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殖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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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am Soom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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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殖民化”一词通常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帝国的解体——即 1940 年代至 1970 年代这段时期。这一时期被视为国际秩序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大多数前欧洲殖民地获得了独立,并成为独立的国家。与此同时,国际法也承认了自决的基本权利。20 世纪中叶非欧洲人民获得主权和自决权标志着种族主义国际法和政治时代的结束。与此同时,第三世界主权学者指出了以国家为中心的非殖民化理论的重要局限性。例如,新独立的国家诞生在一个体系中,这个体系的规则很大程度上已经建立起来,不利于它们。主权学者们已经注意到,自正式帝国主义解体以来,前殖民地在国际秩序中的特殊地位。安东尼·安吉曾说过,“第三世界获得主权是一件极其重大的事件;然而,各种限制和劣势似乎与这种主权有着奇怪的联系”。[2] 同样,在他对非洲独立的分析中,格罗沃吉指出,国际秩序理论存在一个普遍的误解,即“将政治权力(无论多么有限)从殖民者转移到被殖民者,等同于非洲的自决和国家主权的获得”。[3] 格罗沃吉的分析在今天仍然适用,并且可以扩展到非洲大陆之外。正式殖民化时代已经结束,然而,以前被占领的国家仍然是国际秩序中的从属成员。“全球南方”、“第三世界”或“发展中国家”这些术语试图暗示这种权力差异。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非殖民化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今天,在文献中至少有两种关于“非殖民化”一词的使用方式。首先,非殖民化是指前殖民地获得独立的具体法律和政治实践,即他们开始行使自决权。也许将非殖民化的这个时间方面称为非殖民化时代或独立时代会更有成效,因为现在已经很清楚,即使领土帝国已经结束,西方的统治仍然以各种形式通过包括国际法学说、概念和程序在内的许多领域继续存在。[4] 文献中讨论非殖民化的第二种意义实际上是基于第一种意义的局限性,它要求我们反思我们的历史、正在进行的权力关系和认识论实践。本章首先概述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非殖民化的经典理论,然后考虑了这一观点的一些历史和当代批判。主要目标是强调“非殖民化”一词在国际法研究中的不同用法,并将其与关于国际法学术如何与全球权力实践保持一致或将其纳入其中的更大问题联系起来。
国际法学者从姊妹学科政治理论和国际关系中借鉴了对“非殖民化”一词的理解。对非殖民化的经典理解借鉴了赫德利·布尔 1984 年关于“国际社会扩张”的解释。[5] 在这种对国际秩序史的叙述中,殖民化时期与之后的时期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断裂。
国家是国际法和全球政治实践和研究中最重要基本单元之一。国家的历史对于理解当代“去殖民化”的意义、可能性和局限性也至关重要。现代国家的起源通常被叙述为始于欧洲,即1648年的西伐利亚条约。[6] 历史学家已经表明,认为现代国家诞生于17世纪的西伐利亚条约过于简单化,并已经展示了其他一系列的历史谱系,其中现代国家的出现可以被合理地放置。[7] 尽管如此,西伐利亚神话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启发式工具:它是一个高度简化的分析工具,而不是事实记录。作为国际秩序的基本政治单元,在国际法理论中,国家被认为是“主权”实体。在漫长的殖民时期,我们今天很容易接受为国际法的思想体系运作着一种有害的欧洲中心主义和种族偏见。虽然欧洲君主和国家元首被 readily 接受为合法的、值得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人,但世界其他地方并非如此。
欧洲殖民地——即大多数世界的法律和政治地位,是围绕着种族化的“文明标准”牢固组织起来的。[8] 在欧洲法学家的世界观中,非白人和非基督教社会被认为过于落后、幼稚和野蛮,无法被视为完整的法律和政治主体。尽管启蒙运动时期的欧洲发展了关于自由和平等的思想,但这些崇高的思想并非为欧洲男性所独有。其他人仍然被认为缺乏自治的法律能力。Anghie 有力地证明,国际法将欧洲以外的世界想象成缺乏“主权”——一种仅为欧洲社会保留的属性。因此,人们假设欧洲殖民官员将统治这些落后的人民,并用现代世界的方式文明他们。这就是臭名昭著的“白人负担”,它一直持续到20世纪。这是国际法的一个丑陋特征,19世纪和20世纪的理论只根据种族和宗教赋予了法律能力。[9] 法律理论借鉴了一种自私的世界观,将欧洲置于世界发展的中心和顶峰,并通过永恒的和暂时的法律负担的构建,强加于世界其他地方不平等和非互惠关系:“永久的负担侵犯了其他主权,并造成了损害对方自行行动能力的影响。这种旨在永久持续的负担,禁止了被负担方未来所有的谴责。”[10]
如今,可以说,从历史上看,国际法促进了欧洲殖民扩张,并通过其理论和原则对其统治进行辩护,这绝非争议。[11] 如果我们考虑国联盟约第22条,这种组织政治力量的极度不公正制度就变得清晰起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夺取了战败国的殖民地,即奥斯曼帝国和德国。第22条规定:“对于那些由于最近的战争而不再处于以前统治他们的国家的统治之下,并且居住着尚未能够在现代世界的艰苦条件下独立存在的民族的殖民地和领土,应该应用这样的原则,即这些民族的福祉和发展构成了文明的神圣信托,并且应在本盟约中体现出对履行这一信托的保障。”[12] 同样的条款进一步说明了当时支撑国际法思想的种族原则。在第22条中,进一步认识到,属于前土耳其帝国的民族已经达到“发展阶段”,足以被赋予独立。[13] 相反,非洲、南太平洋岛屿及其他地区的人民尚未被认为有能力进行自治。在欧洲主权之下,某些殖民地像战利品一样,从一个欧洲主权者手中转到另一个欧洲主权者手中。Getachew 强调,即使是那些设法避免正式殖民化的特殊地区,如埃塞俄比亚,同样也被国联的行为变成了“不可能的”黑人主权。[14] 这种种族统治当然受到了挑战:问题在于国际法本身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工具和词汇来解决殖民化问题。历史学家 Erez Manela 已经表明,当伍德罗·威尔逊起草他的关于自决的十四点纲领时,它并不打算适用于全世界。[15] 相反,威尔逊的自决运动仅扩展到中欧和东欧的民族。[16] 从历史上看,在国际法的眼中,非欧洲国家与欧洲国家之间无法存在平等关系。[17] 将种族世界观扩展到法律原则意味着非欧洲人无法成为自决权利的持有者。正如詹姆斯·克劳福德所指出:“自决,在最基本层面上,是一个与成为国家权利相关的原则。”[18] “主权”是国家地位的必要品质,而大多数非欧洲社会基本上无法获得这种品质。《1933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如今被认为是国际法中国家地位的正式标准。[19] 第一条规定了 a) 政府 b) 领土 c) 人口和 d) 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的必要性。[20] 虽然可以很好地争论说许多非欧洲政治实体符合这些标准,但种族教条将他们排除在“政府”和“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之外。正如布尔所说,“政治实体只有在满足了国家地位的某些形式标准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被承认为主权国家。”[21] 而且正如 Anghie 进一步表明,在历史上,这被认为是欧洲人民的专属领域。大量的文献强调了国际法中承认新国家所涉及的众多问题:两种主要国家承认方法是“构成性承认”原则和“宣告性承认”原则。[22] 前者是指历史上的国家惯例,即一个国家宣布自己独立和主权并不足够,它还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接受。关于这一点,布尔指出:“国家在没有得到他者的承认的情况下,就不具有主权的原则,即所谓的‘构成性承认’原则,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的欧洲国家开始将其应用于亚洲和非洲国家,这一原则在今天被广泛认为是欧洲统治的一种工具。”[23] 后者——即国家地位的宣告性承认原则,如今被认为更为重要,但两者之间的紧张局势仍然存在。为此,我们可能会说,国家地位的承认本质上仍然与全球权力政治联系在一起。
