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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与酷儿理论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作者:Verena Kahl/Tamsin Paige

所需知识:国际法方法 国际法史 有益:国际法中的女性

学习目标:理解女权主义和酷儿方法及其对国际公共法的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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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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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旨在介绍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及其对捕捉国际公共法基础的特殊意义。因此,该贡献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指出女权主义和酷儿方法作为解构和重建形式对国际法的附加价值,从而为现有思想流派做出贡献。为此,本章从男性和异性恋标准以及性别歧视的国际法律秩序作为酷儿和女权主义解构的共同基准出发。通过指出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的共同点,该贡献强调了综合方法的效用和必要性。然后,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的常见术语和概念与国际法领域中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的一些表现形式和具体示例联系起来。然而,本章不应被理解为对酷儿和女权主义方法在国际法中的研究和实践的详尽概述。相反,它提供对思想流派的初步见解,该思想流派作为一种解构工具,可以应用于国际公共法的各个领域。

I. 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作为解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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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和酷儿方法是思想流派多元领域的一部分,它们从特定角度观察、分析和批评国际公共法,并以此理论基础出发,试图解构其分析对象。解构[2]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理解为一个不断质疑现存和被接受的支配结构的过程,这些结构被认为是客观的、中立的或自然的。[3] 因此,它揭示了其他竞争性解释形式、替代观点的存在。[4],这些观点被忽视、掩盖或压制。[5],从而为新的可能性和结构打开了大门。[6] 解构的概念因此拒绝绝对真理或自然参照物的概念。[7],而是寻找“紧张、矛盾、异质性”。[8] 在其展现多元性和不同选择的能力中,解构为(持续)转型和重建创造了空间。[9] 考虑到这一点,“只有通过这种无休止的分析、批评和解构,我们才能阻止现存的支配结构重新确立自己。”[10] 在这方面,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旨在解构一个被认为是中立或自然的国际法律秩序,该秩序建立在占主导地位的男性和异性恋标准之上。[11]

II. 男性和异性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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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存在一种或唯一的女性主义和酷儿国际法理论,但这些不同的女性主义和酷儿理论方法在国际法领域都具有共同的基础:国际法主要由(白人、顺性别、异性恋)男性发展和塑造,并且建立在男性和男性气概是(社会)规范的假设之上。[12] 虽然这种规范以及随之而来的国际公法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中性的,[13] 但它们忽视了所有偏离这种标准的类别。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仅是女性和女性气质被排除在“他者”之外。[14] 相反,所有与性别、性别或性取向有关的偏差,被认为不同于或反对规范,[15] 他们的观点和利益不断被忽视和绕过,从而处于一种暗影般的存在。这包括但不限于自我认同为女性、女同性恋、同性恋、双性恋、变性或双性人的人,从而将性别、性别和性取向类别扩展到仅仅是二元理解的范围之外。

高级:顺性别和变性

“顺性别”一词指的是那些认为自己出生时被分配的性别与他们自身性别认同相符的人。顺性别通常被用作“变性”一词的反义词,并且经常与生物锚定的女性/男性和女性/男性的二元系统联系在一起。“变性”指的是那些性别认同感与出生时被分配的性别不符的人。[16] 据此,“顺/异”一词在酷儿理论文献中很常见,指的是一个顺性别且异性恋的人。

本质上,国际公法与国内法一样,都存在明显的性别偏见,[17] 其一些表现形式将在下面进一步描述。国际法的这种性别偏见,将男性提升为规范,就像一种“隐蔽的男性代表和投射,它将自己视为毫无疑问的规范,是理想的代表,而没有意识到这种代表性定位对其他人的暴力”。[18]

三、女性主义和酷儿理论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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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法建立在男性和异性恋标准之上,而这种标准面临着大量系统性地被忽视的偏差,因此联合展示和考虑女性主义和酷儿对国际法的理论方法,不仅是一种合法且有用的视角统一,旨在消除和重建国际公法。相反,考虑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共同结构性经历,这种整体方法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否则,从女性主义或酷儿视角对国际公法的分析所描绘的图景将是不完整的。采用整体方法也符合交叉性原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对类别和区分特征(例如男性/女性或异性恋/同性恋)的过度简化,即使无法完全避免这些特征。[19] 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女性主义和酷儿理论结合起来也意味着不“停留在这些对立的封闭领域内”,[20] 从而延续固有的等级制度,而是超越二元结构。

B. 共同术语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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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别和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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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和酷儿理论中两个密切相关且必不可少的核心概念是“性别”和“性别”。一方面,“性别”一词通常用来描述男性和女性之间作为与身体相关的二元类别的生物学差异。[21]

高级:性别二元

“性别二元”可以描述为一种基础排序原则,用来将“人类分为两个社会和生物学上截然不同的类别:被分配为男性的个体,预计会认同为男孩和男人并表现出男性气质;被分配为女性的个体,预计会认同为女孩和女人并表现出女性气质”。[22]

另一方面,“性别”一词通常被用作一个相反的词,因为它描述了基于性别的区分的文化和社会印记。[23]

高级:人权委员会对性别和性别的定义

基于上述对性别和性别的区别,人权委员会将这两个词区分如下:“性别”一词指的是世界各地所有社会如何构建有关妇女和男性的角色、态度、价值观和关系的方式。因此,虽然人的性别由自然决定,但人的性别是社会构建的。[24]

考虑到这一点,“性别”的概念被描述为一个流动且不稳定的概念,[25] 并且通常被理解为对“性别”概念中所体现的生物决定论的拒绝。[26] 它也用于相对化和打破与(生物学)性别相关的二元性和二元对立,从而将其扩展到超越女人和男人的类别。[27] 因此,性别认同由于“身体和认同之间的动态关系而变得更加复杂,这种关系产生了多种可能的排列,这些排列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甚至可能在不同的时刻也会改变”。[28] 但是,同样的复杂性也适用于过于简化的“性别”类别,因为生物学本身揭示了多种性别的存在,远远超出了社会构建的二元对立。[29] 此外,认为“性别”是一种自然而不可改变的特征的想法也越来越受到质疑,[30] 因为它具有被构建的、偶然的和政治性的维度。[31] 结果,性别和性别本身的区分也受到质疑。[32]

国际人权法领域对性别认同的定义示例:根据美洲人权法院的定义,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感受到的性别内在和个体体验,这种体验可能与出生时被分配的性别相符,也可能不符”。[...] 因此,[...] 对性别认同的认可必然与以下观念相关联:性别和性别应被视为构成个人自由和自主决定的身份的一部分,而无需受其生殖器的影响。”[33]

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感受到的性别内在和个体体验,这种体验可能与出生时被分配的性别相符,也可能不符”,因此,“对性别认同的认可必然与以下观念相关联:性别和性别应被视为构成个人自由和自主决定的身份的一部分,而无需受其生殖器的影响。”

本着这种精神,酷儿和女性主义理论方法试图对性别和性别进行非自然化,假设性别和性别的类别并不先于规范性话语和规范,这就是为什么它们“都应被理解为表演性重复的性别规范的影响[...] 这些规范使性化的身体和身份具体化、自然化、规范化和约束”。[34] 因此,措辞本身创造了身份。用朱迪斯·巴特勒的话来说,“[t]here is no gender identity behind the expressions of gender; that identity is performatively constituted by the very “expressions” that are said to be its result.”[35]

国际法中超越二元对立的例子:国际法中超越二元对立的一个例子是 2009 年关于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在报告中,马丁·谢宁强调,“[g]ender is not synonymous with women but rather encompasses the social constructions that underlie how women’s and men’s roles, func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cluding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are defined and understood.”[36]


尽管有这样一种意图,即展现出超越传统对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理解的更加包容和多元的图景,[37] 但“性别”一词经常被用作“女性”的代名词,[38] 即使是在公共国际法的领域内也是如此。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在其第一条和第五条中尤其表明,首先,它并没有真正区分“性别”和“性”,而且还表明它致力于男性/女性的传统二元论。 [39] 因此,男性标准再次成为每个人的“正常”标准,坚持一个国际项目领域的性别二元论和等级制度,而该项目的目的是认可妇女的完整人性。 [40] 这些国际保护机制,在其中妇女的经历仅仅是根据男性标准衡量的,这对世界各地的妇女,尤其是全球南方的妇女,是非常不利的, [41] 通过将女性主体定义为“受害主体”,这些机制强化了性别和文化本质主义。 [42]

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下坚持性别和性别的二元论的例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所称‘对妇女的歧视’,指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结果或目的在于损害或取消妇女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享有或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43]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五条除其他外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a) 修改男女的行为社会和文化模式,以期消除基于认为任何一方性别优于或劣于另一方性别或基于对男女的定型角色的偏见和习俗以及其他一切做法。” [44]

因此,基于性别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集中在妇女身上,并将妇女视为一个看似稳定的(生物学)类别,从而忽视了其他许多具有各种性别认同形式的个人遭受的性别歧视。 [45]

高级:将妇女视为一个假定的连贯主体

女权主义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围绕妇女作为其连贯主体而展开,这假设了一个共同的、集体的和普遍的认同 [46],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妇女’这一类别,即女权主义的对象,是如何通过寻求解放的权力结构产生的,并受到这些权力结构的约束的”。 [47] 这种关于身份的一维图景表明了歧视和压迫的普遍经历,这进一步导致了对性别与其他社会和文化建构的身份形式(与“阶级”、“种族”、“性取向”或“种族”等概念相关)的交叉关系的忽视。 [48]

