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法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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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eepa Kan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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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了解管辖和规范国家和其他行为体在外层空间活动 的国际规范(约束性和自愿性);塑造国际和国家太空法决策和发展的核心原则和概念;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实施太空法方面面临的挑战;太空法与其他领域的交汇,即人权法、环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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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法可以被描述为管辖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2] 它是普通国际法的一个专门分支和组成部分[3],其目标和原则在条约法和专门机构通过的决议中被采用。[4] 太空法在本质上是多维度的,其形成和发展受到公众、私营和技术、经济、安全和政治领域关注的影响[5]。本章讨论了一些太空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以及在实施和改革这些原则方面面临的挑战。
历史
从历史上看,联合国 (UN) 构成了一个国际论坛,以制定规则来规范外层空间活动,建立一个有效、公平、透明的国际法律制度,并应对地缘政治因素,特别是超级大国,美国和苏联之间的竞争[6]。[7] 在联合国的领导下,第一步是成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COPUOS)。COPUOS 的任务包括 (a) 制定和编纂国际太空法,以及 (b) 基于国家之间合作与平等的原则指导其发展。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及其两个小组委员会,即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和法律小组委员会,被创建来在规范外层空间活动中发挥核心作用。[8] 自成立以来,COPUOS 的贡献可以分为三个阶段。[9]
首先是条约前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外空委员会起草了一些联合国宣言和决议,这些宣言和决议具有相当的政治和道德力量,但没有约束力。这一阶段涵盖了《关于国家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63年)的通过,该宣言包含了国际空间法的核心原则(和平目的、国际合作、不占有等)。第二个阶段是太空法条约制定的黄金时代,在这个阶段,外空条约(OST)和其他协议(即五项太空法核心条约)被制定出来。[10] 其中,OST “起着宪法的作用,它规定了所有太空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11] 第三,外空委员会通过了非约束性决议,以解决外层空间的新情况(例如,2019年长期可持续性指南;1996年关于国际合作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以造福所有国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宣言)。[12] 外空委员会还在太空安全领域内的多个方面为协调和合作努力铺平了道路。这包括与国际电信联盟(ITU)在无线电频率管理方面的联合活动,与地球观测卫星委员会(CEOS)在协调遥感卫星方面的联合活动,以及与世界气象组织(WMO)在气象卫星治理方面的联合活动。[13] 外空委员会还在协调包括国家、组织和私营企业在内的太空行动者,在塑造国际太空规则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太空活动的加剧使得两项与太空相关的活动尤为重要。第一,扩展现有的太空规则以应对新的情况(技术进步、地缘政治条件、太空资源商业化)。第二,国家单独或与其他行动者合作制定的太空规则的激增。
B. 来源
[edit | edit source]太空活动的监管框架包括太空条约、国际决议和国际组织规则中包含的具有约束力和非约束力的标准。[14] 根据外空条约,该条约的缔约国必须根据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15] 通过引用《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基本原则被纳入太空法范围(国家主权平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16] 此外,缔约国有义务制定和通过国家层面的政策,以执行其国际授权和承诺。为了全面了解该主题,以下各段将概述核心太空条约、非约束性标准以及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
I. 太空条约
[edit | edit source]1963年,联合国大会(UNGA)通过了《关于国家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63年(原则宣言)。[17] 原则宣言之后是五项条约,被称为“国际空间法的核心”。[18] 这些条约包括外空条约;《关于国家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救援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
1. 外空条约(OST),1967年
[edit | edit source]外空条约是“主要法律框架”[19],它包含了关于利用和探索外层空间的关键原则或“基础组成部分”。[20] 外空条约作为太空行动者权威指南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讨论。[21] 首先,外空条约的历史背景很重要。人们普遍认为,其条款是在当时的两个超级大国,美国和苏联的地缘政治考虑、竞争,甚至可能是对抗中形成的。[22] 其次,外空条约涵盖了被“公认为习惯法”的原则,包括不占有和国家平等。[23]。有些人认为,根据外空条约(和其他条约)规定的义务是对所有人承担的义务。[24] 第三,外空条约是国家和其他太空领域行动者的重要指南。条约中规定的原则有助于制定国际和国内规则。