上面描述的关于主权、自决和国家地位的法律和政治原则对国际法学者认为的“国际法中的国际”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对地球进行殖民统治的几个世纪里,西伐利亚国家体系只涉及欧美国际事务。在20世纪50年代,欧洲国际法学者卡尔·施密特写道,国际法是欧洲国家的领域,是他们相互了解和联系的实践。[24] 尽管存在这些法律原则和殖民国际秩序的政治暴力,但关于自决的思想在不同的大陆被采用并得到要求。[25] 在整个20世纪早期,独立运动不断发酵,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达到顶峰,进入去殖民化时代。在1940年至1970年间,大多数欧洲海外殖民地从欧洲帝国获得了独立。在这方面,“去殖民化”被理解为对非欧洲人民的自决权的承认。在1945年后的时代,欧洲列强承认了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国家地位和主权,这一国际秩序史上的转折点被称为“去殖民化”时代。去殖民化的事实被视为国际秩序史上一个重大的事件。几个世纪以来,人们一直认为非欧洲世界与国际法无关,但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不断有新成员加入联合国,从而永远改变了“国际”的构成。如果我们考虑过去两个世纪世界地图的演变,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去殖民化。Coggins 指出,在1816年,国际体系只有25个成员。在20世纪的过程中,国际秩序见证了150个新国家的诞生。[26] 并非所有这些都是从殖民帝国的继承中诞生的,但这对大多数新成员确实适用。世界从被描绘成欧洲帝国的集合,变成了一个由整齐划分的、形式上平等的、政治实体组成的体系——西伐利亚国家体系。
这是英国国际关系学者赫德利·布尔和亚当·沃森在撰写《国际社会扩张》理论时的背景。[27] 这一理论在国际秩序的历史与理论中占据了典范地位。在他们的理解中,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普遍国际空间是在非殖民化时代才开始形成的。他们的主要论点是,前殖民地国家在独立之前被排除在国际社会之外,而在获得独立后才最终被“纳入”国际关系体系。通过这种方式,曾经只为欧洲国家保留的国际领域转变为一个普遍的国家社会。如今,当我们谈论威斯特伐利亚世界体系时,我们指的是正式平等的、主权的国家在无政府状态下共存的理念。没有任何法律权威统治这些国家。[28]
20 世纪中后期席卷全球的独立运动对“国际秩序”的历史与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布尔所指出的那样,记录国际社会扩张的一种方式是联合国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相关的国际立法论坛。[29] 在联合国大会和其他国际平台上,越来越多的来自不同背景的代表的出现,要求对国际秩序的发展进行新的理论化。国际社会的构成变化也引发了国际法原则的变革。1960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30] 该宣言宣称:“所有人民都有权自决”,并有权追求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它进一步谴责和废除了那些将非欧洲人民视为幼稚和不适合自治的历史叙述。[31] 这一宣言在联合国得到了非洲国家集团的大力推动,格塔切夫将其描述为国际秩序史上的“重大突破”。[32] 在很短的时间内,反殖民运动就彻底摒弃了某些种族的人类不适合自治的论调,取而代之的是自决是一项基本人权的理念。例如,早期的《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没有提及自决。这是为了确保不会对欧洲领土帝国构成进一步的挑战而有意为之。[33] 到 1960 年代,殖民主义被视为国际罪行,自决成为一项基本人权。[34] 在国际法判例法中,这一理念被采纳并扩展到更加具体的国际法原则。[35] 自非殖民化时代以来,国际法院已宣布自决原则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36] 并且具有如此独特和特殊的性质,以至于具有 *erga omnes* 特性。[37]
沃森和布尔的“纳入论点”认为,在二战后的时代,“全球南方”第一次被纳入国际社会。被纳入国际社会的同时,还存在着关于“殖民主义终结”以及一个由人权和法治支配的公正世界体系的出现。正如格罗沃吉所指出的那样,在 1945 年后的秩序中,有一个强烈的假设,即 *殖民主义已经结束*。[38] 我们都可以同意,非殖民化时代在很多方面都是对旧的、明显种族化的管理国际法和政治体系的决裂。不仅国际机构随着新国家的加入而发生变化,而且这些新国家正在推动国际法原则的新发展。我们上面已经讨论了对自决原则的承认和发展。同样,我们也应该谨慎地避免将 1940 年代到 1970 年代的历史几十年视为与过去相比具有更大的或更激进的断裂。现在让我们考虑将非殖民化时代等同于殖民化结束的一些不足之处和批评。
C. 超越“纳入论点”与漫长的非殖民化之路
[edit | edit source]当我们仔细研究“纳入论点”时,会出现一些问题。大量的国际法和政治理论已经指出了将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作为讨论国际事务的出发点的不足之处。[39] 虽然本论文无法涵盖此类文献的广度,但我将讨论范围限制在国家问题以及自独立时代以来国际秩序中存在的持续不平等问题。 “纳入论点”讲述了一个进步的、欧洲中心主义的国际秩序历史。[40] 它将国际社会的历史描述为一个不断进步的历史,同时也以欧洲-美国或西方社会为中心,并将其作为衡量所有其他社会标准。[41]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虽然人们普遍认为,一旦前殖民地获得独立主权国家地位,殖民主义就结束了。相反,近年来,对国际秩序的批判性史学强调了重新思考我们谈论非殖民化时所指的含义的必要性。与其从时间上来看,即殖民化之前和之后,不如将“非殖民化”视为一个更有希望的、面向未来的理想。承认国家地位只是漫长的非殖民化道路上的一个步骤,虽然至关重要,但也仅仅是一个步骤。
后殖民主义和去殖民主义传统都从承认全球秩序中的不平等与法律上制定的结构性不平等有关,这些不平等通过法律实践和国际机构得到复制。虽然这些不平等起源于殖民时代,但它们在随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式发生了变化。此外,近年来,国际法学者开始认识到,国际法学者并不仅仅是描述法律实践,他们也会积极地塑造法律实践。[42] 为此,我们的知识体系在塑造国际法的规范性内容方面也同样重要。后殖民主义中的“后”或去殖民主义中的“去”并不代表殖民主义 *之后* 的时间概念,也不意味着殖民主义的结束。相反,它们指向一种知识体系,旨在挑战和强调殖民统治及其遗产。[43] 因此,第三世界国际法 (TWAIL) 试图通过参与殖民遭遇来发挥批判和转型作用。在下一节中,我将概述国家理论与实践以及国际秩序中非西方主体之间存在的脱节。我的讨论目标是表明,非殖民化远未结束,而是一个持续进行的实践,它涉及反思、批判,并最终希望实现转型。正如格塔切夫所说:“与其将独立平等国家的理念与威斯特伐利亚的遗产联系起来,我们应该将这种国际秩序的愿景与反帝国主义联系起来,这种反帝国主义超越了对纳入新国家的诉求,而是旨在构建一个平等的世界秩序。”[44]
