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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体系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世界中的开放书籍



作者: Jens T. Theilen

所需知识: 人权教义中的反复主题

学习目标: 了解欧洲人权保护的制度设置和区域特性

欧洲权利的制度化主要是在两个组织内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是欧洲委员会 (CoE),其成员国范围广泛,延伸到欧洲东部;另一方面是欧盟 (EU) 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 [ 1 ] 在欧盟法律下,如今的主要参考点是 《基本权利宪章》 ,该宪章最初于 2000 年公布,并于 2009 年根据里斯本条约 (TEU 第 6 条 (1) 款) 获得正式法律效力。 鉴于欧盟作为超国家法律秩序的诸多特殊性,其基本权利保护的发展和范围超出了本章的范围,只是要指出它在很大程度上与欧盟法整体的市场导向相一致。 [ 2 ] 下面将重点关注在欧洲委员会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人权保护,特别是但不限于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公约》 - 非正式地称为《欧洲人权公约》(ECHR) - 以及欧洲人权法院 (ECtHR),其任务是解释它。 欧洲委员会的所有 46 个成员国都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方。 欧盟不是,也不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因为担心欧盟法下的加入合法性。 [ 3 ]

B. 欧洲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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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历史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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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是在欧洲委员会的赞助下起草的第一份条约,并且仍然被广泛认为是欧洲委员会的顶峰之作。 它最初是战后初期西欧国家的产品,其目的是防止新民主国家倒退到极权主义,并为抵御共产主义的感知威胁提供屏障。 [ 4 ] 也值得注意的是,参与的几个国家都是主要的殖民大国。 由于正式的 去殖民化 时期尚未达到顶峰,他们假设他们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保留其殖民地,并以一种不会与其利益相悖的方式起草了《欧洲人权公约》。 因此,《欧洲人权公约》“在其文本本身中体现了宣示普遍愿望与政治征服现实政治利益之间的矛盾”。 [ 5 ]

殖民要素示例: 这方面一个特别明显的例子是所谓的“殖民条款”(《欧洲人权公约》第 56 条,前第 63 条),该条款将《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性和个人申诉的可能性置于缔约国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领土”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它可以选择将(新)殖民行为置于欧洲人权法院的范围之外。 欧洲人权法院声称它并非“不合时宜”,它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各个缔约国继续拥有海外领土,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 56 条“是《公约》的一项生效条款,不能被法院随意废除”。 [ 6 ]


《欧洲人权公约》于 1950 年开放签署,并于 1953 年生效。 从一开始,它就得到了各种议定书的补充,这些议定书可以大体分为两组。 第一组是可选议定书,即使没有得到《欧洲人权公约》所有缔约国的批准也可以生效。 根据 条约法 的一般原则,它们仅对批准它们的国家具有约束力, [ 7 ] 并仅为这些国家提供额外的实质性保证(例如, 第 1 号议定书 中的财产权、教育权和自由选举权)或程序机制。 第二组是强制议定书,它们只有在得到所有缔约方的批准后才能生效,并修改《欧洲人权公约》本身的文本。《欧洲人权公约》第 11 号议定书最为重要,该议定书于 1998 年生效,从根本上改变了司法监督体系。 虽然该体系最初被认为是可选的(个人申诉被提交给现已不存在的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只充当二审法院),但第 11 号议定书将欧洲人权法院变成了对所有缔约国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常设法院 - 须受上述《欧洲人权公约》第 56 条的限制。 同时发生的另一个关键变化是欧洲委员会的显著扩大,这引发了关于许多中东欧国家加入《欧洲人权公约》是否以及如何应该为欧洲人权法院带来不同的作用的大量讨论。 [ 8 ]

II. 欧洲人权法院及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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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由 46 名专职法官 组成(尽管有一些微弱的增加女性数量的尝试,但男性法官仍然占多数 [ 9 ] ),每个缔约国一名法官。 大多数申请由个别法官、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或由七位法官组成的分庭处理(《欧洲人权公约》第 26 至 29 条)。 尤其重要的案件可能由由 17 名法官组成的“大法庭”审理,要么是分庭放弃管辖权(《欧洲人权公约》第 30 条),要么是在分庭判决后经一方当事人请求转交(《欧洲人权公约》第 43 条)。

