关于该问题及其相关判例法的来龙去脉,例如 1E 排除案件中关于上诉人在排除分析期间正在考虑的其居住国是否面临风险的子问题。[124] 向索赔人提供法律建议不是委员会的职责,[125] 行政法庭没有义务充当索赔人的律师。[126] 委员会指出,听证会应该快捷,成员不应不必要地花费时间涵盖这些要点。[127] 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关于人们对委员会的合理期望的原则

RAD 的规则有所不同,因为 RAD 规则 7 规定了该部门可在不进一步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但对 RAD 提出新问题,如果不提供通知将导致程序不公正的情况除外:加拿大难民程序/RAD 规则 第 1 部分 - 适用于以某人为上诉对象的上诉的规则#规则 7 规定,该部门可以在不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决定上诉,但如果上诉是以新的理由做出的,则需要进一步通知

此外,案件应根据所有约束委员会的法律做出裁决。这要求小组应用相关的法定原则并遵循相关的判例法。例如,小组有义务考虑某些问题,例如“令人信服的理由”原则是否适用,该原则允许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授予难民身份,无论索赔人是否明确援引了该法的相关条款。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委员会的调查任务#该部门小组在多大程度上负有调查索赔的义务?。同样,委员会“有义务考虑根据证据产生的所有潜在的难民索赔理由,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这些理由”。加拿大难民程序/委员会的调查任务#难民保护部门拥有调查任务。但是,解决与 IFA 合理性有关的问题不是 RAD 的职责,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这些问题。[128]

当索赔人在听证会上没有代表时,RPD 负有更重的义务,即表明哪些问题正在进行,并解释所要满足的案情。但是,正如法院在《科萨诉加拿大案》中指出的那样,它尚未确定“任何案例设定了在 RPD 之前必须向自诉索赔人解释关于 IFA 的最低标准”。[129] 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14-16 - 记录律师#在处理自诉索赔人时,委员会负有更高的程序公正义务

索赔人应有公平的机会对小组的担忧做出回应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程序公正赋予那些将要受到影响其权利、特权或利益的决定的个人,了解针对他们的理由。[130] 这要求他们“知道哪些证据已被提供以及哪些陈述已被作出”,这些证据和陈述影响了他们,并且他们应该被给予“公平的机会来纠正或反驳它们”。[131] 当事人应该有公平的机会对小组的可信度疑虑做出回应。当小组可能得出不利可信度结论时,当事人应该得到通知并有机会做出回应。[132] 1989 年,联邦上诉法院将该规则表述如下:申诉人应在听证会上获得机会澄清证据并解释其证词中的明显矛盾。[133] 法院认为,委员会的职责类似于Browne v Dunn案中确立的证据规则要求的职责。[134]

话虽如此,该主张的适用范围也有限,小组不必将申诉人的注意力引向所有可能的可信度问题,[135] 例如,其证据与客观国家情况文件之间潜在的不一致。作为一个普遍原则,程序公正规则不要求难民申诉人面对他们已知且他们自己也提供的的信息。[136] 这样做的理由是,申诉人已经提供了这些文件,因此他们可以在提交时解决这些文件中的任何表面不一致。[137]

此外,委员会“在做出决定之前,不需要将每一个保留意见或在反思[申诉人]全部证词时发现的不合理性提请申诉人注意。”[138] 委员会不必总是让申诉人面对其证词中的矛盾,但可能仍然存在需要将分歧提请难民申诉人注意的情况。在确定是否需要明确面对申诉人时,法院已经认可了以下因素:

1. 该矛盾是在仔细分析听证会记录或录音后发现的,还是显而易见的?

2. 该矛盾是回答小组的直接提问时出现的吗?

3. 这是否是一个真实的矛盾,或者只是一个失误?

4. 申请人是否有律师代表,如果是,律师可以询问他关于任何矛盾?

5. 申请人是否通过翻译进行交流?使用翻译会增加由于翻译错误(以及由此产生的矛盾)而导致的误解可能性。

6. 小组的决定是基于一个矛盾,还是基于多个矛盾或不合理性?[139]

关于 RAD 情况,请参阅以下关于构成需要通知当事人,有时还需通知部长的新问题的讨论:加拿大难民程序/RAD 规则第 1 部分 - 适用于由上诉对象提起的上诉的规则#构成需要通知的新问题?

即使当事人对可信度之外的问题存在疑虑,也应该有公平的机会对这些疑虑做出回应。例如,在Conde v. Canada案中,申诉人被先前委员会认定为弱势群体。在联邦法院推翻原判决后,该申诉被退回委员会重新裁决。在重新裁决中,成员撤销了申诉人的弱势群体认定。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程序公正,因为“考虑到先前的精神证据以及[申请人]在先前听证会上被认定为弱势群体,没有理由期望他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需要提供更多精神证据”。[140] 在该案中,联邦法院得出结论“显然,这是违反程序公正的”。[141] 另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陈述权和公正审判权#委员会的披露权和义务

该原则并非一直适用于加拿大的难民确定体系;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之前,联邦法院认为,部长不受自然公正规则约束,甚至可以考虑未经申诉人获得回应机会的信息。[142]

还有其他与该原则相关的原则,例如,难民应该有充分的机会挑战其诉讼中的证据,这反过来也需要向难民提供有关用于获取被用作其不利证据的来源和方法的信息。[143]

此外,当将先前证据作为矛盾提交给证人时,提交给他们的内容必须对其证据的公平和准确陈述。[span>144] 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陈述权和公正审判权#成员应诚实守信,不得为申诉人设置“陷阱”。难民上诉司已经制定了以下推荐的询问方法,以便在证人证词中出现潜在分歧时进行询问。

推荐的询问方法不是立即指出问题,而是 1) 回退并提出一个关于包含产生分歧点的总体区域的开放式问题,看看分歧是否会自发解决;2) 如果申诉人重复了存在分歧的证据,成员应总结其对证词的理解 - “所以您是在说他是您雇员的兄弟,他们有相同的父母?”,以及 3) 如果申诉人确认了成员对证词的理解,将分歧告知申诉人并要求其解释 - “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您会说......”[145]

正如 RAD 所解释的那样,上述方法的结果在评估可信度方面可能比成员立即指出问题更有用。仅由错误翻译或模棱两可的术语引起的明显分歧,往往会在申诉人重新陈述证据时,没有动机去调和矛盾的情况下,以一种有帮助且令人满意的方式自行解决。此外,如果分歧没有自行解决,记录中将包括一个更坚实的基础,用于评估申诉人的任何解释。如果 RPD 未能应用这些原则,这可能会降低对所出现可信度问题的权重。[span>146]

在做出决定之前,有权就法律和事实提出意见

[edit | edit source]

未能向当事人提供在做出决定之前提交意见的机会,违反了程序公正。[span>18] 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部长通知规则确保申诉人将提前收到有关特定类型问题的通知

[edit | edit source]

RPD 规则第 26(1) 条规定,“如果司在听证会开始之前认为,难民公约第 1 条 E 节或 F 节可能适用于该申诉,司必须立即书面通知部长并向部长提供任何相关信息。” 在存在“可能”排除、诚信问题或其他需要此类通知的其他类型问题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长的义务,不仅确保部长在希望干预的情况下得到听取,而且还确保申诉人将获得有关听证会问题的充分通知,包括为可能涉及新问题或变得更加复杂的听证会准备时间。法院在Canada v. Louis案中对通知要求的这一方面发表了评论,表明因未提供此类通知而产生的程序不公正可以由申诉人或部长依赖:“尽管在[Kanya v. Canada]案中,违反程序公正规则是为难民申诉人谋福利,但没有理由认为,规则第 23(1) 条所规定的义务的违反,不能以相同的方式由部长依赖,根据该条款的措辞,部长是该义务的真正受益者”。[147]

同样地,如果部长要亲自干预,索赔人有权获得 10 天的预先通知,以及关于任何部长干预目的的通知:加拿大难民程序/部长干预#规则 29(2)(a) 要求通知说明部长干预的目的

对于上述规则中未提及的问题,一般来说,委员会小组在听证开始时提出这些问题就足够了。例如,RPD 没有义务在 RPD 听证之前提出 IFA 问题和拟议地点,因为在听证开始时提出就足够了。[118]

委员会受其自身承诺的约束,当委员会表明某事并非争议焦点,某些特定证据并非必需,或将遵循特定程序时。

[edit | edit source]

为了公平起见,委员会的行为不得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期望。当政府官员在职权范围内向个人做出“明确、无歧义和无保留”的陈述,关于政府将遵循的行政程序时,就会产生合法期望。[148] 通过这种方式,委员会受其自身承诺的约束,一旦委员会成员做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或未提供将不履行承诺的通知以及回应机会[149])将构成违反自然公正。[150]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Agraira v Canada中描述了这一原则以及相关的合法期望原则:

如果公共当局对在做出特定决定时将遵循的程序做出了陈述,或者过去在做出此类决定时一直坚持某些程序性做法,则对受影响者的程序公正义务范围将比其他情况更广。同样,如果对个人做出了关于实质性结果的陈述,则公共当局在做出相反决定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义务将更加繁重。[151]

为了使合法期望原则适用,必须满足的具体条件总结在活页加拿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

合法期望的显著特征是它源于决策者或其他相关行为者的某些行为。因此,合法期望可能源于官方惯例或保证,即在决策过程中将遵循某些程序,或可以预期做出积极决定。此外,行政程序规则的存在,或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自愿采用的程序,可能会产生对遵循此类程序的合法期望。当然,据说导致合理期望的实践或行为必须是清晰、明确和无保留的。[152]

合法期望原则的适用性还有一些额外的限定条件,包括在承诺与法定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不适用该原则。[153] 这是因为合法期望原则不会创造实质性权利,也不能阻碍负责适用法律的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154]

此外,即使法庭做出了承诺,只要向各方发出公平的通知,法庭仍可自由地在审理案件时改变主意。虽然法院指出,最好尽早提供关于问题的通知,[155] 但只要法庭提供了足够的机会来回应问题,程序公正就会得到尊重[156] - 即使在听证期间的某个时间点提供问题通知,而不是在听证开始之前或之前提供通知。[157] 另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独立决策权#委员不受先前关于该案的中间裁决的约束

这些原则已在难民领域得到应用。

  • 当法庭表明其不关心某事时,它不应在未发出通知和提供回应机会的情况下对当事方做出不利裁决:Okwagbe v. Canada一案中,法庭建议其唯一关注的是拖延问题,但随后以 IFA 可用为由驳回了索赔。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违反自然公正。[158]
  • 当法庭表明没有必要提供特定证据时,它不应因当事方未能提供此类证据而做出不利裁决:Isik v. Canada一案中,法院认为委员会的行为不公正,因为委员会表明没有必要传唤证人,然后对证人可能作证的要点作出了不利的可信度认定: 

    [T]法院坚信,除非 RPD 完全了解证人将作证的事实以及这些证据将在哪些方面具体支持索赔人的证词或陈述,否则 RPD 应避免对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做出立场。如果律师只是询问是否建议出庭作证,RPD 可以始终拒绝以其尚未完成对证据的评估为由做出立场。如果它选择做出立场,它必须充分意识到其决定将产生后果。在本案中,法院发现,RPD 应该知道其关于证据不必要的评论会明显影响本案中的法律代表,并且很明显,它在不知道拟议证人作证的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这一决定。[159]

  • 当法庭发布一项政策表明它将遵循特定做法时,当事方可以依赖该政策:RAD 成员 Edward Bosveld 认为,RPD 在创建、发布并承诺遵循其前端安全筛选指示时,产生了对遵循这些指示的合法期望。[160]
  • 法庭要求就某事提交意见书并不意味着如果该事项不是决定性因素,就会在理由中讨论该事项,从而产生合法期望:Rodriguez v. Canada一案中,法院审议了这样一个论点:法庭要求就某事提交意见书,这产生了对该事项具有重要意义以及法庭将在其理由中评估该事项的合法期望。[161] 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即使要求就某事提交意见书,也不强迫法庭考虑该事项,因为如果该事项不相关。另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听证权和公正听证权#决定可能侧重于决定性事项
  • 委员会不受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论点约束,例如,部长提出的论点侧重于某些问题,但不侧重于其他问题。[162]

RAD 应自行独立审查档案,包括可信度问题,而不一定举行新的口头听证。

[edit | edit source]

RAD 有权撤销 RPD 做出的决定,并代之以其认为应该做出的决定。这要求 RAD 对证据进行自己的从头评估。联邦上诉法院对“从头”一词在此背景下的含义做出了评论。

我还认为,在 RAD 之前进行的诉讼不是真正的从头程序。承认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定义,我需要澄清我所说的“真正的从头程序”的含义。这是一种程序,其中第二决策者重新开始:下级记录不在上诉机构面前,并且原始决定在所有方面都被忽略。当上诉是真正的从头程序时,审查标准就不是问题。这显然不是在 RAD 继续进行而没有听证的情况下所预期的。[163]

这可能涉及重新评估证据的可信度,而不赋予上诉人第二次口头听证权。[164] 但是,如果 RAD 没有考虑和解决上诉中没有提出的论点,也不能对其进行指责。[165] 另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110-111 - 上诉至难民上诉司#IRPA 第 111(1)(b) 条:难民上诉司可以撤销 RPD 的决定,并代之以其认为应该做出的决定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获得法律代理权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有关法律代理权和代理律师不称职的考量,请参阅该法第 167 条的评注: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14-16 - 诉讼代理人#IRPA 第 167 条 - 获得法律代理权

听证会通常应在私下进行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请参阅该法第 166 条的评注:加拿大难民程序/166 - 程序必须在公众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提交证据的权利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该法第 170(e) 条规定,难民保护司在进行任何程序时,必须给予当事人和部长合理的机会提交证据、询问证人并陈述意见。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在难民情况下,基本正义要求在确定可信度问题时进行口头听证。[11] 这一听证程序必须确保当事人有机会提交和回复证据并陈述意见。例如,如果委员会阻止一方在听证会期间多次发言,[14] 拒绝一方合理的机会盘问证人,[15] 拒绝接受证据,[16] 或阻止一方传唤证人,[17] 这可能相当于剥夺了被听取意见的权利,并违反了自然正义。然而,必须考虑到关于传唤证人和提交文件的相关规则,以及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拒绝此类证据的酌处权。

不允许证人作证或阻止证人作证可能构成违反程序公平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如果委员会拒绝一方合理的机会盘问证人,[15] 拒绝接受证据,[16] 阻止一方传唤证人,[17] 或阻止证人作证,[166] 这可能相当于剥夺了被听取意见的权利,并违反了自然正义。正如法院在Kamtasingh v. Canada案中所述:“控制关于争议问题(这些问题是核心或决定性的)的过度或重复证据的场所通常不在证人席的入口处,而是在证人作证时。”[167] 然而,必须考虑到关于传唤证人和提交文件的相关规则,以及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拒绝此类证据的酌处权。正如联邦法院在Ahmad v. Canada案中所说,“公平并不意味着必须允许申请人传唤多个重复的证人提供重复的证据”。[168] 更多信息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3 -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规则 10(6) 规定,该部门可以限制对证人的盘问

小组可以制定关于证人作证方式的原则性规则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陈述自身案情的权利受合理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如果它们是酌处权行使的结果,则应以原则性的方式制定和适用。[169] 此类原则性限制的例子包括

