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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人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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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amantia Rachovitsa

所需知识:国际法渊源个人人权教义中的反复出现的主题

学习目标:了解亚洲人权体系与其他地区相比采取不同路径的原因;熟悉人权法中的亚洲价值观概念;重点介绍东盟人权发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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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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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是世界上缺乏区域人权保护体系的地区之一。为了理解其中的原因,有几点需要说明。非亚洲观察者期望亚洲与世界其他地区一样,这种期待可能过于草率。亚洲概念化为一个地区,即一个具有足够的历史、经济、社会、宗教和文化凝聚力的地理区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2] 亚洲包含众多国家:联合国亚太集团 的 53 个成员,共 193 个联合国 (UN) 成员国,[3] 亚洲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地区:地球上 76 亿人口中,有 45 亿人生活在亚洲。亚洲将自己认定为大陆也存在争议。[4] 尽管各国和人民之间存在共同点,但亚洲内部的多样性依然十分突出,或许会阻碍区域发展的系统性、连贯性方法,至少从其他地区所见的形式来看是如此。

亚洲国家在国际法方面的参与度也需要在亚洲国家参与国际法的更广泛框架内理解。亚洲国家不太可能接受国际义务。它们往往不信任将主权委托给他国,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区域内。这归因于大陆的多样性和大国的影响(中国、印度和日本)。历史[5] 和文化原因[6] 以及殖民主义的经历也不能忽视(例如,印度和殖民主义、中国和不平等条约,[7] 日本在二战后的审判)。[8] 这些经历强化了人们对国际法是一种政治力量工具的认识,它会被选择性地使用。[9]

在此背景下,与其他地区相比,亚洲的区域人权法发展程度较低且不稳定。人权法的深化更有可能发生在更小、更具凝聚力的国家集团的次区域层面上。与此同时,亚洲国家在习惯国际法和联合国人权框架(联合国定期审议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批准产生的义务)下负有现有人权义务[10]

首先,本节简要阐述了亚洲价值观在人权法和话语中的概念和作用。随后的讨论重点关注保护人权的次区域层面,更具体地说,是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盟) 创建的机构和人权文件。

B. "亚洲价值观" 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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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家在人权立场方面形成并展现出统一战线的罕见时刻是它们对 1993 年世界人权大会的贡献。它们起草并提交了《曼谷宣言》[11] 其中体现了所谓的“亚洲价值观”。亚洲价值观是亚洲官员用来反驳西方对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观念的术语[12] 这方面提出的一个主要观点是,个人对社会的集体价值观和义务应该与个人自由平等对待(甚至优先于个人自由)。《曼谷宣言》第 8 段写道

虽然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必须在国际规范制定的动态和不断发展过程的背景下加以考虑,同时要牢记国家和区域特殊性以及各种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

1998 年的《亚洲人权宪章》 [13] 是一份由民间社会起草的民权宪章,旨在回应《曼谷宣言》。宪章认为,“亚洲价值观”的概念为“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合法化”,而这些行为被指责为不适合亚洲宗教和文化传统的外国理念。 [14] 宪章也区分了“亚洲价值观”作为“[...]威权主义的薄薄伪装”[15] 的一面,以及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权利享有所需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16] 换句话说,争论的焦点不在于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是否会影响权利的享有(它们会),而在于这种影响对权利保护范围的具体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可能被用来掩盖政治目的的滥用。

C. 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盟) 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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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亚洲的特定次区域(例如,南亚区域合作联盟[17] 已经或可能发生一些人权发展,但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盟) 在进展方面尤为突出。东盟是一个政治和经济联盟,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于 1967 年创建,后来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加入。2007 年,东盟成员国决定通过创建《东盟宪章》 来深化其在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合作。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协商一致原则仍然是各国参与的基石。 [18] 令人惊讶的是,人权和社会正义在《东盟宪章》的目标和原则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此外,还商定建立一个人权机构,最终成为东盟人权政府间委员会 (东盟人权委员会)。

