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人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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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amantia Rachovitsa
所需知识: 国际法渊源;个人;人权学说中的反复主题
学习目标: 了解非洲人权体系的基本实质性和制度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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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权在非洲国家独立之前的反殖民斗争中是泛非大会议程的一部分,但 1963 年成立的非洲统一组织 (OAU) 并没有提及人权。相反,它强调了非殖民化、国家主权和发展。人权语言是在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 (ACHPR 或班珠尔宪章)[2] (于 1981 年通过)[3] 谈判过程中 (重新) 引入的。随后,非洲联盟成立法 (AU) 于 2002 年取代了 OAU,将人权价值观列入了 AU 自己的目标和原则之中(分别参见第三条 (h) 和第四条 (m))。[4]
本节首先通过选择性地突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以及在 OAU/AU 主持下通过的其他条约的某些方面,解释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的实质性保障。其次,讨论重点关注非洲人权体系中可用的保护机制,包括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委员会、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法院以及某些非洲次区域法院的人权保护任务。
ACHPR 不仅是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保护体系的灯塔(拥有 54 个缔约国),而且也是一项人权条约,它在许多方面与其他区域人权体系有所不同。
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 (ACHPR) 是唯一一个 **将人权的不同世代赋予同等权重** 的区域人权条约。该文本规定了大多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少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健康权和教育权,以及人民权利(也称为团结权)。人民权利占有突出地位,包括 **自决权**[5]、自由支配自然资源的权利、发展权和健康环境权(第 20-24 条)。[6] ACHPR 的另一个独特之处在于其 **强调个人对社区和国家的义务**(第 27-29 条)。[7] 例如,个人有义务维护和加强积极的非洲价值观(第 29 条第 7 款)。最后,与其他的人权文书不同,**ACHPR 不包含 derogation clause**,这意味着 ACHPR 权利的限制不能以紧急情况为理由。 [8]
与此同时,ACHPR 存在一些 **值得注意的缺陷,其中大部分已被**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 (ACmHPR) 和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 (ACtHPR) **解决**。首先,该文本 **省略了一些权利**(例如隐私权)。[9] 其次,**ACHPR 在制定关于公平审判权等权利的基本保障方面,不如其他人权条约详细**。ACtHPR 的判例法将国际人权法中公平审判权的保障纳入了第 7 条的保护范围。[10] 第三,**ACHPR 对限制人权的合法性要求保持沉默**。ACHPR 第 27 条第 2 款仅规定“每个人的权利和原则行使应适当顾及他人的权利、集体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并未提及合法性和比例原则。作为回应,ACtHPR 在其 2013 年的第一个实质性判决中宣称,对人权的限制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法下的三部分测试: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符合合法目的,且与所追求的目的相称。 [11] 第四,ACtHPR 通过确认 ACmHPR 的做法,[span>12] **“抵消”了 ACHPR 中所谓的“收回”条款**。“收回”条款将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权利行使与国内法联系起来。ACHPR 将许多权利的行使,如言论自由权或政治参与权,与国内法联系起来。例如,ACHPR 第 9 条第 2 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在 **法律范围内** 表达和传播意见”(强调部分)。相比之下,其他的人权条约没有这样的条款。 [13] ACtHPR 裁决,国内法应与国际标准相符,不应取消其所规范的权利的范围和本质。 [span>14] 该裁决也得到了国际法院在 *Diallo* 案中的确认。 [15]
二. 其他的人权和人民权利条约
[edit | edit source]除了 ACHPR 外,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体系还包括在非统组织/非盟主持下通过的其他条约,例如:
- 1969 年的 《关于非洲难民问题具体方面的公约》;
- 1990 年的 《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
- 2003 年的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
- 2007 年的 《非洲民主、选举和治理宪章》
- 2009 年的 《非洲联盟关于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
- 2018 年的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老年人权利议定书》。
三. 保护机制
[edit | edit source]一.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
[edit | edit source]ACmHPR 是一个自治的条约机构,其任务是促进和保护非洲的人权和人民权利。其意见和调查结果没有约束力,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并为国家在 ACHPR 下的义务的逐步发展做出了贡献。
1. 国家报告
[edit | edit source]ACHPR 的缔约方有义务每两年报告其实施的进展情况和挑战。非政府组织[16] (NGO) 被允许提交非专家报告。ACmHPR 在其早期实践中,并未公布国家提交的报告,也未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来,它出于 **透明度的考虑** 改变了做法。从 2001 年开始,ACmHPR 开始通过结论性意见并在其 网站 上公布国家报告及其自身的意见。但是,**许多国家从未提交报告或倾向于延迟提交**。
2. 国家间通信
[edit | edit source]缔约国可以向 ACmHPR 提出申诉,指控另一缔约国违反了 ACHPR。**这一程序只使用过一次**。2003 年,在 *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布隆迪、卢旺达和乌干达* 案中,[17] ACmHPR 认为,被告国武装部队在占领刚果东部省份期间,犯下了多项违反 ACHPR 的罪行。