个人申诉程序(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是绝大多数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案件的基础。可受理标准(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包括,除其他外,欧洲人权公约的时间和空间适用性、申诉人(或申诉人)的受害者身份、国内救济程序的穷尽以及四个月的时限(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5号议定书,截至2022年2月,之前为六个月)。尽管这些要求表面上只是形式上的,但其中一些要求可能在政治上具有相当大的负荷,并产生与某些实质性条款一样多的判例法和学术评论。这尤其适用于涉及域外管辖权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政治敏感话题,例如战时措施或移民管理。[10] 但这也适用于其他可受理标准:例如,欧洲人权法院的第一个气候变化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针对 33 个被告国,因为气候变化具有跨国性。申诉人声称,因此,在所有 33 个国家在国家一级首先提出申诉是不可行的,这引发了关于国内救济程序穷尽要求的潜在例外情况的问题。

与个人申诉相比,国家间申诉(欧洲人权公约第33条)和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要求的咨询意见(欧洲人权公约第47条)要少得多,而且欧洲人权法院在这些程序的背景下作出的判决和意见不超过少数几个。[11] 然而,当它们被使用时,国家间申诉往往是高知名度的案件,例如格鲁吉亚和乌克兰在俄罗斯被驱逐出欧洲委员会之前在俄罗斯入侵的背景下提起的各种案件。截至 2018 年,欧洲人权公约第 16 号议定书(一项可选议定书)允许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最高国家法院的要求对这些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咨询意见。许多人认为第 16 号议定书是加强国家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之间司法对话的重要一步,[12] 但它尚未得到广泛批准,而且国家法院将在多大程度上使用新的程序还有待观察。欧洲人权法院于 2019 年首次应国家法院要求发表了咨询意见,[13] 主题是父母身份和代孕。[14]

三、当前讨论和未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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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区域人权法院相比,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个特点是其处理的案件数量极其庞大:例如,2022 年,分配了 45500 份新申请,总共 74650 份申请正在审理中。(相比之下,美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数量不超过三位数。)虽然法律分析往往侧重于处理政治敏感话题或发展欧洲人权法院制定的物质标准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但绝大多数申请都通过可受理决定予以处理。欧洲人权公约第 14 号议定书(一项强制性议定书)引入了各种措施,以简化这些决定的程序,从而管理案件数量:例如,单一法官现在可以宣布案件不可受理(欧洲人权公约第 27 条),而且申诉人通常必须遭受“重大不利”才能使他们的申请被认为是可受理的(欧洲人权公约第 35 条(3)款 b 项)。然而,这些措施存在争议:关于欧洲人权法院应该专注于提供个人司法还是采取更广泛的“宪法”观点,一直存在反复的争论。[15]

近年来,另一个讨论的领域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合法性及其判例法在某些领域引发的反弹[16]

反弹的例子:关于囚犯投票权的案件是这些争论的特别显著的渠道,特别是在英国和俄罗斯:[17] 当时的英国首相大卫·卡梅伦臭名昭著地宣称,赋予囚犯投票权让他感到“身体不适”。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移民的判例法虽然几乎没有涉及对移民权利的广泛解释,但同样引起了缔约国的相当大的反对。[18]


这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担忧,即如果缔约国撤回其支持,斯特拉斯堡体系的效率可能会受到威胁。特别是,缔约国可能不再定期遵守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虽然这些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它们的执行由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监督(欧洲人权公约第 46 条),但没有真正有效的机制来确保遵守。[19] 一些国家声称其国家宪法优先于欧洲人权公约,并利用这种内部法律等级制度来阻止某些判决的实施。缔约国定期举行会议,以考虑对欧洲人权法院进行的可能改革,这也越来越关注欧洲人权法院的作用是否以及如何受到限制——尽管这反过来也遭到了批评。[20]

关于欧洲人权法院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的争论涉及司法策略和原则问题,这些问题通常与自由裁量权和辅助性原则等学说人物有关。但这些讨论也提请人们注意在制度化人权保护范围内被认为是可能的限度:如果即使是渐进的变革也存在争议,并且可能在如此程度上激怒缔约国,那么更基本形式的不公正行为注定不会受到挑战。[21]

C. 欧洲委员会的其他条约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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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内部的人权保护是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的意识形态区别所塑造的。欧洲人权公约的保证侧重于前者,尽管它们不能完全与后者分离。[22] 一些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各种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在《欧洲社会宪章》(ESC)中得到保障,该宪章首次于 1961 年通过,并正在逐步被1996 年的修订版所取代。许多包含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权利在欧洲一级显然不存在:“私有财产是欧洲人的权利,但食物不是”。[23] 资金差异是这些优先事项的明显体现:欧洲委员会 2021 年的预算包括超过 7300 万欧元用于欧洲人权法院(不包括“欧洲人权公约有效执行”类别下的额外资金)和相对微不足道的 400 万欧元用于社会权利。