尽管国际法试图解构“妇女”这一类别,以“更好地反映种族、文化、宗教和其他形式的多样性,从内部挑战妇女这一类别,并同时挑战性别概念”, [49] 但根据布伦达·科斯曼的说法,“对性别和性的挑战以及类别的危机 [...] 还没有渗透到女权主义国际法学术界,更不用说国际法了。 [...] 事实上,随着性别在国际层面的确立,其意义变得更加僵化和固定。” [50] 因此,国际法对主要且持续认可并坚持占主导地位的二元和过于简化的类别的做法,忽略了数百年来跨越几个世纪、各个大陆和文化的性别和身体多样性的许多迹象。 [51]

高级:国家的性别和性(别)认同

从女权主义和酷儿视角解构国际法也需要仔细研究那些仍然被认为是国际法主要主体的行为者:国家。这些国家 - 尽管在规模、财富、地理位置和权力方面存在所有差异 - 一般被视为单一的、主权的、独立的和平等的实体,在国际法中没有性别认同。 [52] 相反,女权主义和酷儿学术界揭示了自主的、主权的、保护的、寻求权力和行使权力的国家形象,以及具有清晰地理界限的国家,是如何与异性恋男性和男性气质相关的,而需要保护的弱势、被入侵的、被殖民的或失败的国家是如何与女性和女性气质相关的,从而不仅创造了不断变化的国家的性认同,而且还创造了相应的权力失衡,以及对“正常”国家偏差的隐形化。 [53]


二. 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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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权主义和女权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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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女权主义话语充满了许多争议和分歧,[54] 但其共同目标是描述、分析、解释、挑战和改变所有生活领域中的性别权力关系,以实现所有性别的自由。 [55] 从这个意义上说,“女权主义是一种分析模式,一种接近生活和政治的方法,一种提出问题和寻找答案的方式,而不是关于妇女压迫的一系列政治结论。” [56] 通过对性别的研究,对现有的性别安排获得“批判性距离” [57] 成为可能,并为重新评估和改变创造空间。 [58] 虽然长期以来,可见的女权主义和女权主义理论都忽略了世界各地妇女遭受的歧视的多样性和交织性, [59] 但尤其是在黑人革命女权主义者,如贝儿·胡克斯, [60] 巴芭拉·史密斯, [61] 帕特丽夏·希尔·柯林斯 [62] 和金伯利·克伦肖, [63] 她们为女权主义和女权主义理论的整体和更加包容的(重新)定义做出了贡献。还应重视 土著女权主义[64] 它关注去殖民化、土著主权以及土著女性在传统土著生活和文化中的权利。 [65]

高级:女权主义的革命性定义

贝儿·胡克斯对女权主义的革命性(重新)定义做出了重要贡献。她将女权主义定义为“结束性别歧视、性别歧视剥削和压迫的运动”。 [66] 黑人女权主义者巴芭拉·史密斯更早之前就提到了一个更包容的女权主义概念,与有限和排他性的女权主义方法形成对比。根据她的说法,“女权主义是解放所有妇女的政治理论和实践:有色人种妇女、工人阶级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老年妇女。任何低于此的都不算女权主义,而仅仅是女性自我吹嘘。” [67] 从这些定义中可以得出一种整体的女权主义方法,即“不仅仅是关于妇女问题,而是一项广泛的政治运动,寻求所有受压迫者的自由。” [68]

高级:性别歧视的定义

在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防止和打击性别歧视的建议CM/Rec(2019)1的附件中,欧洲委员会作为第一个在术语上明确界定和打击性别歧视的国际法律文书,将性别歧视定义为“基于个人或群体因其性别而低劣的观念,在公共或私人领域(无论是在线或离线),以任何行为、手势、视觉表现、口头或书面语言、实践或行为,目的或效果是

i. 侵犯个人或群体的固有尊严或权利;或

ii. 对个人或群体造成身体、性、心理或社会经济上的伤害或痛苦;或

iii. 营造恐吓、敌对、贬低、羞辱或冒犯的环境;或

iv. 对个人或群体的自主权和充分实现人权构成障碍;或

v. 维持和强化性别刻板印象”。[69]

基于这些重新定义,如今许多甚至大多数女权主义者试图拥抱女权主义话语中多元的声音。因此,桑德拉·哈丁要求女权主义者放弃“讲述‘一个真实故事’的目标”,而是拥抱“女权主义探究的永久偏见”,从而寻求“在反对将自然化、本质化、独特‘人类’虚构以及为此虚构而实施的扭曲、变态、剥削和压迫方面的政治和认识论上的团结”。[70]

2. 女权主义对国际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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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女权主义解读将女权主义理论作为一种批判分析工具,以“揭示国际法的结构、程序和方法论是如何通过不考虑女性的生活或经历而边缘化女性的”。[71] 从这个意义上说,女权主义对国际法的解读试图揭开被视为中立和客观的国际法律秩序的面纱,揭示其潜在的、无处不在的男性标准,该标准被构建为“规范”和“正常”,导致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力量失衡和等级制度,并在国际法对女性经历和利益的沉默中体现出来。 [72] 因此,他们继续证明国际法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性别化体系”。[73] 据查尔斯沃斯和钦金说,女权主义对国际法的分析完成了两个主要任务:一方面,女权主义解读旨在解构国际法体系构建的价值观,从而挑战其对理性性和客观性的主张。 [74] 另一方面,女权主义解读试图重建国际法,以使其能够以一种不支撑或强化男性对女性的统治的方式“重建国际法基本概念”。[75] 重要的是,女权主义对国际法的解读中的声音已经多元化,许多领先的偶像来自全球南方。 [76]

3. 酷儿和酷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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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术语,酷儿具有复杂的历史,其核心是将那些不符合社会规范和期望的人定位为局外人。这导致它成为一个贬义词,用来描述那些没有适当表现出异性恋的人。 [77] 因此,酷儿一词已被QUILTBAG+群体(酷儿、不确定、双性人、女同性恋、跨性别*、双性恋、无性恋/无浪漫恋/无性别者、男同性恋,以及这些类别之外和异性恋规范分类之外的其他人)重新定义,既是该群体整体的通用简写,也是该群体中那些不认同更具体身份描述的约束力的个体身份。 [78] 通过这种方式,酷儿充当一个通用或集体(描述性的)名词,但也充当一个个性化(身份)名词。考虑到酷儿也充当动词,这一点在语言上变得更加复杂,因为“酷儿化”是一个可以采取的行动,它以对所调查主题的潜在(异性恋规范)假设和对被酷儿化的事物的规范性方法的质疑和审问为基础。 [79] 从技术上讲,酷儿也可以用作形容词;然而,由于酷儿作为形容词的使用不可逆转地与酷儿作为贬义词的使用相关联,因此这种用法已正确地不再常用。虽然酷儿理论通常关注酷儿主题(那么酷儿的动词形式),但酷儿理论本身主要关注形式或方法层面,采用酷儿的动词形式。

4. 酷儿对国际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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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酷儿对国际法的解读试图将不同于“顺性别/异性恋”标准的经历和身份纳入国际法话语和规范框架,特别是在赋予平等权利和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身份的歧视方面。 [80] 此外,黛安·奥托对“酷儿化国际法”的理解比传统的规范纳入方法更广泛。 [81] 从这个意义上说,酷儿理论从根本上挑战和批判了关于人性的“正常”的统治制度,从而超越了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占主导地位的二元对立。 [82] 用奥托的话来说,酷儿理论对国际法是“从异性恋规范伤害的政治中‘休息一下’,并将人性想象得更加多样和变化”。[83] 与女权主义的解构主义方法非常相似,酷儿理论“揭示了被视为国际法‘正常’体系的基石的[异性恋]性秩序”,并将异性恋性揭示为“所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体系的基本模型”。 [84] 因此,酷儿化国际法也意味着揭开国际法及其之外的各种假定的“正常性”:当异性恋被视为首选的、自然的、正常的性取向时,它不仅会影响社会如何看待“正常”的人际和家庭关系,而且还会构成我们对整体社区的感知的(假定)基础,从而决定我们对“所有形式的‘正常’社区,包括国际法的首要主体‘正常’国家”的理解。 [85] 本质上,酷儿对国际法的解读揭示了国际法是如何“为日常生活,包括性快感的微观管理和‘纪律’提供渠道,尽管它有许多规则声称将这些问题留在了国内管辖范围”。 [86]

将国际法“酷儿化”的示例: 《国际性别权利法案》 作为从性别视角表达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一种方式,是“酷儿化”国际法的重要早期动力。该法案最初于 1993 年由 国际跨性别法律与就业政策会议 通过,之后经过修订和修改。它包含十项权利,这些权利被界定为“每个人的权利,无论其性别或性别认同”,[87] 但是,它仍然反映了那些将自己定义为跨性别者或被视为跨性别者的个人的人权被剥夺和持续侵犯的现实。[88]

《国际性别权利法案》中包含的权利包括:

  • 界定性别认同的权利
  • 自由表达性别认同的权利
  • 获得性别空间并参与性别活动的权利
  • 控制和改变自身身体的权利
  • 获得合格的医疗和专业护理的权利
  • 免受非自愿精神诊断和治疗的权利
  • 性表达的权利
  • 建立承诺的、充满爱的关系并签订婚姻合同的权利
  • 生育、抚养或收养孩子的权利
  • 抚养和监护孩子并行使父母权利的权利