I. 国家地位:非殖民化的终结还是开始?
[edit | edit source]第一个批评是,国家地位的正式承认并没有足以改变流经国际国家体系的权力关系。有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1945年后的时代也标志着殖民主义的终结。“这些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去殖民化本身就是目的。”[45] 今天我们非常清楚,去殖民化时代并没有诞生一个完美的平等与正义的国际秩序。虽然西法利亚世界体系的法律-政治理论概念是由平等、主权国家组成的有用启发式,但这与现实相去甚远。大国继续主导国际秩序,世界上最被剥夺权利的社区继续遭受剥削,生活水平低下,而且还被期望承受即将到来的环境和气候灾难的最严酷影响。为此,一些人认为,帝国主义产生的权力关系只是发生了转变或改变了形式,但“文明”的核心问题或西方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本质上的差异不断被复制。[46]
沃森和布尔的关于国际社会扩张的论述讲述了一个关于国家进步的故事,这个故事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代理行为,即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欧洲国家的起源随后被置于一个线性进步故事中,在这个故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个世界最终会采用这种政治组织模式。就新独立的国家而言,它们的主要作用是效仿欧洲的模式,并在西方的指导和自愿的慈善发展援助下效仿发展。这种历史框架是欧洲中心主义的,因为它仍然将欧洲社会置于普遍基准,所有其他社会都应该向其努力,并以此来评判。[47] 此外,它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有限的分析工具来理解和讨论全球北方与南方之间的权力差异。
如果17世纪欧洲国家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出现是真的,那么殖民主义在这些国家的形成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威斯特伐利亚神话暗示这些国家是内生地由纯粹的欧洲代理行为产生的。当瓦特尔写关于欧洲国家家庭的文章时,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并且是主权的,他在理论上犯了一个相当严重的错误,因为他没有提到这些国家在海外的殖民地。Closing </ref>
missing for <ref>
tag 潘布拉甚至认为,在去殖民化时代之前谈论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甚至没有意义。所有被认为参与这个体系的国家实际上都是帝国-民族国家。[48] 这一点在过去的时代并不为政客和思想家所知。事实上,我们可以说,这正是早期的反殖民思想家如艾梅·塞泽谈论殖民者与被殖民者之间密切关系的语境。[49]
至于新兴国家,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尽管他们名义上获得了去殖民化,但他们仍然受到战争、贫困和人类苦难的困扰。换句话说,我们如何解释他们持续在国际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事实?实证主义对国际秩序的理解会将这些问题归咎于纯粹的内部因素(腐败、治理不善、文化缺陷),而不是外部因素(他们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反,去殖民化国家的领导人非常清楚,他们出生在一个对他们不利的世界。泛非运动的领导人,独立加纳的第一任总理克瓦梅·恩克鲁玛创造了“新殖民主义”一词来抓住第三世界国家的特殊问题。他用以下术语描述了新殖民主义:“受其影响的国家在理论上是独立的,并拥有国际主权的所有外部特征。实际上,它的经济体系及其政治政策是由外部决定的。”[50] 在他看来,“独立不仅仅意味着可以自由地升起自己的国旗,并演奏自己的国歌。”[51] 即使在去殖民化几十年期间,反殖民运动的许多思想家和领导人对一件事非常清楚:国家地位的承认本身并没有足以建立国际体系中的实际平等。因此,主权的承认被认为仅仅是形式上的第一步,但更紧迫和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创造一个不同的、更加平等的世界。当时的当代人清楚地认识到,建设一个更美好世界的乌托邦项目仍然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关于如何确切地构建这样一个未来,这个问题充满了争议,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值得争论和讨论的点。这一点。 此外,虽然许多新兴国家希望国际法成为实施变革的有用工具,正如我们在3B中将会看到的那样, 他们努力进行变革的历史上一直受到前殖民国家的抵制和阻挠。
对威斯特伐利亚世界体系的僵化强调,认为它在国际秩序中意味着实际平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近年来,大量全球史研究表明,与其将国家视为拥有明确界定的历史,不如将其视为纠缠在一个更大的关系网络中。[52] 同样,受马克思主义启发的“世界体系”理解也表明,庆祝殖民主义的结束为时过早。巴尔卡维和拉菲则指出,仅仅关注威斯特伐利亚的国际组织模式会“掩盖”帝国主义在国际事务中的持续作用。[53] 相反,他们提出了“一组厚重的关系”。这可能包括许多事情,包括经济、政治、军事和社会文化关系,这些关系使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等级制度如何仍然是当代世界事务的一个特点。盖塔切夫也同样坚持认为,我们需要修改我们对去殖民化的理解,以了解殖民主义在执行什么工作。她提出了“不平等整合”的概念。[54] 与“包容性论点”相反,盖塔切夫有力地论证说,认为殖民地在世界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处于”国际社会之外,这是错误的。他们始终是同一个世界的一部分,但始终受到统治制度的支配。她指出,“殖民地和边缘国家属于国际社会内部,但它们在这个空间中以不平等和从属成员的身份出现。”[55] 尽管帝国叙述中的虚构和自私的理论,殖民地始终是国际领域的一部分,但它们是以国际社会中部分和负担的成员身份存在。这并非源于排斥,而是源于以更沉重的条件而被纳入。[56] 总之,盖塔切夫认为,从帝国到国际,再到当代全球治理时代,存在着长期的连续性。她表明,像布尔和沃森那样假设殖民地仅仅不存在于国际社会中,在经验和理论上都是不连贯的。它们是国际国家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它们处于从属地位。而且它们继续处于从属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取得了所有进步和崛起的大国,但在很大程度上,全球南方的地位仍然处于等级制度的底部。当我们想到气候变化、冠状病毒的应对和疫苗分配,甚至更多更日常的流动、难民等的治理实践时,这一点最为明显。
“包容性论点”提出了关于去殖民化的有限、以国家为中心的理解。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许多杰出的学者将注意力转向了1945年后秩序中殖民主义的所谓“终结”问题。为此,我们可以争论说,与其将“国家”作为去殖民化的最终形式和目标,不如说,将主权和国家地位的获得视为通往去殖民化的漫长道路的开始。重要的是要指出,国际法的首要主体是国家。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指的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这意味着法律在评估法律问题时不考虑权力等级。因此,法院倾向于将“去殖民化”等同于国家地位的获得。
国际法院审理了许多与去殖民化问题的多方面内容有关的案件。[57] 法院的惯例表明,“去殖民化”在欧洲的统治权从欧洲手中转移到当地人手中的那一刻就完成了——纯粹是作为自治问题。例如,最近关于《查戈斯群岛》的咨询意见。[58] 国际法院被要求就毛里求斯是否在1968年英国将大部分岛屿的控制权移交时完成了去殖民化提供咨询意见。在书面陈述中,毛里求斯本身声称,只有在尊重毛里求斯的领土完整,并停止对被分割的查戈斯群岛的持续占领的情况下,去殖民化才算完成。对所有相关方来说,去殖民化仅仅关乎英国对属于毛里求斯的部分领土的持续占领和管理。国际法本身的结构中存在着某种国家主义逻辑——国家是国际法的首要主体。在判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对“去殖民化”的法律和政治科学方法之间的鲜明区别。虽然国际法将独立等同于去殖民化进程的完成,但社会科学方法对去殖民化则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在实证主义的法律应用中,法院忽略了新兴国家是否真正拥有打破殖民、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不对称的现实可能性,这个问题 simply left untouched. 为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简单的问题。虽然国际法认为去殖民化进程在获得主权后就完成了,但它留下了这个问题:这是否已经足够?