I. 东盟人权政府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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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人权委员会成立于 2009 年,是一个政府间协商机构。其决策基于协商和共识,遵循非对抗性原则。东盟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区域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同时考虑到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其任务是促进人权,没有接受个人投诉或进行调查的权限。根据其职权范围,[19] 东盟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是

  • 制定战略和能力建设
  • 与其他机构和组织(包括民间社会)进行协商和对话
  • 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

东盟人权委员会一直因缺乏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接触而受到批评[20]

II. 《东盟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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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3 年的《曼谷宣言》以来,亚洲和东盟论坛的国家在起草人权文书方面进行了多次未能达成共识的尝试。这些尝试在 2012 年东盟框架下最终取得成功,并通过了《东盟人权宣言》[21] 该宣言是一个非约束性文书,涵盖了公民和政治权利(第 10-25 条)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 26-34 条),以及发展权(第 35-37 条)和和平权(第 38 条)。继《曼谷宣言》之后,东盟人权宣言强调“人权的实现必须在区域和国家范围内加以考虑,并考虑到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历史和宗教背景”(第 7 条)。宣言还强调,人权的享有必须与对他人和社会的相应义务相平衡(第 6 条)。这些权利在保护范围方面几乎是用电报的方式起草的,而对人权的限制范围很广(第 8 条)。这可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宣言通常不像条约那样详细。

高级:东盟人权宣言的潜在规范、法律和政治影响

尽管宣言没有产生国际义务,但不能完全忽视非约束性文书(软法)的潜在影响。其他著名的非约束性文书(例如,《赫尔辛基法案》、《世界人权宣言》)已经产生了重大的规范影响。因此,东盟人权宣言首先将人权从仅仅是国内问题转变为在国家间关系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它可能成为未来条约的基础;第三,它可以被国家机构在国际实践中引用和使用;第四,它为国内政治辩论合法化了人权语言。


III. 其他东盟人权机构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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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中还应注意到其他一些发展。 [22] 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 正式成立于 2010 年,是一个协商性政府间人权机构。其任务是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的人权,维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3]》和《儿童权利公约 [24]》(所有东盟成员国都批准了这两项条约)所载权利。其职能与东盟人权委员会非常相似,包括

  • 促进执行有关妇女儿童权利的国际和东盟文书
  • 代表妇女儿童进行倡导
  • 应东盟成员国的请求,协助其履行其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国际人权报告义务
  • 鼓励东盟成员国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并对与妇女和儿童权利相关的国家法律、政策和做法进行定期审查。 [25]

与东盟人权委员会一样,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没有专门的任务来接受和调查(个人)人权侵犯投诉。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决策基于协商和共识(参见《东盟宪章》第 20 条),这意味着委员会不能在没有所有代表完全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这意味着委员会不能在没有所有代表完全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26]

最后,2007 年,东盟成员国的代表通过了《东盟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权利宣言》[27] 同年,东盟实施《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权利宣言》委员会成立,其任务是确保执行先前提到的宣言中做出的承诺,以及制定关于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权利的东盟文书。 [28] 2017 年,经过十年的谈判,东盟国家通过了《东盟关于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权利的共识》,这是一个条约,规定了来源国和目的地国对移徙工人的待遇标准。

D.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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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盟,人权的发展在规范/实质层面(非约束性和约束性人权标准)和制度层面都十分显著。不过,东盟模式是否可以或将被推及到亚洲其他次区域尚待观察。所谓亚洲价值观,如体现在《曼谷宣言》和《东盟人权宣言》中,并非必然反对人权法的普遍性,而是旨在为国家和区域的特殊性创造更多政治和法律空间。话虽如此,共同体价值观或个人义务的作用在概念上仍具有一定的未开发潜力,因此值得在人权法中进一步研究。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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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T Anghie, 'Identifying Region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Bardo Fassbender and Anne Peters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OUP 2012) 1058
  • T Hsien-Li, 'Adaptiv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tealth Institutionalisation of Scrutiny Functions in ASEAN’s Limited Regime' (2022) 22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1
  • Y Wahyuningrum, 'A Decade of Institutionalizing Human Rights in ASEAN: Progress and Challenges' (2021) 21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158