将国际法“酷儿化”的示例: “酷儿化”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成果是 《关于在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上适用国际人权法的日惹原则》 ,该原则是在 2006 年由领先的人权专家 制定和通过 的,并在 2017 年由 补充 (日惹原则 plus 10)。这些专家对全球范围内持续针对个人基于其实际或感知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做出反应并予以关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原则也因忽视社会背景,依赖生物学和对家庭的异性恋规范理解而受到批评。[89]

5. 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与国际法的摩擦与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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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对于从女权主义和酷儿角度联合解读国际法,有很多话要说。特别是在性别概念开放、流动,以及需要打破和克服性别和性别的异性恋二元论的背景下,仅仅从女权主义或酷儿角度单方面批判性地分析国际法将是支离破碎且不完整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将不同的观点简单相加,而是选择一种整合性的方法,试图映射歧视情况和经历的复杂性,并制定出超越描述特定问题的有效方法,而是通过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来应对它。[90] 尽管如此,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之间的建设性对话一直是例外,而不是常态。正如吉娜·希思科特所说,这部分是由于“主流的女权主义对国际法的理解尚未将酷儿和跨性别学者纳入女权主义的论述中”,[91] 并且很大程度上忽视了酷儿对国际法的解读所开启的对话。[92] 相反,女权主义的方法——无论是出于有意还是无意,出于务实原因还是其他原因——[93] 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它们试图批判的结构中固有的异性恋规范和顺性别主义的基础上,导致“那些不符合规范性别二元论的个人的无形化”,并重现了“对破坏异性恋规范社会结构的恐惧”。[94] 相比之下,超越二元论和不对称性将允许“讲述一个尚未被讲述的边缘化的故事”,[95] 绘制一幅包容性的歧视经历画面,而不会“失去为解决妇女遭受的人权侵犯而开辟的岌岌可危的空间”。[96]

三. 结构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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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二十年里,国际人权机构越来越通过结构性歧视的概念,来关注结构性不公正现象。[97] 结构性歧视不同于个人歧视,个人歧视是指属于特定群体的人的行为,意图对另一个群体成员产生差异化和/或有害影响。[98] 通常,这种差异化和/或有害的行为源于属于占主导地位群体的人,该群体代表(或认为自己代表)多数,并针对由于特定特征而被视为少数或不同的人,这在上面也被描述为“他者”。

与个人歧视不同,结构性歧视指的是根植于社会既有结构和不平等中的歧视。[99] 当一个社会的主要机构的规则、规范和政策造成对某些显著的社会群体成员的不成比例的劣势和不公正结果时,就会发生结构性歧视。[100] 歧视由此融入到通常无意识的社会惯例和态度和行为模式中,这些惯例和模式创造和维持歧视性做法。[101] 这些应用的规则、规范和政策,以及社会惯例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中立的,因为它们的负面结果——对某些群体产生差异化和/或有害影响——通常不是故意的。[102] 正如平卡斯所强调的,“结构性歧视的关键要素不是意图,而是将少数群体置于从属地位的效果”。[103] 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这些规则和政策的实施,被剥夺平等机会并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某个群体成员,会被置于脆弱的境地,使其面临被剥削和支配的风险。[104] 在性别不平等的背景下,麦克金农将结构性歧视描述为“将整个群体系统地降级为劣等地位”。[span>105]

在国际法领域,存在多种形式的结构性歧视,这些歧视往往——但并不总是——反映了国内层面的相应模式。在国际仲裁、监督和法律制定机构中,属于或认同非顺性别男性的人员的无形化和代表性不足,[106] 基于性别的结构性暴力,[107] 或国际法中持续存在的种族主义(教育),[span>108] 是国际法律领域中结构性歧视的多重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密切相关,但并非总是对其与交叉性以及歧视的复杂形式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109] 因此,需要对国际法中的结构性歧视进行更多调查,并收集定量和定性数据,这些数据也要超越其主题的单一类别,但也要注意交叉性研究面临的重大障碍。[110]

高级:结构性歧视与制度性歧视之间的区别

尽管结构性歧视和制度性歧视有时可以作为同义词使用,但 Pincus 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了如下描述:两种形式的歧视都有着将某些群体压制的效果,‘但只有制度性歧视旨在将少数群体压制。’[111] 因此,结构性歧视作为一种现象通常可以被描述为间接的和非故意的,但它仍然可能建立在直接和有意的歧视形式之上,或伴随着这些形式。[112] 还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女性不属于少数群体,她们也深受结构性和制度性歧视的影响。


IV. 交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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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 bell hooks 早已描述过交织的压迫网络,[113] 但 Kimberlé Crenshaw 首次提出了交叉性概念,并最终将其引入女权主义理论。她的著作“消除种族和性别的交叉边缘化:黑人女权主义对反歧视理论、女权主义理论和反种族主义政治的批判”可以被解读为对女权主义和反种族主义运动的双重批判,因为它们片面地关注各自群体中最具特权的成员。 [114] 据 Crenshaw 称,“单轴分析”导致反种族主义策略倾向于关注性别特权者——男性——而妇女运动则将焦点放在与特定种族相关的阶级特权女性身上,[115] 也就是白人、西方、异性恋、中产阶级和上层阶级女性。 [116] 对其他遭受结构性歧视的群体视而不见,特别是那些在不同类别交汇处遭受压制和歧视的群体,会导致“那些承受着多种负担的人被边缘化,也模糊了那些不能被理解为来自独立歧视来源的诉求。”[117] 基于此,交叉性通常被定义为“多种形式的歧视的影响以一种复杂、累积的方式[...] 相结合、重叠或交叉,尤其体现在边缘化个人或群体的经历中。” [118] 因此,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的交叉性方法试图将不同类别基础上的多种形式的歧视(例如性别、种族、性取向、阶级、年龄、残疾或属于土著社区,仅举几例)重叠的个人和群体的观点和经历纳入其中。

高级:性取向和异性规范

‘性取向’不同于‘性别’和‘性别’这两个词,因为它指的是一个人被吸引的类型。 日惹原则 将性取向定义为“指每个人对不同性别或同性别或多个性别的个人产生深厚的情感、感情和性吸引力,以及与之发生亲密和性关系的能力。”

虽然性取向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开放的术语,涵盖多种性吸引力和体验,但作为社会霸权规范的异性规范认为异性恋是正常的、自然的、首选的性取向模式,排除了其他多种形式。基于这一假设,异性规范进一步假设一个人的生物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角色是一致的。 [119]


作为 1995 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结果,北京宣言 可以被视为交叉性融入国际法的早期开端。 [120] 交叉性概念和术语在国际文件中找到了它们的应用,特别是在性别和种族的交叉点,[span>121] 例如,2001 年通过了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即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世界会议,[122] 以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123]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 (CEDAW) 也在其若干一般性建议中认可了交叉性。 [124] 因此,在以下内容中,交叉性作为一种女权主义方法,在国际人权法判决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反歧视规范违反方面,并因此进入了区域人权监测机构的判例法。 [125]

区域人权体系中交叉性的示例:交叉性一直被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用来评估和揭示复杂的脆弱性和歧视状况。在冈萨雷斯·卢伊诉厄瓜多尔案 中,法院裁定,‘[Thalías] 脆弱性和歧视风险的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与她作为未成年人、女性、生活在贫困中的人和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的状况有关。歧视[...] 也源于一种特定的歧视形式,这种歧视形式源于这些因素的交叉;换句话说,如果其中一个因素不存在,歧视的形式就会有所不同。’ [126] 在这种意义上,法院还强调,交叉性要区别于累加、累积或多重歧视。 [127]


在非洲人权体系中,当涉及到交叉性概念时,《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原则和指南》 值得特别提及。其中,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 (ACHPR) 强调,“各国应承认并采取措施打击基于以下多种原因(但不限于)的交叉歧视:性别/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观点、性取向、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年龄、残疾、婚姻、难民、移民和/或其他身份。” [128]


C. 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试图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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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试图解决同一个问题:社会内部的平等。这一目标是大多数以边缘化群体为中心的法律、社会科学和人文领域理论所共有的。这里(以及其他地方)的关键区别在于,哪个边缘化群体是寻求平等的重点,以及这种平等追求在战略和战术上的定位方式。

国际法中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关键人物的例子: 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克里斯汀·钦金雪莉·赖特拉特纳·卡普尔拉胡尔·饶阿耶尔·格罗斯黛安·奥托吉娜·希思科特南·塞弗特多丽丝·巴斯拉尔夫·怀尔德范雅·哈姆奇奇安妮·奥福德尼恩克·格罗斯曼约瑟芬·贾帕·道乌尼森索伦·拉吉西尔维娅·塔玛勒瓦苏基·内西亚、乌莎·纳塔拉扬、维迪娅·库马尔、艾琳·莫顿-罗宾逊罗萨尔瓦·艾达·埃尔南德斯·卡斯蒂略约翰娜·邦德

I. 女权主义对国际法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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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分别于 1979 年和 1981 年起草和生效是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的起点,这是一个有效的论据;[129] 然而,来自女权主义传统的学术研究直到十年后才开始流行。将国际法视为女权主义关注领域的考虑,真正开始于 1991 年,当时查尔斯沃斯、钦金和赖特发表了奠基性文章“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130] 虽然这与被视为第三波女权主义的时期(最显著的特点是巴特勒的作品,并在金伯利·克伦肖的作品之后融入交叉性)同时开始,[131] 但这种方法的形成,受到为这一国际法重要时刻而奋斗的学者接受的第二波女权主义教育的影响。这种寻求平等的方法基于第二波女权主义的框架,可以在 CEDAW 的构建方式以及查尔斯沃斯等人将女权主义的目标定义为“捕捉女性经历或性别不平等的现实”中看到。 [132]