3. 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提交的通信
[edit | edit source]ACHPR 规定,除了缔约国的通信外,还可以向 ACmHPR 提交其他通信。**虽然文本没有明确说明谁可以提交这些通信,但 ACmHPR 接受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可以这样做**。根据 ACHPR 第 56 条,通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接受。**通信的发起人不必是所指控的违规行为的受害者**。这很重要,因为受害者可能缺乏资源或对其权利和可用补救措施的认识,或者他们可能犹豫不决,甚至害怕自己提交申诉。非政府组织经常利用这种广泛的立场,向 ACmHPR 提交许多通信,这证明了他们在 ACmHPR 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关于严重环境退化如何侵犯粮食权和土著人民尊严的观点示例:在社会经济权利行动中心 (SERAC) 和经济社会权利中心 (CESR)诉尼日利亚案 (2001) 中,尼日利亚被指控通过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和壳牌石油开发公司的石油勘探,造成严重的环境退化。土地和水资源变得有毒,使奥贡尼人无法耕种和捕鱼。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认为,粮食权与人的尊严密不可分,是享受所有人的权利的先决条件。粮食权的最低核心要求国家不破坏或污染食物来源。
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关于发展权作为保障人权和人民权利的手段和目的的观点示例:少数民族权利发展中心 (肯尼亚) 和国际少数民族权利组织代表恩多罗伊斯福利委员会诉肯尼亚案 (2009) 是一个关于土著人民权利和发展权的典型例子。恩多罗伊斯人是一个土著社区,他们被迫离开祖传土地,从而危及了他们的文化、宗教和传统生活方式。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宣布,发展权应被视为手段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发展权包括国家有义务为个人和人民保障住房,以及赋予他们选择居住地的能力。
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还行使许多其他职能,包括
- 创建专门机制,例如特别报告员、委员会和工作组;[19]
- 出版一般性意见、指南或宣言,以逐步发展非洲人权法
- 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国家领土进行实地访问、宣传或保护性任务以及调查措施。
总部位于阿鲁沙的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可能是其区域同类法院中最年轻的法院,但其管辖权和案例法不仅具有独特特征,而且也为人权法下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的任务规定在 1998 年的《关于设立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的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议定书》 (议定书) 中[20],该议定书于 2003 年生效,并在其《议事规则》 中。就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与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是独立的,前者补充了后者的保护性任务。[21] 此外,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可以将案件提交给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22]
2004 年,非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决定,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应与非盟法院合并为一个法院,并参考了财务和后勤限制。2008 年和 2014 年,分别通过了《非洲联盟法院章程议定书》 和《关于修正非洲联盟法院章程议定书的议定书》,将两家法院合并为一家新的法院,命名为非洲司法与人权法院。这两个议定书都尚未生效,因此,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仍在运作。
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的管辖权可分为咨询和争端。就其咨询管辖权而言,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应非盟成员国、任何非盟机构或任何非盟承认的非洲组织的要求,就与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或任何其他相关人权文书有关的任何法律事项提供意见。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迄今已发布了 15 份咨询意见。转向其争端管辖权,根据议定书第 3(1) 条,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有权处理提交给它的所有案件和争端,这些案件和争端涉及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议定书和有关国家批准的任何其他相关人权文书的解释和适用。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的 34 个缔约国已批准了该议定书。
法院可以接收来自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议定书缔约国或非洲政府间组织的申请(议定书第 5(1) 条)。除非对申请提交的国家已经按照议定书第 34(6) 条的规定,提交接受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裁决此类投诉的声明,否则个人和非政府组织不能直接向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国家没有提交此类声明,投诉只能提交给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可以决定将通信转交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截至 2023 年 6 月,只有 8 个国家接受了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裁决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投诉的管辖权(布基纳法索、冈比亚、加纳、几内亚比绍、马里、马拉维、尼日尔和突尼斯)。自 2016 年以来,贝宁、卢旺达、科特迪瓦甚至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的主办国坦桑尼亚都撤回了其声明,标志着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历史上的一个不幸里程碑。[23] 然而,2021 年 11 月,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分别按照议定书第 34(6) 条提交了声明,允许直接向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提起诉讼。[24]