  • 让证人收起笔记:委员会指出,通常不应允许证人通过阅读笔记来作证。[127] 难民上诉司裁定,无论听证会是当面进行还是在线进行,难民保护申请人不得在听证会期间阅读其申诉理由书(BOC 表格)或笔记,除非获得成员的授权。[170] 通常情况下,委员会成员在要求证人在作证前收起笔记不会犯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小组可以提供的一种选择是告知当事人,他们可以将所述笔记作为证据提交,这在Wysozki v. Canada案中就提供了这种选择。[171]
  • 要求证人采取措施验证身份:另一个例子是委员会建立对程序中可引用的证词的原则性限制的权利,即成员要求拟议的海外证人在国外加拿大大使馆出示身份证明,然后小组才会通过电话听取他们的证词,这种限制在司法复审中得到了联邦法院的支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44-48 - 证人#44(1)(f): 如果一方希望传唤证人,该方必须提供有关该方是否希望证人通过实时电信作证的信息
  • 限制重复证词:决策者有权限制重复证词,并且不允许与索赔无关的证词。[172] RPD 规则 10(6) 中提供了更多关于此方面的详细说明:“该部门可以限制对证人的盘问,包括申请人或受保护的人,同时考虑到问题的性质和复杂性以及问题的相关性”(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3 -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RPD 规则 10 - 听证会中的盘问顺序、口头陈述、口头决定、限制盘问)。
  • 让小组在申请人的律师提问之前询问申请人:虽然联邦法院承认,在某些特定听证会中,申请人的律师可能需要先进行提问,以确保证据得到适当的呈现,[173] 但法庭可以规定,小组默认先询问证人,这一默认规则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 不允许在主考时提出诱导性问题:委员会指出,成员通常不应允许在主考时提出诱导性问题,除非是非争议性的基本信息。[127] 然而,法院指出,此类指导不会限制委员会在提问时的行为,事实上,小组可以自由地提出诱导性问题,但这样做可能会影响对任何答案的正确权重。[174]
  • 限制申诉人律师在重定向询问中可能提出的问题:如果律师已经有机会向证人提问,然后他们在成员和其他方提问后又提出更多问题,律师通常无权就此与申诉人讨论新的证词内容,因为律师已经获得了合理的机会来为申诉人提供证据。[127] 例如,在 Lokhande v. Canada 一案中,申请人律师在听证会的第二次会议上表示,他有一些问题要向主要申请人提问,RPD 提醒律师,他们“已经问完了他”。[175] RAD 发现申请人没有证实程序公正权受到侵犯,这一决定得到了法院的维持。[176]

如果证人在作证时被打断,这可能表明他们的口头作证权受到了侵犯。

[edit | edit source]

如果委员会多次阻止一方在听证会上发言,这可能构成对听证权的剥夺和对司法公正的违反。[14] 然而,对证人的重新引导本身并非问题;法院在 Wysozki v. Canada 一案中得出结论,要求申请人回答所提出的问题,而不是提供其他无关信息,不构成程序公正的违反。[177] 此外,小组可以决定只允许律师在案件中使用指定的时间来提问;在 Ramachandiran v. Canada 一案中,RAD 指出“律师被允许提问超过 40 分钟,这通常被认为是充足的时间”。[178] 也就是说,如果小组以可以被描述为“不断打断或严重干扰”的方式打断证人的证词,这可能表明该过程是不公正的。[span>179] 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公正决定者的权利#决定者参与听证会的语气和基调.

如果小组或对方律师以恐吓的方式行事,这可能表明口头作证权受到了侵犯。

[edit | edit source]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规定,“成员应以礼貌和尊重的态度主持听证会,同时确保程序公正、有序和高效”。[180] 对于决定者来说,了解他们在听取证据时的语气和反应至关重要。[181] 委员会成员的侵入性和恐吓性干预可能会被认定为干扰了申请人陈述案情的能力。[span>182] 如果打断是为了澄清证词或某个问题,即使提问或打断的方式“充满活力”,也不会产生合理的偏见印象。[183] 然而,有些情况下行为会越界。例如,在 Kumar 一案中,联邦上诉法院发现,决定者主持听证会的方式,包括诸如“[这]是我一生中听到的最荒谬的案件之一”以及针对申请人政治观点的概述而说出的“谁在乎?”等言论,都是侵入性的,并且干预的恐吓性质严重干扰了申请人律师为其陈述案情。[span>184] 同样,在 Farkas v. Canada 一案中,由于委员会成员之一持续不断地咄咄逼人地提问,委员会的裁决被推翻。[span>185] 也就是说,小组以缺乏敏感性的方式行事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推翻决定;例如,在 Miranda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得出结论,小组“唐突而冷淡,这最多表明 RPD 对申请人讲述困难经历时的态度并不友好或敏感”,但仍然维持了决定。[span>186] 这个问题与偏见和对证据的先入为主有关,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公正决定者的权利#偏见和成员的讯问角色.

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在证据可信和可靠的情况下才能被采纳。

[edit | edit source]

正如拒绝采纳相关证据可能违反程序公正一样,决定采纳和依赖可能不可靠、不可信或不可信的证据,或者在传闻证据的情况下,在一方无法通过盘问等方式纠正或反驳对其观点不利的任何陈述时,也会违反程序公正。[187] 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170 - 程序#IRPA 第 170(h) 条 - 可以接收和基于被认为可信或可靠的证据作出决定.

RPD 和 RAD 有关于听证后和上诉完善后提交证据的规定。

[edit | edit source]

RPD 和 RAD 分别制定了关于听证后和上诉完善后提交证据的规定。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43 - 文件#RPD 规则 43 - 听证后提供的补充证据文件加拿大难民程序/RAD 规则第 3 部分 - 适用于所有上诉的规则#RAD 规则 29:以前未提供的文件或书面陈述.

在 Abiola v. Canada 一案中,在 RPD 听证会接近尾声时,副申请人向 RPD 成员提供了他在手机上获取的关于伊贾武武装分子出现在贝宁城(最初是 IFA 考虑地点之一)的额外新证据。作为回应,RPD 成员告诉副申请人,她只会在其决定中考虑一篇文章,不会接受任何其他文章:“所以,你——我不会接受你可以在 Google 上搜索的每一篇文章——当然可以,但关于贝宁州(原文如此)的第一篇文章,如果你把它发送给律师,我会接受关于贝宁州的第一篇文章,好吗?” 法院得出结论,尽管上诉人提交了意见,认为该 RPD 陈述在程序上不公正,因为它劝阻了上诉人在听证会上提交新证据,但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他们被阻止在听证会后提交新证据,因为他们没有尝试这样做。[188]

成员应诚实和善意行事,并被禁止“设陷阱”来坑害申请人。

[edit | edit source]

《加拿大难民局成员行为准则》规定,“成员应以诚实和善意、专业和道德的方式行事”。[189]议会制定《难民保护法》(IRPA)的目的是履行加拿大在难民问题上的国际法律义务,包括加拿大根据《难民公约》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必须以善意的方式解释和履行。[190]在国际法中,善意或诚信(bona fides)的概念被认为包括诚实、忠诚和合理性。[191]联邦法院观察到,成员的角色“需要模范的正直和诚信”。[192]因此,这一要求将排除赤裸裸的欺诈行为,例如虚假地表明申请人做出了他们没有做出的陈述,这在其他国家的难民身份认定系统中是一个问题。[193]

这也将排除那些不体现善意的更为隐蔽的行为,例如对申请人“设陷阱”。[194]例如,委员会不得通过向申请人提出错误的前提来误导申请人。这被认为是“对程序公正的明显违反”。[195]在《雅哈耶诉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小组违反了程序公正,如下所示:“RPD成员对这个问题的询问加剧了混乱,因为它源于对申请人陈述的最初误解。在听证会上,RPD成员向申请人提出了一个错误的前提,即警察的访问发生在2016年12月21日,然后记下了申请人对申请人从未理解为差异的反应。实际上,申请人被要求解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差异。”[196]这种行为被认为违反了程序公正,该案被送回难民局重新裁决。同样,在《雷弗龙诉加拿大案》中,联邦法院指出,“小组似乎对查斯·雷弗龙先生强加了一个错误的前提,并要求他证明这一点”,并得出结论认为这是对程序公正的违反。[197]在《埃雷拉诉加拿大案》中,联邦法院得出结论认为,RPD在听证会开始时就有效地为申请人设下了陷阱,错误地描述了要解决的问题,这被认为是不公平的。[198]同样,在《西瓦古鲁诉加拿大案》中,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一项裁决,在该案中,小组成员在听取了关于申请人对泰米尔伊拉姆猛虎组织在斯里兰卡的暴力活动的了解的证据后,怀疑其可信度,并开始寻找进一步的证据,并在恢复听证会后,直到他进一步询问了申请人后才透露了这些相互矛盾的证据,法院将其描述为设下陷阱。[199]

滥用程序和当事人以及委员会的行为

[edit | edit source]

滥用程序“旨在通过阻止‘滥用决策过程’来防止不公正”。[200]根据这一原则,RPD成员有权拒绝受理以不公正或不公平的方式提交的申请。[span>201]滥用程序原则可以在难民诉讼中适用,通常是在部长拖延提交撤销身份申请的情况下。[span>202]有关与法庭召开听证会延迟相关的考虑因素,与任何一方的行为无关,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获得听证权和公正审理权#当事人有权在没有造成严重偏见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况下获得听证。但是,该原则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适用,例如,当申请人未能披露重大事件(例如,与过去申请基本相同的申请),试图重新审理问题并隐瞒不利的证据时。[203]

听证会应以维护个人尊严的方式进行

[edit | edit source]

主持难民听证会的成员应具备适当的技能和理解能力。

听证会应以一种了解创伤的方式进行

[edit | edit source]

难民身份认定程序会对寻求庇护者造成负面的心理影响。尽管他们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籍,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通常会分享共同的经历,包括家庭成员的丧失或分离,逃亡的艰辛,以及污名化、歧视、社会隔离、经济不安全和旷日持久的庇护认定程序。[204]事实上,难民局成员雷尔顿指出,“大多数申请人在抵达加拿大时都会遭受某种程度的创伤或压力”。[span>205]听证会会对申请人造成重大的有害心理影响,这一点是有据可循的。卡特琳·肖克是一位临床心理学专家,她进行了一项研究,考察了庇护面试的心理影响。研究人员在庇护面试前10天和面试后16天对参与者进行了检查,结果清楚地表明“创伤后侵入事件增加,而创伤后回避和过度兴奋症状显著减少”,这意味着研究结果证实了庇护面试带来的压力影响。[206]公平的听证程序就是考虑到这些问题并努力将其降至最低的程序。

联合国难民署《关于难民身份认定程序和标准的手册》认识到,评估难民身份的决策者必须对寻求庇护者的精神健康敏感,并准备好调整其决策策略:[207]“207. 审察员经常会遇到精神或情绪障碍的申请人,这会妨碍对其案件的正常审察。然而,精神障碍者也可能是难民,因此不能忽视其申请,但需要采用不同的审察技巧。”[span>208]难民局的性别指南规定,成员应“以了解创伤的方式进行听证和询问。成员应尽可能地防止个人因听证程序而遭受创伤或再次遭受创伤。例如,成员应避免在听证会上提出任何可能暗示受害者对其所受虐待负有责任的询问,或在决定中提出这种论点。”[span>209]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指南4 - 移民和难民局诉讼程序中的性别考虑因素

拥有一个了解创伤的裁决程序,对于难民身份认定听证会的方式以及程序的及时性都具有影响

正如 Rehaag 和 Verman 所观察到的,偶尔出现的问题、不敏感或训练不足的决策者会对出现在他们面前的申诉人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这是因为律师担心他们的客户可能会被分配到一个采用侵入性、刻板印象和过度医疗化的方式对待其客户的 IRB 成员,因此他们觉得必须准备证据并为客户做好应对这种可能的准备。换句话说,Rehaag 认为,尽职尽责的律师仍然需要为客户做好最坏情况的准备。他指出,这个过程需要深入挖掘私人的信息,将复杂的身份压缩成易于理解的故事,为与敌对的权威人物讨论创伤经历做好准备,并练习对表演的性别身份和表达方式进行不敏感的审查。[211]

听证会应以适当的跨文化沟通技巧进行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诉人的证据将通过口译员提供,通常在每次诉讼中都不同。这个过程充满了无意误解的可能性。[212] 成员在解释证词时应注意这一点。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19 - 口译员#如果对口译的质量或准确性存在担忧,应该怎么做?.

联邦法院裁定,成员的调查结果必须“对文化差异保持应有的敏感”[213],并且委员会“必须注意不要用北美视角过度审查证据”。[214] 法院还指出,“委员会不应该急于将北美逻辑和推理应用于申诉人的行为:应考虑申诉人的年龄、文化背景和以往的社会经验”。[215] 用哈里森法官的话来说,“有时很难意识到我们许多态度都源于我们自己的文化,可能并非普遍共享。如果这些态度,或者说偏见,没有得到承认,那么就不可能将其抛开,并试图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思考”。[216]

联邦法院对 RAD“显然意识到无意识或隐含的种族偏见风险”表示肯定。[217] RAD 还强调,这对于应该选择谁担任法庭成员有影响,并指出:“法庭的组成反映加拿大社会,特别是它被创造出来服务于的移民社区的组成,这是可取的,甚至可以说是必要的”。[218]

法院还指出,每个在加拿大的保护申请都有其独特的解剖结构,需要关注文化、历史、社会政治和社会经济因素。[219] 国际标准规定,决策者应接受跨文化技能培训,以便能够以非歧视性和有意义的方式进行面试。[220] Mary Crock 等人指出,“文化能力”的范围可以从理解宗教信仰体系对行为的影响到认识到文化和社会脱节所造成的不和谐的影响,再到理解一个人可能对拥有权力地位的政府官员抱有的期望,以及认识到一个人可能拥有(或没有拥有)的教育和经历。[221] 一般观点认为,鉴于难民人口的多样性,文化能力可能是特定于情境的;[222] 用 Riggs 的话说,“可能不存在一个‘最佳实践模式’,而是一系列灵活且适应性强、能够反映客户文化、语言、现有社会群体以及当地服务提供者的资源(主流和文化特定)的策略”。[223] 例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指出,其进行面试的官员需要意识到,一些被面试者可能使用不同的时间参考,或者不注意日期和时间。工作人员应了解他们如何与时间相关联(例如,通过将事实与重大事件、季节、节日和庆祝活动联系起来)以追溯可能的人权事件日期。[224] Rehaag 和 Verman 观察到,申诉人可能使用 IRB 成员或律师不熟悉的概念,这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复杂文化翻译。[225]

另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根据本法做出的决定应符合平等和免受歧视原则.

听证会应以适当考虑性别的方式进行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如果成员以不适当考虑性别的方式行事,他们可能会引发合理的偏见担忧。例如,联邦上诉法院在Yusuf v. Canada一案中作了如下评论:

我认为,难民司成员做出的这些性别歧视、毫无根据且高度不相关的言论,足以让人觉得他们存在偏见。在女性敢于进入男性主导的司法法庭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她们经常受到轻蔑、居高临下和侮辱性的“赞美”。现在,如果法官沉迷于此,就会失去他的公正性。该决定不能成立。[226]

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公正决定者权利.