国际法中女权主义传统遵循第二波女权主义的趋势最为明显,第二波女权主义比第三波女权主义更多地基于生物决定论,这体现在我们对联合国性别主流化计划(旨在将对女性视角和影响的考虑纳入联合国活动)的理解中。 [133] 它也体现在性别立法指数等奇妙的项目中,[134] 该项目旨在评估各国的国内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 CEDAW 的义务。在这种构建中,女权主义干预和国际法的对象是基于顺性别女性是平等论证的主体,而不是基于导致不平等的文化社会结构,例如父权制。

在国际法中进行女权主义干预时,这种将女性作为主体而不是社会结构的关注,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第一种,也是可以说更常见的方法(并且在理论上更加合理),是拥抱克伦肖对交叉性的呼吁的分析方法。[135] 这种女权主义承认并拥抱一个事实,即女性对法律影响的生活经历并非普遍性的,也受到其他边缘化特征的影响(例如种族、阶级、性取向和残疾)。[136] 虽然这种女权主义仍然主要关注女性的平等,但它承认女性的平等取决于所有边缘群体平等,以及女权主义需要与这些群体进行对话的必要性。另一种方法,通常被批评为“白人女性主义”,拥抱凯瑟琳·麦金农带头的呼吁,即在主张平等时,女性需要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普遍的政治类别,而不考虑种族、阶级等问题。[137] 这种方法的支持者认为,它为女性的平等提供了更强有力的论据,但忽略了这种方法的关注点往往是白人、直男、西方女性的利益。第二种方法也受到关于平等的零和博弈观念的困扰,并且抵制了广泛和包容的女权主义,这种女权主义试图主张所有人平等,因为担心这会以牺牲女性所取得的平等成果为代价。 [138]


女权主义干预国际法的一些显著成果,是倡导者如何成功地使国际刑事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将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视为对受害者人身的一种罪行,而不是对军纪的一种罪行(正如它在历史上被对待的那样)。[139] 在 90 年代取得这一成功之后,我们看到了联合国安理会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制定,以及联合国妇女署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次级机构专门考虑国际法对女性生活的影响。[140] 关于如何通过直接考虑国际法对女性的影响来描述女性,以及如何将女性本质化的工作,受到了一些批评;[141] 然而,即使是那些批评这项工作的人也承认,与完全忽略女性相比,这对于女性来说是一个进步。

二、酷儿理论在国际法中的区别于女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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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儿理论源于第三波女权主义,特别是巴特勒和塞奇威克的作品,[142] 其平等议程比女权主义要少得多。当看待平等问题时,酷儿理论天生是广泛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包容的,但并非没有问题),但往往关注 QUILTBAG+ 群体。[143] 还有一种很强的趋势,通过从交叉性的视角来考察被带入法律和产生不平等的状况的规范性假设,来探索通过倡导平等。酷儿理论的核心是拥抱好奇和质疑——通常从理解的框架出发,即法律和被带入法律和社会实践的规范性假设是文化依赖的社会建构,而不是自然和不可避免的。[144] 最容易看到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和酷儿理论国际法方法之间这种区别的地方,是在考察联合国项目中的性别主流化项目。[145] 虽然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往往批评性别主流化过程中采取的细节,但它将这一理念和程序引入联合国每一个机构(以及众多国家的对外事务和国防部门)视为净利。酷儿理论国际法方法,虽然承认加入性别主流化带来的进步,但它严厉地批评了性别主流化进程如何导致将性别用作女性的委婉说法,它如何规范化和强化了(白人)顺性别/异性恋男性主体作为无性别的常态,所有其他人类表达形式都必须与之相比,以及这种进程如何以倒退的异性恋规范为基础,在国际法话语中再现了性与性别的生物本质主义观点。

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对国际法方法的运用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完美可能是好的敌人。这种紧张关系通常被称为“双重束缚”。[146] 这种“双重束缚”的想法大体上认为,变革和平等的倡导者受到来自政府机构外部的人们的压力,要求他们在平等问题上不妥协,同时他们也受到来自机构内部的压力,要求他们接受不如理想的改进,而不是没有改进。正是由于这些相互竞争的压力,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要求政府机构内部的倡导者推动变革并接受妥协,以及政府机构外部的倡导者追究机构内部人员的责任,并推动他们继续倡导更完善的平等。

总的来说,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追求同一目标:平等。边缘群体共同努力,为所有人谋福利,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这是大多数国际法中的女权主义和酷儿理论倡导者所知晓和承认的。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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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lary Charlesworth 和 Christine Chinkin,《国际法界限——女权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 Kimberlé Crenshaw,“边缘化种族和性别的交叉:黑人女权主义对反歧视学说、女权主义理论和反种族主义政治的批判”(1989 年)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 139-167。
  • Margaret Davies,“内外兼修:法律主体中的性与性别”,收录于 Ngaire Naffine 和 Rosemary J. Owens 编,《性化法律主体》(LBC 信息服务 1997 年)。
  • Rosalva Aída Hernández Castillo,“拉丁美洲土著女权主义的兴起”(2010 年)35(3)《Signs》539-545。
  • Loveday Hodson 和 Troy Lavers,《国际法中的女权主义判决》(布鲁姆斯伯里学术出版社 2019 年)。
  • bell hooks,《女权主义理论:从边缘走向中心》(南端出版社 1984 年)。
  • Emily Jones,《女权主义理论与国际法:后人类视角》(劳特利奇出版社 2023 年)。
  • Ratna Kapur,《性别、他者与人权:鱼缸中的自由》(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2018 年)。
  • Dianne Otto,《酷儿化国际法:可能性、联盟、共谋、风险》(劳特利奇出版社 2018 年)。
  • Susan Harris Rimmer 和 Kate Ogg,《女权主义参与国际法的研究手册》(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2019 年)。

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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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法明显存在性别偏见,它建立在男性和异性恋标准之上,并因此受到其影响,这种标准成为对所有偏离该标准的行为进行结构性歧视的基础。
  • 因此,公法的去构建和重建需要一种整体方法,将女性主义和酷儿理论方法结合在一起,尽管存在持续的差异和摩擦。
  • 性别和性是女性主义和酷儿理论的核心概念,由于文化包袱、过度简化和应用方式,它们也导致了排他性方法,特别是在女性主义话语中,这会加剧女性主义和酷儿理论试图揭示和废除的歧视性结构。因此,这两个术语的使用需要谨慎考虑,既要考虑其社会和规范印记,又要考虑(性别)身份的流动性、复杂性和多样性。
  • 对酷儿和女性主义理论试图解决的结构性歧视的分析需要一个交叉视角,以揭示歧视的复杂体验,并重点关注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视角,这些群体经历多种形式的歧视重叠。
  • 国际法本身就受到结构性歧视的影响,这需要更多(女性主义和酷儿)的定量和定性(交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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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历史、理论和方法