2. 月球协定,1979年
[edit | edit source]关于月球协定,Jankowitsch 写道,它是密集的国际立法努力的成果,由外空委员会多边构思和谈判,后来由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25] 此外,该协定实质上重申了外空条约中的许多条款。[26] 在参与和遵守方面,月球协定通常被视为失败,因为它与其他条约相比,批准数量很少。对一些人来说,这是因为它的许多条款与更市场友好的世界相冲突。[27] 对另一些人来说,月球协定之所以不受欢迎,是因为它包含了限制性的条款和规定。例如,第11条宣布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并呼吁建立国际监管机制来管理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28] 对 Tronchetti 来说,月球协定未能获得普遍接受可能是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第11条的不同解释。[29] 各国对“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概念在月球资源管理和开发中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相反的观点。[30] 此外,月球协定未能满足当前太空环境的必要地缘政治和经济现实,以及那些在该领域开展活动的国家的优先事项。[31] 对 Neto 来说,太空资源的商业开发可以解释航天国家不愿签署月球协定的原因。[32]
尽管参与度较低,但《月球协定》中纳入的原则已被反复引用。对一些人来说,《月球协定》包含一些条款,加大了对国家活动和权力的限制。[33] 对其他人来说,“该条约旨在为月球和天体的合作利用和开发建立一系列最佳实践和指导原则,特别是从全球南方视角强调将收益分配给可能无法获得此类资源或无法从中受益的发展中国家。”[34] 关于国家对太空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Tronchetti 认为,虽然该协定尚未得到主要航天大国的批准,但它“初步表明,对月球的使用必须以不损害月球环境的方式进行。”[35] 《月球协定》的原则和目标也在由外空委、成员国和其他机构通过的若干文件中得到认可。[36] 以月球村协会 (MVA) 及其关于可持续月球活动最佳实践草案(2020 年发布)为例。[37] 在最近提交给外空委的文件中,MVA 称,“需要制定国际规则,以确保月球及其周围的可持续探测和定居,利益共享,信息共享,活动登记,减轻月球轨道碎片的产生,以及协调对自然资源的获取。”[38] 许多人已经感受到需要强调《月球协定》的重要性。[39] 尤其是在企业参与度增加[40] 以及制定了新的关于太空探索的文书和协议(例如《阿尔忒弥斯协定》)的背景下。[41]。
3. 《责任公约》,1972 年
[edit | edit source]国家对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外空条约》第六、七、八条涉及国家责任。根据萨奇德瓦的说法,《外空条约》中规定的授权、登记和持续监督要求的影响是,国家不能对国民活动的成果置之不理。因此,如果活动造成损害,就会构成国家与活动之间的联系,足以使该国承担责任。[42]
《责任公约》[43] 详细阐述了《外空条约》的规定,为索赔因太空物体造成的损害赔偿建立了一个框架。1971 年,联大强调,“该公约满足了国际社会对一项关于损害责任的权利和义务的独立国际文书的需求”。[44] 在其序言中,《责任公约》认识到“需要制定关于太空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有效国际规则和程序”,并旨在“特别确保根据本公约的条款,迅速向此类损害的受害者支付充分和公平的赔偿”。
公约的显著特点包括第一条,该条将损害定义为生命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健康损害;或国家或自然或法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或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发射国应根据本公约支付的损害赔偿应根据国际法以及正义和平等原则确定。[45] 公约还涵盖:[46]
- 发射国对其太空物体对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任何损害的绝对责任。
- 确定对其他太空物体造成的损害的过失程序;如果两个发射国造成损害,则对第三方国家的责任和赔偿支付。
- 如果发射国共同发射太空物体,则它们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索赔国家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为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则发射国免除责任。
- 赔偿索赔程序;索赔时效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或确定负有责任的发射国之日起的一年。
- 在对人身安全造成大规模危险或干扰生活条件或重要中心功能的情况下,向受损国家提供适当和快速的援助。
此外,关于发射国概念的法律适用草案规定,各国应考虑遵循共同做法,根据《责任公约》在每个阶段的共同发射或合作计划任务中达成协议,并考虑协调关于航天器在轨转让所有权的自愿做法,以增加国家太空法之间的一致性,并帮助避免国际条约实施中的漏洞。[47] 2005 年,联大关于发射国概念适用的决议重申,“发射国应根据《登记公约》登记太空物体,而《责任公约》确定了可能对太空物体造成的损害负责并必须支付赔偿的国家。”[48]
根据古普塔和 KD 的说法,在现有的太空法制度下,非政府实体代表太空发射国进行商业太空活动的责任并不明确。[49] 此外,作者讨论了国家层面政策制定的重要性,即纳入规定以提供有限责任、强制保险和交叉豁免作为与私营部门分享责任的机制。这需要国内框架在规范商业行为者太空活动方面的效率。
二. 非约束性规则
[edit | edit source]如前所述,太空法涵盖非约束性国际规则或自愿性质的规则,即软法。非约束性规则虽然是自愿的,但已被发现对太空法的制定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例如,在联大太空决议案中,它们是“建议性和非约束性的”,具有“显著的政治影响力,尤其是在得到大会所有成员的充分支持的情况下通过时”。[50] 据 Jankowitsch 称,这些决议形成了一套行为准则,反映了当今国际太空界对特定类别太空活动的广泛法律信念。如果这些决议得到遵循,如目前情况,成为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持续实践,那么这些决议可能在建立国际法习惯规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或者作为未来国际条约谈判的基础,以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规范相同的主题,但这次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51] 例如,外空委通过的文件“一直是推动太空法发展和成员国在太空活动中进行国际合作的动力”。[52] 人们可以查看联大原则宣言[53],该宣言包含太空法的基本原则。
