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史
初步说明 本章的官方第一版已由 Routledge 出版。可以购买为 印刷书籍 或 下载。此维基教科书作为官方版本的开放获取备份。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章节尚未调整以匹配官方版本。因此,对于权威阅读,我们建议您参阅 Routledge 出版版本。 对于每个章节,我们创建了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访问的互动练习。只需按照 此链接 或扫描二维码访问练习。 |
作者:简·道
所需知识:链接
学习目标:获得足够的国际法史背景知识,以便理解以下子章节和其他章节中对历史的引用。
文本从这里开始。[1] 此模板遵循 我们的风格指南。请考虑我们的 教学指南。如果您想知道如何在维基教科书中创建文本,请随时查看我们的 维基教科书写作指南。
这是您的高级内容。您可以使用我们的模板“高级”创建此文本框。如何操作请见 此处。
示例主题示例:这是您的示例。
只需将以上和以下内容替换为您自己的内容。
学术学科和专业领域通常通过它们讲述自身的历史而构成。因此,要理解国际公法作为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就必须理解其历史。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通过找到固定的起源来“揭示”国际法的“本质”,或通过考察其起源来揭示解释特定法律原则的正确方式。在她的关于《国际法与历史政治》的书中,安妮·奥福德有力地阐述了为什么国际法学家对确定性的渴求不能通过转向历史来得到满足。然而,转向历史所能做到的,是通过它习惯性地讲述自身历史的方式,教会我们关于该学科主要自我形象的一些知识。这些自我形象在国际法史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以至于人们可以称之为“同人作品”。[2] 当然,国际法史也教会我们一些关于某些规则、制度、概念、原则和表面真理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法律如何促使“过去”的不公正延续到今天。也许最重要的是,了解国际法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它如何普遍地导致统治、剥削和不公正,意味着了解如何才能让世界变得更好。
为此,本书的总体方法是在本书的所有部分都包含历史背景。本章关于国际法史的目的,是提供必要的背景知识,以便能够将这些具体的历史背景联系起来,并将它们置于更广阔的图景中。为此,本导言小节首先简要介绍了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对自身起源的不同理解方式,以及对个别国际法领域的“起源故事”的不同讲述方式。其次,它扩展了几个最重要的转折点,这些转折点标志着“之前”和“之后”,并且在谈论国际法重要领域的发展时经常被引用。第三,它通过介绍国际法史作为帝国与抵抗的历史,来展现国际法及其历史的矛盾性。接下来的子章节将详细阐述一些选定的主题,这些主题对于理解国际法起源、转折点和矛盾的有影响力的论述尤为重要。国际法的起源将在关于 创始神话[3] 的子章节中得到进一步的审视,而关于统治和抵抗的重要转折点和论述将在关于 19世纪[4] 和关于 去殖民化[5] 的子章节中得到更详细的讨论。
任何有关事物的历史,都必须从某个起点开始。不同的历史学学科方法以及在国际法中使用历史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选择起点和描述起点作用的不同方式。讲述国际法史的标准方法是,从一个提供国际法基础的起点开始,这个时间点反映了国际法“最初的本质”,从而假定“存在先于外部偶然性和继承的不变形式”。[6] 在这个意义上,最受欢迎的起点是将1625年的格劳秀斯著作《论战争与和平法》 (拉丁文:De jure belli ac pacis) 与 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结合起来。这种讲述国际法史的典型起点,通常也与将历史视为一项描绘过去“真实情况”的努力的观念相一致。 [7] 另一种关于起源的观念,是将起点视为解释事物出现、形成和遗产的最佳环境,而不是某个事物“诞生”和建立的时刻。那些依赖(宽泛的)福柯式“谱系”概念的国际法学者,采用了这种后一种关于起源的态度。 [8] 第三种与历史互动的方式,完全摒弃了这种起源故事,认为过去发生的事件、思想和人物,应该以他们在自己时代所扮演的角色,而非他们带来的结果来进行考察。[9] 然而,正如安妮·奥福德著名的评论,律师通常接受的训练是让意义在时间中流转。