第二部分 - 一般国际法

第三部分 - 专业领域

  1. 第一个脚注。请遵循 OSCOLA 格式化引用。尽可能提供带有引用的链接,理想情况下是链接到开放访问资源。
  2. 关于德里达的解构思想,参见,除其他外,雅克·德里达,《文字学》(盖特丽·查克拉沃蒂·斯皮瓦克译,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2016);雅克·德里达,《解构概要:与雅克·德里达的对话》(约翰·D·卡普托编辑,福特汉姆大学出版社2020)。关于解构在法律和正义方面的分析,参见雅克·德里达,“法律的力量:‘权威的神秘基础’”在德鲁西拉·科内尔、米歇尔·罗森菲尔德和戴维·卡尔森(编辑),“解构与正义的可能性”(劳特利奇1992)3-677。
  3. 参见凯瑟琳·特纳,“雅克·德里达:解构”(2016)CLT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05/27/jacques-derrida-deconstruction/> 访问日期:2022年8月6日。
  4. 参见德里达的“差异”概念,雅克·德里达,《雅克·德里达》(杰弗里·本宁顿译,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3)70页等。
  5. 参见凯瑟琳·特纳,“雅克·德里达:解构”(2016)CLT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05/27/jacques-derrida-deconstruction/> 访问日期:2022年8月6日。德里达的“差异”概念在雅克·德里达,《雅克·德里达》(杰弗里·本宁顿译,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3)70页等。
  6. 参见凯瑟琳·特纳,“雅克·德里达:解构”(2016)CLT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05/27/jacques-derrida-deconstruction/> 访问日期:2022年8月6日。
  7. 从哲学角度来看,德里达指的是“先验意义”的缺失,因为“每个能指都指向其他能指,我们永远无法达到一个仅指向自身的意义”。雅克·德里达,《雅克·德里达》(杰弗里·本宁顿译,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3)78页等。参见凯瑟琳·特纳,“雅克·德里达:解构”(2016)CLT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05/27/jacques-derrida-deconstruction/> 访问日期:2022年8月6日。
  8. 雅克·德里达,《解构概要:与雅克·德里达的对话》(约翰·D·卡普托编辑,福特汉姆大学出版社2020)9页。
  9. 关于“批判性法律研究”和其他致力于解构的法律作品,德里达指出,“他们回应[...] 了最激进的解构计划,这些计划希望为了自身的一致性,不局限于纯粹的思辨、理论、学术话语,而是[...] 渴望一些更重要的东西,去改变事物并以一种有效和负责任的方式进行干预[...],[...] 以最大程度地加强正在进行的转变,既不以一种更简单的症状也不以一种简单的原因为名。”雅克·德里达,“法律的力量:‘权威的神秘基础’”在德鲁西拉·科内尔、米歇尔·罗森菲尔德和戴维·卡尔森(编辑),“解构与正义的可能性”(劳特利奇1992)8页等。
  10. 凯瑟琳·特纳,“雅克·德里达:解构”(2016)CLT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05/27/jacques-derrida-deconstruction/> 访问日期:2022年8月6日。在这方面,德里达指出,他试图“解构的不是机构,而是机构中一些已经变得过于僵化,或者教条主义,或者阻碍未来研究的结构”。雅克·德里达,《解构概要:与雅克·德里达的对话》(约翰·D·卡普托编辑,福特汉姆大学出版社2020)8页。
  11. 查尔斯沃斯钦金将这项任务描述为“解构国际法体系的显性和隐性价值观,挑战其对客观性和理性的主张,因为它们建立的基础有限”。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60页。
  12. 参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ix,2页。
  13. 参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x页。
  14. 参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2,60页。
  15. 参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2-4,60页。
  16. 参见保拉·布兰克,“‘顺性别’会存活吗?”(大西洋月刊,2014年9月24日) <https://www.theatlantic.com/entertainment/archive/2014/09/cisgenders-linguistic-uphill-battle/380342/>; 戴安·奥托,“在国际法中对性别[身份]进行酷儿化”(2015)33北欧人权杂志299,300注3;奥伊芙·M·奥康纳、马克西米利安·塞尼克、布拉斯·拉迪、利伯蒂·马蒂斯、兰斯·盖布尔、汉娜·E·哈夫斯特勒、本杰明·梅森·迈耶,“超越国际法下的性别二元性:促进跨性别群体健康相关的权利”(2022)50(3)法律、医学和伦理学杂志409,409-410。
  17. 参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ix页。
  18. 伊丽莎白·格罗斯,《易变的身体:走向一种身体的女性主义》(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94)188页。
  19. 在这种情况下,奥托指出了使用分类的必要性和危险性:“首先,我们需要承认,分类思维使我们能够进行交流和行动。没有分类和比较,我们就会陷入一个无限的sui generis项目的世界,而没有做出正义、伦理或权利判断的基础。然而,分类也总是通过掩盖构成整体的多个线索以及这些线索相互关联的方式来排除其他可能性。”戴安·奥托,“重新思考人权法的普遍性”(1997)29哥伦比亚人权法评论1,27页等,并进一步引用。
  20. 雅克·德里达,《位置》(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1)41页。
  21. 参见,例如,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3-4页;戴安·奥托,“在国际法中对性别[身份]进行酷儿化”(2015)33北欧人权杂志299,300-302页。关于性别的主要生物学理解,参见科贝特诉科贝特[1971] 2全英法报 33页,奥蒙德法官将“性”的概念特别与染色体、性腺和生殖器联系在一起;玛格丽特·戴维斯,“将内在化:法律主体中的性别与性别”在奈杰尔·纳菲恩和罗丝玛丽·J·欧文斯(编辑),“将法律主体性别化”(LBC信息服务1997)25页,31页;艾莉森·布兰特和简·威利斯,《异见地理:激进思想与实践导论》(人教育有限责任公司2000)92页
  22. 奥伊芙·M·奥康纳、马克西米利安·塞尼克、布拉斯·拉迪、利伯蒂·马蒂斯、兰斯·盖布尔、汉娜·E·哈夫斯特勒、本杰明·梅森·迈耶,“超越国际法下的性别二元性:促进跨性别群体健康相关的权利”(2022)50(3)法律、医学和伦理学杂志409,409-410页。
  23. 参见琼·W·斯科特,“性别:一个对历史分析有用的范畴”(1986)91美国历史评论1053,1053页等;玛格丽特·戴维斯,“将内在化:法律主体中的性别与性别”在奈杰尔·纳菲恩和罗丝玛丽·J·欧文斯(编辑),“将法律主体性别化”(LBC信息服务1997)25页,31页;艾莉森·布兰特和简·威利斯,《异见地理:激进思想与实践导论》(人教育有限责任公司2000)92页
  24. 人权委员会,关于制定将性别视角纳入联合国人权活动和方案的指南的专家组会议报告,1995年11月20日,联合国文件E/CN.4/1996/105,第13段。
  25. 参见吉娜·希思科特,《国际法中的女性主义对话:成功、紧张、未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9 年)3。另见艾莉森·布朗特和简·威利斯,《异见地理:激进思想和实践导论》(培生教育有限公司,2000 年)93。
  26. 参见黛安·奥托,“国际法中的酷儿性别[认同]”(2015 年)33 号《北欧人权杂志》299,300;琼·W·斯科特,“性别:一个对历史分析有用的类别”(1986 年)91 号《美国历史评论》1053,1054。
  27. 参见黛安·奥托,“国际法中的酷儿性别[认同]”(2015 年)33 号《北欧人权杂志》299,300 等。
  28. 黛安·奥托,“国际法中的酷儿性别[认同]”(2015 年)33 号《北欧人权杂志》299,300。
  29. 克莱尔·埃恩斯沃斯,《重定义性别:两性观念过于简单》(《科学美国人》,2018 年 10 月 22 日),<https://www.scientificamerican.com/article/sex-redefined-the-idea-of-2-sexes-is-overly-simplistic1/>。
  30. 尤其参见玛格丽特·戴维斯,“从内到外:法律主体中的性别和性别”,载于奈尔·纳芬和罗丝玛丽·J·欧文斯(编)《将法律主体性别化》(LBC 信息服务,1997 年)25,30ff。
  31. 参见玛格丽特·戴维斯,“从内到外:法律主体中的性别和性别”,载于奈尔·纳芬和罗丝玛丽·J·欧文斯(编)《将法律主体性别化》(LBC 信息服务,1997 年)25,30ff,尤其是 32。另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 - 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 年)4。因此,简·弗莱克斯警告说,“性别”和“性别”之间的区别和分离“建立在有问题的和特定文化的对立之上,例如,“自然”和“文化”或“身体”和“思想”之间的对立”,掩盖了“我们对生物学/自然的概念植根于社会关系”的可能性。简·弗莱克斯,“后现代主义和女性主义理论中的性别关系”(1987 年)12 号《征兆》621,635 等。
  32. 参见艾莉森·布朗特和简·威利斯,《异见地理:激进思想和实践导论》(培生教育有限公司,2000 年)93ff
  33. 美洲人权法院,性别认同,以及同性伴侣的平等和不歧视 - 国家在更改姓名、性别认同以及同性伴侣关系衍生的权利方面的义务(对美洲人权公约第 1(1)、3、7、11(2)、13、17、18 和 24 条的解释和范围,涉及第 1 条,美洲人权公约),咨询意见 OC-24/17,2017 年 11 月 24 日,A 系列第 24 号,第 94 段;美洲人权法院,维姬·埃尔南德斯等诉洪都拉斯案(实质、赔偿和费用),判决,2021 年 3 月 26 日,C 系列第 422 号,特别是第 129 段
  34. 黛安·奥托,“国际法中的酷儿性别[认同]”(2015 年)33 号《北欧人权杂志》299,300 等。
  35. 朱迪思·巴特勒,《性别困扰:女性主义和身份的颠覆》(劳特利奇,1990 年)25。另见玛格丽特·戴维斯,“从内到外:法律主体中的性别和性别”,载于奈尔·纳芬和罗丝玛丽·J·欧文斯(编)《将法律主体性别化》(LBC 信息服务,1997 年)25,32。
  36. 反恐期间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马丁·谢宁的报告,联合国文件 A/64/211,第三部分(2009 年 8 月 3 日),第 20 段。
  37. 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 - 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 年)3。
  38. 参见琼·W·斯科特,“性别:一个对历史分析有用的类别”(1986 年)91 号《美国历史评论》1053,1056。
  39. 参见,除其他外,达伦·罗森布鲁姆,“取消 CEDAW 的性别,或者女性权利有什么问题”(2011 年)20(2) 号《哥伦比亚性别与法律杂志》98;黛安·奥托,“国际法中的酷儿性别[认同]”(2015 年)33 号《北欧人权杂志》299,302。相比之下,参见朱莉安娜·桑托斯·德·卡瓦略描述的“性别”等术语的未定义形式的沉默可能带来的优势,“沉默的力量:理解国际刑事法中性别未定义”(2022 年)35(4) 号《莱顿国际法杂志》,963-985。
  40. 参见黛安·奥托,“国际法中的酷儿性别[认同]”(2015 年)33 号《北欧人权杂志》299,302。
  41. 参见黛安·奥托,“国际法中的酷儿性别[认同]”(2015 年)33 号《北欧人权杂志》299,302。
  42. 参见,总体上,拉特纳·卡普尔,“受害者修辞的悲剧:在国际/后殖民女性主义法律政治中复活‘本土’主体”(2002 年)15 号《哈佛人权杂志》1。
  43.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 1979 年 12 月 18 日通过,于 1981 年 9 月 3 日生效,联合国条约集,第 1249 卷,第 13 页,第 1 条。