根据《关于设立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的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议定书》第 3(1) 条和第 7 条,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享有独特的实体管辖权。其任务范围不仅包括解释和适用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还包括解释和适用有关国家批准的任何其他相关人权文书。相比之下,联合国人权机构和其他区域人权法院的实体管辖权仅限于与其各自的设立文书有关的事项。[25]
预计未来的非洲司法与人权法院将拥有不同的结构和更广泛的实体管辖权。更具体地说,它将设有三个独立的部门:总务部门、人权与人民权利部门以及国际刑事法部门。非盟决定将个人和公司刑事责任纳入合并法院的管辖范围。这是对许多非洲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被认为)偏向非洲的强烈不满做出的回应。[26]
总体而言,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拥有不断发展的案例法,对临时措施进行排序并对管辖权、可受理性、案情和赔偿等事项进行裁决。案件的主题涵盖了以下方面,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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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有义务遵守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的判决。非盟执行理事会代表大会监控判决的执行情况。现实情况是,对裁决的遵守程度很差:在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作出的 200 多项裁决和判决中,只有不到 10% 得到了充分执行,18% 部分执行,而 75% 根本没有执行。[32] 正在讨论一些确保更好地执行判决的替代措施,包括在新建的监督部门下,为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引入监督作用,或为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提供发布遵守判决的可能性。
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经常诉诸于区域经济共同体建立的非洲区域法院,提出和诉讼人权主张。
在人权领域最活跃的是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ECOWAS)。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司法法院可以受理关于侵犯人权的申诉,并以《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作为其评估标准。[33] 该法院允许个人直接提起诉讼,无需先耗尽国内救济途径,这对申请人来说是一个显著的诉讼优势。
而东非司法法院则**没有**明确的管辖权处理人权申诉,但只要这些申诉被认为是违反《东非共同体条约》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该法院就会处理这些申诉。[34]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 (SADC) 法庭则效仿东非司法法院的做法,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处理人权申诉。[35] 然而,这种选择比预期更具政治争议,并最终适得其反。在对津巴布韦进行了几次判决后,津巴布韦拒绝遵守判决,该法庭实际上于 2010 年被暂停。[36] 2014 年,SADC 通过了一项新的议定书,将该法庭的管辖范围限制在对《SADC 条约》及其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仅限于国家间争端。该议定书尚未生效,该法庭实际上仍然处于暂停状态。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仍然有空间发展其独特特征,其他的人权法院和机构也可以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特征和非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中汲取灵感。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和非洲人权法院一直在不断发展其各自的功能和管辖权。他们还发展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保障的范围。尽管人们可能认为逐步提高对人民和个人权利的保护水平与四个国家撤回其根据《议定书》第 34(6) 条所作的声明这一反弹有关,但最近又有新国家提交了此类声明。因此,各国在接受/撤回其允许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直接诉诸非洲人权法院的声明方面的政治选择需要根据许多因素进行评估。由于接受非洲人权法院管辖权处理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的申诉的国家数量较少,以及该法院判决的执行率较低,导致该法院的功能受到削弱。尽管面临这些挑战,但非洲人权法院是一个有韧性的法院,能够处理不断增加的工作量,并发展其判例法。
- J T Gathii (编), 非洲国际法院的绩效:利用诉讼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变革 (OUP 2020)
- C Heyns, '非洲区域人权体系:需要改革吗?' (2001) 2 非洲人权法杂志 155
- R Murray,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OUP 2010)
- F Ouguergouz,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日内瓦研究生院出版物 1993)
- 关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纪录片 (英语)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 YouTube 频道
- 年度活动报告, 由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发布
脚注
[编辑源代码]- ↑ 第一个脚注。在格式化引用时,请遵守 OSCOLA。尽可能提供引用链接,理想情况下链接到开放获取资源。
-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6月27日通过,1986年10月21日生效)1520 UNTS 217
- ↑ 关于第三世界在国际法中的方法(TWAIL)的讨论,参见本书 Hauck,第 3.2 节。关于人权的批判以及讨论人权作为殖民主义结构的批判,参见本书 Ananthavinayagan 和 Theilen,第 21.8 节。
- ↑ Ilias Bantekas 和 Lutz Oette,国际人权法与实践(牛津大学出版社 2020 年)280-281。
- ↑ 关于自决和去殖民化,参见本书 Bak McKenna,第 2.4 节。
- ↑ 关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关于承认奥吉克社区为集体权利主体并承认集体伤害概念在决定道德偏见和非金钱赔偿方面的法律意义的具有开创性的赔偿判决,参见以下关于“高级知识:土著人民和集体权利”的文本框中的讨论。参见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诉肯尼亚共和国 申请号 006/2012(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2022 年 6 月 23 日)第 44、92-93、113-114、116、160(iv) 段;肯尼亚:联合国专家对判决奥吉克土著人民的赔偿表示欢迎,联合国新闻稿,2022 年 7 月 18 日。