二、争取“国际”的第三世界作者
[edit | edit source]沃森和布尔的国际社会理论论述了前殖民地被纳入“国际”作为国家社会。虽然形式上平等的国家体系是一种很好的想法,但认为这是一种现实的想法就太天真了。威斯特伐利亚世界体系首先是一个理论建构。其主要的国际组成部分——“无政府状态”承认,在国际法中,除了国家之外,没有最终的主权机构。[59] 然而,正如许多国际关系学者所表明的那样,与其说国家实际上处于无政府状态,不如说国家嵌套在一个权力关系的领域中。[60] 正如我们在前几节中所讨论的那样,更准确地说,第三世界国家诞生在一个国际秩序规则牢固地建立起来不利于它们的世界。传统说法认为,仅仅通过纳入,一个真正普遍的国家社会就形成了。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国际法与一个假定的普遍国际社会的兴起之间的关系呢? 除了纳入论点之外,还有一个强有力的假设,即 1945 年后的国际法完全摆脱了殖民主义,其基础是平等和人权原则。拉贾戈帕尔认为,在这种“自我形象中,新的国际人权法实际上取代了旧的殖民主义国际法”。[61] 对“旧国际法”和“新国际法”之间这种截然的分裂,有一些重要的限定。矢作认为,在去殖民化时代,并没有所有世界法律传统的互惠和谐的交汇点,而是欧洲中心国际法普遍化了。[62] 与格塔切夫一起,我们可能会认为,将“去殖民化”视为意味着国际秩序内的普遍性和共识的倾向,与其说是事实现实,不如说是修辞策略。[63] 纳入论点直接切入去殖民化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并触及了国家、自决以及“主权”作为实现全球正义和平等更抽象理想的手段的局限性。曾经,国际法促进了殖民扩张和对非西方社会的统治。安吉显示了主权概念本身是如何被塑造成一种法律虚构来帮助这一实践的。[64] 洛尔卡问道,在非西方国家被接纳之后,国际法规则究竟发生了多大的变化?[65]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那么简单。即使在主权扩展到非欧洲人之后,很明显,这并没有转化为对全球权力等级的彻底修正。此外,正如洛尔卡所建议的那样,主权本身作为组织国际法和关系的模式已经失去动力。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国际法在促进或阻碍漫长的去殖民化道路上的作用呢?
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如何理解国际秩序的历史和理论。“纳入论点”将历史发展描述为一个“扩散”过程。[66] 扩散叙事因将其国际秩序的核心问题去政治化而受到严厉批评。这种讲述国际秩序发展的方式完全掩盖了西方世界之外的斗争、思想和主体。扩散叙事讲述了去殖民化世界——威斯特伐利亚世界体系的兴起,通过简单地传播崇高的思想,首先出现在欧洲,然后在国际秩序中扩散。欧洲依然牢牢地处于中心:将殖民主义视为在 20 世纪和平解决的问题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忘记了”第三世界为重塑有利于自己的国际秩序而付出的长期斗争历史。霍布森用非常尖锐的措辞表达了这一点:“非西方主体几乎消失在西方文明照射的耀眼光芒的阴影深处”。[67]
一种扩散主义的解释简单地复制了殖民知识的相同结构,这些结构将世界其他地区束缚在“赶上”欧洲社会的竞赛中,并抹去了非西方世界的斗争、思想和声音。认识到这一点,多年来,学者们在如何解决第三世界及其纳入或融入国际社会的问题方面发生了转变。在去殖民化时期,许多欧洲国际法学家和政治家担心,随着新成员的加入,现状将变得腐败且难以驾驭。[68] 为此,第三世界国际法学家也试图证明这种威胁并非是必要的。他们开始表明,所谓的纯粹欧洲法律建构和政治理想实际上有着共同的根源。[69] 在国际法(和政治)知识的各个领域,人们已经证明,平等[70]、妇女权利[71]、海洋法[72]、国际法[73]、人权[74] 等理念都诞生于殖民遭遇。尽管国际法的许多法律概念和原则有着共同的根源,但欧洲中心主义问题仍然存在。第二代 TWAIL 研究表明,权力继续限制国际法的规范内容,因此,限制了国际秩序的规则。所有其他规则都以此为基准进行衡量,然后询问它们:它们对制定所谓普遍规则的贡献有多大?[75] 还值得指出的是,联合国大会“扩大”以包含更公平的国际社会代表性的速度,其他更排外的世界事务组织平台,如 G7 纷纷出现。[76] 此外,如果我们考虑联合国某些最强大的机构,如安全理事会的组成,我们再次看到某些殖民大国的统治地位。
最近的干预措施更进一步表明,非西方对国际秩序的建构表明,“去殖民化”具有比仅仅承认国家hood更激进的潜力。在格塔切夫开创性的工作中,她的历史研究表明,在“纳入论点”的光环之下,可以窥见许多关于世界秩序的替代想象。格塔切夫将非洲加勒比海思想实验的许多方面,即如何以更平等的方式组织世界,概念化为“后殖民世界主义”。[77] 事实上,正如我之前提到的,第三世界各种独立运动的领导人将独立视为去殖民化国际社会漫长道路中必要的首要步骤。过去的领导人非常清楚,这些不稳定的新国家正诞生在一个历史角色是为大都市提供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世界。[78] 因此,他们在国际主义和政治经济方面的实验旨在实现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财富再分配。[79] 关注他们“世界塑造”或重塑国际秩序的努力是一个具有前瞻性、充满希望的项目,它旨在重新定义前殖民地和大都市之间相互关系的条件。这些明显超出了仅仅承认主权或国家hood。
万隆会议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1955 年,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了一次前殖民地世界领导人之间的会议。来自新独立国家、即将独立的国家以及仍在进行斗争的国家的成员。[80] 会议的目的是展示世界殖民人民——大多数世界之间的团结,但也开始重新想象全球秩序展开的条件这一重要工作。万隆会议源于 1945 年后国际秩序中许多新兴国家面临的斗争。大国和国际机构对第一波独立浪潮的敌意远超过“扩散”叙事所暗示的。正如里昂所建议的那样,在 1950 年代,关于联合国新成员国资格问题出现了僵局,并且自 1947-8 年以来,对独立运动的强烈反对。[81] 此外,联合国和国际法的發展继续将冷战对抗视为国际法更重要的话题,并将大多数世界的关切和需求置于次要地位。[82] 人们已经观察到,万隆会议的各位领导人在许多问题上存在分歧,包括对殖民主义的“错误”的最终看法,不仅仅是简单地说是异族统治。[83] 他们达成一致的少数几件事之一是“发展主义”,它伴随着一种更广泛的理想主义,即新成立的国家将积极参与重新构建它们融入国际社会的条件。[84] 正如埃斯拉瓦等人所论证的那样,人们也希望国际法将在创造性地以更平等的条件重塑世界中发挥关键作用。万隆会议的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委员会开始详细说明如何做到这一点。[85]