更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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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盟人权问题政府间委员会发布年度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和年度活动报告。
  • YouTube 视频,关于东盟及东盟人权问题政府间委员会人权保护的简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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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历史、理论和方法

第二部分 - 一般国际法

第三部分 - 专业领域

  1. 第一个脚注。请在格式化引用时遵循OSCOLA。尽可能提供带引用的链接,理想情况下,应链接到开放访问来源。
  2. Antony Anghie, 'Identifying Region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Bardo Fassbender and Anne Peters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OUP 2012) 1058.
  3. 关于联合国,请参见本教科书中 Baranowska、Engstrom 和 Paige 的 § 7.3。
  4. Teemu Ruskola, 'Where Is Asia? When Is Asia? Theorizing Comparative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2011) 44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Davis Law Review 879, 882; Simon Chesterman, 'Asia's Ambivalence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s' (2016) 27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45, 965.
  5. 关于国际法历史,请参见本教科书中 Hauck 的 § 1。
  6. 'Culture', in Susan Marks and Andrew Clapham,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exicon (OUP 2005) 33, 39.
  7. 关于不平等条约及其在殖民主义背景下的作用,请参见 Mathew Craven, 'What Happened to Unequal Treaties? The Continuities of Informal Empire' (2005) 74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35-382; Mitchell Chan, 'Rule of Law and China's Unequal Treaties: Concep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Its Role in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 and Diplomatic Relations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2018) 25 Penn History Review 9.
  8. Simon Chesterman, 'Asia's Ambivalence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s' (2016) 27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45, 962-965. 关于国际法中的第三世界方法(TWAIL),请参见本教科书中 Hauck 的 § 3.2。
  9. Simon Chesterman, 'Asia's Ambivalence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s' (2016) 27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45, 962-965.
  10. 有关亚洲国家对主要联合国人权条约的批准记录,请参见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 2022-2023 年管理计划,亚洲 - 太平洋,154-155。
  11. 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会议最后宣言(曼谷宣言),曼谷,1993 年 4 月 7 日,联合国文件联合国大会 A/CONF.157/ASRM/8A/CONF.157/PC/59。
  12. 关于人权的批评以及将人权视为殖民主义建构的讨论,请参见本教科书中 Ananthavinayagan 和 Theilen 的 § 21.8。
  13. 亚洲人权宪章——人民宪章,光州 - 韩国,1998 年 5 月 17 日。
  14. 第 1 条第 (5) 款。
  15. 第 1 条第 (5) 款。
  16. 第 2 条第 (3) 款。
  17. 在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主持下通过的人权条约有:社会宪章(2004 年 1 月 4 日通过);关于促进南亚儿童福利的区域安排公约(2002 年 1 月 5 日通过);以及 关于预防和打击妇女和儿童卖淫贩运公约(2022 年 1 月 5 日通过)。
  18. Vitit Muntarbhorn, 'The South East Asian System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Scott Sheeran and Nigel Rodley (eds) Routledge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Routledge 2013) 467.
  19. 请参见 2009 年第 1-4 条 职权范围,根据东盟宪章第 14 条通过。
  20. Yuyum Wahyuningrum, 'A Decade of Institutionalizing Human Rights in ASEAN: Progress and Challenges' (2021) 20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158.
  21.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人权宣言,由金边宣言于 2012 年 11 月 18 日通过。
  22. 关于东盟人权制度如何非正式演变的讨论,请参见 Tan Hsien-Li, 'Adaptiv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tealth Institutionalisation of Scrutiny Functions in ASEAN’s Limited Regime' (2022) 22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1.
  23.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年 12 月 18 日通过,1981 年 9 月 3 日生效)1249 联合国条约集 13。
  24. 儿童权利公约(1989 年 11 月 20 日通过,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1577 联合国条约集 3。
  25. 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职权范围第 5 条,东盟秘书处 2010 年。
  26. 同上,第 3.6 条。
  27. 东盟关于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权利的宣言,宿务 - 菲律宾,2007 年 1 月 13 日。
  28. 关于成立东盟执行东盟关于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权利的宣言委员会的声明,马尼拉 - 菲律宾,20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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