在分配裁决者处理索赔时,也应适当考虑性别,正如一位学者所辩论的:“这将有助于确保尊重那些文化不允许女性单独与非其丈夫的男性见面的群体,并确保女性能够与个案工作者自由地讨论他们的保护问题”。[227] 在西方国家,大多数在难民身份认定机构工作的员工是女性 - 例如,挪威的机构中女性员工的比例为 70%[228],加拿大的比例也类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主席指南.

Kaur v. Canada 提供了另一种类型的示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丈夫的威胁和胁迫,当事人未在调查中提出难民申请。[229] Kaur 一案已被引用为“当当事人受到第三人(丈夫)的直接影响,无法自由说出真相,进行的移民调查,可以被视为违反了自然公正规则,因此随之做出的决定根据《宪章》无效,裁决者可以重新考虑他的决定”。[230]

视频会议本身并不不公平,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合适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该法案第 164 条规定,委员会可以通过实时电信方式进行听证。有关此类技术的公平性影响的讨论,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164 - 当事人出席和使用电信进行听证#IRPA 第 164 条

委员会没有义务记录听证会,但缺乏此类记录可能构成撤销决定的理由。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没有关于记录部门诉讼的法定权利。缺乏记录本身并不是允许对决定提出上诉的理由。[231] 然而,如果提出自然公正问题,审查机构必须考虑在没有记录有争议听证的情况下,申请人是否被剥夺了上诉理由。如果 RAD 或法院面临的决定可以根据其他方式确立的证据做出,则不会侵犯自然公正原则。为了成功,申请人有责任提出一个“影响案件结果的问题,而该问题只能根据听证会上所述内容的记录来确定,因此,没有记录会阻止法院妥善解决该问题”。[232]

因此,在Popoola v. Canada案中,法院得出结论,录音中包含有关信誉发现的证词的不可辨认部分,并非撤销决定的依据。[233] 这是因为不可辨认部分“性质微不足道,并且经常由 RPD 的后续问题阐明”,因此,案件是法院可以根据其面前的证据来确定 RAD 的发现是否合理的情况。听证会根本没有被记录,也不会成为撤销决定的理由,除非申请人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记录听证会是解决索赔的核心问题的决定性因素。[234] 此外,在没有记录的情况下,决策者仍然可以提供他们关于听证会上所说内容的笔记,这可能就足够了。[235] 委员会还可以提供申请人证据的摘要,这可以提供充分的记录。[236]

另一方面,如果上诉人提出了一个只能通过记录听证会上所说内容来确定的问题,而缺少此类记录或记录中有缺陷,导致上诉机构无法妥善解决该问题,这通常会构成允许上诉(或在司法审查的情况下进行审查)的理由。[237] 但是,申请人仍然有责任证明发生了程序公正的违反。例如,他们可以通过提交具有足够细节的宣誓书来证明这一点。[238] 值得考虑的是,例如,申请人是否声称他们不记得自己的证词,需要录音来验证所说的话,以及他们是否声称委员会误解了他们的证词,[239] 或者 RPD 决定中存在其他重大事实错误。[240] 当申请人依赖听证会录音中的缺失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严重可能性”,即缺失部分剥夺了申请人上诉的途径。[241]

这与国际判例法一致。例如,在英国,上诉法院发现,出于公平考虑,申请人有权要求在没有法律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他们的面试进行电子录音。[242]

委员会没有义务提供 RPD 诉讼的笔录,无论是否记录了诉讼过程。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联邦法院公民身份、移民和难民保护规则规定,法庭必须准备一份包含笔录的记录,“如果有的话”。本质上,在诉讼的司法审查阶段,如果已准备笔录,则必须将其提供给各方,但委员会没有义务主动制作此类笔录:Zhang v. Canada[243] 过去,笔录是加拿大难民保护制度中的一项惯例;例如,在设立 IRB 之前存在的难民身份咨询委员会系统中,高级移民官员会在宣誓下审查申请人,速记员在场,然后该笔录将转发给 RSAC。[244] 随着制度的发展,这种情况被放弃了,决策者现在必须面对面与申请人进行法律要求,并且听证会的录音成为了常态。也就是说,对于持续时间超过两小时并被上诉至 RAD 的听证会,笔录经常会被准备。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RAD 规则第一部分 - 适用于由上诉人提出上诉的规则#规则 3(3)(b):如果上诉人希望在提起上诉时依赖笔录,则上诉人的记录必须包含难民保护部门听证会的所有或部分笔录。法院在Abdi v. Canada案中裁定,RAD 依赖尚未提供给上诉人的笔录是程序公正的。这是因为所涉证据是申请人自己的证据,并且已经向他提供了该证词的录音。[245]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各方有权获得及时做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规定,“成员应根据 IRB 制定的关于高质量决策和及时性的任何标准做出决定”。[246] 通常,RPD 决定应在听证会结束时口头宣布: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3 - 信息和文件提供#RPD 规则 10 - 听证会中的提问顺序、口头陈述、口头决定、限制提问。如果决定被保留,并且没有及时发布,一方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提供该决定。[247]

在做出决定后,提供决定存在延误这一事实通常不会成为撤销决定的理由。延误本身并不构成违反程序公正。[248] 正如联邦上诉法院所述,“‘不合理延误’论点不能被视为撤销法庭决定的有利基础。更接近法律现实的是,人们应该预设,很少,甚至从来没有,该论点会被成功援引”。[249] 但是,如果延误过长,并且延误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害或伤害,那么可能会提供救济。[250] 有关此测试的讨论,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听证权和陈述权#当事人有权在没有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进行听证,该延误不会造成严重损害

分配给成员的决策必须由成员本人完成,不得转让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在 RPD 中,delegata potestas non potest delegari 的原则适用于相关事宜。简而言之,任何委托的权力都不可再行委托。或者,这一行政法原则可以表述为delegatus non potest delegare(“被授权的人不能进一步委托该权力”)。这在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中得到确认,该准则规定“决策责任不得委托”。[251]

每个申诉都应该单独考虑,而整体的决策过程应该具有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edit | edit source]

在决策方面,有两个基本原则:每个申诉都应单独考虑,但总体决策应保持一致。以下部分将详细阐述这些原则以及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每个申诉都应单独考虑

[edit | edit source]

每个申请都应单独考虑,当多个人提出申请且这些申请合并时,每个申请人都有权在其最终做出的决定中考虑其独特的处境。[252] 也就是说,当申请合并且它们依赖于事件的类似版本时,小组的实质性确定合理地适用于每个合并的申请。在Pedige v. Canada案中,法院写道

[T]he Applicants argue that the RAD erred by failing to consider the Associate Applicant’s case independently by improperly importing findings from the Principal Applicant’s claim. Each of the Applicants’ claims in this case relied on a similar version of events. Namely, Sri Lankan authorities had pursued and abused them and their family following an environmental protest instigated by the Principal Applicant. The RAD rejected this version of events. It was reasonable for the RAD to import those findings into the analysis of the Associate Applicant’s claim.[253]

另请参见 RPD 规则 55:Canadian Refugee Procedure/RPD 规则 55-56 - 合并或分离申诉或申请.

每个申诉都应单独考虑这一原则也适用于一个 RPD 小组依赖另一个小组进行的实质性调查的情况。作为起点,“单个案例不会建立有约束力的实质性先例,也不会消除在每个[后续]个案中证明事实的必要性”。[254]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一个 RPD 小组可以依赖另一个小组进行的实质性调查。[255] 这通常无争议地发生在关于该国情况的书面证据的背景下,其中两个小组都从同一个国家文件包中获得了相同的记录。也就是说,联邦法院已声明,依赖另一个小组进行的实质性调查必须“谨慎地进行”[256],并警告说小组不能“盲目地”或“漫不经心地”采纳另一个小组的调查结果,并且“依赖另一个小组的调查结果必须有限、谨慎和有理有据”。[257] 这是由于多种原因,包括另一个小组面前的信息通常无法核实,因为另一个案件中的记录通常不在决定对另一个小组的实质性调查结果的权重的新小组面前。即使当一方提交证据称本案的记录与另一个案件中的记录相似时,联邦法院也指出“这并没有证明确实如此”。[258]

当相同的证据不在新小组面前时,小组不能依赖另一个小组进行的实质性调查;在Smith v. Canada案中,RPD 发现 94% 的美国逃兵是根据之前小组的调查结果进行行政处理的。联邦法院裁定,这种实质性调查结果不能成为“司法认定”的主题,并且没有对使用专门知识发出通知。此外,引进这种实质性调查结果是“显然不可接受的”,因为实质性调查结果必须基于提交给决策者的证据。[259] 查看:Canadian Refugee Procedure/The right to be heard and the right to a fair hearing#The Board must not rely on evidence that is not on the record or otherwise properly available to the Member.

这种担忧同样适用于更具体的案例实质性调查结果。例如,在Lopez v. Canada案中,RPD 指出,父亲的申诉被发现不可信。RPD 承认,它不受先前决定的约束,必须根据自己面前的证据得出结论。但是,鉴于罗德里格斯·洛佩斯女士的申诉是基于她父亲所陈述的事实,RPD 发现,从概率的角度来看,她自己申诉的可信度受到了损害。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不合理的

RPD 依赖罗德里格斯·洛佩斯女士父亲申诉小组作出的可信度调查结果,来推断她自己可信度的结论。这不是合理或公平地利用另一个小组的实质性调查结果。罗德里格斯·洛佩斯女士无力修复她父亲的申诉,因为她不知道什么证据可能克服了小组在她父亲案件中产生的担忧。……一旦 RPD 确定,基于她父亲的申诉,没有证据表明 ELN 进行过迫害,罗德里格斯·洛佩斯女士几乎无能为力来维持她自己申诉的真实性。因此,由于在将另一个小组的可信度调查结果应用于面前的申诉时犯了错误,RPD 的决定无法成立。[260]

这个问题出现的一种方式是使用过去决策中使用的标准语言。联邦法院已裁定,“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标准文本提供了足够的理由相信决策不是个性化的,但当使用的标准文本处理的是历史文件和一个国家采取的行动时,它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决策者已认真考虑了实际问题并根据证据做出了独立的决定”。[261] 有关这方面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Canadian Refugee Procedure/The right to be heard and the right to a fair hearing#Use of templates and precedents.

此外,这个问题可能在上诉时出现,此时 RAD 没有进行对案件的独立评估。RAD 成员不能仅通过简单地说明他们已审查了记录,进行了独立评估,并同意 RPD 的观点,就在几句话中处理上诉。[262] 用联邦法院在Jeyaseelan v Canada案中的话说,“对所有 RPD 调查结果的过度奉承和加强可能会让人质疑 RAD 分析的独立性”。[263] 同样,当某个事项被退回重新确定时,新小组不应以一种让人质疑他们是否考虑了新证据的方式从先前的决定中复制粘贴:Canadian Refugee Procedure/The right to be heard and the right to a fair hearing#Use of templates and precedents.

关于必须确定个人的家庭成员未来可能居住的地方以及这将如何影响他们返回后的风险,可能会出现一个独立的问题:Canadian Refugee Procedure/RPD 规则 55-56 - 合并或分离申诉或申请#即使根据 RPD 规则 55 合并申诉,每个申诉仍然应单独考虑.

决策应在整个委员会内具有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edit | edit source]

虽然联邦上诉法院裁定,每一项申诉都应单独考虑,但国会通过《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的意图之一也是为了促进决策的一致性。[264] 受行政决定影响的人有权期望类似案件一般会得到类似的处理,结果不会仅仅取决于个人决策者的身份。[265]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规定:“成员在决策时,有责任支持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IRB)在确保其决策一致性方面的机构利益,同时认识到他们的司法独立性不受任何不当影响。”[266] 简而言之,在这种决策机制中,从政策角度来看,重要的是类似案件要得到类似的处理,并且要让人们看到这一点。[267] 正如尼尔·叶茨在其关于委员会运作的报告中所写,“当决策不被认为是一致的时候,公平就会受到损害”。[268] 用哲学家帕特里夏·明德斯简洁的话来说,“任意性对任何规则的合法性具有深刻而决定性的损害”。[269] 此外,用难民律师大卫·马塔斯富有感染力的语言来说,该系统在认定方面的连贯性和准确性很重要,以免,“真正寻求加拿大保护的难民……逃避当局,而不是把自己置于致命的俄罗斯轮盘游戏中。”[270]

实现一致性对任何司法系统来说都是一项挑战;例如,在美国庇护制度中,据说“在许多情况下,庇护案件中最重要的一刻是书记员随机将申请分配给特定庇护官员或移民法官的那一刻”。[271] 事实上,申诉的决定似乎受到诸如决策者和时代精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来自欧洲的学术研究表明,一个地区的仇外攻击次数与次年较低的承认率之间存在关联,这表明,对于案件专员来说,“他们所在地区的普遍偏好和情绪会引导他们的决策。”[272] 美国的研究比较了 9/11 事件前后庇护承认率,观察到,从 2002 年到 2004 年,庇护申请被接受的可能性比 2001 年 9 月 11 日袭击事件之前低了大约 7%。[273] 在加拿大,学术研究指出,在 RPD 对具有类似事实并与同一原籍国相关的案件中,个别决策者对难民申诉的批准和拒绝存在差异。[274] 但是,考虑到移民案件(就像任何行政决定一样)严重依赖事实,并产生于独特的个人情况,很难知道事实有多相似。[275] 教授肖恩·雷哈格指出,在一定程度上,不一致是独立性的必然结果,他写道:“虽然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为防止政府不当干预难民裁决提供了重要的保护,但这种独立性有时会使 IRB 难以实现另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不同委员会成员之间对难民认定的决策保持一致”。[span>274] 然而,尽管如此,专注于 RSD 制度内部差异的学者进行的研究证实,加拿大 RSD 制度的个别决策者之间的差异程度低于其他制度,包括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制度。[276]

此外,一致性很重要并不意味着法院会仅为此介入委员会的运作;一般规则是,与法官不同,根据法律,仲裁庭成员可以自由地不遵循他们仲裁庭同事之前做出的决定,即使之前的决定无法区别开来。[277] 这在加拿大最高法院 1993 年的判决《Domtar诉魁北克》中得到了认可,该判决裁定,两个仲裁庭的决定彼此直接冲突并不一定意味着其中任何一个可以被法院审查。[278] 根据联邦法院的规定,加拿大的行政法不承认仲裁庭的决定不一致本身就是审查的理由。[279] 据说结果的潜在差异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加拿大诉瓦维洛夫》案中建立的框架的自然结果”,并且“当存在支持双方观点的证据时,决策者很可能得出同样合理的相反决定”。[280] 此外,正如联邦法院在《阿鲁迈图莱诉加拿大》案中所认识到的,成员甚至不受他们自己过去决定的约束,因为“先例原则不适用于行政仲裁庭(例如 RPD)的决定”。[281] 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话来说,“仅仅因为行政机构的决定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并不意味着会危及法治”。[282]