根据第三世界运动重塑世界秩序的方案,经济正义成为了核心关注点。发展被视为克服西方与其他地区之间权力差距的一种途径。1968年的《发展权宣言》将发展定义为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86] 但正如拉贾戈帕尔和其他人所强调的那样,这种发展话语的稳健性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逐渐消失。[87] 值得记住的是,这种被淡化的发展权是从激烈的斗争中诞生的。来自全球北方的国际律师认为,发展不能强加于任何特定的人,因此本身并非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权利。[88] 它没有带来任何新的义务或责任。对于其他地区,特别是77国集团而言,他们起草了新国际经济秩序,这是扭转殖民主义暴行的最重要议程之一。帕胡贾展示了第三世界联盟为重新谈判有利于自身的国际经济秩序所做的一系列努力是如何被全球北方行动者阻挠的。她记录了全球南方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维护“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要求是如何逐渐被弱化为关于维护外国直接投资的讨论。[89] 她还追踪了第三世界在冷战后时代试图重新谈判经济关系的努力,这些努力在国家间国际法规则的语境下进行。帕胡贾 painstakingly 展示了这种潜在的激进要求是如何被简化为关于发展中国家内部善治和机构建设的讨论。[90] 因此,我们可以说,全球北方行动者对发展的规范性内容进行了界定,即发展是什么或可以是什么。赫雷尔观察到,自去殖民化时代以来,“所有高收入国家都极其警惕地抵制任何可能被解释为对经济正义的正式承诺”。[91] 权力以及全球北方的持续霸权界定了发展的规范性内容,即发展是什么或可以是什么。
现在让我们回到本节开头提出的问题。自去殖民化时代以来,我们对第三世界与国际法的关系能说些什么呢?包容性论证建立在国际体系内薄弱的同意和共同价值观概念之上。例如,牛津大学教授布尔写道,真正的国际社会只有在“共同的国际体系”发展起来的时候才真正出现,不同的欧洲和非欧洲成员开始认识到他们拥有“共同的利益、共处与合作的结构,并默许或明确同意共同的规则和制度”。[92] 然而,权力问题仍然困扰着1945年后世界秩序的法律和政治。大国政治仍然主导着国际法。世界最弱势群体的关切似乎变得越来越与国际法的演变无关。为此,辛普森提到了国际秩序内的“合法化等级制度”。[93] 其他人则更加悲观地问道,第三世界可以从国际法中期望得到什么?[94] 如果我们接受包容性论证,那么我们只能对当代国际法得出非常愤世嫉俗的结论。西方已经想出了最理想的政治组织形式,现在轮到其他地区赶上这种完美形象了。然而,最近关于南北差距的研究表明,历史上的布兰特线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95] 第三世界努力重塑国际秩序以有利于自身,却经常被阻挠。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符合欧洲-美国主导的现状的利益,而不是为提升全球南方的民众和地区提供新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并不完全需要尖锐的断裂。新兴国家必然会受到某些法律传统、习俗和程序的约束,所有这些传统、习俗和程序同样受到权力(历史的和当代的)的影响。南北差距是国际法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持续发展中的一个规律模式,这一点对我们讨论国际法中的去殖民化特别有启发。国际秩序的不平等因此被降级为知识和正确解释所谓普遍规则和习俗的问题,而这些规则和习俗是由普世西方所知晓和表达的。[96] 这一点在关于气候变化、[97] 发展、[98] 种族主义的定义、[99] 战争法、[100] 以及其他方面的讨论中都有体现。巴克西指出,关于国际规则规范性内容的斗争往往以争夺“技术要素与政治要素”的形式进行。[span>101] 同样,肯尼迪对技术官僚式的全球治理文献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这种文献将经济决策的政治性掩盖在专业知识的面纱之下。[102] 莫伊恩恰如其分地指出:“了解专业知识就是理解关于解决方案的辩论和决策的术语是如何最终重申问题的。”[103]
人们经常认为万隆会议是一次失败。[104] 尽管万隆会议具有理想主义的吸引力,但它未能实现许多它曾经孕育的希望。从长远来看,万隆会议是反殖民运动和国际秩序中团结精神的遗产的一部分。为此,有人认为,“如果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是国际法的创世神话,那么万隆神话就是它的对立面”。[105] 当然,恢复非西方对国际法的贡献和挑战至关重要。同时,重要的是不要过度美化万隆会议。[106] 第三世界领导人并不完美。他们的民族主义从许多角度受到批评:妇女运动、环境等等。[span>107] 这种对万隆会议和第三世界运动的批判性史学让我们回到了以国家为中心的分析问题。或者,至少是关于去殖民化的简单叙述的问题。正如奇姆尼所建议的那样,我们不仅要警惕将整个全球南方视为一个整体:历史上的各种第三世界精英在服从经济全球化要求的过程中,实际上剥夺了他们同胞的经济前景。同样,可以认为,完全集中于南北冲突的讨论忽视了新兴的BRIC国家以及世界各地新出现的跨国资本主义土地掠夺和占有项目。
到目前为止,在这篇文章中,我首先重点介绍了国际法中去殖民化的标准解释。对“去殖民化”的经典阐述可以在赫德利·布尔和亚当·沃森于1984年合著的《国际社会扩展》一书中找到,该书是在四十多年前写的。从那时起,大量文献指出了包容性论证的问题。在本论文的C部分,我总结了包容性论证的主要批评,这些批评是基于对国际秩序的进步的、欧洲中心的史学。我们是否将去殖民化视为已经发生并“完成”的事情,还是将殖民性视为观察国际法动态的有用视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所信奉的国际法史和国际法理论。在本节中,我重点介绍了“去殖民化”在文献中谈论的第二种,也是更新的方法。借鉴新史学和第三世界视角国际法 (TWAIL) 对国际法的研究成果,近年来出现了许多关于“去殖民化”国际法的呼吁。[108] 关于去殖民化的这种第二种说法与将去殖民化视为在20世纪80年代完成的事情的实证主义理解大相径庭,它认识到历史和理论在塑造我们对去殖民化、其局限性和可能性的理解方面的重要性。一种欧洲中心的去殖民化叙述将此事视为在国际法中禁止外国统治之时就已经尘埃落定的事情。这种关于“去殖民化”的第二种呼吁以更加前瞻性的方式谈论它,将其视为未来可以实现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这种关于“去殖民化”的第二种呼吁也认识到知识在去殖民化漫长道路上的重要性。