该宣言指导着太空法在条约、宣言、国家政策和其他协议中的发展。其他值得注意的文书包括《关于在所有国家利益和为所有国家利益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宣言,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利益宣言》,1996 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不首先放置武器的决议(2014 年);[54] 关于长期可持续性的自愿指南(LST 指南,2019 年)[55] 等等。所有上述内容构成了外层空间活动治理标准的完整部分。这些文书被发现要么是阐述了太空条约中纳入的原则,要么是反映了成员国和国际社会的迫切需求。
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长期可持续性指南和空间碎片指南。关于长期可持续性指南,马丁内斯写道,这些指南的重要性在于它们首次将国际公认的一套空间可持续性最佳实践编纂成文。这些实践得到了 92 个国家/地区的认可,其中包括所有航天国家以及绝大多数依赖空间的国家。这很重要,因为空间可持续性本质上是一个全球性挑战,只有在所有国家共同行动的情况下才能成功解决。空间可持续性的挑战本质上是多边挑战,通过多边空间外交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COPUOS) 论坛中得到最有效的解决,在该论坛中,国际社会有机会共同努力寻找方法,将更多国家/地区纳入空间活动的收益范围,同时确保空间环境得到保护和维护,以供后代使用。[56] 在此,空间碎片指南也值得一提。由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 (IADC) 起草,[57] 该指南随后被纳入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空间碎片减缓指南。 [58] 根据拉森的说法,IADC 空间碎片减缓指南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项对空间碎片积累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补救方案。该指南旨在通过识别和公布已知的方法来减轻空间碎片,从而减轻空间碎片的不利后果。该指南已经影响了国家,根据《外空条约》第六条,国家有责任授权、监督和管制其产生的空间碎片,并让运营商对碎片负责。[59]
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关于各国和国际组织在与联合国关于外层空间非法律约束文书相关的机制方面的汇编中,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追溯了自愿规则对国家行为的影响。 [60]
三. 国家法律
[edit | edit source]各国的立法和政策文书是规范外层空间活动的重要来源。据莱亚尔和拉森说,许多实际的空间法是在世界各地的不同市政法律体系中制定的,特别是那些进行空间活动的国家。 [61] 根据国家立法工作组关于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建议,各国国家法律得到“履行国家加入的条约义务的需要、在国家管辖下进行空间活动时实现一致性和可预测性的需要以及为私营部门参与提供实际监管体系的需要”的支持。 [62] 通过颁布国家法律,各国实现了多个目标和义务。
首先,颁布国家法律履行了各国遵守和采纳国际空间法规则的责任。换句话说,国家空间法被视为实施国际法、原则和指南的主要工具。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采取监管措施,作为其国际责任的一部分,以许可和监督国家空间活动,包括商业行为者。 [64] 其次,在监督、许可和监管非国家行为者活动(根据《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碎片指南》等)的责任方面,为此目的而制定的国家规则,履行国家部分责任。 第三,各国有义务报告和公布国家规则,以确保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透明度。空间安全指数 (SSI) 在其关于外层空间治理的核心指标中计入了国家空间政策、战略和法律。 [65] SSI 报告 (2019) 指出,制定和公布国家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政策的战略有利于提高空间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这项工作有助于描述国家空间行为者关于进入和使用空间的原则和目标。 [66] 第四,国际条约和决议,明确或隐含地要求各国通过制定国家规则来合作、贡献、响应和遵守。例如,根据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碎片指南,各国需要通过“空间碎片减缓的短期和中期政策解决方案”在国家层面实施该指南。 [67] 同样,根据长期可持续性指南,各国需要根据空间可持续性目标制定国家规则。 [68] 第五,各国国家战略和法律的表达范围对所有空间行为者至关重要。这种表达还将涵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以及各国与国际组织之间采用的合作措施。 [69]
虽然各个国家根据其宪法程序和安全考虑制定立法框架,但这些规则的结构和内容主要以国际空间条约以及其他自愿和非约束性文书为模型。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立法框架会说明制定法的理由。以《太空事务法》(南非,1993 年)为例。根据该法,国家的一般政策需要“履行共和国在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所有国际承诺和责任,被认为是负责任且值得信赖的外层空间使用者,以控制和限制双用途技术的开发、转让、获取和处置,根据共和国政府签署或批准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议”。 [70]