  4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 1979 年 12 月 18 日通过,于 1981 年 9 月 3 日生效,联合国条约集,第 1249 卷,第 13 页,第 1 条。
  45. 参见黛安·奥托,“国际法中的酷儿性别[认同]”(2015 年)33 号《北欧人权杂志》299,300。
  46. 朱迪思·巴特勒,《性别困扰:女性主义和身份的颠覆》(劳特利奇,1990 年)1-6;钱德拉·塔尔帕德·莫汉蒂,“在西方人眼中:女性主义学术和殖民话语”,载于钱德拉·塔尔帕德·莫汉蒂等(编)《第三世界妇女和女性主义政治》(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91 年)51,70。
  47. 朱迪思·巴特勒,《性别困扰:女性主义和身份的颠覆》(劳特利奇,1990 年)2。
  48. 参见朱迪思·巴特勒,《性别困扰:女性主义和身份的颠覆》(劳特利奇,1990 年)3。
  49. 布伦达·科斯曼,“性别表演、性主体和国际法”(2002 年)15 号《加拿大法律与法理学杂志》281,287。
  50. 同上。284。
  51. 参见奥伊夫·M·奥康纳、马克西米利安·塞尤尼克、布拉斯·拉迪、利伯蒂·马蒂斯、兰斯·盖博、汉娜·E·哈夫斯特勒、本杰明·梅森·迈耶,“在国际法下超越性别二元论:促进变性人群体健康相关人权”(2022 年)50(3) 号《法律、医学与伦理学杂志》409,409。
  52. 参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 - 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 年)124ff。另见詹姆斯·克劳福德,他在其关于国家hood 的著作中明确没有给国家分配性别。詹姆斯·克劳福德,《国际法中的国家形成》(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 年)iv。
  53. 参见,除其他外,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 - 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 年)137-139;M·雅基·亚历山大,“不仅仅是(任何)身体都可以成为公民:法律、性取向和后殖民主义政治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巴哈马的应用”(1994 年)48 号《女性主义评论》5,6;埃德·摩根,“国际法的雌雄同体范式:对阿尔瓦雷斯-马查因的评论”(1992 年)78;V·斯派克·彼得森和劳拉·帕里西,“妇女是人吗?这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载于托尼·埃文斯(编)《人权 50 年:重新评估》(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98 年),132,尤其是 139-142;安德鲁·德拉托拉,“同性殖民主义:性治理、性别、种族和民族国家”,电子国际关系,2021 年 5 月 11 日 <https://www.e-ir.info/2021/05/11/homocolonialism-sexual-governance-gender-race-and-the-nation-state/>。另见 V·斯派克·彼得森,《性别化国家:国际关系理论的女性主义(重新)视角》(林恩·雷纳出版社,1992 年);格伦达·斯鲁加,“身份、性别和欧洲国家和民族主义的历史”(1998 年)4 号《国家和民族主义》87。
  54. 在女性主义理论中没有统一或同质的论述,女性主义运动由各种观点和声音组成。参见,除其他外,南希·哈特索克,“女性主义理论和革命战略的发展”,载于齐拉·R·艾森斯坦(编)《资本主义父权制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理由》(月度评论出版社,1979 年)56,58;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克里斯汀·钦金和雪莱·赖特,“女性主义对国际法的研究”(1991 年)85 号《美国国际法杂志》613;简·弗莱克斯,“后现代主义和女性主义理论中的性别关系”(1987 年)12 号《征兆》621,622。
  55. 参见艾莉森·布朗特和简·威利斯,《异见地理:激进思想和实践导论》(培生教育有限公司,2000 年)90;简·弗莱克斯,“后现代主义和女性主义理论中的性别关系”(1987 年)12 号《征兆》621,622。另见查尔斯沃斯和钦金,他们确认“这种重建将不限于女性”。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 - 女性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0 年)61,以及米里亚姆·施奈尔,她将女性主义描述为“人类自由的基本运动之一”。米里亚姆·施奈尔,《历史女性主义文摘》(文摘,1996 年)xi。
  56. 南希·哈特索克,“女权主义理论与革命战略的发展”,载齐拉·R·艾森斯坦(编),资本主义父权制与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理由(Monthly Review Press 1979)56,58 等。
  57. 简·弗莱克斯,“后现代主义与女权主义理论中的性别关系”(1987)12 Signs,621(623)。
  58. 参见简·弗莱克斯,“后现代主义与女权主义理论中的性别关系”(1987)12 Signs 621,623。
  59. 例如,贝蒂·弗里丹,女性的神秘(W. W. Norton & Company 1984),其分析主要基于对白人中产阶级到上层阶级家庭主妇的经历。
  60. 除其他外,参见贝尔·胡克斯,我不是女人吗:黑人女性与女权主义(南端出版社 1981);贝尔·胡克斯,女权主义理论:从边缘到中心(南端出版社 1984);贝尔·胡克斯,女权主义是为每个人:充满激情的政治(普鲁托出版社 2000)。
  61. 举例来说,参见芭芭拉·史密斯,“女性研究中的种族主义”(1979)5(1)Frontiers: A Journal of Women’s Studies, 48-49。
  62. 例如,参见玛格丽特·L·安德森和帕特里夏·希尔·柯林斯,种族、阶级和性别:选集(沃兹沃斯·肯格学习,第 10 版 2020)。
  63. 除其他外,参见金伯利·克伦肖,“将种族和性别交叉点边缘化:对反歧视学说、女权主义理论和反种族主义政治的黑人女权主义批评”(1989)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 139-167;金伯利·克伦肖,“绘制边缘:交叉性、身份政治和对有色人种女性的暴力”(1991)43 斯坦福法律评论 1241-1299。
  64. 除其他外,参见乔伊斯·A·格林,为土著女权主义创造空间(Fernwood 出版社 2007);谢丽尔·苏扎克、莎丽·M·胡恩多夫、珍妮·佩罗和珍·巴曼,土著女性与女权主义:政治、行动主义、文化(UBC 出版社 2010);艾琳·莫顿-罗宾逊,向上说服白人女性:土著女性与女权主义(昆士兰大学出版社 2002);罗萨尔瓦·艾达·埃尔南德斯·卡斯蒂略,“拉丁美洲土著女权主义的兴起”(2010)35(3)Signs 539-545;海蒂·西内瓦拉-尼斯卡宁,“土著、女权主义和性别的交叉”(2010)18(3)NORA - 北欧女权主义和性别研究杂志 217-221;丽贝卡·佐西,“土著女性与国际人权法:殖民主义、文化生存和自决的挑战”(2010)15(1)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国际法与外交事务杂志 187-237。
  65. 塞莱斯特·利德尔,“交叉性与土著女权主义:一位土著女性的视角”The Postcolonialist,2014 年 6 月 25 日 <http://postcolonialist.com/civil-discourse/intersectionality-indigenous-feminism-aboriginal-womans-perspective/>。
  66. 贝尔·胡克斯,女权主义是为每个人:充满激情的政治(普鲁托出版社 2000)viii。
  67. 芭芭拉·史密斯,“女性研究中的种族主义”(1979)5(1)Frontiers: A Journal of Women’s Studies, 48, 49。
  68. 罗里·库克·迪克尔和艾莉森·皮普迈尔,捕捉浪潮:为 21 世纪重拾女权主义(新英格兰大学出版社 2003)8。
  69.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防止和打击性别歧视的建议 CM/Rec(2019)1,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由部长委员会通过。
  70. 桑德拉·哈丁,女权主义中的科学问题(康奈尔大学出版社 1986)193。
  71. 克里斯汀·钦金,“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马克斯·普朗克国际法百科全书,2010 年 10 月)[1] <https://opil.ouplaw.com/view/10.1093/law:epil/9780199231690/law-9780199231690-e701> 2022 年 8 月 9 日访问。
  72. 总的来说,参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思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 - 女权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 2000)60。
  73. 希拉里·查尔斯沃思、克里斯汀·钦金和谢莉·赖特,“女权主义方法论与国际法”(1991)85 美国国际法杂志 613,615。
  74. 参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思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 - 女权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 2000)60。
  75. 参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思和克里斯汀·钦金,国际法的边界 - 女权主义分析(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 2000)61。
  76. 仅举几例,参见拉特纳·卡普尔,性别、他者与人权:鱼缸中的自由(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2018);艾德里安·温,“9/11 后的全球批判种族女权主义:阿富汗,(2002)10 华盛顿大学法学与政策杂志(2002)19;J·奥洛卡-奥尼昂戈和西尔维娅·塔马莱,“‘个人即政治’,或者为什么妇女权利确实是人权:对国际女权主义的非洲视角”(1995)17(4)人权季刊 691;罗萨尔瓦·艾达·埃尔南德斯·卡斯蒂略,“拉丁美洲土著女权主义的兴起”(2010)35(3)Signs 539。
  77. 安娜玛丽·贾戈斯,酷儿理论:导论(墨尔本大学出版社 2013)9。
  78. 同上;韦恩·摩根,“酷儿法:身份、文化、多样性、法律”(1995)5 澳大利亚同性恋和女同性恋法律杂志 1,5;加布里埃尔·西姆,“酷儿 CEDAW 吗?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以及性特征(SOGIESC)在国际人权法中”(2020)29 格里菲斯法律评论 374,376。
  79. 加布里埃尔·西姆,“酷儿 CEDAW 吗?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以及性特征(SOGIESC)在国际人权法中”(2020)29 格里菲斯法律评论 374,376。
  80. 参见黛安·奥托,“‘摆脱’‘正常’:在国际法背景下思考酷儿”(2007)101 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论文集 119,119 等。
  81. 参见黛安·奥托,“‘摆脱’‘正常’:在国际法背景下思考酷儿”(2007)101 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论文集 119,120;黛安·奥托,“导言:拥抱酷儿的求知欲”,载黛安·奥托(编),酷儿化国际法:可能性、联盟、共谋、风险(劳特里奇 2018)1。
  82. 参见黛安·奥托,“‘摆脱’‘正常’:在国际法背景下思考酷儿”(2007)101 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论文集 119,120。
  83. 黛安·奥托,“‘摆脱’‘正常’:在国际法背景下思考酷儿”(2007)101 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论文集 119,120。