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独立运动的全面展开,一个重要的知识领域——后殖民研究诞生了。[109] 萨义德提出的主要论点是,权力与知识密不可分。 Closing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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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这一观点被众多对法律的“批判性”方法所接受,从批判性法律研究 (CLS) 到第三世界视角国际法 (TWAIL),以及学科对历史的更普遍的转向。在批判性传统中工作的学者认识到批判对积极转型的价值。他们认识到,许多知识体系都是欧洲中心的,这限制了我们对通过国际法可以实现的目标的可能性。他们试图回答20世纪中叶提出的同样问题:国际法能否以一种方式被部署,以实现世界不同人民和地区之间更加公正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
大多数学者认同解殖民化是一个长期的承诺。它要求我们批判性地思考国际法基础,我们讲述的国际法故事,甚至我们在大学教授国际法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最近来自法律、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各个学科的学生都要求对其研究课程进行“解殖民化”。[110] 这第二次解殖民化的呼吁针对的是国际法的解殖民化:它的教义、理论以及关于这些教义和理论产生的知识。它严肃地对待权力和知识在塑造我们对国际法可能性的理解方面的作用。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学者们开始关注国际法的历史和理论。而其中一个主要的关注点就是质疑为什么国际法与全球南方一直保持着一种充满矛盾的关系。几乎同时,关于国际法的解放潜力也展开了一场辩论。学者们一再表明,国际秩序是由大国及其利益主导的。此外,大量的研究表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作为一个学科,至少部分源于管理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关系的需要。[111] 此外,正如我在上面讨论中所表明的,殖民权力并没有在 20 世纪 40 年代至 70 年代的解殖民化时代后简单地从历史上消失。更准确地说,它发生了转变,并继续在整个学科范围内塑造争议。那么,关于国际法中的解殖民化,我们能说些什么呢?皮茨认为,国际法通过言辞来宣称其普遍性,而不是在实践中展现出来。[112] 鉴于国际法与权力利益的持续一致性,一些人质疑,在此时此刻,尝试拯救它是否还有意义?[113] 其他人则建议,关于国际法的学术研究需要发展为更激进的、唯物主义的批判。[114] 这些帝国主义学科能够解殖民化吗?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争论,当然不会在本篇文章中解决。
他们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答案,而是呼吁我们在知识生产过程中更加反思。此外,帕胡贾还认为,国际法的普遍性承诺正是其强大的原因。[115] 自解殖民化时代以来,来自全球南方的不同行为者抓住了这个承诺,努力推动变革。要回答关于谈论国际法“解殖民化”是否合乎逻辑的问题,必须承认,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也许试图在此时此刻就这个问题确定一个答案是错误的:更确切地说,这将是国际法思想史学家的任务,他们根据未来发展得出结论。同时,我们可以谈论解殖民化的局限性和可能性。
现在应该很清楚的是,当学者、法院和国际组织使用“解殖民化”一词时,他们并不总是指同一件事。在上面的讨论中,我讨论了布尔和沃森的《国际社会扩张》一书,该书为大多数关于国际法解殖民化的传统理解提供了理论基础。这本书是在近四十年前写成的,是对欧洲领土帝国解体进行理论化的首次重大尝试,同时也是对显式种族化的全球秩序体系的拒绝。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围绕着“包容论”的局限性,在法律和政治理论的交汇处展开了一场丰富的讨论。值得强调的主要观点是,“包容论”假设了帝国主义旧世界与西伐利亚国家体系新世界之间存在着强烈的断裂。它将国家hood 和主权的获得视为殖民主义最终结束的标志。虽然绝不试图贬低非西方领土获得国家hood 的重要性,但我的目的是强调继续困扰国际事务的更加具体的平等问题。基于过去三十年批判性学术研究的见解,今天在国际法中出现了对“解殖民化”一词的新用法。在这方面,对国际法进行“解殖民化”的呼吁,反映了许多活动家和学者的尝试,他们试图超越以国家为中心的包容理论,而不仅仅将后者视为殖民主义的终结,并且要求我们反思性地对待重现不平等关系的具体方法、法律、政治和制度安排。对“解殖民化”的这种第二种理解迫使我们超越社会世界的实证主义理解,并以其多种形式参与复杂性和权力。
进一步阅读
[edit | edit source]- 阿多姆·格塔切,《帝国之后的造世:自决的兴衰》(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9 年)
- 西巴·恩·扎提奥拉·格罗沃吉,《主权者、准主权者和非洲人,种族与国际法中的自决》(明尼阿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96 年)
- 安东尼·安吉,2006 年;2005 年;2016 年
- 桑德亚·帕胡贾,《解殖民国际法:发展、经济增长与普遍性的政治》(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1 年)
- 亚当·沃森和赫德利·布尔 (编),《国际社会的扩张》(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84 年)
- 路易斯·埃斯拉瓦、迈克尔·法赫里和瓦苏基·内西亚 (编),《万隆,全球历史与国际法:批判性过去与待定的未来》(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7 年)
结论
[edit | edit source]- 摘要 I
- 摘要 II
脚注
[编辑源代码]- ↑ 第一个脚注。请在格式化引用时遵循 OSCOLA 规范。只要可能,请在引用中提供链接,最好链接到开放获取资源。
- ↑ A. Anghie, 帝国主义、主权和国际法的形成, (剑桥: CUP, 2005), p. 3
- ↑ S. N. Grovogui, 主权者、准主权者和非洲人,种族和自决在国际法中, (明尼阿波利斯: 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 1996), p. 1
- ↑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宪章。关于讨论,参见 Anghie, 帝国主义和国际法,
- ↑ A. Watson and H. Bull (eds.) 国际社会的扩张, (牛津: 克拉伦登出版社, 1984); 也参见 A. Watson, ‘Hedley Bull, 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 国际研究评论, 13 (1987): 147-153
- ↑ 关于详细讨论,参见 G.K. Bhambra, ‘国家’ 在 O. Rutazibwa and R. Shilliam (eds.) 路透社后殖民政治手册, (阿宾登: 路透社, 2018).