这些优先事项反映在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的机构和程序设计中,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社会宪章》的遵守情况。它主要通过参考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来进行(类似于许多全球人权条约中实行的报告制度)。1995 年的补充议定书进一步引入了集体申诉的可能性,例如工会和在欧洲委员会中具有咨询地位的某些非政府组织。然而,截至 2023 年,它仅被 14 个国家批准。与欧洲人权法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存在个人申诉程序。

为了完整地描述,值得提一下在欧洲委员会的主持下制定的众多其他条约,其中许多可以被视为专门的人权条约,或者至少涉及人权问题,例如数据保护移民工人的法律地位。其中一些条约,例如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都设有监测机构,该机构提供更具体的但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导。人权标准也可以由欧洲委员会的各种机构(例如部长委员会或议会大会)宣示,同样以非约束性的形式。欧洲人权法院有时会提及这些条约和其他文件,作为其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一部分,[24]因此间接赋予它们法律约束力,即使在起草时没有预料到这一点,或者在它们没有得到广泛批准的情况下。

D.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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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欧洲人权保护体系的突出特点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地位提升,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种高度制度化的形式,将重点放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这将以特别突出的形式体现出制度化人权的所有优缺点。在欧洲人的自我认知中,欧洲人权法院经常被誉为人权保护的灯塔,值得其他地区效仿。[25] 欧洲人权法院的确在过去几年里为欧洲人权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这项评估不应该掩盖其在裁决中往往采取的谨慎和胆怯的态度:从宗教自由到同性恋和跨性别权利,再到种族暴力,其他地区法院和全球准司法机构通过发现人权侵犯来挑战不公正现象,而欧洲人权法院却犹豫不决。[26] 因此,重要的是不要过分强调欧洲人权法院的成就,而是要以批判的眼光阅读其判例法,并对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人权的其他方法保持警惕。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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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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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洲人权法院网站包含各种关于其判例法中不同主题的概况介绍以及其他有用的摘要。
  • 有几个优秀的博客涵盖了与欧洲人权法院相关的进展;特别要注意斯特拉斯堡观察员(提供欧洲人权法院重要判决的案例笔记)、欧洲人权法院博客(包含各种内容,包括机构发展更新和新学术出版物)以及欧洲人权法院性取向博客(专注于与性取向相关的判例法)。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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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洲的人权保护体系是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进行的,特别是欧盟和欧洲委员会。欧洲人权公约——主要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常是讨论的焦点,但还有许多不同的条约,包括保护社会经济权利的条约,特别是经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
  • 欧洲人权公约的文本和目标是根据其起草时的地缘政治背景而形成的。由于缔约国数量不断增加、欧洲人权公约的附加议定书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自那时以来已经出现了重大发展。欧洲人权公约的原始历史背景在多大程度上仍然具有相关性存在争议。
  • 当前关于欧洲人权法院作用的讨论特别集中在其异常繁重的工作量以及维护其对缔约国的合法性,以确保其判决得到持续支持和执行。这可以说使得欧洲人权法院在发现人权侵犯方面比其他人权机构更加谨慎。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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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历史、理论和方法