- ↑ 关于个人在伊斯兰和阿拉伯关于人权的文件中的义务,参见本书 Rachovitsa,第 21.6 节。
- ↑ Abdi J Ali,'《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下的宪法权利的限制及其含义'(2013 年)第 17 卷法律、民主与发展 78 页;Mohamed N Bhuian,'《非洲(班珠尔)宪章:非洲保护人权的独特举措'(2001 年)第 5 卷孟加拉国法律杂志 35 页。
-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文本中遗漏的一些权利,包括隐私权,可以根据《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 5 条规定,被理解为对人权的保护。
- ↑ 例如,亚历克斯·托马斯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申请号 005/2013(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2015 年 11 月 20 日)第 124 段。
- ↑ 坦桑尼亚律师协会和法律与人权中心以及克里斯托弗·R·姆蒂基拉牧师诉坦桑尼亚 申请号 009/2011(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2013 年 6 月 14 日)第 106 段。
- ↑ 媒体权利议程和宪法权利项目诉尼日利亚 申请号 224/1998(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2000 年)第 65-70 段。
- ↑ Adamantia Rachovitsa,'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一个独特配备的测试平台,用于(人权一体化的界限)?',载 Emmanuelle Bribosia、Isabelle Rorive 和 Ana Maria Correa(编),人权构造:一体化和碎片化的全球动态(Intersentia 2018 年)69 页。
- ↑ 坦桑尼亚律师协会和法律与人权中心以及克里斯托弗·R·姆蒂基拉牧师诉坦桑尼亚 申请号 009/2011(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2013 年 6 月 14 日)第 108-109 段。
- ↑ 国际法院在关于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案(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2010] ICJ Rep 639 中,第 65 段讨论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 12(4) 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3 条时,澄清了当一项人权规定要求国家当局根据法律做出决定时,根据国内法采取行动是遵守国际法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适用的国内法必须符合特定人权条约的其他要求。
- ↑ 关于非政府组织,参见本书 Chi,第 7.6 节。
- ↑ 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布隆迪、卢旺达和乌干达 申请号 227/99(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2003 年 5 月).
- ↑ 例如,社会和经济权利行动中心(SERAC)和经济和社会权利中心(CESR)诉尼日利亚 申请号 155/96(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2001 年)
- ↑ 关于讨论,参见,C Heyns 和 M Killander,'非洲',载 D Moeckli、S Shah 和 S Sivakumaran(编),国际人权法(牛津大学出版社,2018 年)474-475 页。
- ↑ 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议定书》(1998 年 6 月 10 日通过;2004 年 1 月 25 日生效)。
- ↑ 同上,第 2 条。
- ↑ 同上,第 5 条。
- ↑ 妮可·德·席尔瓦和米沙·普拉吉斯,“处于危机中的法院:非洲国家对非洲人权法院的抵抗加剧”,《法律观点》,2020 年 5 月 19 日。
- ↑ 见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新闻稿,2021 年 11 月 3 日。
- ↑ 阿达曼蒂亚·拉乔维察,“'论新的“司法动物”:一个拥有全球范围实质管辖权的非洲法院的奇特案例'(2020)第 19 卷《人权法评论》第 255 页。
- ↑ 杰夫·丹西等人,“是什么决定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偏见感知?来自肯尼亚的证据”(2020)第 64 卷《冲突解决杂志》第 1443 页。
- ↑ 《坦桑尼亚律师协会、法律和人权中心以及克里斯托弗·R·姆蒂基拉牧师诉坦桑尼亚》第 009/2011 号案(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2013 年 6 月 14 日)。
- ↑ 《肯尼迪·吉哈纳等人诉卢旺达》第 017/2015 号案(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2019 年 11 月 28 日)。
- ↑ 《洛赫·伊萨·科纳特诉布基纳法索》第 004/2013 号案(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2014 年 12 月 5 日)。
- ↑ 《穆罕默德·阿布巴卡里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 007/2013 号案(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2016 年 6 月 3 日)。
- ↑ 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诉肯尼亚共和国第 006/2012 号案(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2018 年 6 月 23 日)。
- ↑ 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法院活动报告,执行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常会,2023 年 1 月 16 日 - 2 月 16 日,EX.CL/1409(XLII),第 85 段。
- ↑ 《奥马尔·贾洛诉冈比亚》第 33/16 号案(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2017 年 10 月 10 日),第 10 段。
- ↑ 《卡塔巴齐等人诉东非共同体秘书长及另一方》第 1/2007 号案(东非司法法院,2007 年 8 月 29 日)。
- ↑ 《迈克·坎贝尔(PTV)等人诉津巴布韦》第 2/2007 号案(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法庭,2007 年 10 月 11 日)。
- ↑ 米切洛·汉松古莱,“南共体法庭的暂停”(2013)第 35 卷《南部非洲战略评论》第 13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