- ↑ A. Osiander, ‘主权、国际关系和威斯特伐利亚神话’, 国际组织, 55, no. 2 (2001): 251-287; B. de Carvalho, H. Leira and J.M. Hobson, ‘国际关系的大爆炸:你的老师仍然告诉你的关于 1648 年和 1919 年的神话’, 千年:国际研究杂志, 39, no. 3 (2011): 735-758; 例如参见 A. Getachew, 帝国后的世界创造:自决的兴衰, (新泽西: 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 2019) p. 15; L. Eslava, M. Fakhri and V. Nesiah, ‘万隆精神’ 在 L. Eslava, M. Fakhri and V. Nesiah (eds.) 万隆,全球历史和国际法:批判的过去和待定的未来, (剑桥: 剑桥大学出版社, 2017), p. 16.
- ↑ Anghie, 帝国主义和国际法的形成, p. 52; N. Tzouvala, 资本主义作为文明:国际法史, (剑桥: CUP, 2020), 第一章和第二章。
- ↑ Grovogui, 主权者、准主权者和非洲人, p. 51-53。
- ↑ 同上. p. 53
- ↑ 关于这一论点的经典阐述是 Anghie, 帝国主义和国际法。
- ↑ 第 22 条, 国际联盟盟约, 1921, 亚瓦隆计划, 法律、历史和外交文件, 可在:<https://avalon.law.yale.edu/20th_century/leagcov.asp> (最后访问日期,2022 年 7 月 1 日)。
- ↑ 同上。
- ↑ Getachew, 帝国后的世界创造, p. 54。
- ↑ E. Manela, 威尔逊主义时刻:自决和反殖民民族主义的国际起源, (牛津: OUP, 2007)。
- ↑ 同上. p. 7; 在威尔逊主义的观点中,非欧洲世界被认为不适合自治,因此被视为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参见,U. Özsu, 正式化流离失所:国际法和人口转移, (牛津: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4)。
- ↑ 新世界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都被塑造成欧洲文明的延伸,因此是种族国家。
- ↑ J. Crawford, 国际法中的国家创立, 牛津学术在线, 2010 年 1 月, 106。
- ↑ 参见 M. N. Shaw, 国际法, 第 7 版, (剑桥: CUP, 2014), p. 150,以及更多关于国际法中国家hood和承认的信息,参见第五章和第九章。
- ↑ 1933 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 第 1 条
- ↑ Bull, 国际社会的出现, p. 121-2.
- ↑ 关于这一点的讨论,参见 Shaw, 国际法, p. 323-325。
- ↑ H. Bull, ‘一个普遍国际社会的出现’, 在 Watson and Bull (eds.) 国际社会的扩张, p. 121-22。
- ↑ C. Schmitt, 地球的诺摩斯在欧洲公共法的国际法中, (纽约: 泰洛斯出版社, 2003) p. 140。
- ↑ Manela, 威尔逊主义运动, p. 10。
- ↑ B. Coggins, 20 世纪的权力政治和国家形成:承认的动力, (剑桥: CUP 2014), p. 5。
- ↑ 沃森和布尔,《国际社会扩张》。
- ↑ 下一节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 ↑ 布尔,《国际社会的出现》,第 120-1 页。
- ↑ 联合国大会第 1514 号决议。
- ↑ 同上。
- ↑ 盖塔切,《帝国之后的造世》,第 14 页。
- ↑ 同上。
- ↑ 同上,第 3 章。
- ↑ 讨论见肖,《国际法》,
- ↑ 同上,第 255 页。
- ↑ 同上。
- ↑ 格罗沃吉,《主权者,准主权者和非洲人》,第 1 页。
- ↑ 参见上面第 41 注。
- ↑ 盖塔切,《帝国之后的造世》,第 11 页;J. 霍布森,《R 字和 E 字定义争议:与我的五位对话者的对话》,《后殖民研究》,第 19 卷,第 2 期 (2016 年):210-216;
- ↑ S. 帕胡贾,《国际法的去殖民化:发展、经济增长和普遍性政治》,(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 6 页;N. 萨穆尔,《伊斯兰国际法在国际法史上的作用》,《欧洲国际法杂志》,第 25 卷,第 1 期 (2014 年):313-319;另见 J.T. 加西对评估非西方社会在制定国际法中的作用时的贡献主义或批判性方法的区别,《非洲和发展权的激进起源》,《TWAIL 评论》,第 1 卷 (2020 年):28-50,第 28 页。
- ↑ G. 埃尔南德斯,《国际法学术的责任:将语法学家置于“无形学院”之中》,载于 J. 达斯珀蒙特和 T. 加齐尼 (编)《国际法作为职业》,(剑桥:CUP,2017 年)。
- ↑ A. 卢姆巴,《殖民主义/后殖民主义》,第 2 版 (伦敦:劳特利奇,2005 年),第 16 页。
- ↑ 盖塔切,《帝国之后的造世》,第 11 页。
- ↑ 格罗沃吉,《主权者,准主权者和非洲人》,第 1 页。
- ↑ 例如,安吉,《帝国主义、主权和国际法》,第 313 页;佐瓦拉,《资本主义作为文明》,第 219 页;帕胡贾,《国际法的去殖民化》,第 255 页。
- ↑ 帕胡贾,《国际法的去殖民化》,第 6 页。
- ↑ G.K. 邦布拉,《国家:后殖民的概念史》,载于 O. 鲁塔齐布瓦和 R. 希利亚姆 (编)《劳特利奇后殖民政治手册》,(阿宾登:劳特利奇,2018 年)。
- ↑ A. 塞萨尔,《殖民主义论述》,(纽约:每月评论出版社,1972 年)。
- ↑ K. 纳克鲁玛,《新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最后阶段》(贝德福德:帕纳夫图书有限公司,1966 年),第 ix 页。
- ↑ K. 纳克鲁玛,引自盖塔切,《帝国之后的造世》,第 17 页。
- ↑ D. 阿米蒂奇,《独立宣言:全球史》,(哈佛大学出版社,2008 年);盖塔切,《帝国之后的造世》。
- ↑ T. 巴卡维和 M. 拉菲,《重拾帝国:帝国与国际关系》,《千年:国际研究杂志》,第 31 卷,第 2 期 (2002 年):109-127。
- ↑ 盖塔切,《帝国之后的造世》,第 17-18 页。
- ↑ 同上。
- ↑ 同上,第 19 页。
- ↑ 案件清单(待补充)
- ↑ 《1965 年查戈斯群岛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
- ↑ K. 瓦尔茨,《人、国家与战争:理论分析》,(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01 年)。
- ↑ 例如,E. 亨德森,《隐藏在光天化日之下: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种族主义》,《剑桥国际事务评论》,第 26 卷,第 1 期 (2013 年):71-92。