  84. 黛安·奥托,“‘摆脱’‘正常’:在国际法背景下思考酷儿”(2007)101 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论文集 119,120。
  85. 黛安·奥托,“‘摆脱’‘正常’:在国际法背景下思考酷儿”(2007)101 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论文集 119,120。
  86. 黛安·奥托,“‘摆脱’‘正常’:在国际法背景下思考酷儿”(2007)101 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论文集 119,120。
  87. 国际性别权利法案(于 1996 年 7 月 4 日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通过),关于“国际性别权利法案的历史”部分,<https://www.digitaltransgenderarchive.net/downloads/2z10wq28m>
  88. 黛安·奥托,“酷儿化性别[认同]在国际法中”(2015)33 北欧人权杂志 299,300。
  89. 参见黛安·奥托,“酷儿化性别[认同]在国际法中”(2015)33 北欧人权杂志 299,300。
  90. 关于一方面发展女权主义信息与另一方面发展女权主义方法的不同速度,参见希拉里·查尔斯沃思,与自己对话吗?国际法中的女权主义学术,当代国际法中的女权主义视角:抵抗与顺从之间?(哈特出版 2011)32;吉娜·希思科特,国际法中的女权主义对话:成功、紧张、未来(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9)4 等。
  91. 吉娜·希思科特,国际法中的女权主义对话:成功、紧张、未来(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9)21。
  92. 参见吉娜·希思科特,国际法中的女权主义对话:成功、紧张、未来(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9)21。
  93. 黛安·奥托,“酷儿化性别[认同]在国际法中”(2015)33 北欧人权杂志 299(306)列出了女权主义者不愿超越性别传统二元论的不同理由。
  94. 塔姆辛·菲利帕·佩奇,“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异性恋规范”,载黛安·奥托(编),酷儿化国际法:可能性、联盟、共谋、风险(劳特里奇 2018)91,107。
  95. Brenda Cossman,“性别表演、性主体和国际法”(2002)第15期《加拿大法律与法理学杂志》281(289)。
  96. Dianne Otto,“在国际法中‘酷儿化’性别[身份]”(2015)第33期《北欧人权杂志》299(309)。
  97. 参见,除其他外,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妇女的人权与性别视角相结合: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的特别报告员雅金·埃尔图尔克的报告,赴墨西哥访问,2006年1月13日,联合国文件 E/CN.4/2006/61/Add.4,第13段;美洲人权法院,冈萨雷斯等人诉墨西哥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09年11月16日,C系列第205号,第134、450段;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裔人民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9月30日,联合国文件 CERD /C/GC/34,第5-7段;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冲突预防、冲突和冲突后局势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10月18日,联合国文件 CEDAW/C/GC/30,第77、79段。
  98. 参见 Fred L. Pincus,“从个人歧视到结构性歧视”,载 Fred L. Pincus 和 Howard J. Ehrlich(编),《种族与族裔冲突:关于偏见、歧视和族裔暴力的不同观点》(Routledge,第2版,2018年),120。
  99. 参见 Elisabeth Veronika Henn,《国际人权法与结构性歧视:以暴力侵害妇女为例》(Springer,2018年),1。
  100. 参见 Andrew Altman,“歧视”(《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首次出版于2011年2月1日,最后实质性修订于2020年4月20日)<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discrimination/#OrgInsStrDis>,访问于2022年8月9日。另见 Fred L. Pincus,“从个人歧视到结构性歧视”,载 Fred L. Pincus 和 Howard J. Ehrlich(编),《种族与族裔冲突:关于偏见、歧视和族裔暴力的不同观点》(Routledge,第2版,2018年),122。
  101. 参见 Mirjana Najcevska,“结构性歧视——定义、方法和趋势”(2010)关于《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有效实施的政府间工作组第八届会议,于2010年10月11日至22日在日内瓦举行,专家小组发言的执行摘要<https://www.ohchr.org/EN/Issues/Racism/IntergovWG/Pages/Session8.aspx>,访问于2022年8月9日。
  102. 参见 Fred L. Pincus,“从个人歧视到结构性歧视”,载 Fred L. Pincus 和 Howard J. Ehrlich(编),《种族与族裔冲突:关于偏见、歧视和族裔暴力的不同观点》(Routledge,第2版,2018年),122。
  103. Fred L. Pincus,“从个人歧视到结构性歧视”,载 Fred L. Pincus 和 Howard J. Ehrlich(编),《种族与族裔冲突:关于偏见、歧视和族裔暴力的不同观点》(Routledge,第2版,2018年),122。
  104. 参见 Andrew Altman,“歧视”(《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首次出版于2011年2月1日,最后实质性修订于2020年4月20日)<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discrimination/#OrgInsStrDis>,访问于2022年8月9日。
  105. Catherine A. McKinnon,《未经修改的女权主义:关于生活和法律的论述》(哈佛大学出版社,1987年),41。
  106. 例如,参见 Stéphanie Hennette Vauchez,“国际司法机构中的性别平衡”,载《马克斯·普朗克国际法百科全书》,最后更新于2019年7月<https://opil.ouplaw.com/display/10.1093/law-mpeipro/e2699.013.2699/law-mpeipro-e2699>;Priya Pillai,“妇女在国际法中的消失:一场消亡行为?”(Opinio Juris,2018年12月3日)<http://opiniojuris.org/2018/12/03/women-in-international-law-a-vanishing-act/>;Josephine Jarpa Dawuni,“为什么国际法委员会必须解决其性别和地理多样性问题?”(Opinio Juris,2021年11月1日)<https://opiniojuris.org/2021/11/01/why-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must-address-its-gender-and-geography-diversity-problem/>;Lorenzo Gradoni,“仍然失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选举(和补选)中妇女简史”(EJIL:Talk!,2021年11月25日)<https://www.ejiltalk.org/still-losing-a-short-history-of-women-in-elections-and-by-elections-for-the-un-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
  107. 参见,除其他外,Claudia Card,“强奸作为战争武器”(1996)第11卷(第4期)《妇女与暴力》5;Elisabeth Veronika Henn,《国际人权法与结构性歧视:以暴力侵害妇女为例》(Springer,2019年),尤其是13-44;Misty Farquhar,“酷儿群体中的结构性暴力:对LGBTQ+群体国际人权保护的比较分析”(2021)第13卷(第12期)《探究杂志》<http://www.inquiriesjournal.com/articles/1928/structural-violence-in-the-queer-community-a-comparative-analysis-of-international-human-rights-protections-for-lbtiq-people>;Natalie E. Serra,“酷儿化国际人权:LGBT获取家庭暴力救济”(2013)第21卷(第3期)《性别、社会政策与法律杂志》,583;国际刑事法院,“关于性别迫害罪的政策”,2022年12月7日,<https://www.icc-cpi.int/sites/default/files/2022-12/2022-12-07-Policy-on-the-Crime-of-Gender-Persecution.pdf>。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数字和包容性定义,参见欧洲委员会,“性别认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人权”<https://www.coe.int/en/web/gender-matters/what-is-gender-based-violence>。另见 Joanne Neenan 和 Christine Chinkin,“国际法与基于性别的暴力连续体”(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客,2017年4月6日)<https://blogs.lse.ac.uk/wps/2017/04/06/international-law-and-the-continuum-of-gbv/>。
  108. E. Tendayi Achiume 和 James Thuo Gathii,“种族、种族主义和国际法研讨会引言”(2023)第117期《美国国际法杂志》无界版 26;Mohsen Al Attar,“‘我喘不过气了’:直面国际法的种族主义”(AfroconomicsLAW,2020年10月2日)<https://www.afronomicslaw.org/2020/10/02/i-cant-breathe-confronting-the-racism-of-international-law/>;Anna Spain Bradley,“国际法的种族主义问题”(Opinio Juris,2019年9月4日)<http://opiniojuris.org/2019/09/04/international-laws-racism-problem/>。
  109. 例如,参见 Aisha Nicole Davis,“交叉性与国际法:在全球舞台上认识复杂身份”,(2015)第28卷(第1期)《哈佛人权杂志》205;Lisa Bowleg,“当黑人+女同性恋+女性≠黑人女同性恋女性:定量和定性交叉性研究的方法论挑战”(2008)第59期《性别角色》312。
  110. Lisa Bowleg,“当黑人+女同性恋+女性≠黑人女同性恋女性:定量和定性交叉性研究的方法论挑战”(2008)第59期《性别角色》312。
  111. Fred L. Pincus,“从个人歧视到结构性歧视”,载 Fred L. Pincus 和 Howard J. Ehrlich(编),《种族与族裔冲突:关于偏见、歧视和族裔暴力的不同观点》(Routledge,第2版,2018年),122。
  112. 另见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故意和无意歧视之间有时复杂的区分:Andrew Altman,“歧视”(《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首次出版于2011年2月1日,最后实质性修订于2020年4月20日)<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discrimination/#OrgInsStrDis>。