也就是说,为了让他们的决定合理,成员可能需要证明他们已经考虑了任何被提请他们注意的其他决定。据说,仲裁庭的出发点是,虽然他们应该尽量遵循他们之前的决定,但他们不受这些决定的约束。[283] 司法礼让原则规定,同一法院的法官应该遵循该法院法官之前做出的决定,尽管这些之前的决定对法官没有约束力。[284] 司法礼让原则也可以表述为法官对同事的决定给予礼貌和考虑的原则。[285]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 IRB 同一部门的成员做出的决定。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加拿大诉瓦维洛夫》案中所阐述的,为了促进“总体一致性”,任何偏离自身过去决定的行政机构通常“需要在其理由中说明偏离的理由”。[286] 法院指出,在评估 NDP 证据等领域,一致性尤为重要。[287] 例如,如果另一个关于家庭成员或其他类似情况下的人的决定被提交给小组,该小组应审查这些决定之间的相似之处,并解释为什么基于相同或非常相似的环境和国家状况文件,与之前做出的决定相比,现在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如果真是这样)。[284] 正如诺里斯法官所说,“……当申诉人的情况与其他已经接受申诉的人的情况具有实质性相似之处时,如果要得出不同的结果,决策者必须提供有理有据的解释,区分之前做出的正面决定”。[span>288] 例如,在《阿鲁迈图莱诉加拿大》案中,法院注意到,关于两兄弟之前的调查结果与该案中的申请人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289] 莫斯利法官明确指出,“成员暗中考虑了申请人的案件与其兄弟案件之间的区别特征”。[290]

在选择遵循或区分另一个决定时,联邦法院法官会考虑以下因素:决定在事实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另一个决定中提出的问题是否不同,另一个决定是否明显错误,或者应用另一个决定是否会导致不公正。[291] 虽然承认适用于法院和仲裁庭的标准不同,但也可能会参考被称为《云杉木厂》标准,即法院法官何时可以偏离水平先例:(1) 之前决定的理由已被随后的上诉决定推翻;(2) 之前决定是疏忽大意(“由于疏忽”或“由于疏忽”)做出的;或者 (3) 之前决定没有得到充分考虑,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292]

但是,小组并不总是需要说明 RPD 的之前决定与之前的案件有何不同;在《阿鲁迈图莱诉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RPD 不需要进行这种分析”,并且“RPD 在这方面的理由中存在的任何缺陷或不足都不足以‘使决定不合理’”。[293] 同样,在《瓦纳姆诉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结论,“申请人引用的之前 IFA 决定可以区分,并且不是对 RAD 施加‘说明偏离之前决定的理由的负担’的决定”。[294] 在《帕尔乔尔诉加拿大》案中,法院裁定,RAD 不需要审查和引用申请人提供的委员会所有之前决定,因为“评估难民保护申诉是针对申诉人个体化的”,并且“IRB 对其他藏族人在另一个申诉中的评估不同,不一定与 RAD 决定的合理性相关”。[295] 此外,从实际角度来看,RAD 的每个成员几乎不可能了解其他每个成员做出的每一个决定。要求 RAD 有义务了解其所有其他决定是不现实的,更不用说引用或区分它们了,尤其是在没有提出这些决定的时候。[296]

最后,用托恩·利奥登的话来说,值得记住的是,虽然平等对待有助于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但它是一个规范上空洞的概念;正如利奥登所说,“完全有可能,决定是 100% 一致的,但本质上是错误的”。她警告说,“虽然关注一致性对于避免案件结果主要取决于决策者很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要确保平等对待不会助长过时做法的延续”。[228] 委员会已经声明,“仅仅因为成员以前持这种立场,或其他小组也持这种立场,就采取立场是错误的。在公平表明需要改变方法的情况下,灵活比一致更重要”。[127] 在这方面,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加拿大使用的程序必须确保难民公约实质性条款的有效性.

从机构的角度来看,IRB 这样的大型法庭用来实现决策一致性的关键工具之一是由主席发布的指导方针。[297]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159 - 主席职责#159(1)(h) 主席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成员发布指导方针,并将委员会的决定确定为判例指导。另见部门副主席将特定决定指定为“有说服力”的能力:加拿大难民程序/159 - 主席职责#委员会除发布判例指南的权力外,还有其他方式来指定决定。该法律还规定,难民上诉部门三名成员小组的决定,对于难民保护部门和难民上诉部门一名成员的小组来说,与上诉法院对初审法院的先例价值相同:加拿大难民程序/171 - 程序#IRPA 第 171(c) 条.

为了避免出现对条款的行政解释相互矛盾的情况,并确保对条款的解释是正确的,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联邦委员会、委员会或其他法庭”,如难民保护部门,可以“将任何法律问题或问题……提交联邦法院进行听证和裁决”:联邦法院法第 18.3(1) 条。在这样的转介中,联邦法院无需遵循任何行政决策,可以接收所有必要的证据和意见,并可以宣布法律的正确状态。[298]

当事人有权获得有理由的决定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当事人有权获得对其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的有理由的决定。这是由于加拿大的国际法义务的结果,[299] 也是加拿大国内法的结果。[300] 提供决定理由的要求是正当程序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确保调查程序是有意义的,并向申请人保证,他们的陈述得到了应有的考虑,并根据他们申请的事实和法律优点做出了决定。[301]

决定理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还是可以口头提供,这是一个受 IRPA 的具体条款管辖的问题;见该法第 169 条的评论:加拿大难民程序/169 - 决定和理由.

在提出申请时提供理由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申请人提出的难民申请、上诉、部长提出的申请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初步事项。但是,为中间事项提供的理由可能更简短: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67-68 - 决定#IRPA 第 169 条规定了必须提供书面理由的情况,这些情况不包括中间决定。此外,非当事人,例如在他们声称的无能代表方面提供意见的前律师,没有法定权利获得理由。

公平要求考虑和回应当事人的论点。这一原则在古德曼诉加拿大案中得到说明,古德曼先生要求将他的 PRRA 申请搁置,直至他未决的部长救济申请得到裁决。律师要求官员对延期请求作出回应,如果延期请求被拒绝,则允许“在 CIC 回应日期起额外 30 天内提供更新的意见和材料”。官员从未回复这些请求,然后就做出了否决决定。法院认为这是一个错误,应该对该申请作出回应。[302] 同样地,在纳伊姆诉加拿大案中,法院认定,申请人由于没有收到对延期请求的决定而被剥夺了公平。[303]帕多诉加拿大案中,联邦法院认为委员会没有对提交给它的论点采取行动,并将该事项退回委员会重新确定。[304]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受审权和公正审判权#理由应足够清晰,并提供合理的推理链.

小组必须根据记录中的证据或他们可以获得的其他证据做出决定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委员会不得忽视有效地提交给小组的证据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如果委员会未能接收和考虑提交给它的证据,例如,当证据被提交但没有到达裁决案件的小组时,那么该程序不能说是公平的。正如联邦法院在马南诉加拿大案中所认定,委员会负有在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接收和考虑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义务。[305] 该义务受 RPD 规则的具体条款的约束,例如第 43 条,该条涉及听证后提供的额外证据文件: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43 - 文件#RPD 规则 43 - 听证后提供的额外证据文件。当存在关于材料是否提交给委员会的问题时,申请人仅仅声称该文件已发送通常不足以满足他们证明该文件已正确提交但未被列入记录的负担。[306]

也就是说,决策者有权对案件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设定原则性限制。这既适用于口头证据,例如,决策者有权限制重复证词,也适用于书面证据。有关这一原则如何适用于口头证据的说明,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受审权和公正审判权#小组可以制定关于证人作证方式的原则性规则。有关这一原则如何适用于书面证据的说明,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43 - 文件#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文件,原因范围比第 35 条标准更广。最终,虽然小组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证据,但小组不能无故拒绝考虑证据。

事实上,委员会成员必须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考虑记录中的所有证据。[307] 委员会关于难民决定程序中国家文件包的政策承诺“RPD 和 RAD 将考虑最新的 NDP(s)以支持对前瞻性风险的评估”。[308] 也就是说,这一原则存在局限性,例如,难民上诉部门根据第 1E 条作出的排除决定可能仅限于关于申请人遭受风险的证据,该风险是在 RPD 对该事项做出裁决时存在的,不包括后来出现的新的风险证据。[309]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43 - 文件#小组应考虑最新的国家文件包.

此外,通常预期申诉人会将他们所依赖的段落提请决策者注意;联邦法院认为,难民保护处“没有义务仔细检查国家文件包中列出的所有文件,以期找到可能支持申诉的段落,并具体说明为什么这些段落实际上并不支持申诉”。[310] 有关此问题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委员会的调查性任务#难民事务中存在共同的事实调查义务

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应准确反映证据。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误解可能影响决定结果的证据构成可审查的错误。[311] 例如,在《瓦尔加诉加拿大》案中,联邦法院得出结论:“难民保护处严重歪曲了瓦尔加女士的证据”[312],并以此为理由推翻了该决定,如下所示:“难民保护处对瓦尔加女士关于其决定核心问题的证据严重歪曲,使其关于瓦尔加女士的整个可信度认定都失去了效力”。[313] 同样,如果难民上诉处误解了难民保护处的理由,这也将是一个可能决定性的错误。[314]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误述对分析或申请结果没有影响,则不会使决定不合理。例如,在《罗苏诉加拿大》案中,法院评论道:“最多,难民上诉处称申请人“在健身房被打”的陈述(而不是受到殴打的威胁)只是一个轻微的误述。它对难民上诉处的分析或上诉结果没有影响。它没有使决定不合理”。[315]

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准确反映证据的要求并不意味着需要引用每条证据或每个陈述的来源,尽管小组这样做是比较好的。法院在《赛义德诉加拿大》案中评论道:“如果难民上诉庭引用了其从国家情况文件资料中获取的语言、事实和数字的条款和报告,将会更好,但是,我认为这不会使决定不合理”。[316]

委员会不得依赖记录中不存在或委员无法获得的证据。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委员只能根据记录中的证据或委员可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他们的专门知识,或者因为证据可能是司法认定或其他公认的事实)做出决定。正如《雷吉娜诉巴特》案所述,并在难民背景下得到认可,“仅根据提交的合法证据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能力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317] 当委员通过做出错误的假设来“填补”难民陈述中的空白时,他们就犯了错误。[318] 决策者做出的推断必须基于明确且非推测性的证据。[319]

有关更多讨论,请参阅

小组也不能依赖其他小组进行的事实调查,前提是新的小组没有相同的证据;在《史密斯诉加拿大》案中,难民保护处根据先前小组做出的认定发现,94% 的美国军事逃兵以行政方式处理。联邦法院认为,这种事实认定不能成为“司法认定”的主题,也没有关于使用专业知识的通知。此外,将这一事实认定引入是“明显不可接受的”,因为事实认定必须基于提交给决策者的证据。[320] 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受审权利和公正审判权#每项申诉应单独审理

委员会的理由应表明小组认真处理了案件的关键要素。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委员会应以透明和易懂的方式提供有关各方提出的核心问题和关切的明确调查结果和有意义的决定理由。请参见《戈麦斯诉加拿大》案,其中讨论了这一原则。[321] 在寻求难民保护的情况下,由于该决定对个人产生的影响很大,“提供给该个人的理由必须反映出利害关系”。[322]

决定必须遵循法律。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委员会的决策者有义务遵循法律。用联邦法院的话说,委员会成员“必须跟上判例法”。[323] 如果申诉人符合《移民和难民保护法》中规定的获得保护的标准,他们应该被授予保护 - 在此阶段,没有自由裁量权的空间。[228] 有关此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委员会的调查性任务#难民身份认定是宣告性的,而不是构成性的。由此引申出一个结论,即决策者应精通难民法,以便对申诉进行适当评估。案件应根据所有约束委员会的法律来决定,而不仅仅是各方恰好提交给小组的法律。[324] 国际法院认为,小组不受各方提交的论点的限制,并且小组被认为会对法律进行司法认定,因此需要主动考虑所有可能相关的规则。[325] 遵守成熟的判例法和法律规则支持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的优点,这是法治和垂直先例效力的两个关键原则。[326]

先例拘束原则或先例效力是指“法院根据其已做出的决定或更高法院已做出的决定做出一致决定的原则”。[327] 行政决策者有权根据他们面前的背景事实做出区分。但是,他们不能以认为上级法院的决定有误、他们不同意该决定或应该采用另一种解释为由拒绝遵循上级法院的决定。[326] 先例效力是我们法律体系的基础,并且仍然是解决特定法律问题状态的任何分析的起点。[328] 行政决策者有义务遵循源于法院的相关先例;先例效力原则要求至少做到这一点。[329] 初审法院(以及行政决策者)只能在某些情况下重新审视上级法院已做出的最终裁决,具体情况是,当提出新的法律问题或当情况或证据发生变化,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争论的范围”时。[330] 但是,重新审视和重新审视上诉法院已做出的决定的标准并非易事。话虽如此,先例有时可能会被重新审视,并且……先例效力原则并非一成不变,法院和行政决策者都可能会考虑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偏离早期的判例法。[331] 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受审权利和公正审判权#决策应该在整个委员会中具有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多个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可以选择他们更喜欢或认为最符合案件事实的解释,这是合理的。这样做时,成员应在他们的决定中承认司法解释存在分歧。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会提出一个论点,即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法院裁决本身在更高权威(如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决)的背景下被错误地做出;当面临这种论点时,小组应认真处理并考虑它,不应认为自己受该具体事项的较低裁决约束。[332]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被听取的权利和公正审理的权利#决策应可预测且在整个委员会中保持一致

有关委员会成员如何必须遵守法律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人们对委员会的合理预期原则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委员会行使酌处权的方式原则

理由应足够清晰并提供合理的推理链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当事人有权获得有理据的决定:加拿大难民程序/被听取的权利和公正审理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获得有理据的决定。这有一些含义

  • 决定应清晰、准确、易懂:联邦法院认为,理由应在所有关键点上“足够清晰、准确、易懂”。[333]例如,可信度认定应以“清晰明确的措辞”进行。[334]最佳做法是,理由应以使受影响个人及其律师(以及任何审查机构)能够“无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联系相关证据的片段,[以及任何先前的决定和提交意见]”的方式来解释决定和结论。[335]
  • 决定应提供合理的推理链:决定应提供合理的推理链,不应包含任何基本的逻辑缺陷、内部不一致或矛盾,或其他可能导致决定不合理或任意的推理错误。[336]
  • 决定必须包括对法律标准如何与事实相关的分析。例如,在Samra诉加拿大案中,Favel法官发现一项决定不合理,因为它“缺乏分析”:“该官员的决定只是对他面前的证据的背诵,然后是一个结论”。[337]类似地,在Gedi诉加拿大案中,难民复审部接受了申请人的身份未被确立,因为部长提交了照片证据,难民复审部接受了这些证据,将申请人与另一个身份联系起来。联邦法院在司法复审中推翻了这一决定,理由是难民复审部未能证明其如何得出照片是同一个人这一结论,因为它没有解释是什么特征使它认为照片是同一个人。[338]
  • 决定必须应对似乎与关键发现相矛盾的证据。委员会成员必须处理表面上似乎与其关于案件的关键发现相矛盾的证据。[339]

这样,委员会的决策者通常没有随意决定的自由,而必须提供有理据且易懂的理由。用难民律师大卫·马塔斯的话来说,“理由不能仅仅是套话和结论。它们应该体现推理。它们应该将难民法与申诉联系起来,处理提出的实质性问题,并将事实与结论联系起来”。[340]其中一个政策理由由普劳特提出,他指出:“有力的、适当的理由可以在帮助申请人接受决定方面发挥很大作用,并将帮助律师确定是否有上诉或复审的理由”。[341]

决定可能侧重于决定性问题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决策者不需要明确地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论点,[342]或者每一条可能的分析路线,[343]但可以专注于案件中的决定性问题。[344]例如,难民保护决定官有权直接进行前瞻性评估,即难民保护申请人是否对未来迫害有充分的恐惧,而无需首先确定某人是否遭受了过去迫害。[345]决策者有特别的自由裁量权,不需处理记录中提出的论点,尤其是这些论点没有在向难民复审部上诉时提出,而是在程序早期向难民保护决定官提出的。[346]