- ↑ B. 拉贾戈帕尔,《反霸权国际法:将人权和发展重新思考为第三世界战略》,《第三世界季刊》,第 27 卷,第 5 期 (2006 年):767-783,第 769 页。
- ↑ O. 安雅基,《国际社会法何时诞生——从文明间视角探究国际法史》,《国际法史杂志》,第 2 卷,(2000 年):1-66,第 27 页。
- ↑ 盖塔切,《帝国之后的造世》,第 15 页。
- ↑ 安吉,《帝国主义与国际法》。
- ↑ A. B. 洛卡,《超越西方的主权:古典国际法的终结》,《国际法史杂志》,国际法史杂志,第 13 卷 (2011 年):7-73,第 9 页。
- ↑ 盖塔切,第 15 页;霍布森,《E 字和 R 字》,第 212 页。
- ↑ J. M. 霍布森,《“R 字”和“E 字”定义争议:与我的五位对话者的对话》,《后殖民研究》,第 19 卷,第 2 期 (2016 年):210-226,第 212 页。
- ↑ A. 安吉,《帝国主义与国际法理论》,载于 A. 奥福德和 F. 霍夫曼 (编)《牛津国际法理论手册》,(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6 年)。
- ↑ 同上。
- ↑ (不完整的脚注)
- ↑ B. 拉贾戈帕尔,《自下而上的国际法,发展,社会运动和第三世界抵抗》,(剑桥:CUP,2003 年),第 9 章
- ↑ 参见 D. 阿米蒂奇,J. 皮茨和 C.H. 亚历山大维奇,《国际法在全球史中的地位》,(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7 年)
- ↑ 同上。
- ↑ A. B. 洛卡,《混血国际法:全球知识史,1842-1933 年》,(剑桥:CUP,2015 年)
- ↑ 萨穆尔,《伊斯兰国际法史》,第 313-319 页。
- ↑ 成立于 1975 年,作为世界上最工业化国家非正式会面的一个场所。
- ↑ 盖塔切,《帝国之后的造世》,第 31 页。
- ↑ 要深入了解这个问题,请参考帕胡贾,《国际法的去殖民化》,第 3 章。
- ↑ 例如,参见 G77 在 …… 的提议;另见关于 …… 的宣言。
- ↑ L. 埃斯拉瓦,M. 法赫里和 V. 尼西亚,《万隆精神》,载于 L. 埃斯拉瓦,M. 法赫里和 V. 尼西亚 (编)《万隆,全球史与国际法:批判过去与未来展望》,(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7 年),第 4 页。
- ↑ P. 莱昂,《第三世界的出现》,载于 A. 沃森 (编)《国际社会扩张》,第 229 页。
- ↑ 同上。
- ↑ L. 埃斯拉瓦,M. 法赫里和 V. 尼西亚,《万隆精神》,载于 L. 埃斯拉瓦,M. 法赫里和 V. 尼西亚 (编)《万隆,全球史与国际法:批判过去与未来展望》,(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7 年) 第 21 页
- ↑ 同上。
- ↑ 同上。
- ↑ 联合国大会第 41/128 号决议
- ↑ B. 拉贾戈帕尔,《反霸权国际法:将人权和发展重新思考为第三世界战略》,《第三世界季刊》,第 27 卷,第 6 期 (2006 年):767-783,第 776 页
- ↑ 关于这些问题的优秀总结,参见 P. 奥尔斯顿 (不完整)。
- ↑ 帕胡贾,《国际法的去殖民化》,第 4 章;关于善治的进一步批评,参见安吉,《帝国主义与国际法》,第 5 章。
- ↑ 同上,第 5 章。
- ↑ A. Hurrell,全球秩序:权力、价值观和国际社会构成,(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208-9 页。
- ↑ Bull,国际社会的兴起,第 121-22 页。
- ↑ G. Simpson,大国与流氓国家: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平等的主权,(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第 62 页。
- ↑ U. Baxi,“‘第三世界’可以从国际法中期待什么”,第三世界季刊,第 27 卷,第 5 期(2006 年):713-725。
- ↑ N. Lees,“勃兰特线四十周年:南北关系变化越多,它们就越说明相同的事情?”,国际研究评论,第 47 卷,第 1 期(2020 年):85-106。
- ↑ Pahuja,国际法的去殖民化;Baxi,‘第三世界’可以期待什么,第 720 页。
- ↑ J. Dehm,“碳殖民主义还是气候正义?从 TWAIL 的视角审视国际气候制度”,温莎司法获取年鉴,第 33 卷,第 3 期(2016 年)。
- ↑ Rajagopal,反霸权国际法。
- ↑ Z. Buzas,“自由国际秩序中的种族主义和反种族主义”,国际组织,第 75 卷,第 2 期(2021 年):440-463。
- ↑ D. Kennedy,S. Moyn,(不完整脚注)。
- ↑ Baxi,‘第三世界’可以期待什么,第 720 页。
- ↑ D. Kennedy,一个充满斗争的世界:权力、法律和专业知识如何塑造全球政治经济,(新泽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6 年)
- ↑ S. Moyn,“国际法中的知识与政治”,哈佛法律评论,第 129 卷(2016 年):2164-2189,第 2166 页。
- ↑ Eslava 等,万隆精神,第 29 页。
- ↑ 同上,第 16 页。
- ↑ 同上,第 14 页。
- ↑ (不完整脚注)。
- ↑ Pahuja,国际法的去殖民化;M Al-Attar 和 S Abdelkarim,“国际法课程的去殖民化:实践与批判思想中的困局”,法律与批判(2021 年);M. B-Kasthala 和 C. S-Patel,“反对国际法课程中的殖民性:考察殖民性”,法律教师(2022 年)。
- ↑ 爱德华·萨义德,东方主义。
- ↑ M Al-Attar 和 S Abdelkarim,“国际法课程的去殖民化:实践与批判思想中的困局”,法律与批判(2021 年);M. B-Kasthala 和 C. S-Patel,“反对国际法课程中的殖民性:考察殖民性”,法律教师(2022 年)。
- ↑ Anghie,帝国主义与国际法;另见,R. Vitalis,白色世界秩序,黑人权力政治:美国国际关系的诞生,(伊萨卡:康奈尔大学出版社,2015 年)。
- ↑ Pitts,国际法的批判史,第 289 页。
- ↑ B Golder,“超越救赎?对当代国际法思想中人权批判问题的探讨”,伦敦国际法评论,第 2 卷,第 1 期(2014 年):77-114。
- ↑ J.D. Haskell,“TRAIL-ing TWAIL: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论的论据和盲点”,加拿大法律与法学杂志,第 27 卷,第 2 期(2014 年):1-32。
- ↑ Pahuja,国际法的去殖民化,第 25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