此外,为想要撰写的国际法史选择一个起点,预设了人们至少大体上了解什么是国际法。如果国际法被理解为规范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那么国际法史的起点必须描述国家和主权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它们何时以及如何开始发展受法律规范的关系。如果国际法被更广泛地理解为全球交往的法律,那么人们可能会得出结论,塑造今天继续规范全球交往的法律的交往,并非(主要和唯一地)发生在国家之间,而是在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英国等帝国之间,以及这些帝国中的一个或多个与这些帝国试图征服的土地上生活的人民,以及他们赞助进行征服的公司的交往之间。
[个别分支起源故事的思考]
C. 国际法史上的转折点
[edit | edit source]I. 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殖民征服以及托尔德西利亚条约 (1494)
[edit | edit source]如上所述,讲述国际法史的一种方式是将其视为殖民交往史。欧洲殖民主义的第一个时期,以葡萄牙和西班牙征服者 (葡萄牙语和西班牙语:'conquistadores' ) 之间的竞争为标志,他们得到各自君主的支持,去“发现”和征服世界其他地区。15世纪,葡萄牙人沿着非洲的大西洋海岸航行,并通过这些路线抵达印度洋,而“天主教君主”伊莎贝拉一世和费迪南德二世则为克里斯托弗·哥伦布的计划提供资金,通过大西洋向西航行寻找通往印度的航线。哥伦布并没有到达印度,而是到达了一个被其泰诺居民称为艾提或基斯基亚的岛屿,但哥伦布声称自己“发现了”这个岛屿,并将其称为“伊斯帕尼奥拉”,这是西班牙语的拉丁化形式。在哥伦布第一次探险中,“发现”了这个岛屿以及加勒比海的其他岛屿,促使天主教君主在哥伦布于 1493 年返回后,立即寻求教皇亚历山大六世的支持,以支持他们对“新大陆”的主权。在西班牙和葡萄牙君主之间持续的殖民竞争,以及教皇谕令条约的细节,这里无法一一赘述,[10] 一方是天主教君主,另一方是葡萄牙国王若昂二世,他们在 1494 年 6 月 7 日签署的托尔德西利亚条约中,通过商定一条新的划分线,将他们在北大西洋的势力范围划分开来。托尔德西利亚条约标志着国际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不仅因为该条约所确定的势力范围,确立了美洲地区西班牙和葡萄牙部分的划分(后者构成了今天的巴西),而且因为它标志着从依赖纯粹的教皇权威向在国家间协议中确立法律主张的重要一步。在这个意义上,托尔德西利亚条约可以被视为国际法起源的一部分,既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也是殖民交往的法律。这一发展过程中的其他重要步骤包括 1529 年签署的萨拉戈萨条约,该条约是殖民国家之一首次根据所谓的“首次发现”对美洲土地提出法律主张。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在 1537 年至 1539 年期间,在他的《论印度》 (拉丁语:'De Indis' ) 讲座中,对土地和权力主张的不同来源进行了综合,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 (TWAIL) 认为,这是国际法起源的决定性因素。 [11]
II. 欧洲大陆和殖民交往中的主权和世俗化
[edit | edit source]如上所述——并且将在本书中反复强调——表征国际法的首要方式是将其视为规范主权国家关系的法律。16世纪末,更重要的是 17 世纪,对于主权作为规范政治实体之间关系的范式出现至关重要。在欧洲大陆上,这些政治实体,从主要为帝国、城市、汉萨同盟等贸易站联盟和其他行动者,转变为主要以国家形式组织起来。当让-博丹于 1576 年出版了他的著作《共和国六书》 (英文:'Six Books of the Republic' ),其中包含了现在被普遍接受的主权定义,即“绝对而永久的权力”,以及主权君主“只对上帝负责”,这一描述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事实上的。然而,在 17 世纪,主权国家获得了控制其领土的能力,因为权力基础从人际关系模式转变为领土模式。这为主权国家提供了必要的权力和政治延续性,使它们能够以国家身份进行外部承诺,而不是以个人君主或其他统治者的身份进行承诺。 [12]