也就是说,每个部门都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对解决问题并非必要的替代问题进行分析,例如出于司法经济的考虑,以防小组在做出其他认定时出错。[347]然而,关于申请人被排除在难民保护制度之外的决定的复杂之处出现了。在一项 1993 年的裁决中,联邦上诉法院鼓励该部门即使在申诉人被发现被排除在外的情况下也要进行包含性分析。[348]鉴于移民法随后修订,包括在《移民与难民保护法》中创建了驱逐前风险评估程序,可以认为,如果排除是申诉中的一个问题,则应在包含性分析之前对其进行分析,并且如果申诉人被排除在外,分析应到此停止。[349]联邦上诉法院在 2004 年裁定,否则将侵犯部长的责任

一旦委员会发现排除条款适用,它就完成了它必须做的一切,而且对上诉人来说,它无事可做。上诉人现在被排除在难民保护之外,这是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并且仅限于申请保护,这是部长的权限范围。委员会关于上诉人遭受酷刑风险的结论是毫无根据的,并且侵犯了部长的责任。[350]

也就是说,联邦法院已经裁定,在得出申请人已被排除的结论后,委员会可以继续进行包含性分析,但这种分析只能作为替代方案进行,只有在未来推翻排除决定时才会考虑。[351]这是因为该法的方案是,对于根据《难民公约》第 1F 条被排除的人员来说,有一个受限制的驱逐前风险评估程序,并且这种包含性分析不是由难民和移民委员会进行的。请参阅《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 112(3)(c)款:加拿大难民程序/112-114 - 驱逐前风险评估。用Binder Singh 诉加拿大案中的法院的话来说:

优先于难民保护问题决定排除问题的要求也得到了该法中其他条款的隐含支持。申请人在他引用的备忘录段落中指出,议会将根据《难民公约》第 1F(b)条被难民和移民委员会(I.R.B.)排除的人员从一年的驱逐前风险评估期限中豁免出来,这强化了对这种申诉应该始终由部长而不是 I.R.B. 在第一审中进行审理的理解。[352]

另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本法关于难民的目标包括建立有效程序

使用模板和先例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如果一个小组的理由几乎完全照搬其之前做出的决定,这可能会让不成功的当事人认为该决定是在没有认真审阅记录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联邦法院评论说,这种做法不应鼓励。[353] 联邦法院认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模板文本提供了足够的理由来相信该决定没有个性化,但当使用的模板涉及历史文件和一个国家采取的行动时,只要明确决策者已经认真考虑了实际问题,并根据证据做出了独立的决定,使用模板文本是可接受的”。[261] 联邦法院指出,在决定中使用“模板段落”并非默认情况下不合理。

[…] 申请人认为在委员会的决定中使用“模板段落”使其默认情况下不合理。总的来说,委员会的国家保护分析解决了正确的问题,即像申请人这样的记者是否会面临风险。显然,对于任何特定国家而言,大部分分析将是相同的。只要“模板”基于文件证据并解决索赔人的具体证据和立场,委员会从其他决定中重复某些段落本身并不构成错误。[354]

联邦法院指出,移民官员永远不能在新的决定中使用在旧决定中被推翻的理由。

申请人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新的面试。新的决定必须是新的决定。如果官员擅自使用旧的理由,该决定就不是新的。一个沿用被推翻的理由做出的决定,无论是否经双方同意,永远不能基于被推翻的理由。新的官员必须从头开始解决这个问题。[355]

在一个案件中,案件被退回重新审理,而新的决定很大程度上复制粘贴了第一个决定,联邦法院认为这个问题“非常严重”,构成“毫无疑问地违反了申请人重新审理的权利”。[356] 在该案件中,RAD 讨论了这个问题:

在我审查了两个 RPD 决定和口头证词后,我同意上诉人律师的观点,即第二个 RPD 决定存在严重缺陷。在很大程度上,第二个 RPD 决定似乎是“[复制]粘贴”了第一个 RPD 决定。正如上诉人律师所提交的,第二个 RPD 决定的第 4-21 段与早期 RPD 决定的第 3-23 段和第 26-30 段的措辞相同。此外,第二个 RPD 决定中对展品的引用遵循了第一个 RPD 决定中反映的原始 RPD 记录的编号。第二个 RPD 小组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到上诉人在第二次 RAD 听证会之前提供的口头证词,因此不清楚是否评估了这些证词。我同意上诉人律师的观点,考虑到所有证据,这构成对上诉人重新审理权利的实质性违反。[357]

另见

决定必须是非歧视性的。

[edit | edit source]

《IRPA》第 3(3)(d) 条规定,该法应以确保决定符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中平等和免受歧视原则的方式进行解释和适用: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IRPA 第 3(3)(d) 条 - 该法应以符合《权利和自由宪章》的方式适用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指南 4 - 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程序中的性别考虑因素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关于委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方式的原则

上诉

[edit | edit source]

难民署指出,上诉阶段是任何难民身份认定程序的标准特征。[358] 难民署执行委员会已声明,未被承认的申请人应获得合理的时间对该决定提出正式复议上诉。[359] 自成立以来,上诉的概念一直是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程序的一部分。最初,这主要集中在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上,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在 1989 年写道

上诉权 在整个难民身份认定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对不利决定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是,申请人必须获得联邦法院法官的许可才能启动这种审查,审查将仅考虑法律问题或“反复无常的”事实发现。联邦法院不会考虑难民申请的实质内容。[360]

后来,成立了难民上诉司:加拿大难民程序/加拿大难民程序史#2010 年和 2012 年的难民改革。政策报告敦促,出于公平考虑,各方应获得合理的时间对收到的决定提出上诉,无论是向难民上诉司还是联邦法院。[142] 也就是说,与更有限的司法审查相比,对法律和事实的全面上诉权尚未在加拿大被认定为基本正义原则。[361]

关于 RAD 在决定上诉时应发挥的作用和适用的审查标准,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110-111 - 向难民上诉司提出上诉#IRPA 第 111(1)(b) 条:难民上诉司可以推翻 RPD 的决定,并代之以它认为应该做出的决定