为了指导制定统一的国家法律,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鼓励制定国家法律/框架模型。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国际法协会国家空间立法模型法草案 (NSL:2010),[71] 2001 Plus 项目“构建模块”用于国家空间法 (2004),[72] 联合国大会关于与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相关的国家立法的建议 (2013),[73] 以及《关于空间资源活动的国际框架发展构建模块》,2019 年(构建模块)。 [74] 联合国大会建议包括各国在制定国家空间活动监管框架时应考虑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包括;
- 国家监管框架应针对的空间活动范围(例如,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及其返回地球,发射或再入地点的运行以及在轨空间物体的运行和控制;航天器的设计和制造,空间科学和技术的应用,以及勘探活动和研究);
- -国家的责任,作为发射国,作为负责国家外层空间活动的国家,在非政府实体转让在轨空间物体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情况下,对空间活动进行持续监督等;以及
- 组建有能力的国家机构,为授予空间活动授权提供授权条件,并确保授权条件与国家的国际义务(关于外层空间的条约和其他相关文书、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空间碎片指南等)保持一致。 [75]
如上所述,国家法律和战略是国际空间规则运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颁布空间法使各国能够作为合作伙伴或贡献者参与许多空间活动,包括研究、合作和发展。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法律也面临着挑战,其条款因不兼容、含糊不清或无效而受到争议。 [76] 少数研究旨在衡量立法和政策干预领域的进展水平。例如,林德格伦根据发达、中等和新兴航天国家标准进行了合规性评估。发达国家包括那些在历史上一直活跃于太空且拥有重大太空计划的国家(美国、俄罗斯、欧盟)。中等国家包括那些历史上可能不活跃且正在扩大其太空投资和活动的国家(韩国、巴西)。新兴航天国家是指那些为未来发展奠定太空活动基础的国家(这种分类并不涵盖与太空法和活动相关的所有国家)。[77]
B. 核心原则和概念
[edit | edit source]上述外层空间法来源谈到了空间治理的基石原则。《外空条约》和《空间原则宣言》等已经获得了普遍性。《外空条约》,特别是被认为是所有国家(包括最初没有加入或尚未加入该条约的国家)的国际法约束性文书。如前所述,将《外空条约》原则视为空间法的基石。
在这方面,萨奇德瓦提到了五项已获得普遍效力的原则,它们就像“国际强行法”规范。 据萨奇德瓦说,第一个原则是将“外层空间视为全人类的领域,既不能被主权等占有,也不能被边界分割”。 第二个原则是“所有国家不受歧视、限制或阻碍地自由进入外层空间的任何和所有部分,以探索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第三个原则是“各国对其活动后果承担国际法上的普遍义务,无论这些活动是由政府机构、非政府实体还是法定国民进行,并对因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第四个原则是“禁止在地球轨道上部署核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最后一个原则是“营救和遣返宇航员,以及将空间物体返还注册国”。[78] 多年来,国际和国家太空法的演变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一些原则和概念的影响,这些原则和概念可以被称为核心原则,包括“太空安全”、“和平利用太空”、“太空是人类的领域”、“不可占有”、“长期可持续性”、“对太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和平解决太空争端”、“国际合作”等。 以上提到的每一项原则和概念都需要详细阐述,特别是以下六项;
I. 太空安全
[edit | edit source]外层空间在安全和长期可持续性方面构成主要问题。 [79] 在外层空间的背景下,安全是各国和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 [80] 据希汉说,太空安全是一个国际安全概念,与太空环境的有效国际治理相关。 传统上,“太空安全”一词与国家军事安全相关(仍然是该术语的主要理解)。 如今,“太空安全”的范围更广,将其他关键问题摆在了首位。 [81] 对甘地来说,考虑到各国行使无限自由,太空资产的安全和保障在今天至关重要。 [82] 这一更广泛的框架体现在最近的《太空安全指数报告》(2019)[83] 中,根据该报告,太空安全不是特定国家或商业实体的利益,而是外层空间作为一种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可以被所有人安全和负责任地利用。 这一定义将以下内容纳入议程:(a) 独特的外层空间环境的可持续性,(b) 人造空间物体及其地面站的物理和运行完整性,以及(c) 地球免受太空威胁和自然灾害的侵害。
在上述“太空安全”主题下,国家政策、[84] 指南和决议,如《不首先在外层空间部署武器》、《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实际措施》(2019)[86]、《2030年太空议程》[87]、《外层空间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LST 指南)[88]、《可持续月球活动最佳实践》[89],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讨论的重点是解决与外层空间安全国际治理相关的技术问题,包括关于在外层空间部署常规武器或使用武力、国际合作和普遍准入方式、太空环境的长期可持续性、太空交通管理,以及利用太空矿产资源等新兴问题(《太空安全指数报告》,2019)。 其他问题包括在外层空间部署大型星座和巨型星座,包括低地球轨道严重拥挤,这妨碍了发展中国家平等进入该轨道,国际电联分配的频率过度占用,以及侵犯国家主权和其他监管不一致的风险。 [90]
II. 和平目的
[edit | edit source]和平利用太空的原则,是国际太空法的核心内容。 换句话说,维护太空的和平利用是国际太空法面临的首要挑战。 [91] 在《对太空和平目的的威胁:政治与法律》一书中,作者强调了该原则的历史和当代意义。 该原则提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恐怖和核武器等具有更高破坏潜力的武器出现在世界舞台上。 其次,它代表了两个超级大国(除其他国家外)的政治意愿,即更倾向于国际外交,而不是将当时存在的竞争关系扩展到新的领域。 第三,它代表了新独立国家和其他非航天大国的声音,旨在保护他们在外层空间的未来利益。 第四,它提到了多边主义的价值,认为它是和平、安全和所有国家繁荣的最佳选择。 [92] 对许多人来说,该原则是解决外层空间军备竞赛风险不断加剧的关键,包括反卫星(ASAT)技术的进步以及从民用和军事角度对卫星的日益依赖。 [93]