第二部分 - 一般国际法

第三部分 - 专业领域

  1. 截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俄罗斯因入侵乌克兰而被驱逐,不再是欧洲委员会成员国;见决议 CM/Res(2022)2 (CoM, 2022 年 3 月 16 日)
  2. Alexander Somek, 工程平等。关于欧洲反歧视法的论文 (OUP 2011)。
  3. 意见 2/13 (ECJ, 2014 年 12 月 18 日)
  4. Andrew Moravcsik,‘人权制度的起源:战后欧洲的民主委派’ (2000) 54 国际组织 217;Ed Bates, 欧洲人权公约的演变 (OUP 2011);Alexandra Huneeus 和 Mikael Rask Madsen,‘在普遍主义和区域法和政治之间:美国、欧洲和非洲人权体系的比较历史’ (2018) 16 ICON 136
  5. Marie-Bénédicte Dembour, 当人类成为移民时 (OUP 2015) 95。
  6. 查戈斯岛居民诉英国 案号 35622/04 (欧洲人权法院,2012 年 12 月 11 日)
  7. 但见作为规则的例外奥卡兰诉土耳其 案号 46221/99 (欧洲人权法院,2005 年 5 月 12 日) 第 163-165 段;萨阿敦和穆菲迪诉英国 案号 61498/08 (欧洲人权法院,2010 年 3 月 2 日) 第 120 段,其中欧洲人权法院有争议地将《欧洲人权公约》第 6 号和第 13 号议定书中关于禁止死刑的规定解读为《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尽管它们并没有 (完全) 得到一致批准。
  8. Wojciech Sadurski,‘与斯特拉斯堡合作:欧洲人权法院的宪政化、中东欧国家加入欧洲委员会以及试点判决的概念’ (2009) 9 HRLR 397。
  9. Stéphanie Hennette Vauchez,‘更多女性 - 但哪些女性?欧洲人权法院的性别平衡规则与政治’ (2015) 26 EJIL 195;Helen Keller、Corina Heri 和 Myriam Christ,‘欧洲人权法院 50 年的女性’ 在 Freya Baetens (ed), 国际法庭上的身份和多样性:谁是法官? (OUP 2020)。
  10. 例如班科维奇等人诉比利时等人 案号 52207/99 (欧洲人权法院,2001 年 12 月 12 日)阿勒-斯凯尼等人诉英国 案号 55721/07 (欧洲人权法院,2011 年 7 月 7 日)希尔西·贾马等人诉意大利 案号 27765/09 (欧洲人权法院,2012 年 2 月 23 日)
  11. 最近的咨询意见是 2010 年 1 月 22 日关于选举欧洲人权法院法官的候选人名单提交的某些法律问题 (第 2 号)
  12. 见例如时任欧洲人权法院院长圭多·赖蒙迪在 2018 年 4 月哥本哈根举行的‘欧洲人权公约体系持续改革 - 更好平衡,更有效保护’ 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
  13. 请求号 P16-2018-001 (欧洲人权法院,2019 年 4 月 10 日)
  14. 有关这些主题的总体情况,请参阅 Alice Margaria, 父权的构建。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 (CUP 2019)。
  15. Steven Greer 和 Luzius Wildhaber,‘重新审视关于“宪政化”欧洲人权法院的争论’ (2012) 12 HRLR 655;Dinah Shelton,‘显著不利?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渠道日益缩减’ (2016) 16 HRLR 303;Janneke H. Gerards 和 Lize R. Glas,‘欧洲人权公约体系中的司法救助’ (2017) 35 NQHR 11
  16. 关于‘反弹’及其应对措施的总体情况,请参阅Mikael Rask Madsen、Pola Cebulak 和 Micha Wiebusch,‘对国际法院的反弹:解释对国际法院的抵抗形式和模式’ (2018) 14 国际法与语境杂志 197Silvia Steininger,‘有你或没有你:暂停、驱逐和区域人权制度成员制制裁的界限’ (2021) 81 ZaöRV 533
  17. 特别是 安丘戈夫和格拉德科夫诉俄罗斯 案号 11157/04 和 15162/05(欧洲人权法院,2013 年 7 月 4 日)赫斯特诉英国(二) 案号 74025/01(欧洲人权法院,2005 年 10 月 6 日)
  18. Marie-Bénédicte Dembour,当人类成为移民(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5 年)1。
  19. 关于概述和评估,请参见 Raffaela Kunz,“确保系统生存:监督遵守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法律和制度架构”,载 Rainer Grote、Mariela Morales Antoniazzi 和 Davide Paris(编),国际人权法合规研究手册(爱德华·埃尔加 2021 年)12。
  20. 例如,参见 Janneke Gerards 和 Sarah Lambrecht,“最终的哥本哈根宣言:在少数保留的情况下得到根本改进”(斯特拉斯堡观察家,2018 年 4 月 18 日),并附有更多参考资料。
  21. Jens T. Theilen,欧洲共识:策略与原则(Nomos 2021 年)第 9 章至第 11 章
  22. Ingrid Leijten,核心社会经济权利与欧洲人权法院(剑桥大学出版社 2018 年)。
  23. Jose Luis Vivero Pol 和 Claudio Schuftan,“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没有食物和营养权:错误还是成功?”[2016] BMJ 全球卫生 1,3
  24. Lize R. Glas,“欧洲人权法院对非约束性和标准制定欧洲委员会文件的运用”(2017 年)17 HRLR 97;Jens T. Theilen,欧洲共识:策略与原则(Nomos 2021 年)第 6 章
  25. 例如,Michael O’Boyle,“欧洲人权法院的未来”(2011 年)12 GLJ 1862
  26. 关于批评,例如参见 Eva Brems、Corina Heri、Saïla Ouald Chaib 和 Lieselot Verdonck,“比利时法庭及其他地方的头巾禁令:头巾迫害和超国家法院的共谋”(2017 年)39 HRQ 882;Damian A. Gonzalez Salzberg,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性取向和变性(Hart 2019 年);Ruth Rubio-Marín 和 Mathias Möschel,“反歧视例外论:欧洲人权法院面前的种族暴力和纳粹主义棱镜”(2015 年)26 EJIL 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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