参考文献

[edit | edit source]
  1. 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诉瓦维洛夫,2019 SCC 65 第 127 段。
  2. 银行服务和投资申诉专员,OBSI 的自然公正和程序公正, <https://www.obsi.ca/en/how-we-work/resources/Documents/Principles-of-Natural-Justice-in-Ombudsmanship.pdf>(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访问)。
  3. 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诉瓦维洛夫,2019 SCC 65 第 127 段。
  4. 达利拉尼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0 FC 258,第 31 段。
  5. 阿里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2024 FC 1085 (CanLII),第 21 段,<https://canlii.ca/t/k5qq7#par21>,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检索。
  6. 努尔斯坦尼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4 FC 99 (CanLII),第 18 段,<https://canlii.ca/t/k2cq4#par18>,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检索。
  7. 诺沃科洛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4 FC 1665 (CanLII),第 15 段,<https://canlii.ca/t/k7fcr#par15>,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检索。
  8. 马兰布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5 FC 763 (CanLII),第 31 段,<https://canlii.ca/t/gmlcg#par31>,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检索。
  9. W. 冈瑟·普劳特,加拿大难民身份认定:提交给就业与移民部长弗洛拉·麦克唐纳阁下的报告,1985 年 4 月,加拿大政府出版物,第 48 页。
  10. X(关于),2014 CanLII 96668 (CA IRB)。
  11. a b 辛格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1985] S.C.J. No. 11,[1985] 1 S.C.R. 177,14 C.R.R. 13 (S.C.C.)。
  12.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署),难民署授权下难民身份认定程序标准,2020 年 8 月 26 日,可从以下网址获取: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e870b254.html [于 2020 年 9 月 5 日访问],第 15 页。
  13. 艾伦·纳什,《国际难民压力与加拿大公共政策应对》,讨论文件,1989年1月,社会政策研究,第77页。
  14. a b c 西巴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1] F.C.J. No. 1890,229 F.T.R. 161(F.C.T.D.)。
  15. a b c 张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1981] F.C.J. No. 43,122 D.L.R. (3d) 41(F.C.A.)。
  16. a b c 冈萨雷斯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1991] F.C.J. No. 408,14 Imm. L.R. (2d) 51(F.C.A.)。
  17. a b c 科纳杜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1991] A.C.F. No. 330(C.F.A.)。
  18. a b 加博尔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50(CanLII),第75段,<https://canlii.ca/t/jm94x#par75>,检索于2022-03-15。
  19. 佩雷斯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0 FC 1171,<https://decisions.fct-cf.gc.ca/fc-cf/decisions/en/490416/1/document.do>,第22段。
  20. 科扎克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6 FCA 124(CanLII),[2006] 4 FCR 377,第56段。
  21.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主席指南4: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程序中的性别考量》,修订于2023年10月31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GuideDir04.aspx>(检索于2023年11月2日),第9.2段。
  22. 巴伊格,卡里姆·乌拉诉M.C.I.(F.C.,No. IMM-11022-22),特利,2023年10月19日;2023 FC 1388。
  23. 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诉帕雷克,[2010] F.C.J. No. 856,2010 FC 692(F.C.)。
  24. 贝尔纳塔维丘特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9 FC 953,第34段。
  25. 加内斯瓦兰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797(CanLII),第21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21>,检索于2023-07-07。
  26. 巴德兰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292(CanLII),第33段,<https://canlii.ca/t/jrxw9#par33>,检索于2022-10-11。
  27. a b 阿提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626(CanLII),第30段,<https://canlii.ca/t/jt97p#par30>,检索于2023-06-29
  28. 巴德兰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292(CanLII),第58段,<https://canlii.ca/t/jrxw9#par58>,检索于2022-10-11。
  29. 帕多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2023 FC 1769(CanLII),第41段,<https://canlii.ca/t/k1zfd#par41>,检索于2024-02-09。
  30. 奈米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2024 FC 1294(CanLII),第22段,<https://canlii.ca/t/k6fbs#par22>,检索于2024-09-20。
  31. 奈米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2024 FC 1294(CanLII),第6段,<https://canlii.ca/t/k6fbs#par6>,检索于2024-09-20。
  32. 加内斯瓦兰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797(CanLII),第43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43>,检索于2023-07-07。
  33. 奈米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2024 FC 1294(CanLII),第8段,<https://canlii.ca/t/k6fbs#par8>,检索于2024-09-20。
  34. 加内斯瓦兰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797(CanLII),第25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25>,检索于2023-07-07。另见:梅拉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2019 FC 1587(CanLII),第39段,<https://canlii.ca/t/j3wnl#par39>,检索于2021-06-21。
  35. 加内斯瓦兰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797(CanLII),第34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34>,检索于2023-07-07。
  36. 阿提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626(CanLII),第31段,<https://canlii.ca/t/jt97p#par31>,检索于2023-06-29
  37. a b 维拉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FC 189(CanLII),第12段,<https://canlii.ca/t/jdz99#par12>,检索于2021-04-21。
  38. 塞德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8 FC 1167。
  39. 卡隆吉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4 FC 897(CanLII),第28段,<https://canlii.ca/t/k56dg#par28>,检索于2024-07-23。
  40.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署),《难民署授权下难民身份认定程序标准》,2020年8月26日,可在以下网站获得: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e870b254.html [检索于2020年9月5日],第15页。
  41. 劳伦·李,《庇护、安全港和避难,但它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效吗?对美国和国际家庭暴力寻求庇护者的分析》,第21期圣地亚哥国际法杂志495 (2020)。可在以下网站获得:https://digital.sandiego.edu/ilj/vol21/iss2/4(检索于2020年7月25日),第500页。
  42. 里瓦,S.,霍夫斯泰特,G. 危机时期难民权利的悖论:中介在过境和边境获得难民保护中的作用。《CMS》9,1 (2021)。https://doi.org/10.1186/s40878-020-00212-2
  43. 吉尔·洛施尔,《难民:极简介绍》,2021年5月,牛津,ISBN:9780198811787,第44页。
  44. 皮埃尔-安德烈·特里奥,《确定法律:加拿大难民安置体系中决策和司法审查的实证评估》,2021年4月,博士论文,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https://yorkspace.library.yorku.ca/xmlui/bitstream/handle/10315/38504/Theriault_Pierre-Andre_2021_PhD_v2.pdf>(检索于2021年7月10日),第146页。
  45. 皮埃尔-安德烈·特里奥,《确定法律:加拿大难民安置体系中决策和司法审查的实证评估》,2021年4月,博士论文,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https://yorkspace.library.yorku.ca/xmlui/bitstream/handle/10315/38504/Theriault_Pierre-Andre_2021_PhD_v2.pdf>(检索于2021年7月10日),第148页。
  46. 加内斯瓦兰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797(CanLII),第44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44>,检索于2023-07-07。另见:汗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2022 FC 210(CanLII),第23段,<https://canlii.ca/t/jmk0h#par23>,检索于2022-03-16。
  47. 查巴诺夫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7 FC 73,第65段。
  48. 托雷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6 FCA 48,第5段。
  49. 汗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2022 FC 210(CanLII),第24段,<https://canlii.ca/t/jmk0h#par24>,检索于2022-03-16。
  50. 马埃斯特里,G.,& 蒙福特,P. (2020)。《谁值得同情?“难民危机”中志愿服务的道德和情感困境》。社会学。https://doi.org/10.1177/0038038520928199 <https://publications.aston.ac.uk/id/eprint/41657/1/Maestri_Monforte_Who_deserves_compassion.pdf>(检索于2020年7月4日),第8页。
  51. 汉布利,J. 和吉尔,N. (2020),法律与速度:庇护上诉以及法律加速的技术和后果。法律与社会杂志,47:3-28。doi:10.1111/jols.12220。
  52. 莫里斯,茱莉亚 (2020) “难民开采:纳乌鲁共和国中法律与人类商品的开采”,圣路易斯大学法律杂志:第64卷:第1期,文章5。可在以下网站获得:<https://scholarship.law.slu.edu/lj/vol64/iss1/5>(检索于2020年5月16日),第84页。
  53. Linda Hunt,精神科医生识别“寻求庇护者综合症”,WKLY. BULL. NO. 16 (澳大利亚心理健康理事会),2012 年,第 8 页,https://mhaustralia.org/sites/default/files/imported/+component/rsfiles/mhca-bulletin/2012/MHCA_Bulletin_16.pdf
  54. Hainmueller, J., Hangartner, D. 和 Lawrence, D., 2016。当生活被搁置:漫长的庇护程序减少了难民的就业。科学进展,2(8),p.e1600432。
  55. Badr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292 (CanLII),第 48 段,<https://canlii.ca/t/jrxw9#par48>,检索于 2022-10-11。
  56. Polgar v. Canada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2023 FC 1381 (CanLII),第 39 段,<https://canlii.ca/t/k0xdj#par39>,检索于 2023-11-29。
  57. Ganeswar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797 (CanLII),第 46 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46>,检索于 2023-07-07。
  58. Singh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3 FC 239 (CanLII),第 41 段,<https://canlii.ca/t/jvp5c#par41>,检索于 2023-07-04。
  59. Polgar v. Canada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2023 FC 1381 (CanLII),第 38 段,<https://canlii.ca/t/k0xdj#par38>,检索于 2023-11-29。
  60. Ganeswar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797 (CanLII),第 55 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55>,检索于 2023-07-07。
  61. Ganeswar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797 (CanLII),第 54 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54>,检索于 2023-07-07。
  62. Ganeswar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797 (CanLII),第 58 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58>,检索于 2023-07-07。
  63. Law Society of Saskatchewan v Abrametz, 2022 SCC 29,第 72 段。
  64. Hass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3 FC 1422 (CanLII),第 41 段,<https://canlii.ca/t/k0tjr#par41>,检索于 2023-12-04。
  65. Ganeswar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797 (CanLII),第 62 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62>,检索于 2023-07-07。
  66. Blencoe v British Columbia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2000 SCC 44,第 120 段。
  67. Ganeswar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797 (CanLII),第 61 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61>,检索于 2023-07-07。
  68.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主席指南 6:安排和更改程序的日期或时间,<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GuideDir06.aspx>(访问日期:2020 年 2 月 6 日)第 7.7 段。
  69. Iqbal, Muhammad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F.C.T.D.,编号 IMM-4207-93),Muldoon,1996 年 5 月 7 日。报道:Iqbal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1996), 33 Imm. L.R. (2d) 179 (F.C.T.D.)。
  70. Etik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9 FC 762,第 7 段。
  71. a b Nwokolo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4 FC 1665 (CanLII),第 16 段,<https://canlii.ca/t/k7fcr#par16>,检索于 2024-10-23。
  72. Kh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330 (CanLII),第 43 段,<https://canlii.ca/t/js3dw#par43>,检索于 2022-10-20。
  73. Mowatt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1 FC 371 (CanLII),第 29 段,<https://canlii.ca/t/jfs47#par29>,检索于 2021-05-28。
  74. Benitez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6 FC 461 (CanLII),[2007] 1 FCR 107,第 212 段,<https://canlii.ca/t/1n3nx#par212>,检索于 2021-07-17。
  75. Nwokolo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4 FC 1665 (CanLII),第 17 段,<https://canlii.ca/t/k7fcr#par17>,检索于 2024-10-23。
  76. Mohammadian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0 CanLII 17118 (FC),[2000] 3 F.C. 371 (T.D),上诉 2001 FCA 191 (CanLII),[2001] 4 F.C. 85 (C.A.)
  77. Canada (Citoyenneté et Immigration) c. Tavares Carrera, 2024 CF 1224 (CanLII),第 13 段,<https://canlii.ca/t/k64rc#par13>,访问日期:2024-08-19。
  78. Benitez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6 FC 461 (CanLII),[2007] 1 FCR 107,第 218 段,<https://canlii.ca/t/1n3nx#par218>,检索于 2021-07-17。
  79. Benitez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6 FC 461 (CanLII),[2007] 1 FCR 107,第 220 段,<https://canlii.ca/t/1n3nx#par220>,检索于 2021-07-17。
  80. Saghir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3 FC 720 (CanLII),第 39 段,<https://canlii.ca/t/jzgbf#par39>,检索于 2023-08-03。
  81. Karim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0 FC 566 (CanLII),第 3 段,<https://canlii.ca/t/j6wq3#par3>,检索于 2022-05-16。
  82. King v 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 1969 CanLII 89 (SCC),[1969] SCR 678,第 688-689 页,引自 Karim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0 FC 566 (CanLII),第 21 段,<https://canlii.ca/t/j6wq3#par21>,检索于 2022-05-16。
  83. Rrukaj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647 (CanLII),<https://canlii.ca/t/jt97m>,第 20 段。
  84. Yang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4 FC 385 (CanLII),第 24 段,<https://canlii.ca/t/k5vm0#par24>,检索于 2024-08-29。
  85. Yang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4 FC 385 (CanLII),<https://canlii.ca/t/k5vm0>。
  86. Abdelrahm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1 FC 527 (CanLII),第 18 和 25 段,<https://canlii.ca/t/jg6tv#par18>,检索于 2024-06-17。
  87.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v. McBain, 2017 FCA 204,第 9-10 段 (CanLII)。
  88.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关于官方语言和英法语实质平等原则的政策声明,修改日期:2018-07-03 <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pnnpollo.aspx>(访问日期:2020 年 1 月 22 日)。
  89. Kovacs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2003] F.C.J. No. 250, 36 Imm. L.R. (3d) 59 (F.C.T.D.)。
  90. Momoh, S., van Eijken, H., & Ryngaert, C. (2020)。无国籍身份认定程序。无国籍和公民权评论2(1),86-111。检索自 https://statelessnessandcitizenshipreview.com/index.php/journal/article/view/137,第 94 页。
  91. Charkaou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7 SCC 9 (CanLII),第 50 段。
  92. Waldman,Lorne,移民法与实践,第二版 (Butterworths),活页,第 9-226.6 页(第 9.536 节)Rel. 68-4/2018。
  93. 联合国难民署(UNHCR),公正高效的庇护程序:适用国际标准的非详尽概述,2005 年 9 月 2 日,可从以下网址获取:https://www.refworld.org/docid/432ae9204.html [访问日期:2020 年 5 月 4 日]。
  94. 有关该原则在非移民背景下的概括性陈述,请参见:May v Ferndale Institution, 2005 SCC 82 第 92 段。
  95. Zheng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1 FC 1359 (CanLII),第 9 段,<https://canlii.ca/t/fp53c#par9>。
  96.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问答:程序问题实践通知,修改日期:2024-09-09 <https://irb.gc.ca/en/legal-policy/procedures/Pages/rpd-pnpi-qa.aspx>,第 10 题。
  97. Elias Mor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90 (CanLII),第 16 段,<https://canlii.ca/t/jm236#par16>,2022-02-07 检索。
  98. Ola, Olanrewaju Adegboyega v. M.C.I. (F.C.,IMM-8585-21 号),Lafreniere,2022 年 9 月 9 日;2022 FC 1272。
  99. Lopez Aguilar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1 FC 908 (CanLII),第 6 段,<https://canlii.ca/t/fn552#par6>,2023-11-02 检索。
  100. Aminu, Rasaki Aeniy v. M.C.I. (F.C.,IMM-5778-23 号),Manson,2024 年 2 月 12 日;2024 FC 233。
  101. Afzal, Syed Faheem v. M.C.I. (F.C.,IMM-4256-22 号),Norris,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FC 1273。
  102. Sidhu v. Canada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2023 FC 1681 (CanLII),第 32 段,<https://canlii.ca/t/k1rpc#par32>,2024-01-20 检索。
  103. Ashiru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1 FC 1313 (CanLII),<https://canlii.ca/t/jl2jx> 第 47-48 段。
  104. Alves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672 (CanLII),第 30 段,<https://canlii.ca/t/jp59s#par30>,2022-09-06 检索。
  105. Sinnasamy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8 FC 67 第 9 段,[2008] FCJ No 77;Manvalpillai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5 FC 584。
  106. Pizarro Guiterrez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3 FC 623,第 46 段。
  107. Maslej v. Minister of Manpower and Immigration, 1976 CanLII 2309 (FCA),[1977] 1 FC 194,<https://canlii.ca/t/jqtbs>,第 198 页。
  108. Dubow-Noor v. Canada, 2017 FC 35,第 16-18 段。
  109. Sylvain-Pierre, Fauvette v. M.C.I. (F.C.,IMM-864-21 号),Mosley,2022 年 3 月 23 日;2022 FC 404,第 19-28 段。
  110. Byarugaba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4 FC 833 (CanLII),第 10 段,<https://canlii.ca/t/k539g#par10>,2024-06-21 检索。
  111. 难民保护司程序信息收集和披露说明,主席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59(1)(a) 条发布的说明,2012 年 12 月修订 <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InstructInfo.aspx>。
  112.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实践通知:在不参与上诉的情况下向部长提供完善后文件,2023 年 3 月 1 日,<https://www.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rocedures/Pages/RAD-pn-providing-post-perfection-documents.aspx>。
  113.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法院命令重新决定政策,<https://irb.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PolOrderOrdon.aspx>(2023 年 7 月 2 日访问)。
  114. Abeleira v. Canada (Immigration, Refugees and Citizenship), 2017 FC 1008,第 70 段。
  115.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上诉司命令重新决定政策,2014 年 9 月 9 日,<https://irb.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PolRpdSprRedetExam.aspx>(2022 年 4 月 27 日访问)。
  116. Sarker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4 FC 1168 (CanLII),第 19 段,<https://canlii.ca/t/gfmd6#par19>,2023-07-19 检索。
  117. Gomes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2006] F.C.J. No. 520, 52 Imm. L.R. (3d) 28 (F.C.)。
  118. a b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Aregbesola, 2022 FC 820 (CanLII),第 11 段,<https://canlii.ca/t/jpl53#par11>,2022-06-27 检索。