该原则在《原则宣言》[94]、《外层空间条约》第四条中得到了体现,该条明确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防御工事,试验任何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95] 《月球协定》第三条规定,“月球应由所有缔约国专供和平目的使用……任何对月球的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任何其他敌对行为或敌对行为威胁均被禁止。 同样禁止利用月球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或进行任何此类威胁,这些威胁针对地球、月球、航天器、航天器人员或人造空间物体”。[96] 值得注意的决议还包括联合国大会决议《不首先在外层空间部署武器》,重申了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目标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国愿意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做出贡献。 [97] 关于该决议的内容,刘和特龙凯蒂写道,“这是联合国大会首次通过决议,解决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PAROS)的具体问题,即(禁止)在外层空间部署武器。 这表明,PAROS仍然是各国议程上的一个核心议题,其有争议性的通过表明,各国在增强空间物体安全方面的方法上存在重大分歧。” 其他补充内容包括强调外层空间活动中的透明度和信任措施(CBM),以及鼓励所有国家适当地做出政治承诺,不首先在外层空间部署武器。 [98] 最近关于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实际措施的决议(2019)重申,外层空间军备竞赛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该决议敦促会员国,特别是那些拥有主要太空能力的国家,积极为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做出贡献,以促进和加强国际合作,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该决议还支持建立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以防止外层空间武器化。 [99]
III. 人类的领域和利益
[edit | edit source]《外层空间条约》明确确认了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下的平等,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 据特伦布利说,外层空间是所有人的资源的观念已在若干国际协议中得到认可。 [100] 《外层空间条约》第九条规定,“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条约缔约国应以合作和相互援助的原则为指导,并应在尊重条约其他所有缔约国相应利益的情况下,在其外层空间活动中,包括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活动中,进行所有活动”。 《外层空间条约》第九条“代表着各国的一项广泛义务,要求所有缔约方在太空活动中本着诚意,并适当考虑其他国家的相应利益”。 [101] 据霍贝和曼说,鉴于《外层空间条约》,所有国家都应被认为在调节外层空间自然资源制度方面具有平等的利益,以供其公民利用,或通过在其登记册上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利用。 [102]
非占有原则,是外层空间作为全人类领地原则的必然推论。该原则在关于外层空间的若干具有约束力和不具约束力的规则中得到强调。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不应以主权声明、使用或占有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成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对象”。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方面,它禁止对空间和天体拥有任何排他性权利。这种观点认为,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领地或国际公共财产。另一方面,认为该条款,即第二条,是开放式的。这种观点意味着该条款并不明确,因此不能被视为明确的禁止,因为它没有明确禁止具体的用途。[103] 根据Neto的说法,外层空间是全球公共财产的一个例子,即所有国家都可以进入的资源领域,但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宣称主权。此外,外层空间是一个国际领土,其活动应该为所有国家的利益和利益而进行,无论其经济和科学发展水平如何。 [104] 经合组织可持续发展报告(2020年)强调,公平获取的地理、社会和代际维度是非占有原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5]
除了外层空间条约外,月球协定也适用于天体,规定了非占有原则。协定第11条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月球不应以任何主权声明、使用或占有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成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对象”。本质上,该原则“禁止对外层空间提出所有权要求”。[106] 该原则也在1997年关于国际合作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以造福并符合所有国家利益、顾及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宣言(即利益宣言)[107] 和国家系统指南中得到强调[108]。
