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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强行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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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进入
72. (1) 当一个人以可能导致违反和平或对违反和平的合理恐惧的方式进入他人实际和平占有之不动产时,该人即构成强行进入罪。
无关事项
(1.1) 就本条第(1)款而言,一个人是否有权进入该不动产,或该人是否有意占有该不动产,均无关紧要。
强行扣留
(2) 当一个人实际占有某不动产,而无任何权利依据,并以可能导致违反和平或对违反和平的合理恐惧的方式,对抗依法享有该不动产占有权的人,扣留该不动产时,该人即构成强行扣留罪。
法律问题
(3) 一个人是否实际和平占有或无任何权利依据而实际占有,均属于法律问题。
R.S., 1985, c. C-46, s. 72;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10; 1992, c. 1, s. 60(F).

处罚
73. 任何犯有强行进入罪或强行扣留罪的人均应判处

(a) 可依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或
(b) 可依公诉程序定罪的罪行,可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R.S., 1985, c. C-46, s. 73;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11; 1992, c. 1, s. 58.


刑法典

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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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