  119. El Haddad c. Canada (Citoyenneté et Immigration), 2020 CF 487 (CanLII),第 24 段,<http://canlii.ca/t/j6fqr#par24>,2020-04-20 查阅。
  120.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投诉第二年度报告,2020 年 4 月,<https://irb-cisr.gc.ca/en/transparency/member-conduct/Documents/Second-Annual-Report-on-Complaints-April-2020-English.pdf>(2020 年 5 月 1 日访问),第 18 页。
  121. Akinyemi-Oguntunde v. M.C.I. (F.C. IMM-5160-19 号),Ahmed,2020 年 6 月 3 日,2020 FC 666,第 20 段。
  122. Abubakar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1998), 45 Imm. L.R. (2d) 186 (F.C.T.D.)。
  123. Zhang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5] F.C.J. No. 1031, 2015 FC 1031 (F.C.)。
  124. Lauture c. Canada (Citoyenneté et Immigration), 2023 CF 1121 (CanLII),第 26-27 段,<https://canlii.ca/t/jzqfq#par26>,2023-09-29 查阅。
  125. Sundaram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6 FC 291 (CanLII),第 12 段,<http://canlii.ca/t/1mr2v#par12>,2020-04-11 检索。
  126. Law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7), 2007 FC 1006, 160 A.C.W.S. (3d) 879 第 16 段。
  127. a b c d e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CRDD 手册,1999 年 3 月 31 日,在线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331073416/https://www.irb-cisr.gc.ca/en/references/legal/rpd/handbook/hb01_e.htm>(2023 年 11 月 9 日访问)。
  128. Ogungbile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639 (CanLII),第 12 段,<https://canlii.ca/t/jtnkh#par12>,2023-06-29 检索。
  129. Khosa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3 FC 555 (CanLII),第 67 段,<https://canlii.ca/t/jxd8v#par67>,2023-06-27 检索。
  130. Sharryn Aiken 等人,移民和难民法:案例、材料和评论(第三版),2020 年 1 月 1 日,Emond,ISBN:1772556319,第 181 页。
  131. Kane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UBC, [1980] 1 SCR 1105 第 1114 页。
  132. Daliran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0 FC 258 (CanLII),第 28 段,<http://canlii.ca/t/j59ds#par28>,2020-04-22 检索。
  133. Gracielome v Canada (MEI), [1989] FCJ No. 463 (CA)。
  134. Abdelrahm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1 FC 527 (CanLII),第 19 段,<https://canlii.ca/t/jg6tv#par19>,2024-06-17 检索。
  135. Ngongo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1999 CanLII 8885 (FC),第 16 段,<https://canlii.ca/t/4611#par16>,2021-07-13 检索。
  136. Elias Moran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90 (CanLII),第11段,<https://canlii.ca/t/jm236#par11>,检索于2022-02-07。
  137. Badri,Younis Abdelkarim诉M.P.S.E.P.(联邦法院,案件号IMM-1455-20),Gleeson,2022年4月5日;2022 FC 473。
  138. Tchaynikova,Olga诉M.C.I.(联邦法院第一审法院,案件号IMM-4497-96),Richard,1997年5月8日。
  139. Ngongo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1999 CanLII 8885 (FC),第16段,<https://canlii.ca/t/4611#par16>,检索于2024-07-26。
  140. Losada Conde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0 FC 626 (CanLII),第96段,<http://canlii.ca/t/j8863#par96>,检索于2020-08-31。
  141. Losada Conde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0 FC 626 (CanLII),第97段,<http://canlii.ca/t/j8863#par97>,检索于2020-08-31。
  142. a b W. Gunther Plaut,加拿大难民认定:致劳拉·麦克唐纳女士(就业与移民部长)的报告,1985年4月,加拿大政府出版物,第50页。
  143. Ali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2024 FC 1085 (CanLII),第27段,<https://canlii.ca/t/k5qq7#par27>,检索于2024-07-14。
  144. Mariyaseelan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55 (CanLII),第18段,<https://canlii.ca/t/jmbdk#par18>,检索于2022-02-24。
  145. X (Re), 2024 CanLII 63781 (CA IRB),第17段,<https://canlii.ca/t/k5q2b#par17>,检索于2024-07-10。
  146. X (Re), 2024 CanLII 63781 (CA IRB),第18段,<https://canlii.ca/t/k5q2b#par18>,检索于2024-07-10。
  147. 加拿大(公民与移民)诉Louis,2009 FC 674 (CanLII),第23段。
  148. 加拿大(司法部长)诉Mavi, 2011 SCC 30,第68段。
  149. Gill,Arshdeep诉M.C.I.(联邦法院,案件号IMM-1589-20),Gleeson,2021年7月15日;2021 FC 741。
  150. Waldman,Lorne,加拿大移民与难民法实践,Markham,安大略省:LexisNexis Butterworths,2018,ISBN 9780433478928,ISSN 1912-0311,<https://search.library.utoronto.ca/details?5022478>(访问于2020年4月1日),PDF第1740页。
  151. Agraira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 2013 SCC 36。
  152. Nshogoza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5 FC 1211 (CanLII),第39段,<https://canlii.ca/t/glsz3#par39>,检索于2021-08-29。
  153. Demirtas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1992 CanLII 2425 (FCA),[1993] 1 FC 602,<https://canlii.ca/t/4nqh>,检索于2021-08-29;Al Dajani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4 CF 1415。
  154. Kaisar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7 FC 789 (CanLII),第35段,<https://canlii.ca/t/hpl63#par35>,检索于2021-08-29。
  155. Figueroa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16 CF 521,第56段。
  156. Ambroise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CF 62 (CanLII),第41段,<https://canlii.ca/t/jcq6t#par41>,访问于2021-02-02。
  157. Ambroise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CF 62 (CanLII),第42段,<https://canlii.ca/t/jcq6t#par42>,访问于2021-02-02。
  158. Okwagbe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12] F.C.J. No. 816,2012 FC 792 (F.C.)。
  159. Isik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11] F.C.J. No. 906,2011 FC 718 (F.C.),第14-15段。
  160. X (Re), 2013 CanLII 76391 (CA IRB),第57段,<https://canlii.ca/t/g23dh#par57>,检索于2022-04-28。
  161. Correa Rodriguez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FC 937 (CanLII),第8段,<https://canlii.ca/t/jj24b#par8>,检索于2021-09-29。
  162. Vanovac,Nenad诉M.S.E.P.(联邦法院,案件号IMM-11898-22),Fuhrer,2024年1月30日;2024 FC 148。
  163. 加拿大(公民与移民)诉Huruglica, 2016 FCA 93,第79段。
  164. Siddiqui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15 FC 1028,第110段,援引Malambu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5 CF 763,第38段。
  165. Maklaj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4 FC 617 (CanLII),第32段,<https://canlii.ca/t/k4h3j#par32>,检索于2024-06-12。
  166. V.S.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7 FC 109 (CanLII),第24段,<https://canlii.ca/t/gx5lz#par24>,检索于2022-04-27。
  167. Kamtasingh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0 FC 45 (CanLII),第13段,<https://canlii.ca/t/27mdg#par13>,检索于2022-04-27。
  168. Ahmad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687 (CanLII),第15段,<https://canlii.ca/t/jtfn6#par15>,检索于2023-06-29
  169. Kotelenets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15 FC 209,第30段。
  170. X (Re), 2022 CanLII 131316 (CA IRB),第26段,<https://canlii.ca/t/jvj7r#par26>,检索于2023-10-05。
  171. Wysozki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联邦法院,案件号IMM-4958-19),Strickland,2020年3月31日;2020 FC 458,第25段。
  172. Almoqaiad,Saosan Khalil I.,诉M.C.I.(联邦法院,案件号IMM-684-19),Favel,2020年1月29日;2020 FC 160。
  173. Benitez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6 FC 461 (CanLII),[2007] 1 FCR 107,第66段,<https://canlii.ca/t/1n3nx#par66>,检索于2021-07-17。
  174. Feradov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07 FC 101 (CanLII),第15段。
  175. Lokhande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1362 (CanLII),第12段,<https://canlii.ca/t/k0s9j#par12>,检索于2023-12-15。
  176. Lokhande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1362 (CanLII),第4段,<https://canlii.ca/t/k0s9j#par4>,检索于2023-12-15。
  177. Wysozki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联邦法院,案件号IMM-4958-19),Strickland,2020年3月31日;2020 FC 458,第38段。
  178. Ramachandiran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228 (CanLII),第10段,<https://canlii.ca/t/jvkkt#par10>,检索于2023-06-27。
  179. Lawal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 2008 FC 861,第36段。
  180.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生效日期:2019年4月9日,<https://irb-cisr.gc.ca/en/members/Pages/MemComCode.aspx>(访问于2020年5月3日),第9部分。
  181. Miranda MirandaM.C.I.(联邦法院,案件号IMM-6024-21),Gleeson,2022年10月19日;2022 FC。
  182. Kumar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 [1988] 2 F.C. 14。
  183. Ithibu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 2001 FCT 288 (CanLII),[2001] F.C.J. No. 499。
  184. Kumar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 [1988] 2 F.C. 14,第4和8段。
  185. Farkas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1 FCT 190。
  186. 米兰达·米兰达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423 (CanLII),第21段,<https://canlii.ca/t/k1tpp#par21>,2024年10月4日检索。
  187. 大卫·J·穆兰,行政法(多伦多:欧文法律,2001年),第3页,引自莎伦·艾肯等,《移民与难民法:案例、材料和评论(第三版)》,2020年1月1日,埃蒙德,ISBN:1772556319,第192页。
  188. 阿比奥拉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4 FC 724 (CanLII),第13段,<https://canlii.ca/t/k4k40#par13>,2024年7月3日检索。
  189.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生效日期:2019年4月9日,<https://irb-cisr.gc.ca/en/members/Pages/MemComCode.aspx>(2020年5月3日访问),第11节。
  190. 难民公约的条款应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通过,1980年1月27日生效)第31-32条所述的原则进行解释,1155 UNTS 331,Can TS 1980 No 37,如约书亚·布卢姆在《当法律遗忘:加拿大无国籍巴勒斯坦难民认定中的连贯性和记忆》一文中所述,国际难民法,eeaa019,https://doi-org.peacepalace.idm.oclc.org/10.1093/ijrl/eeaa019。关于本维也纳公约与难民公约之间关系的讨论,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适用于难民公约解释的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规则编纂化
  191. 尤查里尔马兹,塔利亚。(2020)。国际公法中的诚信原则(El principio de buena fe en el Derecho internacional público)。德乌斯托研究。68.43.10.18543/ed-68(1)-2020pp43-59 <https://dialnet.unirioja.es/servlet/articulo?codigo=7483935>(2020年7月25日访问),文章第15页。
  192. 德莱昂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0] F.C.J. No. 852 (F.C.T.D.) (QL),IMM-6251-98,佩莱蒂耶法官,第20段。
  193. 韩民族,韩国司法部为因虚假面试记录而成为受害者的难民申请者提供第二次机会,2020年4月21日,<http://english.hani.co.kr/arti/english_edition/e_national/941396.html>(2020年6月12日访问)。
  194. 西瓦古鲁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上诉法院),1992 CanLII 14796 (FCA),[1992] 2 FC 374,<https://canlii.ca/t/jqlvj>,2023年12月19日检索。
  195. 雅哈雅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9 FC 1570 (CanLII),第37段。
  196. 雅哈雅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9 FC 1570 (CanLII),第33-34段。
  197. 查斯·雷维隆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0 FC 1114 (CanLII),第34段,<http://canlii.ca/t/jc7vh#par34>,2020年12月22日检索。
  198. 贝尼特斯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6 FC 461 (CanLII),[2007] 1 FCR 107,第81段,<https://canlii.ca/t/1n3nx#par81>,2021年7月17日检索。
  199. 西瓦古鲁诉就业与移民部,[1992] 2 F.C. 374 (F.C.A.)。
  200. 加内斯瓦兰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797 (CanLII),第29段,<https://canlii.ca/t/jtp8r#par29>,2023年7月7日检索。
  201. 奈米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2024 FC 1294 (CanLII),第18段,<https://canlii.ca/t/k6fbs#par18>,2024年9月20日检索。
  202. 梅拉诉加拿大(公共安全与紧急准备),2019 FC 1587 (CanLII),第39段,<https://canlii.ca/t/j3wnl#par39>,2021年6月21日检索。
  203. 迪亚基特诉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身份),2024 FC 170 (CanLII),第50段,<https://canlii.ca/t/k2p18#par50>,2024年10月1日检索。
  204. 凌山·劳和格雷厄姆·罗杰斯,《难民服务机构中的文化能力:范围界定审查》,健康公平,第5卷第1期,2021年,DOI:10.1089/heq.2020.0094,<https://www.liebertpub.com/doi/pdfplus/10.1089/heq.2020.0094>(2022年3月20日访问),第125页。
  205. X(重审),2013 CanLII 97437 (CA IRB),第26段,<https://canlii.ca/t/ggdpl#par26>,2021年6月26日检索。
  206. 卡特琳·肖克,丽塔·罗斯纳和克里斯蒂娜·克纳维尔鲁德,“庇护面试对受创庇护寻求者心理健康的影响”,欧洲精神创伤杂志,第6卷第1期(2015年)。
  207. 皮埃尔-安德烈·特里奥尔,《确定法律:对加拿大难民安置系统中的决策制定和司法审查的实证评估》,2021年4月,博士论文,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https://yorkspace.library.yorku.ca/xmlui/bitstream/handle/10315/38504/Theriault_Pierre-Andre_2021_PhD_v2.pdf>(2021年7月10日访问),第196页。
  208.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署),关于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和标准手册以及关于1951年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保护的准则,2019年4月,HCR/1P/4/ENG/REV. 4,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cb474b27.html [访问日期:2020年1月26日]。
  209. 准则4的第5.4.4节。
  210. W·冈瑟·普劳特,《加拿大难民认定:提交给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弗洛拉·麦克唐纳阁下的报告》,1985年4月,加拿大政府出版物,第124页。
  211. 雷哈格,肖恩和维尔曼,亚历山德拉,“跨性别者抹杀:加拿大跨性别难民面临的障碍”(2024)69:1 麦吉尔法学杂志 49 —(2024)69:1 RD 麦吉尔 49,第23页。
  212. 普尼塔瓦蒂·拉贾拉特南诉就业与移民部长,(A-824-90,1991年12月5日,[1991] F.C.J. No. 1271。
  213. 拉哈尔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12 FC 319,第44段。
  214. 尤素福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1032 (CanLII),第15段,<https://canlii.ca/t/jzf2f#par15>,2023年8月21日检索。
  215. 鲁巴纳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3 FCT 115。
  216. 奥苏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6 FC 1195 (CanLII),第16段,<https://canlii.ca/t/1pqwr#par16>,2024年7月18日检索。
  217. 阿拉法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238 (CanLII),第25段,<https://canlii.ca/t/jvp5g#par25>,2023年7月26日检索。
  218. X(重审),2011 CanLII 99019 (CA IRB)。
  219. 穆卡穆索尼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5 FC 196,第3段。
  220. 安德烈亚斯·齐默尔曼(编辑),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2011年,1799页,ISBN 978-0-19-954251-2,第五章引言,由霍夫曼和勒尔撰写,第1119页(第103段)。
  221. 玛丽·克洛克,凯特·博恩斯,丹尼尔·格泽尔巴什,杰玛·霍兰兹和玛丽·安妮·肯尼,《庇护和难民程序中的儿童和青少年:迈向最佳实践》,2020年5月18日出版,联邦出版社,ISBN 9781760022419,第10页。
  222. 劳 LS,罗杰斯 G(2021)难民服务机构中的文化能力:范围界定审查,健康公平 5:1, 124–134, DOI: 10.1089/heq.2020.0094, 第132页。
  223. 里格斯 E,戴维斯 E,吉布斯 L 等。在澳大利亚墨尔本获得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来自难民家庭和服务提供者的思考。BMC 健康服务研究。2012;12:1–16,第14页。
  224.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监测手册:第11章(面试)》,<https://www.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Publications/Chapter11-MHRM.pdf>,第11页。
  225. 亚历克斯·维尔曼和肖恩·雷哈格,《跨性别者抹杀:加拿大跨性别难民面临的障碍》,(2024)69:1 麦吉尔法学杂志 49 —(2024)69:1 RD 麦吉尔 49,<https://lawjournal.mcgill.ca/article/transgender-erasure-barriers-facing-transgender-refugees-in-canada/>,第26页。
  226. 尤素福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1991 CanLII 13547 (FCA),[1992] 1 F.C. 629 (C.A.),第637-638页。
  227. 莫莫,S.,范·艾肯,H.,和林加特,C.(2020)。无国籍认定程序。无国籍和公民身份评论2(1), 86–111. Retrieved from https://statelessnessandcitizenshipreview.com/index.php/journal/article/view/137,第94页。
  228. a b c Tone Maia Liodden,谁是难民?庇护决定中的不确定性和自由裁量权,《国际难民法杂志》,提前发表文章,2021 年 4 月 29 日 <https://doi-org.peacepalace.idm.oclc.org/10.1093/ijrl/eeab003>(于 2021 年 5 月 1 日访问)。
  229. Kaur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1990] 2 F.C. 209(上诉法院)。
  230. Longia诉加拿大(就业与移民部长),[1990] 3 F.C. 288(上诉法院),第 294 页。
  231. Agbon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4 FC 356 第 3 段。
  232. Singh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215 第 11 段。
  233. Popoola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555(CanLII),第 27 段,<https://canlii.ca/t/jp10h#par27>,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检索。
  234. Imafidon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1592(CanLII),第 33 段,<https://canlii.ca/t/k1f2c#par33>,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检索。
  235. Ali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757(CanLII),第 8 段,<https://canlii.ca/t/jxkld#par8>,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检索。
  236. Oladeji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1183(CanLII),第 6 段,<https://canlii.ca/t/k01h1#par6>,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检索。
  237. Jeon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9 FC 1429(CanLII),<http://canlii.ca/t/j3pd4>,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检索
  238. Ali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757(CanLII),第 14 段,<https://canlii.ca/t/jxkld#par14>,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检索。
  239. Oladeji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1183(CanLII),第 7 段,<https://canlii.ca/t/k01h1#par7>,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检索。
  240. Imafidon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1592(CanLII),第 39 段,<https://canlii.ca/t/k1f2c#par39>,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检索。
  241. Oladele诉M.C.I.(联邦法院,案件号 IMM-4397-23),St-Louis,2024 年 3 月 27 日,2024 FC 470。
  242. R (Dirshe)诉内政大臣,[2005] EWCA Civ 421 <https://www.asylumlawdatabase.eu/sites/default/files/aldfiles/UK_069%20Judgment.pdf>(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访问)。
  243. Zhang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FC 510。
  244. W. Gunther Plaut,加拿大难民认定:提交给就业与移民部长弗洛拉·麦克唐纳阁下的报告,1985 年 4 月,加拿大政府出版物,第 28 页。
  245. Abdi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3 FC 1322(CanLII),第 36 段,<https://canlii.ca/t/k0gnw#par36>,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检索。
  246.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生效日期:2019 年 4 月 9 日,<https://irb-cisr.gc.ca/en/members/Pages/MemComCode.aspx>(于 2020 年 5 月 3 日访问),第 35 节。
  247. Nyamoya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6 FC 642(CanLII),<https://canlii.ca/t/gs1b2> 是一个在难民背景下考虑强制令救济的判例,尽管是在安排听证的背景下,而不是提供决定的背景下。