长期可持续性意味着“能够以一种实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的利益公平获取目标的方式,无限期地维持未来空间活动的开展,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同时为子孙后代保留外层空间环境”。 [109] 对可持续利用外层空间的责任落在了所有空间行动者身上,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动者。用Brachet的话来说,国家政府、区域和国际组织以及商业运营商有责任找到一种共同方法来实现外层空间的可持续利用。 [110] 对Martinez来说,空间可持续性是一个全球性挑战,如果所有国家共同行动,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111]
从外层空间事务委员会的角度来看,《空间2030议程》致力于全面理解空间可持续性。该议程包括国家和其他行动者围绕空间经济、空间社会、空间可及性和空间外交四个支柱做出的承诺。该议程概述的核心目标是:(1)增强空间衍生的经济效益,加强空间部门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作用;(2)利用空间的潜力解决日常挑战,利用空间相关创新提高生活质量;(3)改善所有国家对空间的获取,确保所有国家都能从空间科学和技术应用以及空间数据、信息和产品中获得社会经济效益,从而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112]
2019年,外层空间事务委员会长期可持续利用外层空间活动工作组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利用外层空间的21项自愿准则。长期可持续性准则包括一些子议程,包括可持续空间利用和地球可持续发展、空间态势感知(SSA)、天气、监管制度以及对空间行动者的指导。 [113] 根据Martinez的说法,长期可持续性准则涵盖了空间活动的政策、法规、运营、安全、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方面。此外,它们基于大量知识和国家、国际政府间组织以及相关国家和国际非政府实体的经验。 [114] 长期可持续性准则支持国际组织和国家制定“避免对外层空间环境和空间行动安全造成损害”的政策。 [115] 长期可持续性准则被称为“安全和负责任利用外层空间的基础”。 [116] 长期可持续性议程和2019年准则正在推动空间行动者采用具体标准。例如,芬兰空间活动法(2018年)第10条规定,“空间活动应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进行,并促进外层空间的可持续利用。在申请授权时,运营商应评估活动对地球、空域和外层空间的环境影响,并提出应对或减少任何可能的不利环境影响的计划”。类似地,其他政府也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立法框架。 [117] 非国家行动者也在做出贡献。例如,空间安全联盟 [118] 通过了一份关于空间行动可持续性最佳实践的文件。该文件被定义为一组动态的最佳实践,旨在弥合现有空间治理中的差距,促进与长期空间行动可持续性相一致的更好的航天器设计、运营和处置实践。该文件列出了以下内容,即;
- 航天器所有者、运营商和利益相关者应交换与飞行安全和防撞相关的信息;
- 在选择发射服务提供商时,空间运营商应考虑空间环境的可持续性;
- 任务和星座设计师以及航天器运营商在设计单个航天器、星座和/或航天器舰队的架构和运营概念时,应优先考虑空间安全;以及
- 航天器运营商应采用增强空间环境可持续性的空间运营概念。
简而言之,可持续发展议程正在促进对上述问题进行广泛的国际和国家标准研究和开发。
对外层空间的国际责任,将重点放在(1)国家制定规则的权力(包括制定和制定国家空间法律框架和战略);(2)国家对外层空间进行的活动的责任(包括规范非国家实体的活动);(3)为制定关于外层空间的规则而进行合作的责任(包括与其他空间行动者合作);(4)遵守和协调的责任。
关于国家制定规则的权力,Hobe和Man写道,“没有哪个国家对这个问题有管辖权,因为外层空间、天体以及由此产生的空间资源不受国家管辖”。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市政立法的作用应仅限于确保国家国民遵守国际框架。 [119] 关于对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责任,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规定,“条约缔约国对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的本国活动负有国际责任,无论这些活动是由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实体进行的,并确保本国活动符合本条约的规定”。 [120] 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被解释为与传统国家责任概念不同,传统国家责任概念将责任归于国家,以应对国家犯下的行为。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只要非政府实体进行的太空活动符合在外层空间进行的本国活动的要求,国家就可以承担其责任。 [121]
遵守、协调和合作的责任包括遵守国际法规则的一般责任。外层空间条约第三条规定,“条约缔约国应根据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理解的利益,开展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的探索和利用活动”。第三条可以被列为一种更普遍的条款。另一方面,外层空间条约第一条谈论的是一个具体的背景。它指出,“在外层空间应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国家应促进和鼓励这种调查的国际合作”。另一个例子是《关于在外层空间不首先放置武器的决议》。在国际空间法框架下,遵守、合作和协调的要求也适用于非国家实体。 [122]
上述发展和讨论解释了六项原则如何构成国际空间法的组成部分,不仅塑造了制定空间规则的方式,而且还塑造了人们对空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方式。
一个引人入胜的研究领域是太空规则与其他法律规则的交汇,包括环境法下的规则[123],人权法,灾害管理法和气候变化法[124]。这些交叉正在导致新的概念,战略和体制机制的产生。与此同时,它们也揭示了国际规则中的差距。
例如,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人们一直在努力扩大太空技术和资源的利用,以实现各种发展目标。[125] 在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国际合作的决议(2021)中[126],联大强调需要“为有利于所有国家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外层空间活动的秩序增长做出贡献,包括加强区域和国家层面的可持续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并建立抵御力以减少灾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灾害后果”。