与此同时,像 1602 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这样的特许公司,在其试图建立贸易垄断的领土和海域上,行使着一种略有不同的主权,或者,当它们缺乏建立这种垄断所需的控制力时,会推动旅行和贸易自由。在这方面,并代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利益,主张航海自由和自由贸易的有影响力的人物包括格劳秀斯,他的第一部作品《论自由海洋》 (拉丁语:'De mare liberum' ),其最初版本是由荷兰东印度公司委托的。在他的著作《论战争与和平法三书》 (拉丁语:'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 ) 中,格劳秀斯对国际法进行了全面论述,并对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念,即基于法律之外的来源(如上帝或理性)的法律效力的观念,以及实证主义的观念,即从法律规则本身以及主权的意志和同意中推导出法律效力的观念进行了综合。这两者构成了《论战争与和平法三书》的两个特点——其全面的系统性和对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律观念的结合——使格劳秀斯获得了“国际法之父”的称号,这一点将在接下来的关于国际法创始神话的小节中被提出质疑。除了格劳秀斯之外,大多数国际法起源故事的第二个要素是 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明斯特和奥斯纳布吕克的和平条约,共同构成了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标志着欧洲大陆三十年战争的结束,这场战争是天主教和新教统治者之间沿着宗教路线进行的战争。为了确认早期的 1555 年《奥格斯堡宗教和平条约》,该条约确立了“谁的领域,谁的宗教” (拉丁语:'cuius regio eius religio' ) 的原则,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成为一项更长期发展过程的焦点,导致建立了一个以领土为主体,禁止外部干预的主权国家体系。“威斯特伐利亚”因此也被用作一个密码,用来描述一个以不受约束的主权国家为特征,几乎没有规则规范国家如何行使主权的国际体系——尤其是在其领土内。
D. 国际法史:帝国与抵抗的历史
[edit | edit source]进一步阅读
[edit | edit source]- 资料来源 I
- 资料来源 II
结论
[edit | edit source]- 摘要 I
- 摘要 II
脚注
[编辑源代码]- ↑ 第一个脚注。请在格式化引用时遵守OSCOLA。 尽可能提供带引用的链接,理想情况下链接到开放访问资源。
- ↑ Tamsin Philippa Paige,“我刚刚给历史,作为一门学科,打了‘粉丝小说’的标签,我不确定我是否想收回这个标签 *我没有用贬义的方式说,但人们似乎这么理解了*”(Twitter,2023 年 5 月 25 日);https://twitter.com/Paging_Dr_Paige/status/1661623415034486784; 访问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
- ↑ 关于创始神话,请参见本教科书中 González Hauck 的 § 1.1。
- ↑ 关于 19 世纪,请参见本教科书中 González Hauck 的 § 1.2。
- ↑ 关于去殖民化,请参见本教科书中 Soomro 的 § 1.2。
- ↑ 米歇尔·福柯,《尼采,家谱学,历史》,收录于米歇尔·福柯、唐纳德·F·布沙尔(编)、唐纳德·F·布沙尔和谢丽·西蒙(译),《语言,反记忆,实践》(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77 年),第 142 页。
- ↑ 兰克
- ↑ 米歇尔·福柯,《尼采,家谱学,历史》,收录于米歇尔·福柯、唐纳德·F·布沙尔(编)、唐纳德·F·布沙尔和谢丽·西蒙(译),《语言,反记忆,实践》(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77 年),第 145 页。
- ↑ [来自语境主义学派的参考文献]
- ↑ 欲了解概览,请参见托马斯·杜夫,《托尔德西利亚条约》,载于马克斯·普朗克公共国际法百科全书,第 4-10 段。
- ↑ 安吉
- ↑ 亨德里克·斯普鲁伊特,《主权国家及其竞争对手》(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