  248. Singh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14 FC 867 第 23 段。
  249. Hernandez诉M.C.I.(1993),154 N.R. 231。
  250. Kalonji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4 FC 897(CanLII),第 25 段,<https://canlii.ca/t/k56dg#par25>,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检索。
  251.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生效日期:2019 年 4 月 9 日,<https://irb-cisr.gc.ca/en/members/Pages/MemComCode.aspx>(于 2020 年 5 月 3 日访问),第 33 节。
  252. Akinfolajimi诉加拿大(MCI),2018 FC 722,第 30 段。
  253. Wijayalath Pedige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1573(CanLII),第 29 段,<https://canlii.ca/t/jt9x2#par29>,于 2023 年 7 月 2 日检索。
  254. Edom诉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紧急应变),2019 FC 958(CanLII),第 22 段,<https://canlii.ca/t/j1k7v#par22>,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检索。
  255. Rodriguez Lopez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FC 66(CanLII),第 10 段,<https://canlii.ca/t/jcq6v#par10>,于 2021 年 2 月 5 日检索。
  256. Rodriguez Lopez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FC 66(CanLII),第 10 段,<https://canlii.ca/t/jcq6v#par10>,于 2021 年 2 月 5 日检索。
  257. Badal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03 FCT 311 第 25 段。
  258. Edom诉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紧急应变),2019 FC 958(CanLII),第 24 段,<https://canlii.ca/t/j1k7v#par24>,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检索。
  259. Smith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09 FC 1194 第 55-64 段。
  260. Rodriguez Lopez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1 FC 66(CanLII),第 11 段,<https://canlii.ca/t/jcq6v#par11>,于 2021 年 2 月 5 日检索。
  261. a b Abdi诉加拿大(MCI),2016 FC 1050 第 26 段。
  262. Tan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2022 FC 807(CanLII),第 10 段,<https://canlii.ca/t/jpl52#par10>,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检索。
  263. Jeyaseelan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2017 FC 278,第 19 段。
  264. 加拿大难民律师协会诉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身份),2020 FCA 196(CanLII),第 47 段,<http://canlii.ca/t/jblsl#par47>,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检索。
  265. Domtar Inc.诉魁北克(职业伤害上诉委员会),1993 CanLII 106(最高法院),[1993] 2 S.C.R. 756 第 800 页。
  266.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生效日期:2019 年 4 月 9 日,<https://irb-cisr.gc.ca/en/members/Pages/MemComCode.aspx>(于 2020 年 5 月 3 日访问),第 22 节。
  267. John R Campbell,考察英国庇护体系中的程序不公平和可信度发现,《难民调查季刊》,第 39 卷,第 1 期,2020 年 3 月,第 56-75 页,https://doi-org.peacepalace.idm.oclc.org/10.1093/rsq/hdz017,第 73 页。
  268. Neil Yeates,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独立审查报告,加拿大政府,2018 年 4 月 10 日,<https://www.canada.ca/content/dam/ircc/migration/ircc/english/pdf/pub/irb-report-en.pdf>(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访问),第 25 页。
  269. Mindus,P. (2020). 迈向迁移政策中的任意立法理论。Etikk I Praksis - 挪威应用伦理杂志14(2), 9-33. https://doi.org/10.5324.eip.v14i2.3712
  270. 大卫·马塔斯,《关上大门:难民保护的失败》,Summerhill Press Ltd.,多伦多,1989 年,ISBN 0-920197-81-7,第 146 页。
  271. 1940 年,美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杰克逊在美国国会发表讲话时引用,见 J. Ramji- Nogales、A. Schoenholtz 和 P. G. Schrag,《难民轮盘赌:庇护裁决中的差异》,《斯坦福法律评论》第 60 卷,第 295 页(2007 年)。
  272. 丽莎·里德尔和杰拉德·施耐德,“庇护彩票:德国境内承认率差异很大”(2017 年 6 月 9 日),在线(博客):欧盟移民和庇护法律和政策 <eumigrationlawblog.eu> [perma.cc/3UKQ-GW72]。
  273. Vanto J、Saarikkomäki E、Alvesalo-Kuusi A、Lepinkäinen N、Pirjatanniemi E、Lavapuro J. 集体酌处权:欧洲 2015 年“难民危机”后芬兰庇护承认率下降的解释。《国际移民评论》。2021 年 11 月。doi:10.1177/01979183211044096,第 4 页。
  274. a b 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律学院的肖恩·雷哈格在 RPD 和 RAD 的结果方面发表文章,表明个人决策者之间存在不同的决策方式。例如,参见 Rehaag,Sean。“加拿大难民裁决中的令人不安的模式”。《渥太华法律评论》第 39 卷,第 2 期(2008 年):第 335-365 页。
  275. 《巴约德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4 FC 18 (CanLII),第 17 段,<https://canlii.ca/t/k238x#par17>,于 2024 年 2 月 9 日检索。
  276. 汉林,丽贝卡。《让我成为难民:行政司法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庇护政治》。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 年。印刷版。第 184 页。
  277. S. 罗纳德·埃利斯,《法庭成员的企业责任》,《加拿大行政法与实践杂志》,2009 年 2 月,第 22 卷,加拿大行政法与实践杂志,第 1 页,<http://www.ccat-ctac.org/CMFiles/Ron%20Ellis/21.TheCorporateResponsibilityofTribunalMembers.pdf#page15>(于 2020 年 7 月 25 日访问),第 8 页。
  278. 《唐塔公司诉魁北克(职业伤害上诉委员会)》,[1993] 2 SCR 756 (SCC),第 93 段。
  279. 《萨米-乌拉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FC 1525 (CanLII),第 31 段,<https://canlii.ca/t/jt2kd#par31>,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检索。
  280. 《努里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FC 1783 (CanLII),第 18 段,<https://canlii.ca/t/jtp8z#par18>,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检索。
  281. 《阿鲁迈图赖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FC 604 (CanLII),第 16 段,<https://canlii.ca/t/jnwwt#par16>,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检索。
  282. 《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部长)诉瓦维洛夫》,2019 SCC 65,第 129 段。
  283. 《加拿大(总检察长)诉布莱凯姆供应有限公司》,[2017] 3 FCR 123, 2016 FCA 257,第 40 段。
  284. a b 《蒙塔诺·阿拉孔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FC 395,第 30 段。
  285. 《本塔赫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4 FC 1187 (CanLII),第 20 段,<https://canlii.ca/t/k61w6#par20>,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检索。
  286. 《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部长)诉瓦维洛夫》,2019 SCC 65 (CanLII),第 129-131 段,<http://canlii.ca/t/j46kb#par129>,于 2020 年 8 月 8 日检索。
  287. 《库马尔,阿肖克诉 MCI》(联邦法院,案件号:IMM-7685-22),麦克哈菲,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FC 1279。
  288. 《弗科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FC 1357,第 44 段。
  289. 《塞巴马莱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4 FC 501 (CanLII),第 10 段,<https://canlii.ca/t/k3trn#par10>,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检索。
  290. 《阿鲁迈图赖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FC 604,第 16 段。
  291. 《阿利亚菲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14 FC 952,第 45 段。
  292. 《本塔赫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4 FC 1187 (CanLII),第 20 段,<https://canlii.ca/t/k61w6#par20>,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检索。
  293. 《阿鲁迈图赖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FC 604 (CanLII),第 18 段,<https://canlii.ca/t/jnwwt#par18>,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检索。
  294. 《瓦南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FC 1457,经《萨米-乌拉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FC 1525 (CanLII),第 36 段确认,<https://canlii.ca/t/jt2kd#par36>,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检索。
  295. 《策林·巴尔佐诉加拿大》,2024 FC 228,第 20 段。
  296. 《库马尔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3 FC 1279,第 20 段。
  297. 《塔莫萨雷姆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部长)》,2007 FCA 198, [2008] 1 FCR 385,第 60 段。
  298. 《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诉梅森》,2021 FCA 156 (CanLII),第 77 段,<https://canlii.ca/t/jh8ch#par77>,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检索。
  299. 安德烈亚斯·齐默尔曼(编辑),《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2011 年,1799 页,ISBN 978-0-19-954251-2,第 V 章导言,由霍夫曼和勒尔撰写,第 1120 页(第 108 段)。
  300. 《加拿大(MCI)诉瓦维洛夫》,2019 SCC 65。
  301. E. 马查里亚-莫科比,J. 普弗莫罗德泽,《通过改进难民身份认定来推进博茨瓦纳的难民保护》,《非洲人权法杂志》第 13 卷(1),第 01-26 页,<http://www.scielo.org.za/scielo.php?pid=S1996-20962013000100008&script=sci_arttext&tlng=es>(于 2021 年 2 月 5 日访问),第 170 页。
  302. 《古德曼,约瑟夫·约翰诉 MPSEP》(联邦法院,案件号:IMM-686-16、IMM-1508-18、IMM-1633-15、IMM-4246-16),巴恩斯,2019 年 12 月 9 日;2019 FC 1569。
  303. 《纳伊姆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16 FC 1073,ACWS(3d)382。
  304. 《帕尔多诉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紧急准备)》,2023 FC 1769 (CanLII),第 55 段,<https://canlii.ca/t/k1zfd#par55>,于 2024 年 2 月 9 日检索。
  305. 《曼南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15 FC 144 (CanLII),第 45 段。
  306. 《阿德科,坦米托普·伊丽莎白等诉 MCI》(联邦法院,案件号:IMM-445-21),圣路易斯,2022 年 7 月 14 日;2022 FC 1047。
  307. 《董诉加拿大(就业和移民部长)》,[1991] FCJ No 292, 124 NR 388 (FCA)。
  308.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认定程序中国家文件包政策》,生效日期:2019 年 6 月 5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national-documentation-packages.aspx>(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访问)。
  309. 《马杰比,亨利诉 MCI》(联邦上诉法院,案件号:A-52-16),道森,尼尔,伍兹,2016 年 11 月 9 日;2016 FCA 274。
  310. 《吉拉尔多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0 FC 1052,第 19 段。
  311. 《塔马约·瓦伦西亚诉加拿大》,2018 FC 1013。
  312. 《瓦尔加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0 FC 102 (CanLII),第 81 段,<http://canlii.ca/t/j4tz1#par81>,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检索。
  313. 《瓦尔加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0 FC 102 (CanLII),第 82 段,<http://canlii.ca/t/j4tz1#par82>,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检索。
  314. 《拉赫曼,阿卜杜尔诉 MCI》(联邦法院,案件号:IMM-5598-21),埃利奥特,2023 年 4 月 17 日,2023 FC 557。
  315. 《罗苏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FC 57 (CanLII),第 47 段,<https://canlii.ca/t/jmbdh#par47>,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检索。
  316. Rahman, Saidur v. CIC (F.C. no. IMM-6598-22), Rochester, 2023 年 12 月 15 日;2023 FC 1695。
  317. Lopez Aguilar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1 FC 908 (CanLII), 第 9 段,<https://canlii.ca/t/fn552#par9>,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检索。
  318. E. Dowd, J. Hunter, B. Liddell, J. McAdam, A. Nickerson & R. Bryant,“填补空白,核实事实:澳大利亚难民审查法庭中的假设和可信度评估”,《国际难民法杂志》,30(1),2018 年,71-103 页。
  319. Wijekoon Mudiyanselage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2022 FC 312,第 22 段。
  320. Smith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9 FC 1194,第 55-64 段。
  321. Gomes, Eloi Biquer Silva Rosa v. M.C.I. (F.C., no. IMM-2283-19), Pamel, 2020 年 4 月 9 日;2020 FC 506。
  322. Egent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3 FC 639 (CanLII),第 20 段,<https://canlii.ca/t/jxd96#par20>,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检索。
  323. Myle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7 FC 1073,第 18 段。
  324.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et al. v. The Canadian Council for Refugees et al., 2021 FCA 72,第 125 段(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被推翻,但不是关于这一点)。
  325. Alain Pellet,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马克斯·普朗克公共国际法百科全书》,2013 年 7 月,<https://prawo.uni.wroc.pl/sites/default/files/students-resources/law-9780199231690-e54-1.pdf>(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访问)。
  326. a b Canada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v. Ukhueduan, 2023 FC 189 (CanLII),第 47 段,<https://canlii.ca/t/jvlh3#par47>,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检索。
  327. Sanchez Herrera v. Canada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2021 FC 401 (CanLII),第 72 段,<https://canlii.ca/t/jg94r#par72>,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检索。
  328. Canada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v. Ukhueduan, 2023 FC 189 (CanLII),第 49 段,<https://canlii.ca/t/jvlh3#par49>,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检索。
  329. Bank of Montreal v Li,2020 FCA 22 [BMO],第 37 段,引用了Tan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2018 FCA 186 [Tan],第 22 段。
  330. Canada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v. Ukhueduan, 2023 FC 189 (CanLII),第 48 段,<https://canlii.ca/t/jvlh3#par48>,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检索。
  331. Bentaher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4 FC 1187 (CanLII),第 22-23 段,<https://canlii.ca/t/k61w6#par22>,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检索。
  332. Bentaher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4 FC 1187 (CanLII),第 29 段,<https://canlii.ca/t/k61w6#par29>,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检索。
  333. Mehterian v. M.E.I. (A-717-90, 1992 年 6 月 17 日,F.C.A.)。
  334. Hilo v Canada (Minister of Employment and Immigration), [1991] FCJ No 228 (CA)。
  335. Rosu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57 (CanLII),第 45 段,<https://canlii.ca/t/jmbdh#par45>,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检索。
  336. Rosu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57 (CanLII),第 35 段,<https://canlii.ca/t/jmbdh#par35>,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检索。另请参阅 Mindus, P. 的著作(2020 年)。走向移民政策中的任意立法理论。《实践中的伦理——北欧应用伦理杂志》,14(2),9-33 页。https://doi.org/10.5324.eip.v14i2.3712,第 17 页。
  337. Samra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0 FC 157 (CanLII),<https://canlii.ca/t/j53xz>,于 2021 年 7 月 11 日检索。
  338. Ged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318 (CanLII),第 19 段,<https://canlii.ca/t/jn1cg#par19>,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检索。
  339. Cepeda-Gutierrez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157 FTR 35, [1998] FCJ No 1425 (FC)。
  340. David Matas,难民确定中的公平,1989 年 18-1 期《曼尼托巴法律杂志》71 页,1989 年 CanLIIDocs 150,<https://canlii.ca/t/spb3>,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检索,第 80 页。
  341. W. Gunther Plaut,《加拿大难民确定:提交给弗洛拉·麦克唐纳女士(就业与移民部长)的报告》,1985 年 4 月,加拿大政府出版物,第 127 页。
  342. Benavides, Nixon Conde v. M.C.I.,(F.C., No. IMM-7207-19), Pamel, 2021 年 1 月 12 日,2021 FC 43。
  343. Sellathamb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1227 (CanLII),第 31 段,<https://canlii.ca/t/jrnkz#par31>,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检索。
  344. Correa Rodriguez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1 FC 937 (CanLII),第 10 段,<https://canlii.ca/t/jj24b#par10>,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检索。
  345. Alfaka Alharazim, Suleyman v. M.C.I. (F.C., no. IMM-1828-09), Crampton, 2010 年 10 月 22 日;2010 FC 1044,第 31 段。
  346.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Alazar, 2021 FC 637 (CanLII),第 58 段,<https://canlii.ca/t/jgr79#par58>,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检索。
  347. Singh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5 FC 1415 (CanLII),[2016] 3 FCR 248,第 38 段,<https://canlii.ca/t/gn1jt#par38>,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检索。
  348. Moreno v Canada (Minister of Employment and Immigration), [1994] 1 FC 298, 1993 CanLII 2993 (FCA)。
  349. Singh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5 FC 1415 (CanLII),[2016] 3 FCR 248,第 39 段,<https://canlii.ca/t/gn1jt#par39>,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检索。
  350. Xie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F.C.A.), 2004 FCA 250 (CanLII),[2005] 1 FCR 304,第 38 段,<https://canlii.ca/t/1hts5#par38>,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检索。
  351. Singh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5 FC 1415 (CanLII),[2016] 3 FCR 248,第 27 段,<https://canlii.ca/t/gn1jt#par27>,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检索。
  352. Singh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5 FC 1415 (CanLII),[2016] 3 FCR 248,第 35 段,<https://canlii.ca/t/gn1jt#par35>,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检索。
  353. Zeng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1 FC 318 (CanLII),第 5 段,<https://canlii.ca/t/jfb1q#par5>,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检索。
  354. Cordova v 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2009 FC 309,第 24 段,[2009] FCJ No 620 (Snider)。
  355. Khemiri v. Canada (Solicitor General), 2005 FC 821 (CanLII),第 24 段,<https://canlii.ca/t/1n1t0#par24>,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检索。
  356. Belay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3 FC 1154 (CanLII),第 24 段,<https://canlii.ca/t/jzwtv#par24>,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检索。
  357. Belay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3 FC 1154 (CanLII),第 23 段,<https://canlii.ca/t/jzwtv#par23>,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检索。
  358. 联合国难民署加拿大办事处,关于法案 C-31 的提交意见,保护加拿大的移民体系法案,2012 年 5 月,<https://www.unhcr.ca/wp-content/uploads/2014/10/RPT-2012-05-08-billc31-submission-e.pdf>,第 43 段。
  359. W. Gunther Plaut,《加拿大难民确定:提交给弗洛拉·麦克唐纳女士(就业与移民部长)的报告》,1985 年 4 月,加拿大政府出版物,第 52 页。另请参阅:联合国难民署,《关于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和标准手册以及关于 1951 年公约和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规定的国际保护的指南》,HCR/1P/4/ENG/REV.4(1979 年,于 2019 年重新发行)第 192 段。
  360. 加拿大政府,难民认定:什么是难民认定以及如何运作,小册子,1989 年,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第 8 页。
  361. 埃斯特班诉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长),2005 SCC 51,[2005] 2 S.C.R. 539,第 47 段。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