在人权与太空法方面,人们强烈呼吁将现有的国际人权标准应用于外层空间,并利用太空技术和其他利益来实现人权目标。许多人谈到需要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在内的国际人权文书扩展到外层空间。根据 Tjandra 的说法,政府和商业活动的激增引发了关于国家在太空观察和保护人权义务的重要法律问题。首先,人权义务是否适用于外层空间?其次,如果对前者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 这些权利是什么?这些权利在应用于太空时在多大程度上被修改了?人权在多大程度上是普遍的?更具体地说,生命权是否适用于外层空间,以对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国家施加义务?[127] 根据 Bonilla 的说法,随着私人资助的火星定居点的出现,将必须保护《世界人权宣言》下的人权。这些权利包括免受任意拘留的权利(第九条)、隐私权(第十二条)、国籍权(第十五条)、结婚和家庭权(第十六条)以及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第二十条)。[128] 其他提案强调需要通过一项决议,将外层空间确认为“实现《世界人权宣言》所列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无冲突区”。[129]
在将太空利益用于人权方面,《太空奴隶制》的作者主张利用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来调查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奴隶制。正如所表达的,“通过使用遥感数据以及相关的地理空间科学和技术,可以克服缺乏可靠和及时、空间明确且可扩展的奴隶制活动数据的重大障碍。事实上,这只是遥感数据对实现更可持续世界至关重要的众多例子之一”。[130]
外层空间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框架。其优势在于它依赖于一套更高的原则和基于共识的规则发展。然而,在外层空间法旨在规范外层空间面临的挑战时,它需要进行创新改革。在这方面,人们普遍提出的关于太空法及其相关改革的观点包括:应改革现有的条约框架,无论是通过修订现有条约还是通过通过新的条约。(以纳入关于争端解决、人权、商业化、裁军、太空栖息地、土地和财产权等的条款)。关于那些非缔约国对其缔结的条约所负责任的法律责任,应更加明确(例如,月球协定)。一些问题涉及软法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以及国家太空法统一性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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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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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告,国际外层空间法,空间政策(1987)第 65 页。
- ↑ 参见 1980 年欧洲空间局成立公约(ESA 公约)下的欧洲空间局;国际电信联盟(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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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际空间法规则和原则制定之前的事件,参见 Glenn H. Reynolds,Robert Merges, *外层空间法律和政策问题*(1997)中的“一些历史和背景”。
- ↑ 另请参阅 1958 年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办公室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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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五项条约包括《外层空间条约》(1967:OST)、《月球协定》——《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月球协定)、《营救协定》(1968)、《责任公约》(1972)和《登记公约》,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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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非约束性规则”小标题下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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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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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231739
- ↑ 关于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家立法建议 https://www.unoosa.org/pdf/gares/A_RES_68_074E.pdf
- ↑ 外空委长期可持续性指南 2019 年
- ↑ Gerard Brachet,“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倡议在联合国外空委的起源,第 28 卷:3 *空间政策* 165(2012)。
- ↑ Peter Martinez,联合国外空委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早期实施经验和外空委下一步行动,第 71 届国际宇航大会(IAC)——网络空间版,(2020 年 10 月)。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s://swfound.org/media/207080/iac2020_e341_lts_guidelines_early_implementation_experiences.pdf