  113. bell hooks,《女权主义理论:从边缘到中心》(South End Press,1984年),5。另见 Hazel T. Bianca,“扩展 bell hooks 的女权主义理论”(2020)第21卷(第1期)《国际妇女研究杂志》13,13-14。
  114. 参见 Kimberlé Crenshaw,“边缘化种族和性别的交叉点:对反歧视教义、女权主义理论和反种族主义政治的黑人女权主义批评”(1989)《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139,140。
  115. 需要强调的是,“种族”——就像“性别”和“性别”这两个词一样——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例如,参见 Ian F. Haney López,“种族的社会建构”(1994)第29期《哈佛民权-公民自由法评论》1;E. Tendayi Achiume,“种族、难民和国际法”,载 Cathryn Costello、Michelle McAdam 和 Jane Foster(编),《牛津国际难民法手册》(牛津大学出版社,2021年),43;Anna Hankings-Evans,“种族、帝国与国际法”,Völkerrechtsblog,2022年12月14日,<https://voelkerrechtsblog.org/de/race-and-empire-in-international-law/>。
  116. 参见 Kimberlé Crenshaw,“边缘化种族和性别的交叉点:对反歧视教义、女权主义理论和反种族主义政治的黑人女权主义批评”(1989)《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139,140;Kimberlé Crenshaw,“绘制边缘地图:交叉性、身份政治和针对有色人种妇女的暴力”(1991)第43期《斯坦福法律评论》1241,1252;Chandra Talpade Mohanty,“在西方人的眼中:女权主义学术和殖民话语”,载 Chandra Talpade Mohanty 等(编),《第三世界妇女与女权主义政治》(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91年),51,70。
  117. Kimberlé Crenshaw,“边缘化种族和性别的交叉点:对反歧视教义、女权主义理论和反种族主义政治的黑人女权主义批评”(1989)《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139,140。从这个意义上说,Crenshaw 采用的交叉性方法一般被理解为“当谈到思考不平等如何持续存在时,性别、种族和阶级等类别最好被理解为相互重叠和相互构成,而不是孤立和独立的”。Adia Harvey Wingfield,“关于那 79 美分”(《大西洋月刊》,2016年10月17日)<https://www.theatlantic.com/business/archive/2016/10/79-cents/504386/>。另见 Adia Harvey Wingfield 和 Melinda Mills,“观看视频:阶级差异、黑人女性和对黑人女性气质的解读”(2012)第19期《种族、性别与阶级》348,352。
  118. Merriam-Webster 词典,“交叉性”<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intersectionality>,访问于2022年8月9日。
  119. 参见 John Harris 和 Vicky White,《社会工作与社会关怀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2018年),335。
  120. 虽然该宣言中没有明确提到“交叉性”一词,但相应的行动计划指出,“妇女由于种族、年龄、语言、民族、文化、宗教或残疾等因素,以及她们是土著妇女或其他身份,而面临着实现完全平等和进步的障碍。”《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于1995年10月27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第45段。
  121. 参见阿比盖尔·B·巴肯和亚斯敏·阿布·拉班,“交叉性与联合国反种族主义世界会议”(2017)38(1)亚特兰蒂斯 220,特别是 221 和 231。
  122. 《德班行动纲领》敦促各国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性暴力已系统地用作战争武器,有时是在国家默许或唆使下进行的,这严重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构成危害人类罪和/或战争罪。种族和性别歧视的交织使妇女和女孩尤其容易受到这种暴力的伤害,这种暴力往往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有关。”《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于2001年9月8日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行动纲领第54(a)段。参见阿比盖尔·B·巴肯和亚斯敏·阿布·拉班,“交叉性与联合国反种族主义世界会议”(2017)38(1)亚特兰蒂斯 220,特别是 221 和 231 中的详细讨论。
  123.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种族歧视的性别相关方面的一般性建议 XXV,2000年3月20日,特别是第3段。
  124. 例如,参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所承担的核心义务的一般性建议第 28 号,2010 年 12 月 16 日,第 18 段;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第 25 号,2004 年,第 12 段。
  125. 详情参见约翰娜·邦德,《全球交叉性与当代人权》(牛津大学出版社 2021 年),特别是第 4 章“区域人权制度中的交叉性和人权”,78-129。
  126. 美洲人权法院,冈萨雷斯·卢伊等人诉厄瓜多尔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15 年 9 月 1 日,C 系列第 298 号,第 290 段。
  127. 美洲人权法院,库斯库尔·皮瓦拉尔等人诉危地马拉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18 年 8 月 23 日,C 系列第 359 号,第 128 段;美洲人权法院,I.V. 诉玻利维亚案(初步异议、案情、赔偿和费用),判决,2016 年 11 月 30 日,C 系列第 329 号,第 318、321 段。
  128.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通过于 2010 年 11 月,第 38 段。
  129.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年(1249 联合国条约系列 13)。
  130. 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克里斯汀·钦金和雪莉·赖特,“女权主义视角下的国际法”(1991)85 《美国国际法杂志》613。
  131. 参见一般:朱迪思·巴特勒,《性别困扰:女权主义与身份颠覆》(劳特里奇 1999)<http://site.ebrary.com/id/10054731>,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访问;金伯利·克伦肖,“边缘化种族与性别的交汇:对反歧视理论、女权主义理论和反种族主义政治的黑人女权主义批评” [1989] 《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139。
  132. 希拉里·查尔斯沃斯、克里斯汀·钦金和雪莉·赖特,“女权主义视角下的国际法”(1991)85 《美国国际法杂志》613。
  133. 塔姆辛·菲利帕·佩奇和乔安妮·斯塔格,“好意却失之交臂:澳大利亚国防军应对冲突相关性暴力的方式”(2020)29 《格里菲斯法律评论》468,471-472。
  134. 拉莫娜·维杰亚拉萨,“什么是性别敏感立法?利用国际法为有利于妇女的劳工、生殖健康和税收法建立基准”(2020)29 《格里菲斯法律评论》334。
  135. 金伯利·克伦肖,“边缘化种族与性别的交汇:对反歧视理论、女权主义理论和反种族主义政治的黑人女权主义批评” [1989] 《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139。
  136. 吉娜·希思科特,《国际法女权主义对话:成功、紧张、未来》(第一版,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9 年)21。
  137. 凯瑟琳·麦金农,“从实践到理论,或者什么是白人女性?”(1991)4 《耶鲁大学法律与女权主义杂志》13,20-22。
  138. 黛安·奥托,“在国际法中扭曲性别[身份]”(2015)33 《北欧人权杂志》299,306-309。
  139. 《检察官诉让-保罗·阿卡耶苏案(审判判决)》[1998]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ICTR-96-4-T;《检察官诉安托·弗伦吉亚案(上诉分庭判决)》[2000]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IT-95-17/1;《检察官诉泽尼尔·德拉利奇、兹德拉夫科·穆奇奇(又名“帕沃”)、哈兹姆·德利奇和埃萨德·兰佐(又名“延加”)案(上诉分庭判决)》[2001]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IT-96-21。
  140. 第 1325 号决议(2000)2000(联合国安理会);第 1820 号决议(2008)2008(联合国安理会);第 1888 号决议(2009)2009(联合国安理会);第 1889 号决议(2009)2009(联合国安理会);第 1960 号决议(2010)2010(联合国安理会);第 2106 号决议(2013)2013(联合国安理会);第 2122 号决议(2013)2013(联合国安理会);第 2242 号决议(2015)2015(联合国安理会);第 2467 号决议(2019)2019(联合国安理会);第 2493 号决议(2019)2019(联合国安理会)。
  141. 凯伦·恩格尔,“性暴力的控制:解读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人类安全的决议”,载于黛安·奥托和吉娜·希思科特(编辑),《重新思考维和、性别平等和集体安全》(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 2014 年);吉娜·希思科特,“指名道姓: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 1960 号决议(2010 年)中的人权问责制”(2012)4 《人权实践杂志》82;黛安·奥托,“权力与危险:通过联合国安理会进行女权主义参与国际法”(2010)32 《澳大利亚女权主义法律杂志》99;塔姆辛·菲利帕·佩奇,“异性恋规范的维护”,载于黛安·奥托(编辑),《扭曲国际法:可能性、联盟、共谋、风险》(劳特里奇 2017 年)。
  142. 参见一般:朱迪思·巴特勒,《性别困扰:女权主义与身份颠覆》(劳特里奇 1990 年);朱迪思·巴特勒,《身体问题:关于“性”的语篇限制》(劳特里奇 2011 年);朱迪思·巴特勒,《安提戈涅的诉求:生命与死亡之间的亲缘关系》(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 2000 年);伊夫·科索夫斯基·塞奇威克,《倾向》(杜克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143. 酷儿、不确定/不确定的、双性人、女同性恋、变性人*、双性恋/泛性恋、无性恋/无浪漫恋/双性恋、同性恋,以及不认同这些类别的其他人。
  144. 黛安·奥托,“引言:拥抱酷儿的好奇心”,载于黛安·奥托(编辑),《扭曲国际法:可能性、联盟、共谋、风险》(劳特里奇 2017 年)。
  145. “性别主流化”是联合国在所有联合国行动中纳入对性别和性别影响的正常考虑的用语。
  146. 费伊·伯德,“‘这是美丽的混乱时代吗?’:反思国际女权主义法律方法”(2020)28 《女权主义法律研究》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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