- ↑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合并的“空间 2030”议程和执行计划草案,“空间 2030”议程工作组主席提交的工作文件(2021 年 6 月/A/AC.105/L.321) https://undocs.org/A/AC.105/L.321
- ↑ Annette Froehlich,Vincent Seffinga(编),联合国与太空安全——联合国外空委与裁军会议之间相互冲突的任务(施普林格 2020 年)第 1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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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空委第 64 届会议,2021 年 9 月。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s://www.unoosa.org/res/oosadoc/data/documents/2021/a/a7620_0_html/A_76_20E.pdf
- ↑ 见联合王国关于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自愿执行情况的更新,A/AC.105/C.1/2021/CRP.16(2021 年)。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s://www.unoosa.org/res/oosadoc/data/documents/2021/aac_105c_12021crp/aac_105c_12021crp_16_0_html/AC105_C1_2021_CRP16E.pdf
- ↑ 太空安全联盟是一个由公司、组织和其他政府和行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临时联盟,通过采用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和推荐做法,积极推动负责任的太空活动。见 https://spacesafety.org/best-practices/
- ↑ Stephan Hobe,Philip de Man,外层空间的国家征用和国家对太空资源开发、勘探和利用的管辖权,第 66 卷 *ZLW* 460(2017 年),第 475 页。
- ↑ 就非政府实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而言,根据第六条,应要求条约适当缔约国授权并持续监督。此外,当国际组织进行空间活动时,遵守本条约的责任应由国际组织和参加该组织的条约缔约国共同承担。
- ↑ 《太空法手册》,第 46 页。
- ↑ 见外空委关于太空与全球健康的决议草案(2021 年)。该决议鼓励 *联合国实体、政府间组织、政府和私营部门在所有与全球健康相关的关键太空活动中进行有效协调。* 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s://www.unoosa.org/res/oosadoc/data/documents/2022/aac_105c_1l/aac_105c_1l_402_0_html/AC105_C1_L402E.pdf
- ↑ 见 COUPUS 关于用于监测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太空技术的报告 *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的新议题优先事项建议*,2015 年;关于空间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报告:联合国系统内空间技术的应用。前者强调了空间技术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管理中的重要性。后者强调了空间在农业研究中的作用。见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办公室,《空间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联合国系统内空间技术的应用》。https://www.unoosa.org/res/oosadoc/data/documents/2016/stspace/stspace69_0_html/st_space_69E.pdf。https://www.unoosa.org/res/oosadoc/data/documents/2015/aac_1052015crp/aac_1052015crp_10_0_html/AC105_2015_CRP10E.pdf
- ↑ 见联合国系统内使用空间技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机构间外空活动会议特别报告,A/AC.105/991(2011 年) https://www.unoosa.org/pdf/reports/ac105/AC105_991E.pdf
- ↑ 见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2016 年) https://www.unoosa.org/pdf/gares/ARES_55_122E.pdf
- ↑ 大会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决议,第 76 届会议(2021 年)。https://www.unoosa.org/res/oosadoc/data/resolutions/2022/general_assembly_76th_session/ares7676_html/ARES_76_076E.pdf
- ↑ Jonathan Tjandra,“普遍人权:对国家在外层空间生命权义务的分析”。*空间法杂志*,第 44 卷:1(2020 年)
- ↑ Juan García Bonilla,私人资助的太空定居点可能如何侵犯五项基本人权以及《火星协议》在保护它们方面的作用,见 Annette Froehlich(编),评估包括人类定居点的《火星协议》(2021 年)。
- ↑ Ram S. Jakhu,Kuan-Wei Chen 和 Bayar Goswami,对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威胁:政治与法律,第 18 卷:第 1 号 *天体政治*,22-50(2020 年),第 37 页
- ↑ Doreen S. Boyd,Bethany Jackson 等人,来自太空的奴隶制:展示卫星遥感在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第 8 号相关的基于证据的行动中的作用,*摄影测量与遥感 ISPRS 期刊* 142(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